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性观与治国思想的关联
人性观是儒家和法家学说思想的哲学基础。儒家对于人性有三种不同的看法:孔子、孟子主张人性善,荀子主张人性恶,告子主张人性无善无恶。而法家的商鞅和韩非子主张人性“好利恶害”。荀子是韩非子的老师,韩非子受荀子的影响很深,因此,在儒家中,笔者选取荀子的思想作为讨论问题的切入点,论述作为儒家的荀子和作为法家的商鞅和韩非子的治国思想与其各自人性观的关联,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人性观决定了不同的治国思想和主张。
(一)荀子——礼法
1.荀子的人性观
荀子的“性恶”论是针对孟子的“性善”论提出来的。荀子认为,“性”是人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能,和“性”相联系的还有“情”,荀子在《荀子·正名》中说:“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可见,情是性的内容,同时,他又提出“欲”是“情”的表现。荀子认为人有四欲:天生之欲、利欲、妒忌和权力欲。
荀子在《荀子·性恶》中说:“目好色,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在《荀子·荣辱》中说:“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认为人追求感官享受,饿了就想吃,冷了就想暖,累了就想休息,好利恶害是人生来就有的本能和天性,是不需要学习就会的,所有人都是一样的,这是天生之欲。荀子认为人有超出基本生存需要的对财富的贪欲,即利欲,“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且“穷年累世不知足”。(34)还有嫉贤妒能,妒富嫉贵等妒忌心和“贵为天子,富有天下”(35)的权力欲。荀子认为“凡人之情者……君子之与小人,其性一也。”(36)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
在此基础上,荀子在《荀子·性恶》中进一步论述:“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然而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把人天生的好利益、嫉妒的本性看成是恶的根源,如果不加以限制,任由其天性发展,必会天下大乱。“伪”即人为,是说人性本恶,但是可以通过人为改恶为善。荀子认为人虽然天生性恶,但是,通过后天的教化和人为的治理是可以改恶为善的。
2.荀子的治国思想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恶源于欲,欲起于心,心止于行,节制欲望可以扬善止恶,但是仅仅依靠节制欲望还是不够,要让人们改变本性的“恶”为“善”,就要依靠“师”和“法”的作用,师传礼义,君主制法。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法的主要作用是强制,礼义教化为本,法为辅助。荀子在《荀子·儒效》中关于“师”、“法”对人性的作用,是这样论述的:“故人无师无法,则知则必为盗,勇则必为贼,云能则必为乱,察则必为怪,辩则必为诞。人有师有法,而知则速通,勇则速威,云能则速成,察则速尽,辩则速论。故有师法者,人之大宝也。无师法者,人之大殃也。……而师法者,所得乎积,非所受乎性。性不足以独立而治。积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积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也。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荀子认为通过礼义的教化和法的辅助治理,人性的“恶”可以转化为“善”。
荀子主张“隆礼”、“重法”,荀子的思想体系是以儒为本,兼采各家之长,他崇尚“礼义”之治,同时又提出了“法刑”作为制恶的方法,推行的是一种“儒刑”之术。荀子认为以礼待善,以刑待恶,天下方为治。在《荀子·王制》中,他说:“王者之政也,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肖不杂,是非不乱,……则国家治。”在《荀子·成相》中,他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可见,荀子的“礼法”一体思想是隆礼重法,在崇尚德教的基础上,把礼义教化和刑罚镇压都作为治理国家的两个基本方法,缺一不可,不得偏废。
(二)法家——法治
1.商鞅的人性观和治国思想
在《商君书·算地》中,商鞅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在商鞅看来,人性都是喜欢追逐利益,而厌恶、躲避苦劳的,即“好利恶害”的。商鞅认为好名利、恶苦劳的人性正是君主实行赏罚、治理国家的基础。“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37)商鞅认为君主充分利用“好爵禄而恶刑罚”的人性,以法律规定赏罚,君主所欲行,则设爵禄,民众通过为君主效力,为国家尽力来获得“爵禄”,得到自己想要的“利”;君主所欲禁,则设刑罚,民众恶刑罚之害,避之犹恐不及。于是,国家的好恶变成了民众的好恶,以此方法治理国家则国无不富,兵无不强。而商鞅论述的“赏罚”正是法治的主要内容,其思想也被韩非子继承并发扬光大。
2.韩非子的人性观和治国思想的关联
荀子的性恶论虽然影响了韩非子对人性的看法,然而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荀子主张忍性情、慎积习,最后说到人们要规之以礼义的王制;韩非子人性观有荀子思想的渊源,而在其主张上则重性情之‘自为’,最后范之以当世的法度。”(38)
荀子认为人天生的“好利恶害”的本性是不好的,是“恶”。正因为是“恶”,所以需要改造,需要遏制,而且认为可以通过“礼义”和“法”的改造使其转化为“善”。而韩非子并没有将“好利恶害”的本性视为“恶”,而且还认为人的本性是无法改变的,仁义、教化是起不到作用的,也不需要靠礼治去“化性起伪”来加以改变,统治者应当针对民众好利恶害的本性,用赏罚的手段因势利导,以达到法治的效果。“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39)韩非子认为人性是不可以通过道德教化和改造的,只能被规范和利用。
(1)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统一于“法”
人性“好利恶害”论是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发端。韩非子认为每个人都有贪图安逸的欲望,如果不对这个欲望加以管理和约束就会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40)那么,应当如何管理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呢?
