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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财务和财务领域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创业者了解或通晓相关的财务知识,才能把握企业的经营命脉,能依据有效的财务数据和信息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制定更为科学的发展战略,同时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投资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一、了解财务和财务领域

(一)创业者了解和掌握财务知识的意义

要自主创业就要学会当老板,一般来说,老板就是企业的负责人。而作为企业的负责人,首先要过财务关,原因有以下几点。

1.要学会理财

俗话说,你不理财,才不理你。创业者的一个初衷就是学会用钱来赚钱。那么,如何才能使手中的钱通过创办公司生出更多的钱,这就需要你不仅应懂得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

2.便于和其他主管部门沟通

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税务、银行、证券与基金公司发生联系。如涉及银行贷款、企业上市、缴纳税款等,或多或少都会用到财务知识,因此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

3.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财务预测与决策,对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财务监督

企业的经营活动其实质是企业资金流通活动。对企业资金活动核算、监督是财务的基本职能。企业老板只有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看懂财务数据,熟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才能真正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

4.规避财务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作为单位负责人的创业者或老板必须掌握财务基础知识,才能懂得如何管理监督财务运作。

情景思考

钱先生为何体会到“不懂财务就做不好管理”

钱先生投资食品批发行业成立了F公司,他认为熟悉业务、懂市场、会营销、善交际是创业成功的关键,谈一笔生意,赔赚一目了然,至于财务管理,是请财务专业的会计、出纳就可以搞定的事情,用不着自己操心。F公司在成立之初,凭着钱先生对食品批发行业的熟悉,以其信息灵、渠道短、高效率等优势占得一方市场。曾经有一段时间非常红火,市场发展迅速,销售情况良好。然而,在企业稍具规模后,由于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效率变低,严重影响了企业创业的后劲。这种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该公司发生了一些事情,使公司内外交困,业绩大幅下滑,令人担忧。其中,有两件事让钱先生意识到:创业企业的老板实际扮演的角色不应是高级采购员、营销员、公关先生,而应该先做好一个管理者,但不懂基本的财务知识就做不好管理。

事情之一是公司的收入被业务员截流,这对公司是很大的损失。货款转账没有正常的、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对业务员的货款没有监控,这样就给投机的人提供了机会。

事情之二是赊销业务没有控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赊销没有门槛,导致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和会计利润看上去很不错,但现金却极其短缺,不但影响到正常的进货,甚至影响到工资的按时发放。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创业者要想成功地管理和发展创建的企业,需要了解和掌握基本的财务知识。企业重要的决策需要创业者自己做出,而创业企业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与财务相关,现金流量、赊销政策、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企业投融资活动等都需要创业者自己把握。只有创业者了解或通晓相关的财务知识,才能把握企业的经营命脉,能依据有效的财务数据和信息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制定更为科学的发展战略,同时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

(二)创业之初应注意哪些财务事项

1.老板个人的收支和法人企业的收支不要混淆

在现实生活动中,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能都集中在老板一个人身上,一些老板就理所当然地认为企业的一切就应该是归自己所有。于是,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收入开支和个人的收入支出的账目经常混在一起,将与企业无关的支出拿到企业报销或随意支出个人或家庭的花费。

事实上,企业尤其是法人企业一旦成立,其便具有独立于它的投资者,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和会计主体,这个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与投资者自身的收支应当区别开来,必须将老板个人主体与企业会计主体分开。这里所指的企业主要是指具有法人主体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企业。在法律上,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和义务,其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或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他性质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等虽然在法律上其承担债务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的为无限责任,但为了正常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也应科学地进行核算。

知识提示

◎个人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显然,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的债务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他们以个人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交付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核准登记,以个体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以其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交付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要同一人股东的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记录分开操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投资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基于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重视现金流管理

“现金流”就是指公司里的钱要像流水那样进进出出,流水不能断,一定要进来的多出去的少,只有这样公司才算是健康的。“现金流”是创业公司的命脉,现金流掌握着创业公司的生死大权。一个创业公司无论有多好的创业主意,有多么出色的团队和经营业绩,要是现金流断了,必死无疑。现实中不乏企业盈利但仍破产倒闭的例子,给创业者留下终身的遗憾。爱多公司、秦池公司因“标王”而失去支付能力,最终梦断商海,巨人集团因巨人大厦黑洞导致现金缺乏,在赢利的情况下轰然倒塌。创业者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必须要重视现金流管理。

现金流如同企业的血液,缺乏充足的现金,企业将无法正常运转,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但是否是企业的现金越多越好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时间就是金钱。撇开通货膨胀的因素,货币在不同的时间,其价值也是不一样的,今天的一元钱不等于一年以后的一元钱。如果将现金一味地保留在企业中,其不会创造任何的时间价值。也就是说现金的持有收益性最差。因此,持有现金资产数量越多,机会成本也越高。持有合理的现金存量是重要的。这就需要创业者做好现金预算,重视现金管理工作。

3.注重风险与效益权衡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收益和风险往往是如影相随。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当你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或者由于取得信息的成本过高,或者因为有些信息根本无法取得,致使你对许多情况不够了解,从而导致决策的错误。另外,任何一个决策者不能控制事物发展的未来趋势,未来总是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供应单位和购买单位违约等,都是决策者无法控制的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客观上使风险不可避免。

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存在风险,但风险总是与收益联系在一起。创业者应具有风险收益均衡的观念,特别是在进行投资时,一定要清楚风险和收益永远是一对孪生兄弟,要想获得较高的收益,必须要冒较大的风险。你永远找不到收益最高而风险最小的项目,你要达到的目标是在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找到一个平衡点。

在风险与收益面前,首先需要判断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在相同收益的情况下,选择风险小的项目投资。在风险相同的情况下,选择收益率高的项目投资。同时,还应把握风险与收益呈正比的前提,是在信息高度对称的情况下进行。在现实中,企业应尽可能多地了解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控制企业风险。

4.理性投资,不盲目跟风

企业扩张投资是企业成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过程。企业投资决策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一个好的投资有助于企业的茁壮成长;相反,一个错误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企业遭受倒闭之难。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都希望自己的企业能够快速发展。创业者的这种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应该意识到,投资给企业带来收益和发展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在投资的道路上,应谨慎选择,不盲目跟风,不急于求成。

5.遵守税法规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任何国家,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初创企业应在观念上树立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偷漏税的危害及后果。在企业创建与发展阶段,可以充分利用相应的政策优惠条件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避税和节税。

偷漏税有下列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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