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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交易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债券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债券。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放式基金通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和赎回以实现流通。证券投资者是指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一、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定义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广义的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融通的市场,资本市场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通过证券信用的方式融通资金,通过证券的买卖活动引导资金流动,有效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经济发展,因而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和基础,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证券市场的结构

证券市场的结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方式进行划分。

1.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根据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划分,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前者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在发行过程中,证券发行市场作为一个抽象的市场,其买卖成交活动并不局限于一个固定的场所。后者又称“二级市场”、“流通市场”或“次级市场”,是供投资者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场所,主要通过证券的流通转让来保证证券的流动性,进而保证投资者资产的流动性。

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基础,决定着流通市场上流通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规模;流通市场则是发行市场存在发展的保证,维持着投资者资金周转的积极性和流动的灵活性,两者互为条件又相互制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根据有价证券的品种会形成横向结构的关系,主要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1)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和买卖交易的场所,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公司的股本,或是在公司营运过程中通过发行股票扩大公司的股本。股份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筹集的资金长期稳定,属公司自有的资本。股票市场交易的对象是股票,股票的市价除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有关外,还受到诸如政治、社会、经济等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股价经常处于波动之中。

(2)债券市场是债券发行和买卖交易的场所。债券的发行人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债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都有期限,债券到期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债券。债券因有固定的票面利率和期限,其市场价格相对股票价格而言比较稳定。

(3)基金市场是基金发行和流通的市场。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放式基金通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和赎回以实现流通。

(三)证券市场主体

1.上市公司

证券目前已形成A、B股市场,并有多家企业到纽约、香港地区等海外市场成功上市。根据沪深交易所公布的数据,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和市值大幅增长,中国股市总市值超越日本,成为全球市值第二大的股市,仅次于美国。彭博数据显示,中国股市总市值在2014年11月28日已增至4.480万亿美元。A股市场已有2535家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位居全球前3位。截至2014年10月31日,沪深股市流通市值报249172亿元,沪深股市总市值报300486亿元。

2.证券公司

全国的证券公司大致可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从注册资本金来看,比较大的证券公司有海通、银河、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证券公司业务相对单一,主要有承销、自营、经纪三大业务,其中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总收入的50%~60%。

3.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指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从投资者结构上看,中国证券市场是散户主导市场;从开户数量看,个人占总开户数的95%以上,机构投资者占不到5%;从总市值上看,散户占总市值89.33%,机构投资者占总市值的10.67%。这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各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形成了鲜明对比。

4.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证券的单位,包括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和公司企业。证券发行人主要有:

(1)股份公司。筹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是为了达到法定注册资本而设立公司;已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2)企业。非公司的企业经批准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3)政府。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国债。地方政府可为本地公用事业的建设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目前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4)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措资金,经过批准可公开发行金融债券。

(四)证券市场中介

证券市场中介是连接证券投资者与筹资者的桥梁,是证券市场运行的核心。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实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业务内容划分,有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三类。

(1)证券承销商是依照规定有权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一级市场上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其作用是受发行人的委托,寻找潜在的投资公众,并通过广泛的公关活动,将潜在的投资人引导成为真正的投资者,从而使发行人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2)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开立账户、接受委托代理买卖以及证券过户、保管、清算、交割等。

(3)证券自营商是指自行买卖证券,从中获取差价收益,并独立承担风险的证券经营机构。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五)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应当履行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制定规则,组织培训和开展业务交流,调解纠纷,就证券业的发展开展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属于社团法人。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其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设专职会长一名,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分为证券公司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类和特别会员等四类,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明确了协会的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证券业开拓发展的设计,拟定自律性管理规章,加强本行业的管理;协调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2)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证券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3)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4)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理论、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证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6)组织承购包销,协调跨地区企业债券分销。

(7)负责本行业的对外联络,及国际交往与合作。

(8)编辑和联系出版证券业务的书籍刊物和内部资料。

(9)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事宜。

(六)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在中国证券市场体系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承担着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其中中国证监会起主导作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对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后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一系列配套的证券法规,对《证券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些法规包括发行法规、交易法规、配售法规以及其他对相关证券机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如《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

