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认识的真理性及其检验标准
认识向实践转化的过程既是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的过程,又是通过实践而实现价值的过程。认识的任务和目的,就在于不断排除谬误,获得真理;并在真理的指导下改造世界,使世界满足人的需要,实现客观事物对人的价值。在实践基础上真理和价值的统一,真、善、美的统一,是人类所追求的目标,是人生和实践活动的根本要求。
1.真理及其基本属性
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人类的认识活动从总体上讲是为了获得真理,并用真理指导实践,以取得实践的成功。
(1)真理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主观性最基本的的含义是意识性。真理是一种认识,属于意识现象,因而真理具有主观性。承认真理具有主观性,就是确认真理不是物质现象,而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真理的主观性不是指它是主观自生的,也不是指主观随意性,而是肯定真理是观念形态的东西,不是物质形态的东西。主观性这种性质是认识中的真理和谬误共有的性质。因此,只看到真理的主观性还不能把真理与谬误区别开来。
客观性最基本的含义是物质性即客观实在性,这是物质现象与意识现象相区别的“唯一特性”。既然真理属于意识现象,因而它便不具有这种意义的客观性。客观性还指事物及其关系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这是指包括精神客体在内的事物及其关系客观存在于认识者和研究者之处的性质。客观与主观的区分有相对性,某一种意识现象相对于它所反映的物质现象来说是主观的,相对于以它为反映对象的主体意识来说又是客观的。这是指的存在论或本体论意义的客观性。从认识意义分析认识的客观性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认识归根到底来自物质世界,有其发生的客观物质前提、根据;第二,实践的客观现实性决定了认识产生、发展及其实现的基础是客观的;第三,认识与其对象的符合性即客观正确性。认识包括真理和谬误,认识的客观性的第一层和第二层含义是包括谬误在内的一切认识都具有的,而第三层则是谬误所不具有的。
在认识论中,真理的客观性作为真理的最根本的属性是一切真理所共有的,又是真理所特有的规定性。那么,什么是真理的客观性呢?真理的客观性就是认识与客体的符合性,即人类认识正确地反映客体的性质。同客体相符合这种性质是认识才可能具有的性质,物质现象本身无所谓符合与否。在认识中,同客体相符合的性质又是真理与谬误相区别的质的规定性。凡真理都与客体相符合,具有客观性;凡谬误都与客体不相符合,不具有客观正确性。同客体相符合这种性质既把作为人的认识的真理与物质现象区别开来,又在人的认识中把真理与谬误区别开来。因此,真理的客观性只能是真理与客体的符合性,在其他意义上理解真理的客观性就有可能把认识中的真理与物质现象或与谬误相混淆。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前提下,承认认识与客体能够相符合,肯定真理的客观性就是认识与客体的符合性。这与唯心主义者把真理看做是事物与观念相符合、对象与概念相一致有着本质的区别,也与实用主义者所说的“真理是观念与实在的符合”根本不同。因为实用主义者所说的“实在”是指人的经验、愿望。所谓“真理”就是符合人的经验、愿望和观念,即使是肯定有上帝存在的观念,只要它对人有用,符合人的经验和愿望也可以是真理。可以说真理的客观性原理,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即反映论的一般原理在真理问题上的贯彻。正如列宁所说:“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承认客观真理;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都是一回事。”[10]
总的来看,真理的主观性是指真理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属于主体及其意识的观念形态的东西。真理的客观性是指真理的内容和形式都与客体相符合的性质。真理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是这两方面的统一。
(2)真理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承认真理是客观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唯物论,就真理的发展过程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掌握程度来说,真理又是绝对的和相对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任何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同时又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
真理的相对性即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指真理的有条件性、有限性。在一定条件下,人们对事物的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不完全的。首先,真理所反映的对象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任何真理由于都会受到人类实践水平和范围以及认识能力的限制,它只能是对无限的物质世界发展的某一阶段、某一方面、某一层次的认识,因而是有限的。这是真理在广度上的有条件性、有限性。其次,真理反映客观对象的正确程度也是有条件的、有限的。任何特定的真理不仅所反映的对象在范围上是有限的,而且其正确程度也是有限的。由于条件的限制,任何真理对认识对象的反映只能是相对正确的,即在认识的深刻程度上、精确度上都是有限的,或者是近似性的。这是真理在深度上的有条件性、有限性。正如列宁所说:“人不能完全地把握、反映、描绘整个自然界,它的‘直接的总体’,人只能通过创立抽象、概念、规律、科学的世界图景等等永远地接近于这一点。”[11]也就是说,任何真理都只能是主观对客观事物近似正确即相对正确的反映。
真理的绝对性即具有绝对性的真理,是指真理的无条件性、无限性。首先,任何真理都必然包含着同客观对象相符合的客观内容,都同谬误有原则的界限,都不能被推翻。否则,就不成其为真理,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了客观真理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正如列宁所说:“当一个唯物主义者,就要承认感官给我们揭示的客观真理。承认客观的即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真理,也就是这样或那样地承认绝对真理。”[12]其次,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认识每前进一步,都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一点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世界的可知性,承认人能够获得关于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也就是承认了绝对真理。正如恩格斯所说:“对自然界的一切真实的认识,都是对永恒的东西、对无限的东西的认识,因而本质上是绝对的。”[13]
真理是具体的,是发展的,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辩证统一的。
首先,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一方面,相对之中有绝对,绝对寓于相对之中;真理的相对性之中,也包含着绝对性的颗粒。另一方面,绝对之中有相对,真理的绝对性通过相对性表现出来,无数具有相对性的真理之总和构成具有绝对性的真理。也就是说,从真理的两重性来看,任何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两者的统一。就真理在一定条件下对有限事物的认识来说,它是相对的;就真理在这种条件下,反映客观世界、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真实情况来说,是绝对的。
