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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在西方哲学中已有长久的历史。早在中世纪,实在论和唯名论之争就是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最近二三十年内,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一是从指称理论着眼讨论理论实体的实在性问题;二是从真理理论着眼讨论命题的真值的形而上学基础问题。在第一个问题上,争论的一方是逻辑实证主义者和历史社会学派,另一方是科学实在论者。

第四节 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

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在西方哲学中已有长久的历史。早在中世纪,实在论和唯名论之争就是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20世纪初,迈农和罗素等人在虚构人物的名称问题上的争论,也是这一论争的一个侧面。后来,弗雷格、蒯因等人关于普通名词或共相的指称问题的讨论,是这一论争的另一侧面。这些方面的争论情况,我们在本章第二节已作了阐述。最近二三十年内,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一是从指称理论着眼讨论理论实体的实在性问题;二是从真理理论着眼讨论命题的真值的形而上学基础问题。下面我们着重介绍对这两个问题的争论。

在第一个问题上,争论的一方是逻辑实证主义者和历史社会学派,另一方是科学实在论者。在20世纪30~50年代,逻辑实证主义者是反实在论一方的主力军,到60~70年代,历史社会学派继承了这个反实在论立场。两者的共同点都是否认理论实体的客观存在,不过前者是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后者是从相对主义立场出发的。

逻辑实证主义者从实证主义、狭隘经验主义的立场出发,强调观察名词和理论名词的区别,把可观察性看作实在性的标准,由此否认理论实体的客观存在。他们也承认确实有电现象、遗传现象等等的存在,但认为我们之所以构造出那些关于微观的对象、状态或过程的理论,只是为了预测和产生我们所关心的现象。电子、力场、遗传码等等不过是一些理论虚构或逻辑构造,关于它们的理论也不过是一些演算工具。科学理论概念只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而不具有本体论或认识论的意义。

科学实在论者对逻辑实证主义的反驳,首先在于反对把观察和理论截然分割开来,强调观察中渗透着理论,观察必须以一定的理论为前提,理论思维对观察实验的指导作用是贯穿整个过程的。在以微观客体作为研究对象的现代物理学等领域内,观察实验尤其需要理论思维的指导。因此,不能把观察和理论截然分割开来,更不能以此为依据而否定理论实体的存在。夏皮尔说:“一旦我们把‘理论’名词和‘观察’名词截然区别开来,并且规定前者要通过后者才能得到解释,那么,我们不仅对如何解释前者会感到困惑,而且对这些名词是否一定严格地和明确地与任何存在着的东西有关这一点也会感到困惑。”[31]其次,科学实在论者反对把可观察性当作实在性的标准,因为可观察之物和不可观察之物这两者之间的区分不是绝对的,其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随着科学的发展,随着科学理论的完善和更新以及观察手段的改进,人们的观察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起初认为“不可观察之物”,后来变成可以观察的;原来认为得不到经验证实的东西,后来却得到了经验的证实。再次,科学实在论者反对理论实体只是理论虚构,科学理论只是演算工具的观点,认为如果我们一方面承认某些科学理论能够说明某些自然现象,能够作出正确的预测,可是另一方面又否认这些科学理论中所描述的理论实体的存在,那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普特南说:“如果这个理论对象(指引力场——引者注)其实并不存在,那么,说一种关于遥远的引力活动的理论能够成功地预言某种现象,那就是一个奇迹了。”[32]

60年代起,历史社会学派成为反实在论一方的主力军。他们在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预设主义的同时,又走向构造主义、相对主义另一个极端。他们用以反对实在论的主要论据是:一、强调科学方法论高度地依赖于理论,认为科学家们研究的世界是由科学共同体的理论传统,即范式加以界说和构造的,科学理论并不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只不过是科学共同体用以解决难题的工具。二、强调科学中前后相继的理论是不可比较的,旧范式所规定的证据、解释和理论标准完全不同于新范式所规定的证据、解释和理论标准,因此不能把从旧范式到新范式的过渡解释为它们具有任何共同的合理性标准。三、认为既然新旧范式之间不可比较,因此不能说它们所共同使用的科学名词具有相同的指称对象。科学名词的引进者或使用者通常把某些定律或者以这些定律为依据对指称对象所作的理论描述看作这个指称对象的定义,如果我们断定没有任何对象符合于某个理论描述,我们就应当说没有那样的对象。

