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个好工具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对于律师来说,公证是一个很有用的工具,每一个律师都应当能够熟练地运用。
一、公证送达
证明送达事实经常会用到公证的办法。试想,如果甲方希望通过向乙方发出催收货款的通知,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时,单单靠自己去乙方送达,万一事后乙方不承认怎么办?如果乙方不接收怎么办?你说我采取录音录像的方法呢?这也有一个证明效力的问题,而且还可能会发生冲突。这时,值得选择的方法便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实施。届时,公证员会陪同甲方到乙方所在地,目睹甲方向乙方送达催款通知的全过程,并出具《公证书》证明该事实。
有人说,其实还有更简单、更省钱的方法——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甲方给乙方寄封信不就得了。
但是,这里又有一个证明力的问题。首先,不论采用何种邮寄送达的方式,乙方的接收地址必须是其法定地址。其次,不能采用寄平信的方式,必须采用挂号信的方式。
好,甲方说,我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这还不保险吗?可以。
但随后又有了下面的问题:甲方如何证明信封里寄得是啥呢?
甲方说,我在信封上写明寄的是《催款通知函》。但是,如果在未来的诉讼时,乙方问甲方如何证明信的具体内容?而且也不能排除你甲方寄出的只是一张白纸的可能性啊。
还有一个最坏的可能,乙方以“查无此人”为由,拒收此信,甲方又该如何呢?
看到这些,笔者相信有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会不由地说一句:怎么这么麻烦呢?这不是麻烦,这是专业。律师就是以这种对抗性的思维来审视一个事件,以对抗性的思维方式来设计工作程序。他要将各种可能性都考虑在内,将风险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未来诉讼时的胜算(你发现没有,我只说“提高”,而不说“保证”。这叫精确。因为还可能有没有考虑到的事件发生)。
对于甲方来说,选择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可能是最安全的选择。届时,由公证员陪同甲方向乙方寄出通知函,然后公证处会出具《公证书》证明信件的内容、寄出的时间、地址、接收人等事实。
二、强制执行公证
相信有不少当事人由于诉讼周期长、诉讼费用高等原因,而选择委曲求全,得过且过的方式来处理纠纷。当然,这也许是一种通过自选择的机制,淘汰一部分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从而节省司法成本。问题是有些案件情节非常简单,又无法轻易放手,例如民间借贷案件,能不能有一种省时省力,简单有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呢?有。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便能够解决一部分这样的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的操作方法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到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双方约定在经过公证后,如果借款人到期未依约还款,出借人(在此称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在此称为被申请执行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这样,当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出借人便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审判程序。这种方式不仅大大地缩短了讨债的时间和成本,还给债务人产生了一种无形的压力,督促其及时还款。
三、提存公证
在商场上经常会有一类事情困扰着交易双方。由于信任度不够,虽然双方想进行买卖交易,但是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前不敢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货款之前也不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最终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此时,律师就会建议交易双方采用提存公证的方式进行交易。
提存公证的交易方式大体是这样的,买卖双方到公证处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并签订合同约定交易条件。以后的交易顺序是,买方先将货款打入公证处的账户;在公证处收到货款后,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验货并确认货物符合交易条件后,由公证处向卖方付款。如果交易未成功,公证处会根据合同,将货款退还给买方。
通过提存公证的方式,架起了买卖双方信任的桥梁,它是促进交易成功的一个值得尝试的办法。
公证业务中还有一些值得推荐的技巧,但为了回避给公证处做广告之嫌,就简单地谈这些吧。有兴趣的读者,还可以自己研究、归纳,从而更加熟练地使用公证这个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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