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关系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所结成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交换关系、产品分配关系以及由它直接决定的消费关系,这些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组成一个复杂的经济结构和有机的统一体。生产关系在生产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具体表现形式。而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再生产条件进行占有、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从表面上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但实质上它是通过对物的占有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真正意义上的战争是人类社会出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之后才出现的,因此,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影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定状态——和平与战争的重大因素。
阶级是依据人们在经济方面的不同地位和特征而划分出来的人的一种群体组合,它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之上,是一个特定的利益主体。阶级关系则是阶级与阶级之间在社会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阶级关系同样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自从阶级产生以来,阶级关系就成为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关系。作为利益主体的阶级之间的关系如何,尤其他们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斗争的发展如何,亦是影响和平与战争的重要因素。
(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产生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财产……具有某种历史,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23]。“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24]而决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发展阶段的,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而又体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分工。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25]生产力和交往形式(或社会关系)的矛盾决定了历史上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变革和更替,而“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26]。
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原始社会初期和中期的原始部落和公社所有制,即原始公有制。在这个时代,既无阶级也无国家。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原始人的劳动产品除了维持自己的生存之外,没有剩余产品。“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做是自己的东西。因此,它也将依照这种生产的条件而具有种种不同的形式。生产本身的目的是在生产者的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中并连同这些客观存在条件一起把生产者再生产出来。个人把劳动条件看做是自己的东西(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体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共同体的财产)”[27],因此“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虽然他们也可能造成剩余劳动,以便为自己换取他人的产品,即剩余产品,——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28]。所以,这时的财产只是作为主体生存的一部分的生存条件,并不存在作为劳动成果的财产,也就不存在财产的私人所有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产生战争的客观基础。在原始部落内部,大家共同劳动、共同消费,能够处理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所以,“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29]。“战争就是每一个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既用以保护财产,又用以获得财产”[30],“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从没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31]。总起来看,这时的战争只是基于人的求生本能而发生的争斗,不具有政治目的和阶级压迫、奴役的性质,与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后的战争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过不同共同体之间的生存利益冲突会导致战争却已初露端倪了。
原始社会中期以后,由于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和人们劳动经验的不断积累,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开始出现了剩余产品。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为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提供了可能,然后逐渐出现了私有财产,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32]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详细地分析了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的过程。恩格斯指出,生产的发展使“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33]。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等部门生产的增加,一方面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氏族、家庭公社或个体家庭的每个成员所担负的每日劳动量,于是“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变成了奴隶”[34]。这样,“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35]。手工业与农业分离的第二次大分工后,“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36],随之而来的一个结果是“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经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功能。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以前打仗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土;现在打仗,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了经常性的行当”[37]。这样,“整个氏族制度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近部落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独立的、压迫和统治自己人民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裂成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活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决不会发生的”[38]。因此,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以后,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战争。等到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即商业独立化之后,“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39],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形成了上层建筑中的统治和被统治的从属关系,出现了国家及其附属物。到这个时候,社会的阶级结构与早期原始社会相比,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因而“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40]。
