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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二重性与中西信用观的差异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道德规范之一。本文尝试在分析信用的两种基本含义及其关系的基础上,寻找中西传统信用观的主要差异,以期为当前的信用制度建设提供借鉴。这是信用的伦理内涵,也是广义的信用,其实质是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价值观念或道德准则。这是信用的经济内涵,也是狭义的信用,其实质是一种以借贷为主要特征的交易活动。很显然,信用的这两种基本含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信用的二重性与中西信用观的差异

彭 鹏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道德规范之一。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违信现象的涌现,信用问题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人们围绕着信用的含义、作用和信用建设的途径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既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传统习俗、道德观念以及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而且非正式制度构成了正式制度变迁的约束条件,是其路径依赖性的来源。据此,一个国家的产权制度、信用法律等正式信用制度安排应与其传统的信用文化相容,相容性愈高,制度的效率就越高。本文尝试在分析信用的两种基本含义及其关系的基础上,寻找中西传统信用观的主要差异,以期为当前的信用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一、信用及其二重性

信用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概念,具有多层面、多维度的含义。《辞海》(1989)对信用的解释是:一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朗文当代英语词典》(1987)列举了信用一词的多种解释,其中主要的有:“信任或相信某事物的正当合理性”;“在还债或处理货币事物中受信任的品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一段时间内偿付的制度”等。当代经济学方面的教科书一般把信用理解为借贷活动,如“信用与债权债务是同时发生的,是借贷活动这一事物的两个方面。”[1]

由此可见,在信用的多种义项中,有两种含义是最基本的:伦理含义与经济含义,本文称之为信用的二重性。

首先,信用是一种道德规范,它要求人们诚实守信,践诺守约,并由此获得他人的信任。这是信用的伦理内涵,也是广义的信用,其实质是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价值观念或道德准则。古人讲的“言必信,行必果”、“一诺千金”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我们平时说“某某人讲信用”、“某某企业信用好”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信用”这一词的。

其次,信用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即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承诺的信任,使之毋须付现即可获得商品、货币、服务的交易活动。这是信用的经济内涵,也是狭义的信用,其实质是一种以借贷为主要特征的交易活动。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存在三种交易方式:“以物易物”的实物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以及信用交易。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双向的价值运动,只不过价值在“来”和“往”这两个方向上的运动可以是同时的,也可以是分开的。前两种交易都是即时完成的,即买和卖是同时完成的,而信用交易则不一样,它的双向价值运动在时间上是分开的,这实际上是不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价值单方面暂时让渡或转移。

很显然,信用的这两种基本含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简单地讲,伦理信用是信之“本”或信之“体”,而经济信用是信之“用”,是伦理信用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信用交易之所以能实现,就在于一方对另一方诚信品质的信任。这一点可以从信用交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中看出来。从历史上看,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使交换行为成为必要和可能,在最初的实物交易和现金交易中不存在信用问题,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出现了矛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换方式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经常发生困难,如一些商品生产者出售商品时,购买者却因为自己的商品尚未卖出而无钱购买。这时,诚信和信任作为一种古老的道德规范发挥了其经济作用,催生了赊销即延期支付的交易方式,而这也是最早的信用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买卖双方除商品交换关系外,还产生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信用关系。之所以称之为信用关系,就在于这种关系是建立在授信方(这里是赊销者)对受信方(这里是赊购者)按期支付货款承诺的信任基础上。而信任的建立除受外在制度环境影响外,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受信方的诚信水平。特别是在人情化、封闭型的传统社会里,商品交易少且大都是重复式的,信用行为更多的是依靠诚信道德机制来维持。

当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的范围和数量逐渐扩大,道德的力量也日显脆弱。当今世界,人类经济活动日益纷繁复杂,信用越来越成为人与人之间相互进行联系的重要纽带。现代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经济信用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在当今的发达国家,经济信用规模一般都在其GDP的2~3倍以上,经济交易的90%以上是以信用的方式结算的,以至人们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已不足以维持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力量。当今的发达国家都是依靠完善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来保证其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但由于各国的传统信用文化和现实国情不一样,其信用制度与信用体系也各具特色。

