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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简介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日常的商务活动中,企业的任何行为都会与各种各样的法规密切接触。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另外,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在日常的商务活动中,企业的任何行为都会与各种各样的法规密切接触。当企业经营者想了解自己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时,往往会因为法律法规名目繁多而不知所措、理不出头绪。为此,下面重点介绍企业经常用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及其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有关《劳动法》知识

(一)是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惩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确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护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试用期、服务期有哪些规定?

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应成比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五)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如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十一)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用工单位雇佣“小时工”有哪些注意事项?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且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有关《合同法》知识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说,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哪些人有资格签订合同?

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另外,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的形式有哪些?选择合同的形式有无限制?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条件下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款:(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这三条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因此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对于成立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如何处理合同中条款不明确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六)什么是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其条件是什么?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因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必须不会因此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举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同时,第九十条又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同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七)什么是违约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有哪几种方式?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这四种方式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使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八)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九)合同欺诈伎俩有哪些?

常见的合同欺诈主要有两大类:主体资格方面的欺诈和合同条款欺诈。其中主体资格方面的欺诈又包括:合同主体不存在;合同主体不具备履行合同相应的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无权代理主体实施代理行为;虚构委托,等等。而合同条款欺诈又包括:义务方不具备标的物所有权;计量标准欺诈;交货方式欺诈;计价方式欺诈;货币币种约定不明确,交付或者支付时间欺诈;违约陷阱;适用法律或管辖故意不明确,等等。

(十)当事人如何解决合同争议?

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和解、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协议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三、有关《公司法》知识

(一)公司包括哪些类型?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管理;(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哪些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六)股东如何缴纳注册资本?

股东应当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七)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八)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九)一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吗?《公司法》对此有何规定?

一个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十)公司与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两种。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而公司的财产却并不是由股东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在责任的承担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其应分担的债务负责。而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四、有关《破产法》知识

自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后,这部法律就试行了十七年之久。随着大量非国企、股份公司破产和外商投资破产的出现,以及日益增加的恶意破产案件的发生,新的《破产法》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对该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企业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面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载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载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需要通知债权人的内容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应当自载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者支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五)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据人民法院、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请。

(十)部分清偿行为可以撤销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十一)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不得抵消?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十二)破产财产的清偿有顺序规定吗?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有关《税法》知识

(一)什么是税收?什么是税种?

税收又称为赋税、捐税、租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的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税收在形式上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项主要特征,这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重要标志。

税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的税收种类。每个税种都有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项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具体要素构成。税种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税制由23种组成,其中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

(二)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才能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享受该发票为企业带来的税收优惠。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三)什么是营业税?

营业税主要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征收。它是以经济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征收对象,是对营业和服务的总收入的征税,实行比例税率,按不同的行业分成3%、5%、5%~20%三档。分成三档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如,国家鼓励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发展,因而实行低税率;娱乐业不是当前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所以实行了较高税率。另外,针对某些我国需要发展的行业,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简便易行,其计税方法是:营业额×税率。税率是指征收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浓度。纳税人应当及时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目前,国家正在上海等部分地区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计划于2015年在全国推行。

(四)什么是消费税?怎样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税,它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于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说。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合理引导消费行为,抑制超前消费,间接引导投资流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例如,对于汽车、化妆品、贵重首饰、烟、酒等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抬高了这些产品的价格,抑制了消费量;消费受到抑制,产量必然减少,从而抑制了这些产品生产的投资增量。因为这些产品并非生活必需品,对这些产品的消费属于超前消费,对此征收消费税可以让这些产品的消费者为国家财政多做贡献。二是避免因过度消费而损害人类健康、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生态环境。例如,烟、酒因过度消费会污染环境,也会危害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健康,所以,对此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在一定范围内禁止消费,另一方面通过消费税而抑制消费。

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种商品。共设置11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4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45%。

(五)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收益征收的一种税。它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即纯收益额为征收对象。它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核算依法注册登记的国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事业单位和团体等组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国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10万元以上的都按33%征收。

(六)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来源于我国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纳税人是:(1)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2)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而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个人所得税就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种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它的征税范围十分广泛,共计11个项目。个人所得区别于其他各种所得项目,有几种不同的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超额累进税率,为5%~45%。另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也适用于超额累进税率,为5%~35%。个人所得税的显著特点是,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

(七)什么是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一般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或物品。它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征税对象和进出口方向不同,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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