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的,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工资里扣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保险是法定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保险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这一点在新劳动法中已经作了规定。
(一)养老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目的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的费用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者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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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正在研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谈到养老制度改革时透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研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
推进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中央已经明确了方向,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国家采取了先行试点的办法,决定先在山西等5个省市试点。2011年中央又下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协调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
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山西等5个试点省市前期做了大量测算论证等准备工作,但由于相关配套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难以“单兵突进”。
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在事业单位分类制度、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制度、财政资金保障改革的基础上,指导山西等5个试点省市抓紧研究拟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适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o/2012-07-25/161524843549.shtml)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产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功能,即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也就是把个体身上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则是指为保证失去工作的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失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种,即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和职工个人缴费。此外,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还有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增值的收入、运用生产自救费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所获的纯收入以及对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处罚的滞纳金收入等。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使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原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这一试行办法是现阶段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实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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