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应当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存货的采购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其中,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购货发票账单上所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予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以及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各项费用以外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购存货的重量或采购价格的比例进行分配。
但是,对于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应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在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的加工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的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其中,直接人工是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三)存货的其他成本
其他成本是指除了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设计产品发生的设计费通常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为了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其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
3.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4.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
5.委托加工取得的存货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其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
根据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①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②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③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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