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利益协调的可行途径
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促进了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如受聘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户、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等,这些阶层和群体有着不同于其他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要求和取向。从总体上看,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虽然因各就其业,各得其所,难免与其他社会阶层之间要发生利益矛盾或冲突,但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基本功能是整合社会利益,让社会各阶层能够在现有体制内寻找到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政治利益协调就是在现有政治系统框架内,引导社会各阶层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从政治领域解决利益矛盾。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改变了相当一部分基础阶层的工作和生活状况,使这些阶层的利益在经济社会变迁中受到一定损害,相对剥夺感因此而不断上升。“相对剥夺理论”认为,政治稳定最后取决于人们的普遍心态。在物质、地位、权力等各方面虽然匮乏但心里仍感到满足或不在意的穷人,在政治上不会有所作为,只有那些感到不满的人才会起而反抗[8]。现阶段中国正处于利益矛盾多发期,利益矛盾比较集中在就业、征地、拆迁、贫富差距等问题上。工人、农民等低收入阶层的相对剥夺感在增强,如果这种相对剥夺感长期得不到缓解,比较容易引发群体性抗争。据公安部统计,2004年上半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因工资福利等基本生活费问题引发的事件占总数的23.8%,因征地搬迁及补偿费等引发的占18.1%,因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问题引发的占10.6%……经济利益矛盾已成为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主导性矛盾[9]。对于这些由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除了要加强经济利益协调外,还要注重政治利益协调,特别是维护好工人、农民等低收入阶层的应得利益和合法权益,同时为新社会阶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源头上解决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
1.满足工人阶层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
对于工人阶层来说,就业权和生存权是他们对社会最为基本的利益要求。如何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有效地扩大就业,这是经济领域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如何维护工人在就业中正当权益,则是政治领域所需解决的问题。目前,一些企业看到社会上劳动力过剩,就通过不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来压低用人成本,其比例还比较高,新建企业中一般在50%左右,有的高达70%,而且试用期滥用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因此要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这方面的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如正常生产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员,裁员必须与工会和职代会协商,劳动仲裁和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对于城镇贫困人口,包括残疾、患病和下岗等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要求的群体,应给予他们特殊的政策,以扶助、救助等形式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不仅如此,要在城镇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尽可能降低社会保障的门槛,扩大受益面,同时注意不同层面上的功能互补和整体联系。对于在就业岗位上的工人阶层,要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人们可以理解一部分人通过知识创造、管理创新等正当手段获取高额报酬,但不能接受实际存在的一些行业或部门利用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形成的工资分配中的巨大差异。因此要在体制和机制上消除由垄断导致的分配差异,一是允许民资、外资进入垄断行业,通过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把垄断利润降下来,以提高社会福利;二是征收特别资源税,让因控制资源而获得的高额利润通过交税的形式,返利于民;三是将垄断利润上交国资委和财政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对于企业内部工人与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过大收入差距以及劳资矛盾,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来协调,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国资、劳动、税收等部门进行指导干预。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国家,工会拥有很高的地位,可以在劳资谈判中代表劳方提出工资要求,目前国内工会在这方面的作用还不明显。特别是国企工会的身份复杂,承担辅助性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中介联络等职责,多重角色兼而有之。2006年7月中下旬,网上发布的一些材料很能说明问题。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30个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和补偿款及违法收取押金等金额达2000多万元,其中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润亿手袋厂拖欠2800名工人工资达600多万元。国家电网系统职工收入分配存在巨大差距,国家电网公司的领导层年薪一般在百万元左右,厅级干部50万~60万元,处级干部30万~40万元,科级干部15万~20万元,而处于最基层的广大农电工月薪仅几百元,而且没有享受任何一种社会保障。目前一些外企也存在着恶意压低工人工资的问题,在珠三角就有大量的“血汗工厂”。无论在国企、民企还是外企,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劳资博弈过程中双方实力悬殊,因而谈判地位完全不对等,而且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员工收入进行监督。工会作为劳工阶层的自治组织,发挥着协调政府与劳工阶层关系的媒介作用,工会应该以组织化的力量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要改变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加强工会组织建设首当其冲。按照《新公司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国企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与产权无关,其作用是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必须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另外,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还要积极推行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的直选。为了保证直选工会的独立性,企业行政领导不宜被提名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竞选工会主席要作竞选演说和答辩,让全体工会会员参与选举,使新型工会与劳工阶层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
2.满足农民阶层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
现代农民既是一个生活家庭,又是一个市场经济组织,还是一个政治参与主体,但由于其组织化程度低,在与高度组织化、专业化的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交易时,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征地中农民利益受损主要就出于这一原因。因此,要维护农民的利益,首先要建立农民利益的代言机制,让农民的利益诉求能够顺畅地传达到决策层。建立农民维权的代言机制,一是要提高农民及农民工代表在人大、政协组成人员中的比例,增强农民及农民工在人大、政协的话语权;二是强化农民民主的监督和约束功能,让政策和制度安排能够反映农民的利益要求;三是增强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专家学者维护农民利益的代言功能;四是要建立农民利益的组织保护机制,在政治上、经济上提高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的谈判和交易能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通过组织机制来维护农民的权益:一是改造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使之变成为农民说话、为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交易的重要主体;二是建立各级农民组织,使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组织;三是建立农村各种行业协会,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保护农民的利益。目前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外出务工,所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应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解决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利和平等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权利,必须在体制安排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除户籍、人员流动壁垒。由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不同,在短期内统筹起来存在困难,但就业应尽早平等化,同工同酬,不应再根据身份来制订工资和福利标准。劳动部门应制定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督促企业为农民工交纳各种保险金,并规定农民工只要在一个城市工作一定时间并按时交纳各种保险金后,就能享有同城待遇,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子女入学等问题就可迎刃而解。考虑到农民工就业的移动性,劳动部门可以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实行“一卡通”,个人统筹、企业统筹的社会保险资金可随农民工的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转移。
3.满足私营企业主阶层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
私营企业主阶层是原有社会阶层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经分化与重组而产生的,他们与传统的工人、农民阶层之间既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又存在着大量非对抗性矛盾。私营企业主阶层主要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萌生政治参与的愿望,寄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提高社会地位,以此保护其经济利益,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目前中国政治体制内还缺乏私营企业主阶层表达利益的有效途径,导致该阶层的一部分人企图凭借经济资源通过关系网进入政治系统,避开法规和制度约束,以获得收益的最大化。这种非正式政治参与危害极大,它损害了社会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从各个领域、各个层次上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私营企业主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要引导他们通过正式渠道政治参与。一是鼓励私营企业主的优秀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通过加入政党的形式进行政治参与。二是加强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及政治协商制度,使私营企业主中的代表性人士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成员,通过提议案的形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他们的提案,合理的利益要求应该及时采纳,并在政策层面得到体现。三是建立和健全保障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一系统规章制度。建立针对新社会阶层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决策听证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依法申诉制度等;鼓励新社会阶层人员建立和参与各种行业组织和社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法开展社会活动,收集和反映新社会阶层的民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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