二、证券交易所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交易所的组织机构分为:(1)会员大会,它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2)理事会,它是日常事务的决策机构;(3)监事会,为交易所财务、业务工作的监督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基本交易规则是:

(1)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2)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3)交易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基金。

(4)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东为报价单位,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5)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为0.01元;B股为0.01港元或0.001美元,国债回购为0.01%;基金为0.001元。A股、B股的委托交易单位为“股”,但委托买卖必须是100股的整数单位,如低于100股须一次性卖出。基金的委托交易单位为“基金单位”,基本买卖单位和股票一样。

(6)债券、可转换债券的委托单位为1000元面值。

(7)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8)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涨跌幅限制为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实行会员制,是不营利的事业法人。交易所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须缴纳交易费,其中包括年费和手续费。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以及专营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缴纳年费50000元,专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每年要缴纳交易年费10000元。此外,证券商还要按照成交额的0.3‰缴纳中介交易费。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提供证券交易的集中场所,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或集中保管服务,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除要满足上市条件外,还要向交易所缴纳上市费。上市费有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两种。上市初费按发行面额总值的0.3‰缴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在交易市场上市的股票按发行面额总值的0.01‰缴纳上市月费,起点为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日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制、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它的业务范围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管理在该所上市的证券买卖,办理在该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以及承办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深圳交易所的会员可以派2~3名出席代表,到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进行有价证券的代理买卖或自营买卖。其会员条件为深圳经济特区内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法人,向该所提出申请,经该所审批核准,可成为该所会员:(1)经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2)资本金或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4)承认该所章程,缴纳不低于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设立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不少于9人,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中会员理事不超过2/3,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登记公司、主管机关和市政府委派的人士共同组成。

(四)场外交易市场

1.场外交易形式

场外交易又称“店头交易”或“柜台交易”,指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以外进行的各种证券交易活动的总称。店头交易市场又称证券商柜台市场,是指在证券公司开设的柜台上进行交易活动。美国的店头交易市场始于1792年。店头交易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主要是依照证券交易法公开发行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价格依照议价制方式确定,交易方式仅限于现货交易。柜台交易又称“第三市场”,是指在证券商柜台上从事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美国的第三市场具有鲜明的特点:这种市场所容纳的主要是各种公债、保险公司债券等;交易主体则是拥有巨额资金的机构投资者,每笔交易额数目庞大;所交易的证券为证券交易所已获准上市的证券。有人称第三市场是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还有所谓的“第四市场”。这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相联系的证券投资者直接接洽成交的场所。其特点是证券交易活动完全脱离证券商的参与,由证券的买方和卖方直接进行交易;证券交易活动借助计算机联网方式直接获得证券价格信息并完成证券的买进和卖出,买卖双方亦无须当面接洽;证券交易的数额往往比较庞大。第四市场目前主要在美国开放,其他国家多停留于试验阶段,我国的此项业务已有了相当的进展。

2.场外交易方法

场外交易有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商替自己的账户进行证券的买卖,也即证券商是为自己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买进或卖出证券。代理买卖是指证券商代理客户(多指证券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的交易活动。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自营买卖中的证券属于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的活动是由证券经纪商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证券商要尽可能为委托人按照最好的交易价格成交,并依据交易额的多少收取一定比率的佣金。

(五)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商进行上市股票、债券公开集中交易的场所。我国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经过20多年的持续发展,两个证券市场已成为中国内地最大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流通市值、市价总值、各类证券成交总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其主要职责是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监管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市场公平;公布行情等。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度安排有:

1.市场监控制度

设立了市场监管和风险控制系统,通过对交易市场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异常现象和行为预警,及时从中发现问题,并对市场违法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持市场正常运行。上市公司监管方面,由公司管理部按“事先登记、事后审核”的原则进行管理。市场监察方面,由市场监察部通过交易监察系统对证券交易进行事前风险防范、实时动态监控和事后统计分析,对证券异常波动和交易异常行为预警、报警,并对涉嫌违法违规事件调查和处理。会员监管方面,会员管理部建立了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约见走访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检查制度。

2.发行上市制度

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和上市推荐人向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文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可申请上市。获准上市公司须在挂牌交易日前两至三天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并与上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公司上市后应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年度及中期报告,经审核后向投资者公告。同时,证券交易所还接受国债、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的上市申请。

