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价值评估对象是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在专利许可评估时,评估对象是专利使用权; 在其他专利评估时,评估对象则是专利本身。
对于同一项专利来说,其所有权的价值和使用权的价值可能有较大的差异。如果评估对象是专利技术的所有权,那么,就应该考虑由所有权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 (收益法) 或其发生的成本 (成本法);如果评估对象是专利的使用权,那考虑的就是该专利技术在特定环境下运用可能带来的收益。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专利技术所有权的评估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并购中的专利评估; 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进行投资,通过评估作价入股; 专利技术的全权对外转让; 专利质押贷款。
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评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利技术已经被许可给某一企业使用,当该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时,专利技术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应评估其价值。
2. 专利技术的所有者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建立合资企业时,应评估该专利技术使用权折现入股的价值。
3. 专利技术许可使用时,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费。
与专利所有权评估不同,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评估还应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1. 使用权限。按专利使用权限的大小,可以分为: ①独家使用权,是指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卖方只把专利许可给某一特定买主,卖方不得再许可第二家买主。同时卖主自己也不得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该专利和销售该专利生产的产品。显然,这种转让的卖方索价会比较高。②排他使用权,亦称独家使用权。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把专利授予买方使用,同时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但不再将该专利转让给第三者。③普通使用权,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可以向多家买主转让专利,同时卖方自己也保留专利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
2. 地域范围。专利许可合同大都明确规定明确的地域范围,如某个国家或地区,买方的使用权不得超过这个地域范围。
3. 时间限制。专利许可合同一般都规定有效期限,时间长短因技术而异。一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期限一般要和该专利的法律保护期相适应。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应该对单项专利价值评估和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评估分开对待。专利池或专利组合是指由一组专利组成的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综合体。很明确的一点是,专利组合创造收益的能力和单项专利创造的收益加在一起是不一样的,在评估时应该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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