二、中国传统信用观

在中国传统文献中,“信用”一词很少合用,信用的含义基本上包含在“信”这一范畴中。“信”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道德规范,被儒家列为“五常”之一。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中包含着十分丰富的信用思想,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信”的基本内涵。在古汉语中,“信”最初是指祭祀祖先和上天时的诚实不欺、不敢妄言,后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道德规范,其含义主要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第一方面的含义是真实和忠诚,即为人处事应做到诚实不欺、表里如一,不欺人也不自欺。古汉语中“信”与“诚”可互训,《说文解字》:“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朱熹对诚的解释是:“诚,实也”[2];“诚者,真实无妄之谓也。”因此,中国传统道德所讲的信,首先强调的是自己忠实于自己,而只要做到忠实于自己、表里如一,就一定能做到信守承诺并得到他人的信任。像今天有些人或企业本着“不借白不借,能还也不还”的心理,骗取贷款,在借的时候就没有想到要还,最后逃废债务也就是必然的了。

“信”的另一方面的基本含义是言行一致、信守承诺并取得别人的信任。这是从第一种含义中自然引申出来的一种含义。如果一个人真正做到了真诚和忠于自己的内心,他也就很容易做到言行一致、践诺履约进而取得别人的信任。从字面来看,“信”从“人”从“言”,又可以和“申”通用,意为说话算数,能延伸到行为中,说到做到就算达到了“信”的要求。孔子提出“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又说“信则人任焉。”,认为只要一个人讲究信义,就能获得他人的信任、尊重与合作,从而保证其行为的顺利和有效。反之,如果一个人虚伪欺诈、出尔反尔,就会为人所不齿,受到他人的鄙视和猜疑。故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总之,“信”作为一项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和守信两个方面,简单地讲就是心想、口言、身行的一致。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和依据,不诚实,就谈不上守信;而守信则是诚实的外化和表现,不守信,诚实就难以得到证实。

其次是“信”的作用。中国的古圣先贤十分重视“信”的作用,把信看作立身处世、治国为政的根本之道。具体来讲,第一,信是为人立身之本。古人认为,诚实守信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道德标志,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因而“信”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安身立命的道德起点,失信则寸步难行,君子应以信的准则来要求自己,做到信用与诚实,以此来成就自己的道德理想。第二,信是为政立国之道。古人认为,统治者能否取信于民,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兴衰存亡。孔子强调为政以德,信是德政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之一。《论语》载:“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之,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之,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孔子把信看得比“食”和“兵”还重要,因而为政者应着力在民众中培育诚信和信任,而这首先需要其本人以身作则,取信于民。第三,信是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的基本准则。孟子提出“朋友有信”,认为在和朋友交往中,必须立足于信,并将“信”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五伦”之一。儒家还把信作为经济交易的基本准则,主张诚信经营,利以义取。中国历史上有着十分丰富的关于在商品交换中必须恪守信用的思想观念和伦理精神,它们已经演化为商品交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我国历代都有一些著名的廉贾、义商,例如徽商、晋商等均靠传统商业“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诚信美德达到其事业的高峰。

再次是“信”的根据,即人为什么要讲“信”。在这一问题上,中国的先哲们没有像西方的思想家那样去从功利的角度加以阐释,而是从形而上的角度回答了这一问题,赋予信以本体论的色彩,认为信出于天道。如《中庸》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前面已经指出,“诚”在古汉语中是一个与“信”含义相近的概念,这里的“诚”不仅具有道德含义,而且具有本体论意义,被看作自然界的固有状态和万物效法的基本准则,作为“人之道”的“诚”就是这种效法的结果。朱熹也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也,天理之本然也”。同时,儒家还在更高的“善”或道义原则的基础上确立“信”的根据。在儒家看来,信绝不是不分善恶是非的信,只有符合善和道义的信才是真正的信。信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还有一个更高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善或道义。所以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因此,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信与义是不可分的,常谓之“信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作为中国传统的道德范畴之一,是与其他道德纲常融为一体的,既是个体完成自身道德修养的途径,也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手段。

三、西方传统信用观

西方历史上由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其赊销、借贷等信用活动较为活跃,思想家们关于信用的论述更多地倾向于经济信用,而且多与其契约论思想、自然法思想以及新教伦理联系在一起。

首先来看关于经济交往的信用思想。西方的信用思想在古希腊就产生了。古希腊人最崇尚的美德是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其中作为各种德性之综合的“正义(或公正)”就内在地包括诚实守信的思想。如亚里士多德就从经济交往的角度论证了公正原则从而也是信用原则的重要性,认为在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应遵循公正和信用的原则。