针对历史社会学派的这些论据,科学实在论者提出如下的反驳。首先,他们认为,尽管科学方法论依据于理论,可是对于两种相互竞争的科学理论,总是有可能找到一种检验它们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对于这两种理论来说是中立的。科学方法论并不是一种构造的程序,科学家们所研究的世界并不是科学家们构造出来的或主观约定的,而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科学理论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而不仅仅是科学共同体用以解决难题的工具。其次,他们否认新旧范式之间的不可比较性,认为在新旧范式之间不仅存在着指称上的连续性,而且存在着方法上的连续性,因为在新范式中保留着旧范式的某些理论机制。前面谈到,夏皮尔认为,新旧科学理论之间是有连续性的,这种连续性是通过“理由”,即“推理链条联系”来实现的。普特南在批驳新旧范式之间不可比较这个观点时,提出了科学会聚的观点,认为科学知识之间存在着会聚现象,这表现在成熟科学中的名词具有相同的指称对象,成熟科学中的理论定律是接近于真实的。他说,如果我们承认科学知识的会聚,我们就能说明为什么我们可以根据现在采用的某种理论的观点把指称配给过去采用的某种理论中的名词,例如,“我们可以从相对论的观点把指称赋予牛顿理论中的‘引力场’(虽然不能赋予‘以太’或‘燃素’),可以从目前分子物理学的观点把指称赋予门德尔(Mendal)的‘基因’,可以从量子力学的观点把指称赋予道尔顿(Dalton)的‘原子’”[33]。再次,他们强调科学名词具有相同的指称对象。普特南在批驳费耶阿本德关于如果没有任何对象符合于某个理论描述,就应当说没有那样的对象这个观点时说,如果没有什么对象确切地符合于玻尔和卢瑟福理论中对电子的描述,可是有些粒子与他们所作的理论描述大致相似,我们仍然可以认为他们所说的电子就是这样的粒子。这就是说,对于玻尔和卢瑟福曾经称之为“电子”的那同一种实体,我们现在有了更完善的理论,有了更准确的理论描述。普特南说:“我们应当承认玻尔所指的就是我们称之为‘电子’的那种东西。我们只是说,对于玻尔曾经称之为‘电子’的那同一种实体,我们现在有了另一种理论;玻尔的那个科学名词是有指称的。”[34]如果否认科学理论的连续性,否认成熟的科学理论中的名词具有相同的指称对象,那就无法利用前辈科学家们的任何理论,甚至不能利用以前的科学名词,然而这是违背科学发展的历史和科学家们的研究实践的。

以逻辑实证主义者和历史社会学派为一方与以科学实在论者为另一方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性的争论,主要涉及科学哲学问题,但也不是与语言哲学无关,因为双方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理论名词的指称问题,并从指称理论的角度探讨理论名词的指称对象的实在性。与此相比,关于下一个问题的争论则主要涉及语言哲学问题,特别是真理理论和意义理论。

在第二个问题上,争论的一方是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实在论派,另一方是以达米特为代表的反实在论派,这一论战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围绕着真理问题展开的。

