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合同概述
1)合同的内涵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来达成协议;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
2)电子合同的内涵
电子合同指经由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借助电子手段、数字通信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即通常意义上的以“数据电文”形式拟定的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12月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的定义,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狭义的电子合同是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中文可译为“电子数据互换”,也称作“电子资料联通”,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它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信息结算合成一体,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实现各有关部门或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处理,并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步骤,从而大大加速了贸易的全过程。它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颖的电子化贸易工具,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EDI描述成“将贸易(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变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而ITU-T(原CCITT)将EDI定义为“从计算机到计算机之间的结构化的事务数据互换”。又由于使用EDI可以减少甚至消除贸易过程中的纸面文件,因此EDI又被人们通俗地称为“无纸贸易”。
3)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2)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合同被人们越来越广泛地应用(行业内部、跨行业、跨部门、跨国界),成为市场竞争中必不可少的竞争手段之一。是否使用EDI拟定电子合同,已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发展。美国和欧盟大部分国家从1992年起采用EDI方式办理海关业务,贸易者如不采用EDI方式,其海关手续将被推迟处理,或不被选为贸易伙伴。EDI采用标准电子单证通信方式,它的使用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使烦琐的审批手续、大量的单证制作成为历史。它广泛用于海关、工商、税务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审批工作中。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2.电子合同的形式
在使用纸张文件的环境下,书面材料所起的功能很多:保证有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有订立契约的意向;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契约的后果;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确保文件恒久不变,从而提供对于一项交易的永久性记录;使一份文件可以被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可通过签字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确保一份文件被做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最后体现出书面文件作者的意向并提供该意向的一份记录;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便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形式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为了排除书面形式要求给电子合同应用造成的障碍,EDI工作组在1992年提出两种解决方法。一是扩大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以便把EDI记录纳入书面的范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已经作了这样的规定,该条规定承认了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信方法”进行的要约。“其他通信方法”应被解释为包括EDI这一通信方法。二是当事人在通信协议中一致商定,将EDI电文视为书面文件,或由当事人共同声明,放弃它们各自依据的法律,确认EDI电文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合同法》对“书面”一词的含义作了新的解释,其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条解释扩大了“书面”一词的内涵,赋予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如法律要求信息需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第6条表达的这一概念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即一项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以备日后查阅。使用“可以调取”字样意指计算机数据形式的信息应当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息成为可读所可能必需的软件应当保留。“以备”一词并非仅指人的使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至于“日后查用”概念,它指的是“耐久性”或“不可更改性”等会确立过分严厉的标准的概念和“可读性”或“可理解性”等会构成过于主观的标准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见前文所述其第11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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