由此,马克思、恩格斯得出结论,私有制和阶级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41]。阶级同样如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阶级是由分工决定的,“在分工的范围内,私人关系必然地、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阶级关系,并作为这样的关系固定下来”[42]。因而“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43],“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44],“阶级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又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的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交换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45]。所以,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生产力发展到出现了分工和私有制之后,依据人们在经济方面具有的不同特征和新的共同利益而划分的人的群体。阶级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一种具有产生、发展和消失的过程的历史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乃至消失,都依赖于生产发展的程度和状况。因此,“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不仅可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且还有剩余产品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贫穷的被压迫阶级”[46]。实际上,“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47]。一切阶级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人们在生产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社会便分出不同的集团,而形成阶级。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单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为反对另一个阶级进行共同的斗争;此外,他们在竞争中又是相互敌对的。另一方面,阶级对各个人来说又是独立的,因此,这些人可以发现自己的生活条件是预先确定的:各个人的社会地位,从而他们个人的发展是由阶级决定的,他们隶属于阶级”[48]。也就是说,“某一阶级的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的与另一阶级相对立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共同关系,总是这样一种共同体,这些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49]。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个人隶属于一定阶级和个人屈从于分工是同类的现象,“这一现象,在那个除了反对统治阶级以外不需要维护任何特殊的阶级利益的阶级形成之前,是不可能消灭的”[50]。在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条件下形成的阶级,促使单个人的个人利益转化为阶级利益这一共同利益形式。阶级利益是一个阶级最高层次的共同利益,一旦形成,又以普遍利益的形式区别于个人利益并制约个人利益,支配个人行为。阶级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与阶级成员的个人利益之间出现的矛盾对立是可以调整的,但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利益对立则往往是难以调和的。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社会中就必然存在两大对立的阶级和他们对立的阶级利益——统治、剥削阶级及其阶级利益和被统治、被剥削阶级及其阶级利益。这两大对立的阶级和阶级利益,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具有不同的内容,对立形式也不同,但它们都决定着各社会形态中大多数人的行为,也是社会发生经济、政治冲突的根源。
(二)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关系对和平的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例如,法国革命废除了封建的所有制,代之以资产阶级的所有制”[51]。在漫长的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先后经历了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三种形式。尽管形式不同,但这三种所有制都是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与之相应的“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外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52]。因此,“在古代是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在中世纪是贵族和农奴之间的对立,近代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对立”[53]。整个社会就是以奴隶主与奴隶阶级、封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这一主要矛盾关系贯穿的阶级社会。私有制的出现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私有制是产生剥削和阶级的根源,“是阶级矛盾的根源和破坏古老公社的杠杆”[54],也是阶级社会战争的根源。因为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对抗性矛盾,“当文明一开始的时候,生产就开始建立在级别、等级和阶级的对抗上,最后建立在积累的劳动和直接的劳动的对抗上”[55]。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其产生的对抗性生产关系是战争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里,战争变成了统治阶级为实现特定政治目的而进行的掠夺财富和对外扩张的一种有组织的暴力手段。自奴隶社会产生以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个社会发展阶段的统治阶级,为了达到巩固和扩大私有制、掠夺和聚敛财富、奴役和压迫本国人民和其他弱小民族、对外转嫁国内政治、经济危机以维护其统治等目的,不断挑起对内压迫和对外侵略的战争,引起了被压迫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的反抗,同时统治阶级内部为争权夺利,也经常进行相互残杀的战争。战争变成了政治的工具、阶级斗争的最高手段,成了阶级社会解决对抗性冲突的必然现象。因而,在阶级社会里,私有制和阶级斗争成为发生战争的基本根源。掠夺和反掠夺、压迫和反压迫、侵略和反侵略、争霸和反争霸、扩张和反扩张的战争,便成为阶级社会的特殊的、必然的现象。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种各样战争的具体动因和动机存在着多样性,如权力争夺、领土争端、边界纠纷、夺取战略资源、争夺市场、民族和宗教矛盾,甚至对形势的错误判断都可能成为战争的导火索,但追根溯源,所有这些战争都可以在物质财富的私有制度和对立阶级间的利益对抗上找到最终的原因。虽然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阶级斗争的重要意义,认为“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到目前为止,生产力就是由于这种阶级对抗的规律而发展起来的”[56]。但这同时也决定了只要有私有制存在,战争就不会消失;“只要有利益相互对立、相互冲突和社会地位不同的阶级存在,阶级之间的战争就不会熄灭”[57]。后来,列宁依据帝国主义时代所暴露出来的各种矛盾,认真考察人类历史上的战争,把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明确概括为“私有制引起了战争,并且永远会引起战争”,“战争同私有制的基础并不矛盾,而是这些基础的直接的和必然的发展”[58]。阶级社会所发生的战争“无论何时何地总是由剥削者、统治者和压迫者阶级挑起的”,只要社会还分成阶级,只要人剥削人的现象还存在,战争是不可避免的。
