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决定的写作
一、决定概述
决定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的公文文种,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
(一)决定的特点
决定的突出特点是,具有权威性、指挥性、约束性。决定都是就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或经会议讨论、集体研究而形成的文件,其结论、规范和安排,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对收文单位有着相当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如有违反,将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二)决定的分类
1.法规政策性决定。这类决定是用来发布、修改、补充、废止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对某一领域或某一工作做出政策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9号发布)。
2.知照性决定。这是发文机关用来宣布某一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布置安排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并告知全社会或者有关方面的决定,也称宣告事项性决定。知照性决定行文的目的在于使读者知道有某一决定,并不要求读者采取什么行动,一般内容单一,篇幅较短。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3.指挥性决定。这类决定是发文机关用来部署重大工作,并要求读者按照文件的要求去办理的决定。例如《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4.奖惩性决定。这是发文机关用来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个人、或处理酿成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有严重违纪行为人员的正式决定。例如《关于表彰2001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劳社部发〔2002〕4号)、《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5.变更性决定。这是发文机关用来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时使用的决定。公文被撤销,视作自此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我国《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政府及下级人大不适当的文件;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文件。
6.任免性决定。这是关于机构设置、人事安排方面的决定。
(三)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都是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使用的文种,但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决定不带有强制性,而命令则有明确的强制性。
2.决定在使用范围上比较广泛,上至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战略部署,下至基层单位的奖惩事宜均可以使用,而命令在使用上则严格受限。
3.在发布权限上,机关中的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后即可发布决定,而命令只有宪法和各级政府组织明确规定的机关和人员才有权发布。
二、决定的写作
决定的结构分为标题、成文日期、主送机关、正文等。
(一)标题和成文日期
决定的标题,一般要写成三项式的形式,即“发文机关+事由+决定”。也有写成“事由+决定”的,但用的比较少。变更性决定的标题必须写成三项式的形式。
成文日期,即发布决定的时间。在正文结束后注明成文的年、月、日。如果决定是由正式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在标题下方要用括号“()”写明题注,题注的形式为“日期+会议名称+通过(或者批准)”。对于有题注的公文,不必在正文结束处再注明成文日期。
(二)主送机关
决定的主送机关分为两种情况:
1.省略主送机关的情况。公开发布的周知性决定和标有发至范围的决定,都可以省略主送机关。例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2.必须明确写明主送机关的情况。对于具有特定的主办、执行机关的决定,都必须写明主送机关。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
(三)正文
决定的正文一般都由三部分组成。有的决定带有附件。有附件的决定,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依据,并将附件紧附在主件之后。不同类别的决定,正文的写法有所不同,各类决定的具体写法如下。
1.法规政策性决定。法规政策性决定内容一般比较复杂,正文常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做出决定的根据、目的或原因;二是决定的内容、有关要求和措施,政策性决定还应做出理论上的阐述;三是结尾部分,要写明生效日期,或就执行决定对有关方面提出要求。
2.知照性决定。知照性决定内容一般比较简单,正文有两种写法:一是开门见山地宣布决定的内容;二是先写决定的理由、根据、目的,再写决定的事项。
3.指挥性决定。指挥性决定的篇幅一般较长,内容较复杂。表达方式以说明为主,但议论的成分也比较多,往往是每一部分都要有一些议论性文字,这和知照性决定通常直接说做什么、怎样做,而不谈其道理有所不同。其正文包括三部分:一是简要说明做出决定的根据、背景、意义和目的。所谓背景,通常是对一个时期以来某个领域或某项工作的评价。二是决定的内容、事项。部署工作的安排应该在这一部分,可以把这项工作的组成部分及相关内容分成若干小部分,分别成自然段。三是决定的结尾,即最后一个自然段,用来强调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或者明确各有关单位的相关责任,提出执行要求等。
4.奖惩性决定。奖惩性决定的正文包括三个层次。
对于奖励性决定。一是奖励的缘由、目的,包括单位、人员、先进事迹和贡献等;二是表彰的方法,也就是给予被表彰对象何种奖励;三是结尾,通常是对被表彰者再接再厉的希望以及对其他单位、人员的学习要求、号召等。
对于处分性决定:一是处分的根据、原因、目的,包括违纪人员简历、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本人态度以及错误性质、后果、危害等;二是处理的方法,也就是对被处理对象给以何种处分;三是结尾,可以提出普遍性要求。
5.变更性决定。变更性决定用于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其正文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因;二是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要明确是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决定事项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哪些内容;三是结尾,通常用“特此决定”字样作为尾语。
6.任免性决定。任免性决定正文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任免根据,即“根据……会议的决定……”;二是任免人员的姓名、任免职务。
三、例文标题:
1.法规政策性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2.知照性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
(199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正文略)
3.指挥性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3号
(正文略)
4.奖惩性决定
第九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奖评选表彰的决定
(2007年8月8日)
5.任免性决定
关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