我们在第四章已经比较详细地阐述了戴维森的意义理论,第六章又比较详细地阐述了作为这种意义理论的基础的塔尔斯基的真理论。简略说来,塔尔斯基和戴维森在真理观上都持符合论的观点,认为一个语句的真实性就在于它与现实相一致或符合。塔尔斯基说:“如果一个语句指谓一个存在着的事实,那它就是真的。”[35]他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就是以现代数理逻辑为手段,给这个传统的真理概念下一个适当的定义。这个定义就是:X是真的,当且仅当P。在这里,“P”可以用对象语言中的任何语句来替换,“X”可以用“P”的名称来替换,例如,“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戴维森接受了塔尔斯基的这个真理定义,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他的意义理论。他认为真理论和意义论是紧密相连的,只要把塔尔斯基的真理定义稍加改动,它就变成意义定义了。改动的办法是把“X”是真的当且仅当P这个公式改为“X”的意思是P。例如,一个能够解释英语的人(在这里已翻译为汉语语境)知道,当且仅当雪是白的,那么“雪是白的”这句话的说出便是真的。这个人还知道这个事实是按照一种翻译理论引出的,这就是说,这不是一个关于那个英语句子的偶然事实,而是一个对这个句子作出解释的事实。一旦弄清了这一点,戴维森认为我们不妨以一种更加熟悉的方式把这个解释者在这种场合下所知道的内容重述为:他知道雪是白的,在英语中就意味着雪是白的。总之,无论塔尔斯基或者戴维森都强调,一个语句的成真条件或意义,就在于这个语句与它表述的事实相符合或相一致。

达米特则从反实在论的观点激烈批评塔尔斯基和戴维森从符合论的立场提出的这种真理论和意义论。在他看来,符合论的核心思想在于认为世界由一些不以思想和意识为转移的对象和事实构成,这也就是传统的实在论的观点;塔尔斯基和戴维森的贡献不过是强调只有当有什么事实使一个语句成为真实的时候,这个语句才可能是真实的,而人们对一个语句的意义的理解,就在于把握与这个语句相对应的事态是什么。达米特不同意这样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一种超越的真理概念,即认为一个给定语句类中的语句的成真条件,可以超越人们对它的识别能力而存在,也就是说,一个语句的或真或假,只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于客观事实,而不管我们能否知道这些客观事实,也不管我们能否识别这类语句的真假。在他看来,这种超越的真理概念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一种有效的意义理论,一方面必须告诉我们,当一种语言的说话者理解一种语言时,他们究竟知道什么,另一方面它在告诉我们说话者知道什么时,还必须表明这种知识是如何装备说话者,使他们得以从那些支配这些语句的含义的条件中引出这些语句的用法。换句话说,一种有效的意义理论必须告诉我们,语言L的说话者在知道L中语句的意义时究竟知道了什么,因为一种有效的意义理论必须是L的说话者内在地拥有的全部知识在理论上的表现;而且,它还必须告诉我们这种知识是如何促使L的说话者懂得使用L的语句。因此,如果把真理看作意义理论的基本概念,那么这种意义理论就必须说明关于成真条件的知识是如何与这种语言的实际用法相联系的。而要说明这种联系,就要求这种意义理论做到:第一,它要能显示出说话者关于L的语句的意义的知识;第二,由于语言是交流的工具,因而说话者在理解他所说的语言时拥有的知识也必须是在其语言行为中可以观察的,而且还是可以在公共语境中获得的。达米特认为,戴维森等人主张的意义理论恰恰不能满足以上这些要求,因此任何一种建立在超越的真理概念的基础上的意义理论都是无效的。

达米特否定了戴维森的以符合论或实在论的真理概念为基础的意义理论,而从反实在论立场出发提出他自己的真理概念和意义理论。关于达米特的真理观和意义观,我们在前面第四章和第六章已分别作过阐述。简略说来,他把真理理解为“辩明”(justification),认为一个人对他的本民族语言的知识在于他隐约地知道那种语言的语句在什么条件下是可以断定的(assertible),换句话说,知道一个语句在什么条件下是可以断定的,也就是知道一个语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得到辩明,说一个语句是真的,就是说它得到了辩明。在他看来,真理是我们在确定语句的真值时所采用的那些证实程序的产物。他把陈述分为两类:对于可以判定的陈述来说,可以说它们是或真或假的,而对于不能判定的陈述来说,我们则必须把辨认一个陈述或真或假的能力与关于这个陈述的成真条件的知识这两者区别开来。达米特引证数学中直觉主义者对数学陈述的意义的说明,来论证他自己的观点。他说,对数学陈述的理解并不依据于我们必须知道为真的实际情况应当如何,而是依据于我们的一种辩明能力,即知道对于任何数学构造来说,是否它能够成为对特定陈述的证明。他主张把直觉主义者的这个观点推广应用于非数学的陈述,从而一般地把真理理解为辩明。与此相关,达米特认为,一种有效的意义理论必须告诉我们,当我们说一个使用某种语言的人知道这种语言中语句的含义时他到底知道什么,它还必须告诉我们,我们讲话者所具有的知识是如何使他能够使用这种语言中的语句的。讲话者所具有的理解语句的知识是不自觉的,意义理论必须把这种隐含的知识明确地阐发出来。

