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论》对商品的拜物教性质的分析
马克思从商品呈现给人们的现象形态展开自己的分析,明晰地区分了商品生产的物质内容与社会形式;而后,着重分析了商品的社会形式所具有的拜物教性质,并在与“非商品形式”的比较中彰显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的历史性。
(一)作为《资本论》叙述“起点”的“商品”及其“二因素”
马克思是以“商品”为起点开始《资本论》的叙述的。在我国,有不少学者认为,《资本论》的叙述过程是是从抽象概念(比如“商品”)向比较具体概念(比如“货币”),再到更为具体的概念(比如“资本”),最后到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更加具体的概念的“逻辑上升”过程。笔者认为,作为《资本论》的叙述起点的并不是“商品”概念。
在《资本论》的开篇,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1]“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的“元素形式”——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同样毋庸置疑的是,就“商品”呈现给人们的“现象形态”而言,它就已经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体——这也是“事实”。[2]对于这样一个“统一体”,马克思开始进行自己的分析:“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也就是,商品是作为“使用价值”而存在。而使用价值作为“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是不以“财富的社会的形式”为转移的。“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交换价值”的存在表明,商品中有种“共同的东西”。[3]
接下来,马克思分析商品作为“使用价值”与作为“交换价值”的差别: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共同的“质”是:它们作为劳动产品都是(撇开了具体形式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的凝结。[4]这种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然后马克思才过渡到对于商品的价值量的分析,引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
在《资本论》第一章的第一节的结束部分,马克思对劳动产品和商品进行了明晰的区分:“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一个物可以有用,而且是人类劳动产品,但不是商品。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这一区分意在表明:劳动产品可以说是贯穿人类历史始终的“永恒的”存在,而商品则是有其特殊存在条件的“历史的”存在。
上述分析表明,马克思首先是把“商品”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对其“现象形态”进行分析。“分析方法”是,把构成“统一体”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分别“提取”出来进行考察。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物质内容,是“永恒的”存在;交换价值,作为商品的社会形式,则是一种“历史的”存在。马克思对“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的阐述,同样运用了上述“分析方法”。
(二)商品的二因素与劳动的二重性
在第一章的第二节,马克思分析了“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他说:“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5]
作为使用价值创造者的劳动——具体劳动、有用劳动,具有“自然性”、永恒性:“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6]生产商品的劳动,则不仅生产使用价值,而且生产价值。于是,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取得了“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成它们作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7]
上述“二重的社会性质”的第一个方面,其实是一切劳动所共有的——一切劳动(不仅是“私人劳动”)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必须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才能被证明是“总劳动的一部分”。这“第一个方面”是与生产的物质内容相关的。“另一方面”才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独有”的。当“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时,也就是,当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能满足对方的需要时,那交换来的产品才能满足他本人的需要。此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在时间上的持续(劳动时间)表现为交换来的另一私人劳动的“具体劳动”在一定时间内所创造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这“另一方面”就与商品生产“独有”的社会形式密切相关了。
对商品生产“独有”的社会形式,马克思在第二章《交换过程》中说得很明白:一切商品对它们的占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占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可见,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另一方面,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8]
(三)马克思对商品形式的分析与商品的拜物教性质揭秘
单纯作为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是一种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按照对自己有用的方式来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这种被人改变了的自然物质依然还是一个普通的可以感觉的物。而且,商品就它是使用价值来说,不论从它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需要这个角度来考察,或者从它作为人类劳动的产品才具有这些属性这个角度来考察,都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但是,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出现,就变成一个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了,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9]
商品为何会有神秘性质,或者说,商品的神秘性质来源于何处呢?马克思认为,商品的神秘性质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这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真理。这种神秘性质也不是来源于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持续一定时间的劳动或曰劳动量,是可以十分明显地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的,而且在一切社会状态下,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必然是关心的,虽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关心的程度不同。最后,这种神秘性质也不是来自于人类劳动所具有的一般社会性质,因为,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了相应的社会形式。[10]
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说:劳动产品一采取商品形式就具有的谜一般的性质显然是从这种形式本身来的。商品形式的特点在于: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取得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最后,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的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11]可见,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12]
