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
1.“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国两制”的提出是从台湾问题开始的。祖国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初到80年代,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有利于祖国统一的一些新变化。1971年10月,联合国第26届大会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72年,中美两国签署了《上海公报》,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国际局势的缓和,国内改革开放的形势,为我国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时机。邓小平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这一构想从提出到最终确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形成。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提出:“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发表谈话,阐明了我们对台湾与祖国大陆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明确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讲话进一步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的构想的内容明晰化。
第二阶段:“一国两制”构想的系统化。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指出,关于收回香港主权问题,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法解决。同年12月,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这就为实施“一国两制”构想提供了法律依据。1983年以后,邓小平又多次对“一国两制”作了更具体深入的阐述,使这一科学的构想进一步系统化。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并获得大会通过。这样“一国两制”就成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国策。
第三阶段:“一国两制”构想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1984年6月,邓小平在接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时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5]1984年12月,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87年4月,中国和葡萄牙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宪法规定,设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现行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变。“一国两制”的构想最终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了下来。
2.“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与意义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这一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这一全新的构想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坚持“一个国家”。国家主权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家主权。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坚持“两种制度”长期不变。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做出贡献。第三,保证台湾、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的局面。依法在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除在外交、国防、宣战、求和等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第四,港、澳、台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必须以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主体。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拥护祖国统一,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主权,不损害香港、澳门、台湾的繁荣和稳定。
“一国两制”的构想,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台湾、香港和澳门的现实,既把握了时代特点,又解决了中国实现统一的复杂课题;既有利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又有利于改革开放基本方针的贯彻执行;既有利于中国的统一强大,又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一国两制”的构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部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制度长期共存,突破了在一个国家内只允许存在一种社会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政权组织形式的认识,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我国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调节大陆社会主义制度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和地位,使国家不仅是大陆地区广大劳动阶级的利益代表,而且成为中华民族整个利益的代表,使不同阶级利益在民族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形式得到协调和统一,但又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这在国家本质理论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
第二,“一国两制”构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性与策略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论。“一国两制”构想所体现的原则性,就是在国家统一问题上,坚持一个国家,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统一和完整不动摇,坚持国家的主体社会主义不动摇。而策略的灵活性表现在一个国家和主体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允许两种制度长期存在,允许非主体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存在及特区政权高度自治,只以爱国与否为标准,使不同阶级、党派、政治立场、意识形态不再成为祖国统一的障碍。
第三,“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的发展了和平共处原则,也发展了爱国的民族统一战线思想。和平共处本来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一项普遍原则,现在被用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这是个创造。“一国两制”构想也发展了爱国的民族统一战线思想。中国要成为世界强国,既需要大陆人民的艰苦奋斗,也需要港、澳、台同胞的共同努力。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实现祖国统一,不但有利于在物力、人力方面集中整个中国和中华民族的发展成果和巨大潜力,而且以爱国主义为思想基础,以是否爱国、是否拥护和促进祖国统一作为最大的政治分野,也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爱国一家”的旗帜下,使新时期统一战线的范围和对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扩大,可以最大限度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国家繁荣和民族振兴作出贡献。
第四,“一国两制”构想提出以后,先后在解决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上获得了巨大成功。1997年7月1日,中华民族雪洗了百年耻辱,香港回到了伟大祖国的怀抱。今天的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到了严格而全面的遵循,特区政府稳健的处理了内部事务,沉着应对了亚洲金融危机等各种挑战,香港保持了繁荣与稳定,成为“一国两制”的成功典范。“一国两制”构想在解决澳门问题上也取得了成功。1999年12月20日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第五,“一国两制”构想为解决国际争端和世界其他国家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范例。和平与发展虽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但是世界上仍有许多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还是用非和平方式解决的问题。“一国两制”的构想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维护世界和平,减少地区、民族冲突提供了新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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