达米特明确地把他自己的观点称为反实在论,而把他所批驳的观点称为实在论。他还把实在论分为两个变种:素朴实在论和还原论。所谓素朴实在论,他指的是那种承认物质实体和抽象实体的存在的观点。所谓还原论,他指的是那种认为可以把某些不是实在的最终成分的实体还原为实在的最终成分的观点。他说,按照传统的观点,实在论或素朴实在论关心的问题是:是否确实存在着某些特殊类型的实体,例如,除物质对象外,是否存在着抽象实体(共相、理论实体等等),或者,用语言哲学的术语来说,某些表示抽象实体的名称或词项是否真正具有其指称对象?实在论者或素朴实在论者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唯名论者则作了否定的回答。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否有某些类型的实体不是实在的最终成分?还原论者的回答是:某些类型的实体虽然不是实在的最终成分,但可以逐步还原为这样的成分。达米特表示,他所主张的反实在论既与素朴实在论相对立,也与还原论相对立。他说,这种对立不是涉及某一类实体或某一些词项,而是涉及某一类陈述,其中包括关于物质世界的陈述,关于心理的事件、过程或状态的陈述,过去时态的陈述,未来时态的陈述以及数学陈述等等。他把这些陈述都列入有争议的一类。他说:“我把实在论表述为这样一种信念,即认为属于这类有争议的一类陈述具有一种客观的真值,不以我们用以知道它的手段为转移,它们或真或假取决于那个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着的实在。反实在论者反对这种观点,认为要理解属于有争议的一类陈述,只有参照那些被我们看作这类陈述的证据的事物。”[36]这就是说,实在论者认为,有争议的这一类陈述的意义并不是与我们所能拥有的关于它们的证据直接联系着的,而是由那些不以我们所拥有的关于它们的证据为转移而存在着的事态来决定这些陈述或真或假。相反,反实在论者坚持说,这些陈述的意义是与那些被我们看作是它们的证据的东西直接联系着的,因此,有争议的这类中的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它就只能是借助于我们可能知道并且看作这一陈述为真的证据的那种东西而成为真的。

达米特还用下述例子来说明反实在论、还原论和素朴实在论这三种观点之间的区别。假使迈克是一个只学过本民族语言的人。如果有人说:“迈克善于学习语言”(陈述A)。对于“A一定或者为真或者为假”这个问题,持以上三种观点的人有三种不同的看法。反实在论者认为,陈述A不一定或者为真,或者为假。还原论者认为,语言能力一定是与大脑结构的某种特征相关联,不论我们是否知道这种特征是什么;迈克或者具有这种特征,或者不具有这种特征,因此陈述A必定或者为真,或者为假,尽管我们不知道它究竟为何。素朴实在论者认为,语言能力无需与大脑结构相联系,不过人们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这种能力,因此,陈述A一定或者为真,或者为假。达米特还指出,持这三种观点的人一致认为,陈述A的真值取决于有关的虚拟条件句(B)的真值:“如果迈克打算学习一种语言,他将比较容易成功。”如果B真则A真,如果B假则A假。因此,B是否一定或者为真,或者为假这个问题,就与二值律(非真即假)是否对A有效这个问题相吻合了。素朴实在论认为,如果B是真的,它就显然是真的;还原论者认为二值律适用于A,但它们不同意B能够显然为真,而认为A的真值依赖于另一个关于大脑活动的陈述。反实在论者与还原论者一样不赞同B显然为真,同时与素朴实在论者一样认为不需要任何东西来帮助确定A的真值,反实在论者抛弃了二值论,并据此认为他们摆脱了两难命题的困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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