在欧洲中世纪,著名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从神学的立场出发阐述了他的信用思想。他明确反对买卖中的欺骗行为,他说:“为了达到高于公正价格的价格出卖物品的特殊目的而进行欺骗,是完全有罪的。”[3]他还详细列举了商品交易中欺骗行为的种种表现,如短斤缺两和以次充好等。与当时的其他思想家一样,托马斯·阿奎那也明确地反对高利贷,认为高利贷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但难得的是他并不全盘否定放债取息,而是认为出借钱财的人可以从他的出借活动中收取适度的补偿。放债取息作为一种经济信用活动,自古希腊以来就颇受指责,但在实际生活中,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大量的借贷活动,教会本身也在大量从事信贷业务,因此有必要对信贷活动做出新的道德评价。由于历史的局限,托马斯·阿奎那没有明确地区别借贷和投资、利息和利润等概念,但他以神学名义对商业活动和借贷行为的支持,对后来的新教伦理及其信用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其次是西方的宗教信用思想。宗教在西方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宗教信仰是构成西方信用文化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泉。早在古罗马,人们对信义女神(Goddess Fides)和忠实之神(The Heavenly God of Trust)的崇拜,对信用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面还将提到,信用的契约化是西方信用文化的一个突出特征,而其契约精神即得益于宗教传统,因为“约”的神圣性、履约的强制性主要来自于《旧约全书》中“约”的概念,即上帝同人类之间所订立的契约。

基督教特别是新教伦理中宣扬的诚信理念对西方信用思想也产生了很大影响。诚实守信是基督教极力宣扬的一种美德。《旧约·箴言》中说:“行事诚实,为上帝所喜悦。”《圣经》有条黄金规则:“你若想要别人如何对待你,那么你也应如何去对待别人。”这也包含着对人们诚实守信的要求。经过近代宗教改革形成的新教伦理不但把诚实信用等美德视为人的一种“天职”,而且视为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手段。与中世纪禁欲主义宗教不同,新教伦理肯定世俗的工作和利益,把世俗工作看作人的“天职”,从而把宗教的信念伦理与世俗的责任伦理结合了起来,这为清教徒们的世俗生活和商业交往提供了一种内在的精神动力,使人们自发地形成了一套与经济活动相适应的经营智慧和道德精神,如勤劳、节俭、诚实守信等。在这里,清教徒的恪守信用,已不只是为了获得上帝的恩宠,也是为了在经商中获利。

再次是西方的契约与法律信用思想。在西方国家,信用的契约化、法制化是其信用思想的一个突出特征。契约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西方的契约文化是与其商业文化相伴而生的,这一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希腊的地理特征决定了岛上各个小城邦之间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商贸的繁荣,而城邦自治、主权在民、轮番为治的政治体制也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导致了一系列反映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而且推动了契约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是一种自由平等的交换经济,它要求交换主体在人格和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的对象,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得到相等的维护。商品经济的这种要求形成相应的信用规范,并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是契约。契约关系是商品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一切经济活动都是通过缔约和履约的方式完成的。因此,商品经济社会必然是契约社会,其信用也必然是契约信用。

古罗马征服希腊后,吸纳并进一步推进了希腊的商品经济和契约信用。当时罗马实现了对地中海一带的控制,建立了发达的海外贸易并进一步促进了国内商业的繁荣。在发达的国际国内贸易的推动下并受古希腊自然法和平衡思想的启发,罗马人制定了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其中包含了适用于商品经济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诚实信用原则。罗马法还强化了市场经济从而也是信用交易的基础性制度——产权制度,以及赋税、货币、信贷等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同时,伴随着生产力发展和对外贸易扩张而出现的普遍商品交换模式,使得人们在经济领域进一步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实现了经济生活的契约化。

到了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社会契约论者从人性和自然法的角度出发,强调契约对社会存在的基础性和普遍性,这一价值判断也构成了古典经济学的哲学基础。同时,他们用契约思想来构建国家和社会理论,认为国家和政府都是人们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契约的产物,这对西方的政治和社会思想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使契约思想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社会领域,形成了西方的契约文明和契约型社会,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种契约文化背景又反过来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使契约本身所包含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受此影响,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一般契约中取得了特殊的意义和地位,甚至被称作“帝王规则”。正因如此,近、现代欧洲国家的法律都对诚实信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四、中西信用观的差异