既然私有制和阶级是人类社会战争产生的真正根源,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阶级关系是影响和平的基本而又重大因素。生产资料所有制直接反映了人们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在生产中的地位不同和在分配上取得财富的方式和多少的不同,将人们划分成不同的阶级。每一阶级又由于处于不同的经济地位,有着不同的经济、政治利益要求和不同的思想观点,因而各阶级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不同阶级间的相互妥协、让步与矛盾、斗争交织在一起,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推动力,对和平这一社会状态的产生、延续抑或破坏、中断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对比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阶级关系对和平的影响可以发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和平的影响更为深远、更起决定性作用。因为阶级本来就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59],“阶级对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是建立在迄今存在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由这种方式所决定的交换关系上的”[60]。经济基础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所产生的阶级及其关系也就不同,对和平与战争的影响与作用也就不同。而阶级关系对和平的影响则更为直接、更为显露。阶级关系对和平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反映出来的,而阶级之间的矛盾斗争又是由阶级利益决定的,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冲突是阶级斗争的根源。阶级利益随着阶级的出现而产生,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如恩格斯指出的,随着工业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各种生产部门之间分工的日益发展,“居民现在依其职业分成了相当稳定的集团;其中每个集团都有好多新的共同的利益”[61]。每个集团的“新的共同利益”便是阶级利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利益发生矛盾。”[62]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条件下,个人利益在向共同利益转化时,首先转化为阶级利益。阶级利益是一个阶级最高层次的共同利益,是共同利益的一种形式表现。其一旦形成,又以普遍利益的形式区别于个人利益并制约个人利益,支配个人行为。阶级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与阶级成员的个人利益之间出现的矛盾对立是可以调整的。“这种对立只是表面的,因为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所以这种对立在实践中总是产生了消灭,消灭了又产生。”[63]但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对立则复杂得多、尖锐得多,通过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表现出来。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是一种普遍现象,表现在经济斗争、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多个方面。由于阶级本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因此阶级斗争的最深刻根源在于利益矛盾。恩格斯明确指出,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基于物质利益的”[64]根本冲突。马克思也曾指出:“土地占有制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正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斗争一样,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65]因此,阶级社会中的阶级关系状况实质上就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状况。
总起来看,在阶级社会里,既存在着对立性的阶级关系,也存在非对立性的阶级关系。阶级关系的对立主要有两种状况:一是在同一生产关系中,一个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因而能够占有他人的劳动,另一个阶级不占有或占有很少生产资料因而自己的劳动被他人所占有,造成两个阶级之间的关系根本对立。例如,奴隶制生产关系中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的对立、封建制生产关系中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对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这种对立的基本阶级之间的关系即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成为每一特定社会的基本矛盾。二是当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代替另一种旧的生产关系时,代表新旧生产关系的两个阶级的对立。例如,新兴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的对立,新兴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对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这些对立的阶级关系即表现为阶级斗争。这些对立阶级由于处于不同的经济地位,有着不同的经济、政治利益要求和不同的思想观点,因而阶级之间必然发生矛盾和利害冲突。这种基于阶级利益而进行的矛盾斗争,通过经济、政治和思想斗争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其中,以武装斗争或革命战争表现出来的政治斗争是最高形式。这些矛盾斗争决定着各社会形态中大多数人的行为,是社会发生经济、政治冲突的根源,也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从原始土地公有制解体以来)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即社会发展各个阶段上被剥削阶级和剥削阶级之间、被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之间斗争的历史。”[66]“一切历史上的斗争,无论是在政治、宗教、哲学的领域中进行的,还是在其他意识形态领域中进行的,实际上只是或多或少明显地表现了各社会阶级的斗争,而这些阶级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又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的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交换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67]
当然,在各种阶级社会里,除了基本阶级之外还存在着一些非基本阶级和阶层,因而在阶级社会里还有一些阶级之间的关系是非对抗性的阶级关系,不同阶级之间由于阶级差异的存在而形成阶级矛盾,但属于非对抗性矛盾。如自由民与奴隶、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关系即属此类。非基本阶级之间和他们与基本阶级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因而每一种社会的阶级矛盾都是错综复杂的。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历史变迁与阶级之间的矛盾斗争共同作用,使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处在战争与和平的不断交替与转换之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