对于商品形式这一“奥秘”,马克思在前文分析“等价形式的特点”时就已经有所论述,他说:使用价值成为它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即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私人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的形式,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从而,等价形式的秘密在于:“商品体例如上衣这个物本身就表现价值,因而天然就具有价值形式。因为一物的属性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所以上衣似乎天然具有等价形式,天然具有能与其他商品直接交换的属性,就像它天然具有重的属性或保暖的属性一样。从这里就产生了等价形式的谜的性质。”[13]也就是说,商品形式把物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社会形式”,表现为物作为物天然具有的属性,从使物在人面前神秘化了。
为了说明上述“神秘化”,马克思拿“一物在视神经中留下的光的印象”这一光学现象做类比。与“一物在视神经中留下的光的印象”不是表现为视神经本身的主观兴奋,而是表现为眼睛外面的物的客观形式一样,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本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它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14]对于上述“颠倒”表现,马克思找到了一个“比喻”:在宗教世界的幻境中“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马克思把这种客观现象叫作“拜物教”,并说:“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15]在这里,“拜物教”概念的使用,是用于描述“人手的产物”与“人脑的产物”之间的如下“相似性”:在宗教世界里,“人脑的产物”(被神化的特定物体),成为独立于人而存在的神秘物;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也就是说,“劳动的社会性质”似乎成为与人无关的东西了),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里的“拜物教”就是马克思在他处所说的“商品的神秘性质”、“商品世界具有的拜物教性质”。[16]
接下来,马克思对导致商品世界的“拜物教性质”的“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进行分析:“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因为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因此,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因此,在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17]
马克思的上面这段话告诉我们:一、商品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二、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三、“只是由于交换”,从而使劳动产品之间、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才“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四、在商品世界中,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被“中介化”了——它“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
这里,我们还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有:一、是否只有私人劳动的产品才能成为商品?二、私人劳动的产品是否必然是商品?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去探讨商品存在的社会条件,从而彰显商品及其拜物教性质的历史性质。
(四)商品及其拜物教性质的历史性质:在比较中彰显
在上文我们提到,马克思认为,商品生产与拜物教性质密不可分。那么,非商品生产,或曰生产的非商品形式,就没有上述“拜物教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言:“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刻消失了。”[18]
马克思首先考察了“孤岛上的鲁滨逊”。为满足各种需要,他必须从事各种有用劳动,如做工具,制家具,养羊驼,捕鱼,打猎等。当是时,他本人很清楚,这只是同一个鲁滨逊的不同的活动形式,因而只是人类劳动的不同方式。而且,他必须精确地分配自己执行各种职能的时间,并把各种使用物品、生产这些物品所必需的各种活动,以及制造这种种一定量的产品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都记在账本上。虽然鲁滨逊和构成他自己创造的财富的物之间的全部关系是简单明了的,用不着费什么脑筋也能了解。[19]但是,在这里,就已经包含了价值的一切本质上的规定——劳动的有用形式被暂时“撇开”,被视为人类劳动力的在“社会有用”形式上的耗费,(被纯化的)劳动必须按一定比例(时间段)进行分配(分割)和计算,也就是说,劳动时间分配和计算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20]
在“欧洲昏暗的中世纪”,人并不像在商品社会中表现为一个个“独立的人”,而是存在着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因而,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但是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存在的剩余劳动及其产品,用不着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在这里,劳动的自然形式,劳动的特殊性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而不是像在商品生产基础上那样,劳动的一般性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徭役劳动同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是用时间来计量的,但是每一个农奴都知道,他为主人服役而耗费的,是他个人的一定量的劳动力。交纳给牧师的什一税,是比牧师的祝福更加清楚的。”[21]所以,与商品生产条件下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物化表现不同,在中世纪,“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22]。
与“鲁滨逊孤岛经济”和“欧洲昏暗的中世纪”一样,在“农村家长制生产”中,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这其中,也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23]
在马克思所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中,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劳动时间的有计划的分配、生产者个人的劳动时间的计量,也是存在的。[24]
在第二章《交换过程》中,马克思就物品成为商品的历史进程进行了如下分析:使用物品只有作为非使用价值而存在、作为超过它的所有者的直接需要的使用价值量而存在,才有可能成为交换价值;作为“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人们被彼此当作“独立的人”;这种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在原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并不存在;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25]
马克思对商品存在条件的考察表明,商品可以是一个共同体的产品,因而,我们需对“私人劳动”做些说明。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既包括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或前资本主义的私人劳动(例如归奴隶主或封建主所有的劳动),也包括归单个资本家私人所有的雇佣工人的劳动,还包括归私人生产者集体所有的劳动,例如股份公司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中的劳动。也就是说,这里的“私人劳动”中之“私人”与“私人所有制”等概念中的“私人”有着不同的含义。上述考察还表明,商品生产者之间是彼此作为“独立的人”来看待的,而人作为“独立的人”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因而,私人劳动的产品并非必然是商品。
在此,我们可以把马克思对商品的拜物教性质的分析整理成一个如下的表格:
表1 马克思对商品的拜物教性质的分析
由前面的论述可知,马克思对商品的“拜物教性质”(“谜一样的性质”、“神秘性质”)进行了透彻的分析。这一分析的要点在于:把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的物质内容与其社会形式(商品形式)进行明晰的区分;指明商品的价值是“纯然社会的东西”,是商品获得的纯粹社会的形式,只不过在商品交换中表现为物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上;而后指出商品世界的这种“神秘化”,有其“历史的”性质,有其特定的存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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