其次,具有相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真理永远处在由相对向绝对的转化和发展中,这是真理发展的规律。人类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从相对性真理走向绝对性真理、接近绝对性真理的过程。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是由相对性真理向绝对性真理转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曾经作过生动形象的说明:“马克思主义者承认,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因而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无数相对的真理之总和,就是绝对的真理。”[14]“长河”是个恰当的比喻,在绝对性真理这条“长河”中,包含着无数相对性真理的“水滴”和“河段”,人类已经取得的任何一项真理,都是绝对性真理长河中的一个成分,都是以往实践和认识的终点,又是进一步迈向绝对真理的起点,人们向绝对真理的接近,是无止境的,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总而言之,绝对性真理和相对性真理,从“静态”上看,即从它们的相互渗透上看,任何客观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从“动态”上看,即从真理的发展上看,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由相对性真理向绝对性真理转化的一个环节,又都表现为一个过程。绝对性真理和相对性真理不是两个真理,而是同一个真理的两种不同属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反对割裂二者辩证关系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绝对主义只看到真理的绝对性,不承认真理的相对性,不承认真理的相对性,是哲学上的独断论。绝对主义错在否认真理是一个过程,把人们在一定条件下所达到的正确认识当作永远不发展的终极在真理。我们实际工作中的教条主义、思想僵化,把马克思主义当成一种现成的公式,到处生搬硬套,是绝对主义的表现。相对主义只看到真理的相对性,不承认真理的绝对性,是哲学上的诡辩论和不可知论。相对主义错在否认真理和谬误的确定界限,否认真理的客观性和世界的可知性。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散布马克思主义“过时论”,是相对主义的表现。二者都是错误的。
绝对性真理和相对性真理的辩证统一,是同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辩证统一的。人类的思维,按其本性、能力和可能性来说,是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这就是思维的至上性,亦即思维的无限性和绝对性;但是,每一个乃至每一代人,由于受到客观事物及其本质的显露程度,社会历史(生产状况、科学技术状况、阶级斗争状况)的实践水平,主观的条件(个人的经历、受教育的程度、立场、观点和思想方法)以及生命的有限性等各方面的限制,他们的思维又是非至上的,亦即有限的和相对的。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是至上和非至上、无限和有限的对立统一,作为认识、思维成果的真理,也是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
马克思主义也是既有相对性又有绝对性的真理性认识,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必须采取坚持和发展相统一的正确态度。马克思主义关于整个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人的认识运动的根本规律等基本原理,是经过长期的反复的社会实践检验的真理,它的正确性永远不会被推翻,因而具有绝对性,我们必有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但是马克思主义没有也不可能穷尽一切事物及其规律,即使是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认识的普遍规律的认识也只是近似的不完全的正确认识,它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所提出的新的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它的理论内容必须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因而具有相对性,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3)真理与谬误
真理和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这也是真理发展的规律。真理和谬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主观是否与客观相符合、相一致。相符合、相一致就是真理。谬误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错误认识。
真理与谬误既对立又统一。首先,真理与谬误是对立的。就一定范围、一定客观对象来说,真理就是真理、谬误就是谬误,二者有本质区别,不能混淆。其次,真理与谬误又是相互联系的。真理是与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的,没有谬误也就无所谓真理。再次,真理的发展也是通过与谬误的斗争来实现的。真理的每一个进步都意味着谬误被批驳、被放弃、被真理所取代。最后,真理和谬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真理和谬误的区别和对立并不是绝对的,任何真理都是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才能够成立,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失去了特定条件,它就会变成谬误。例如,牛顿力学作为真理是以物体宏观低速运动为其成立的范围和条件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和条件,它就不再适用。又如,马克思恩格斯的有些论断是在特定条件下提出的,如果不顾条件的变化加以运用,就会产生错误。因此列宁说:“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适用的范围之外。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而且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必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东西。”[15]当然,谬误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真理。谬误不同于偏见。错误往往是正确的先导,失败常常是成功之母。“吃一堑,长一智”,对自己所犯的错误的认真总结,是发现真理的最好办法。
真理和谬误的辩证关系原理告诉我们,要想做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就必须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树立终生为真理而奋斗的理想信念,准备随时为真理而献身。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坚信,真理最终总要战胜谬误。我们党提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就是一个自觉地运用真理发展的规律,在思想文化和科学领域里通过自由讨论,而达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正确方针,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必须坚决维护和执行这个方针。但是必须明确,这个方针不是目的,而是达到认识真理的手段。
2.真理的检验标准:实践
根据什么标准来判定认识的正确与错误,这是哲学史上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有人持虚无主义的态度,干脆否认存在任何真理标准。多数哲学家虽然主张要有个标准,但这个标准是什么,却众说纷纭。
唯心主义哲学否认客观真理,也就必然否认真理的客观标准。唯心主义者认为,真理的标准存在于精神范围之内,不应在人们的物质活动中寻找它的客观尺度。这样就把真理的标准变成了主观的不确定的东西,因而是错误的。
