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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网络购物法律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加坡在全球网络购物领域具有特殊地位。新加坡政府在网络购物的法律方面建设周到完善,被业界誉为最安全的网络购物天堂。看来,在这样安全的电子环境中进行网络购物,新加坡消费者的确可以少去许多后顾之忧。第三是法律的制订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亚洲各国中,电子商务在新加坡最先开始快速的发展,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这部法案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之上作出了有效的改进,使法案较之更为完整和复杂。21世纪初,日本制订并出台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共包含47条,法案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特定认证业务的认证制度等一系列事项。而韩国早在1999年便已出台了《电子商业基本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子讯息的效力、电子商务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新加坡在全球网络购物领域具有特殊地位。早在2003年,新加坡政府被世界经济论坛评为全球三大“电子政府”之一。新加坡政府不仅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进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还积极参与并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保证电子商务有序进行,使网上交易有法可依,新加坡政府最早于1996年提出“电子商务温床计划”,又先后于1998年和1999年制定并通过了《电子交易法案》和《电子交易(认证机关)法规》,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障碍,并确保网上交易者获得全面、安全和高质量的服务。

同时,新加坡政府还出台了重要法规《参考互联建议》,规范了本国电信市场的价格水平和合作条款,要求占有网络资源的运营商,必须为其他持有电信运营执照的公司提供接入服务。此外,新加坡还出台了《滥用电脑法案》,用以保护计算机、计算机程序以及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健全的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而覆盖全国的高速宽带网络以及完全开放的电信市场,为新加坡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为使企业和消费者能放心安全地进行网上交易,新加坡政府还引导企业参与安全协议的制订推广,以及电子支付系统的建设。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召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电信公司、星展银行、NETS星网电子付款有限公司等19家政府机构和企业,组成公共核心基础设施论坛,共同制订公共核心基础设施安全协议,探讨如何改进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公共核心基础设施安全协议旨在可以验证网上交易各方的身份,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更改,并防止任何一方否认曾经发出的信息,从而确保在电子环境下,发送高价值或敏感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并为电子交易提供法律保护。

在电子支付系统方面,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引进了微软、星展银行及大华银行等提供的多种先进在线支付系统,并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NETS星网电子付款有限公司等机构和企业合作,为银行借记卡和信用卡持有者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支付服务。发卡行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可以通过密码、数字乃至生物特征等多种认证方式,验证在线交易的持卡人身份。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商家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也保证了消费者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在线支付。

新加坡政府在网络购物的法律方面建设周到完善,被业界誉为最安全的网络购物天堂。2007年,美国知名安全软件制造商McAfee公司针对全球800个网站进行调查后得出结论,以“.sg”为域名后缀的网站,即新加坡网站,是世界上用户访问最安全的网站,因为用户访问以“.sg”为域名后缀的网站,遇到虚假内容、病毒和弹出式广告的机会最低,风险最小。看来,在这样安全的电子环境中进行网络购物,新加坡消费者的确可以少去许多后顾之忧。

总体来看,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过程和法律内容有3个共同特征。第一是迅速,从1995年俄罗斯制定《联邦信息法》及美国犹他州出台《数字签名法》至今,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制订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或草案,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对此反应都极为迅速。尤其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更起到了先锋与表率的作用,及时引导了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这种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见的。第二是兼容,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并逐步打破国界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立法中任何的闭门造车不仅是画地为牢,更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与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各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兼容性是首先考虑的指标之一。正是这种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南》中就曾指出:“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产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第三是法律的制订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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