由上述可见,中国与西方的传统信用思想分别侧重于信用范畴的不同层面,因而存在着较大差异。

首先,信用范畴的含义与追求目标不一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信用主要是一个伦理范畴或一种价值理性,而在西方,人们对信用的理解多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主要与人的经济利益相关联。纵观孔子、孟子等儒家代表人物对诚、信的论述,其含义要么属于人生道德范畴,要么属于政治伦理范畴,其根据在于“天道”,而且经常与仁、义、礼等道德纲常联系在一起。它强调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己其信用都必须是发自内心的、应然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个人的人格修养或实现社会德治的道德理想,与牟利之间没有功用性的联系。相反,在西方,信用主要是一种工具理性,要达到的主要是功利目的。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对于个人来说,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信誉良好的人在借贷、交易、与他人合作等各方面都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富兰克林及其追随者马克斯·韦伯就认为“信用就是金钱”,它与职业责任、节俭、忍耐和仁爱一起构成了资本主义精神。对于企业而言,信用交易是其开拓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而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信用则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的作用。

其次,信用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不一样。儒家信用思想植根于宗法等级制度和小农经济社会,形成家族信用和特殊主义的社会信用结构,其含义和适用范围都较狭隘。而西方的信用观念因其孕育于商业社会并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形成契约信用和普遍主义的社会信用结构,具有普适性的特征。

依据社会学的理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遵循的行为范式有两种,即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其区分标准是看支配人们行为的价值取向是依赖一般的社会制度还是依赖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受儒家“爱有差等”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诚信规范一般仅适用于具有血缘、地缘、业缘或其他特定的社会身份关系范围内,本质上属于一种宗族伦理,其特点是以家族为中心建立一种亲疏远近的人际关系秩序,身处其中的人们只对自己的亲朋好友讲信尽义,而对于“外人”则无这样的义务。这样,社会中就划分出了许多的“圈子”,在“圈内”的是自己人,相互信任,易于合作;而对“圈外”的外人则充满疑虑,不易合作,这种集团内部强烈的信任与集团外部强烈的不信任形成鲜明的反差,从而形成费孝通所说“差序格局”。这就使得“关系”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人们遇到什么问题,首先不是想到通过法律等正式途径加以解决,而是托人找关系、走后门,因为在“关系”面前,任何法律、政策、原则都可以变通。一方面是写在纸上或说在嘴上的显规则,另一方面则是真正被遵循的大家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因此,儒家伦理只能产生特殊主义的社会信用结构。

与此相反,西方的信用观念孕育于商品经济社会,形成普遍主义的社会信用结构。因为在商品交易中,不管你的身份为何,只要理性地谋求自身的利益就必须遵循等价交换、互利互惠、信守承诺等原则,而这些原则又都是建立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契约成为信用行为和信用观念的载体和保障。又由于契约在西方的普遍性,导致了信用的普遍性。

第三,维护信用的手段不一样。儒家所讲的诚信主要靠个人的道德自律和人情习俗等软约束来保证,具有浓厚的道德理想主义的色彩,而西方的信用范畴一开始就是一个明确具体的概念,并与法律、契约相伴而具有强制性。儒家从人性本善的立场出发,认为只要能做到“反身以诚”、“反求诸己”就能自然具备诚信美德,使得信用成为一个抽象的、高不可攀的目标。对于违信行为主要是从道义上进行谴责,使其承担一些意识形态方面的后果。近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从“经济人”的预设出发,认为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应运用法律等硬约束来保证诚信行为。在现代社会中,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来保证对经济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对违背信用者进行经济和法律惩罚,加大失信成本,因为人们违反信用、不守合约的最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总之,通过对信用的二重性及中西信用观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的信用文化有着许多优秀的成分,也包含许多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信用理念不一致的内容。信用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信用制度,对于正式信用制度的选择和创建具有重要的影响。我们应在广泛吸取各文明信用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为信用法律、产权制度、信用中介体系等正式信用制度安排建立起适宜的文化环境,并探索出一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合的信用建设之路来。

【注释】

[1]曹龙骐.货币银行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1.

[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

[3][美]A.E.门罗.早期经济思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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