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的收入管理是现代国库制度的重要内容。一切财政资金的收与支都与国库管理相关。国库收入管理是国库支出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加强国库收入管理意义重大。国家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组成,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中央财政收入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担负着保障国家具有全局意义的经济建设、贫困地区文化建设、科学、国防、行政、外交等各项经费的供给,对支援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调节各级地方预算和救济地方重大自然灾害等,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地方财政收入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改善民生,发展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加强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收入和事权划分方面也更加明确。
一、国库收入管理的基本要求
国库要确保纳税人所纳税款及时划入国库单一账户,国库有责任采取适当方式,经过银行系统有效地控制收入收缴。财政资金从取得到记入国库单一账户,其间隔时间越短越好,要提高财政资金的入库效率。在财政资金集中收付管理方式下,有两个方面影响财政资金入库效率。第一,国库通过与征收机关协同制定财政资金收入预测计划,确定资金入库的进度,使征收机关明确国库对资金征收的要求,同时国库通过对征收机关资金入库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征收机关及时足额将资金入库。第二,为了提高国库经收处代理的财政资金及时入库,提高财政资金入库效率,国库既要建立商业银行之间的国库业务代理竞争机制,又要建立经收处代理收纳业务必需的付费补偿机制,同时建立确保代理的财政资金迅速划转的严格制度,以及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加强国库对经收处的监督管理,确保征收的税款迅速转入政府的账户。
二、国家财政收入分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分类,包括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三种。中央固定收入,全部归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成;地方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成。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分为总额分成收入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两种。总额分成收入全额列入地方预算,由国库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属于中央分成的部分,作为地方预算的上解支出,上解中央。对无上解任务的补助地区和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定额上解地区的上解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固定分成比例分成后,分别划归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
1.中央预算固定收入
分税制后,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主要包括:消费税,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信用杜)所得税。地方各类外贸企业计划内出口退税按1993年地方财政实际负担额计入基数,以后增长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分税制后,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地方企业所得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分税制后,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其余的营业税属于地方;证券交易税、印花税中央分享88%,地方分享12%;资源税按品种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财政收入与以前实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下的地方财政收入在内容和范围上有一定差别。2002年1月1日起,我国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又有重大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以后逐年还要调整分配比例,所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三、国家财政收入的征收机关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这些机关统称“征收机关”。按照预算收入的性质分别由下列机关负责征收。
(1)税务机关征收范围:工商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预算收入。
(2)海关征收范围:关税、进口调节税以及代征的进出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对台贸易调节税、工商统一税等。
(3)财政机关征收范围:国营企业上缴利润、调节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收入等。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预算收入,以国家指定负责管理征收的单位为征收机关。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增设征收机关。
四、国家财政收入的征收方式
财政收入征收,分为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三种。
(1)就地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2)集中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将应缴预算收入通过银行汇解到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汇总,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缴款单位采用集中缴款方式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缴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缴款方式。
(3)自收汇缴。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直接向基层税务机关、海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海关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本着既方便群众,又有利于税款入库的原则,对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及农民缴纳的小额税款,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小额税款,凡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可直接向经收处缴纳;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纳税款的,缴款数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由国库经收处收纳;在规定额度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具体额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国库和专业银行商定。海关对入境旅客、船员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对边境小额贸易征收的进口税;海关查处走私和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由海关自收汇缴。
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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