旧唯物主义者承认真理的客观性,在什么是检验真理标准的问题上作过一些有益的探讨。直观地把客观事物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几乎是旧唯物主义者所共同的观点。旧唯物主义的反映论不是以实践为特征的,并且对于实践的理解也是狭隘和片面的,因而没有科学地解决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真正科学地解决了真理标准问题。马克思明确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6] 尔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都反复强调和进一步发挥了这个思想。他们多次以十分明确的语言指出:实践,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此外再没有别的标准。
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
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范畴。要判明主观同客观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只在主观范围内兜圈子是根本无法解决的。同时,客观世界本身也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离开人的活动而独立自存的外在客观世界不会把主观认识同客观现实加以对照,因而也无法判明某种认识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唯一能够充当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的,只能是把主观和客观联系、沟通起来的“桥梁”、“纽带”或“交错点”,这就是人们的社会实践。
只有实践才能满足真理本性的要求,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是由实践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实践不仅和认识一样具有普遍性的优点,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的优点。正是这种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决定了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唯一性。实践的直接现实性是双重的,一方面,实践是客观的物质活动,它本身是直接的现实;另一方面,实践又能使不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理论变为直接的现实,从而直接检验出理论是否与客观现实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实践的这些优点,是它能够成为检验认识真理性标准的主要根据。正如毛泽东所说:“实际的情形是这样的,只有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物质生产过程中,阶级斗争过程中,科学实验过程中),人们达到了思想中所预想的结果时,人们的认识才被证实了。”
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客观标准,此外再没有别的客观标准,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认识的真理性。这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肯定实践标准的客观性和唯一性,也就必须承认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否认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就会陷入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泥坑。但是,实践检验认识是一个过程,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总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这方面看,实践标准又是不确定的。否认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就会思想僵化,阻碍真理的发展。
实践标准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社会实践都是一定的历史的实践,因而对真理的检验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同时历史无止境地向前发展,又不断突破这种局限性。历史的局限性使社会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历史的发展又使社会实践最终一定可以确定无疑地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实践是不断发展的,真理也是不断发展的。只有承认实践标准是确定和不确定的统一,才能坚持在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防止把实践标准简单化。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在检验真理过程中的作用。逻辑证明是运用已知的正确概念和判断,通过推理,从理论上确定另一个判断的正确性的逻辑方法。逻辑证明作为一种探索真理、论证真理的手段,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途径。逻辑证明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逻辑证明给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使实践经验由特殊提高到普遍,从而把握实践的总和,以便于实现实践检验真理的作用。检验理论的特定实践总是具体的、特殊的,而已被证明的理论则具有一定的抽象的、普遍的形式。如果没有逻辑思维的帮助,没有从特殊到普遍和从普遍到特殊的推理过程,就不能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也就不能以具体实践去充分证实或驳倒某个理论。
第二,有些理论要靠逻辑思维来证明。科学理论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并不等于所有的定律、定理都可以从直接的实践得到证明。许多数学公式(例如高次方程、多重积分、复变函数)的正确性,只能靠它们在力学、物理学和其他科学中的应用来检验。实践证明某项力学或物理学的研究成果是正确的,也就同样证明了在这些研究中应用的数学原理和公式的正确性。
第三,逻辑思维给实践以理论根据。人类实践长期发展的历史经验使人们不能单纯满足于实践检验,满足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还必须加以逻辑证明,提出理论根据,从而给人的实践以力量和信心。
但是,逻辑证明的作用再重要,也不能代替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实践标准。因为逻辑证明所使用的前提、概念、原理和逻辑规则等是否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既要不断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又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欧几里得几何学定理长期以来被人们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公理,被当作逻辑推理的前提,实际上,这些公理正是通过人们无数次实践活动总结出来并加以证明的。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这些公理也会变化和发展。同时,逻辑证明的思维过程及其结论是否正确,还必须回到实践中去,由实践来进行最后的检验。一般说来,根据正确的前提,运用正确的推理方法,得到的结论应当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人们实践水平的限制,在逻辑证明过程中也会在推理的某个环节上发生错误。这些都可能造成逻辑推理的结论不一定正确,因而需要由实践作最后的判决。严格的科学的逻辑证明的作用,不过是实践检验作用的间接的、集中的表现。尊重逻辑不但同尊重实践不相抵触,而且恰恰是尊重实践的必然要求。轻视逻辑的力量,实际上也是轻视无数人亿万次的实践。
因此,我们必须把实践对真理的检验,看做是全部人类的实践即无数个别的、历史发展着的、整个社会的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实践检验和证明真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永远不会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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