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既是国家的一级行政单位,又是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区域自治机关既享有一级行政单位所享有的权利,又享有法律规定的若干自治权。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既是国家的一级行政单位,又是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区域自治机关既享有一级行政单位所享有的权利,又享有法律规定的若干自治权。实际上是一种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的制度。其实质是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地位,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及地方性事务的民主权利,以不断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和友好关系,实现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有利于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既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力,又有利于保障民族平等;既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既有利于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颠覆和破坏,又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而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