3.交易运行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无形席位为主、有形席位为辅的交易模式,设有1608个交易席位。投资者可在证券商下属营业部进行买卖委托,也可在营业部自助委托电脑终端上直接输入委托指令,通过空中卫星传输网和地面光纤数据传输网将指令传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由电脑主机对接受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对其他证券和首日上市的股票、基金不实行涨跌幅限制。市场交易在每周一至周五进行,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4.结算交割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中央结算系统,为证券的中央登记、存管和结算提供服务。在电脑自动撮合成交制度下,交易系统在每笔交易完成后由电脑同步完成股票过户程序,实现即时清算。资金清算方面,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商在交易次日进行交易资金划拨,再由证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资金结算。登记与结算采用无纸化净额交收和法人结算制度。所谓净额交收是指以证券买卖轧差后的净额进行交收,所谓法人结算制度是指结算公司与具备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资金交收,证券公司负责与本公司各营业部的资金交收,营业部负责与投资者的资金交收。登记结算系统中,A股、基金采用T+1交收制度,B股采用T+3交收和T+0回转交易相结合制度。

5.信息传播制度

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卫星证券通信网络和DDN专线网络互为备份,每天为覆盖全国、连通海外的3000个卫星接收站传递信息,使全国和世界各地能及时获得交易所的即时行情和相关信息。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互联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信息发布系统为主体,其他传播方式为辅助的多层次信息披露系统。

三、证券交易及其费用

(一)买卖股票的基本流程

1.开设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可以视为投资者进入股票交易市场的通行证,只有拥有它,才能进场买卖证券。根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户:(1)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3)证券从业人员;(4)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5)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6)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未满者;(7)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

投资者开立个人证券账户时,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去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机构或会员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账户时应载明登记日期和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并签字或盖章。在允许代办的情况下,如果请人代办,代办人还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

2.开设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开立资金账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如系他人代办开户手续,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投资者在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可随时提取,证券经纪商按活期存款利率定期计付利息并自动转入投资者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委托买入时,资金账户要有足够的余额。

3.委托买卖

投资者开立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就可以在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买卖。所谓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种。

(1)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买卖成交后,凭委托单前往证券商处办理交割手续。

(2)非柜台委托主要有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①电话委托是指委托人通过电话方式表明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②自助委托是委托人通过证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入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系统,以完成证券交易的一种委托形式;③网上委托是证券经纪商的电脑交易系统与互联网联结,委托人利用任何可上网的电脑终端,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

4.委托受理

证券商受理委托包括审查、申报与输入三个基本环节。目前除这种传统的三个环节方式外,还有两种方式:一是审查、申报、输入三环节一气呵成,客户采用自动委托方式输入电脑,电脑进行审查确认后,直接进入沪深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二是证券商接受委托审查后,直接进行电脑输入。

5.撮合成交

现代证券市场的运作是以交易的自动化和股份结算与证券往来的无纸化为特征,电脑撮合集中交易作业程序是:证券商的买卖申报由终端机输入,每一笔委托由委托序号、买卖区分、证券代码、委托手续、委托限价、有效天数等几项信息组成。电脑根据输入的信息进行竞价处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6.清算与交割

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之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证券商之间证券买卖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付股金差额的一种程序。

交割是指投资者与受托证券商就成交的买卖办理资金与股份清算业务的手续,沪深两地交易均根据集中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

7.过户

所谓过户就是办理清算交割后,将原卖出证券的户名变更为买入证券的户名。对记名证券来讲,只有办妥过户方是整个交易过程的完成,才表明拥有完整的证券所有权。目前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个人股票,通常不需要股民亲自办理过户手续。A股买卖交易即按上述规程完成。

(二)证券交易费用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这些费用按收取机构可分为证券商费用、交易场所费用和国家税收。目前,在我国证券机构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A股、基金、债券时,需缴纳的各项费用主要有委托费、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

(1)委托费:这笔费用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主要用于通信、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费用。此项收费一般按委托的笔数计算,没有统一标准,有的证券公司出于竞争考虑不再收取此项费用。

(2)佣金: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手续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组成。

(3)印花税: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人民币股票(A股)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此税由证券公司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4)过户费: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了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公司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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