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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就业中权益的维护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顺利就业。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高校毕业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有向相关部门寻求保护的权利。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求职就业中权益的维护

一、就业权益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具体包括:

(一)获得就业指导权

毕业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就业部门应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省市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顺利就业。

(二)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被推荐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即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和评价;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三)知情权

就业信息是影响毕业生择业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在充分获取就业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了解就业政策与相关规定的权利;及时获取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的权利;了解用人单位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在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就业权既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劳动法》对平等就业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特殊行业或岗位的特殊要求不属于歧视的范围。

(五)自主择业权

高校毕业生就业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选择从事的职业,自主选择用人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涉其选择自由。

(六)要求赔偿权

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若用人单位或学校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否则违约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七)寻求保护权

高校毕业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有向相关部门寻求保护的权利。目前,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指相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活动。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小李毕业后,于2008年7月应聘到一家种子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效益不好,从2008年10月开始一直未发工资,小李体谅公司难处一直未追讨。2009年4月小李向公司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11月小李才向公司追要拖欠的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于是小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会支持小李的请求?为什么?

2.小李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范围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依法设立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法律授权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依法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的,可以直接进行调解或仲裁。

2.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使劳动争议得以解决的活动。专门进行调解的机构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应优先使用调解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如果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进行仲裁。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居中进行裁决的争议解决活动。解决劳动争议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不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开庭和裁决。

(1)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限制,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时效可以中止和中断。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4)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一般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在现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自主创业不失为解决就业的一种有效途径。当前,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颁布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大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创业法律环境。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可以采取个体经营和企业经营的形式。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可以采取的类型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形式。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都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要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国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大学生在自主创业前应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形式。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思考与操作训练:

一、思考题

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解决?

二、案例分析

陈小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请对下面列出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分析:

甲方:某公司

乙方:陈小姐

第一条本合同于2008年7月10日生效,有效期限至2011年7月10日,其中试用期至2009年1月10日止。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可以累计加班时间,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补休。

第六条乙方工作满一年后,享有每年七天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条甲方将应为乙方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费计入乙方工资,由乙方自行决定是否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四条为响应国家晚婚、晚育的号召,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生育子女。如乙方违反本规定,甲方将要求乙方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甲方每月从乙方工资中扣留10%,到年底一并发放。如果乙方在工作中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该扣留款中直接受偿。

第四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高桥:《大学生就业指导》.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郭广生:《大学生职业指导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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