《小企业会计准则》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国际趋同为努力方向,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实现了与 《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充分考虑了我国小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较为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1.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与《企业会计准则》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相比,大大简化了对会计要素的计量。
(1)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长期债券投资只要求按照成本 (购买价款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入账,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不要求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会计计量基础。
(4)对小企业的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对小企业借款利息,要求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不再要求按照借款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
(5)在收入确认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在收入计量方面,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
2.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3.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而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对于取得无形资产,取得时应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5.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与税法保持一致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摊销期限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其核算内容、摊销期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存在较大的差异。
6.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 (或股本溢价)。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 (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7.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这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
8.取消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既不会产生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也减少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工作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 “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 (1)、(2)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9.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四个组成部分,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变动表。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无须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此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10.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这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11.与我国税法相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除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小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其他政府补助时,才按要求确认为递延收益。而税法要求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不征税收入,导致小企业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税务部门是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税务部门更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为满足这一税收征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大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需要小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交易或事项较少。因此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纳税调整的说明,披露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12.实现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实用范围不同,但实现了有序衔接。如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不经常发生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作规范,这些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自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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