首先,韩非子认为人性的“好利恶害”并没有什么不好,统治者可以利用这种人的本性来治理好国家。“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41)为了实现自己的欲望,人们会拼命争取,好利而又畏惧惩罚的本性正是君主可以加以利用来治理国家的。
其次,韩非子认为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使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谐统一。“夫君臣非有骨肉之亲,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则臣尽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安,则臣行私以干上。”(42)君臣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只是利害关系,所以,如果臣下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得到利益,那么,臣下就会尽力为君主效劳;如果臣下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利益,那么,臣下就会通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的行为来获得利益。韩非子所说的“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即人们在为国家效力的同时也能使个人获得合法的利益。合乎法律就是合乎国家的利益,就会得利,相应的,违反法律就是违背国家的利益,就会受到惩罚,而人人畏惧“法”的惩罚就不会违法去损害国家利益而取利。“百官之吏亦知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颠(43),坠峻谿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44)官吏也知道干邪恶的勾当取利是不可以得到安乐的,必然会说:“我不用清正、廉洁、方正、奉公、守法来求取安乐,而用贪利卑污的念头违反法令来谋取私利,就像是登上高山的山顶又坠落到峻峭的溪谷而求生一样,是没有机会的。”
因此,韩非子主张通过“法”将人性“好利恶害”所产生的正能量引导到国家治理的正当事业中去,使人们在为国家利益出力的同时也能获得相应的个人利益,从而实现上下得利或今人所说的“双赢”的局面,这样,韩非子所追求的“天下大治”的安定、有序的社会也就可以变成现实了。值得注意的是,韩非子是个国家主义者,在他看来,国家利益是高于个人利益的,个人利益只有和国家利益保持一致才能得以实现。
(2)人性和赏罚
韩非子认为人“好利恶害”的本性是无法依靠道德说教来改造的,唯一使人为善的可行的办法就是用严刑酷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用厚赏来利导人们的行为,才能制止争乱,建立秩序。
如果说儒家德治的主要功能是劝善,法家法治的主要功能就是止奸。韩非子主张用厚赏重罚来劝善止奸。韩非子认为赏罚是利用人性的最好办法,君主利用好酷刑和厚赏这两种手段就可以治理好国家。在《韩非子·二柄》中,他说:“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在酷刑的高压下,是人们收敛恶心而“归其利”,在厚赏的激励下竞相为君主效力,自觉地按照统治阶级设想的社会秩序的要求做事。在《韩非子·六反》中,他说:“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对盗贼处以重刑,不仅仅是为了惩治犯罪,也是为了使良民惧怕,杀一儆百以“止境内之奸”;对有功之人厚赏,并不仅仅是为了奖赏他的功劳,更是为了使未受赏者羡慕以“劝境内之众”。
(3)因人情而治
韩非子认为人的这种自利的本性是不需要改变的,而且应该加以调动和激发来为国家出力。上至君主,下至官吏,在各自利益的激励下都可以各尽其职,建功立业。“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人臣挟大利以从事,故其行危至死,其力尽而不望。此谓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45)在此,韩非子说得非常明白,以“因人情”的思路来治理国家,用各种利好激发人的积极性和潜能,用法治而不用儒家主张的仁、义、忠、孝等道德来治理国家,才可以富国强兵,建立霸业。
韩非子将人的自利本性以及发挥这种本性的必要性,作为实行刑赏法制之可能性和必要性的理论根据。在人性和国家治理的关系上,韩非子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46),这里所说的“人情”实际上就是指“人性”。治民的方法就是顺民好恶之性,既然人性是好利恶害的,那么,好利则必喜欢赏赐,恶害必畏惧刑罚。君主要利用这一点,就必须设立法律制度,合于法则赏,违于法则罚。民众受到利益驱使,趋赏避罚是必然之事,那么法律的权威就得以确立,国家的治理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了。同时认为,要想利用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以巩固君主的统治,就必须实行刑赏法制:“赏刑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47)“主施其法,大虎将怯;主施其刑,大虎自宁。”(48)“上赏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49)君主可以用赏赐调动官吏和民众为自己效力的热情,利用刑罚驱使官吏和民众不得不为自己效力尽忠,更不敢心生异志而造反。
韩非子认为“利”和“害”不但包括经济上的利益和损失以及生死的利害,还包括精神上的赞誉和诋毁,“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50)赏、誉、诛、毁这些都是利害,那么,在治理国家中通过“赏罚”建立起这些利害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联系之后,即“使民利之”,“使民荣之”,“使民畏之”,“使民耻之”之后,法律就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了。
对人性的分析在韩非子思想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韩非子对人性问题的重视跟他的哲学思想密不可分。在《韩非子》中,“治人”与“事天”,“循天”与“顺人”常常连在一起,天有天理,人有人情,应当“守成理,因人情”。(51)他所谓的“因自然”,包括“不逆天理,不伤情性”(52)两方面。什么是人的情性呢?在韩非看来,人的情性就是“好利恶害”,人人都有“自为”之心。由此,我们很清晰地看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其“好利恶害”的人性观这一哲学基础之上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