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婚姻法和收养法。
1.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形式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下面内容: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3.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义务。
以下格式条款无效: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二是格式条款具有无效情形;三是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四是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其实就是合同订阅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本质区别,不能混淆。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思考】
甲企业3月10日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列明了欲购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等详细内容,要求乙企业在3月20日前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填明价格于3月17日传真给甲企业。
试分析:
甲企业3月10日的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企业3月17日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并简要说明理由。
(3)要约的生效
要约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承诺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若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沉默或者不作为不视为承诺。
(3)承诺的生效
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思考】
甲企业3月5日通过邮局向丙工厂寄出要约,信件中载明的日期为3月3日,要求丙企业在20天内答复,丙工厂于3月9日收到该要约,问丙工厂承诺期限20天从哪天算起?
试分析:
若信件上未载明日期,应从哪天算起?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事实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并不是说合同谈不成就要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是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达成的行为予以规范,追究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
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如在订立合同期间未尽保护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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