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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句话说,市民社会的自我分裂、内在差别、对立和矛盾,作为“恶”的原则或否定的原则,乃是社会之为过程和发展借以表现出来的当下形式。在这种社会理想批判地进入到市民社会的科学中之前,它就不能成为真正科学的社会理想;正像市民社会的科学在未经这种批判之前,就不能成为当代真正的科学一样。

四、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

在这里需要立即指明并引起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在马克思“解剖”市民社会的理论格局中,还同时存在着另一个维度,即对“市民社会”(从而也对市民社会的科学)加以批判的方向。因为“市民社会”并不是马克思社会概念的全部,毋宁说,它倒是真正的社会——“人类社会”之否定性的形式,尽管这里的否定性同时应当包含肯定的理解,以便消除二者之间的抽象对立。换句话说,市民社会的自我分裂、内在差别、对立和矛盾,作为“恶”的原则或否定的原则,乃是社会之为过程和发展借以表现出来的当下形式。既然如此,那么在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实证—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就包含着对它的批判—否定的理解,正像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的科学发表肯定意见的同时,明确表明了对其理论立足点或基本原则的批判立场。

这里不可能就这一点进行更加详细的讨论,因为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的科学之采取“实证—肯定”与“批判—否定”的双重理解,在其思想的后来的发展中才表现得更加明显,也更加准确。在这里只需简要地指出一点,即马克思在1859年初写成的重要著作,不叫《政治经济学原理》,而叫《政治经济学批判》,甚至《资本论》的副标题也明确地标识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对于这种关系,马克思曾经说过:“[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对立面,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本身的著作中,特别是在李嘉图的著作中找到自己的理论前提的,而后者应被看作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最完备的和最后的表现。”[32]不难看出,这里的简单关系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既作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论前提”,又是与之相对立的理论表现。

同样,在《德法年鉴》时期的作品中,这个批判的原则虽经设定,但也还没有得到理论上的必要发挥;因此,马克思社会概念的肯定形式(“人类社会”)与它的否定性基础(“市民社会”)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段距离同时也意味着马克思的社会理想同关于社会的科学形态之间的距离。在这种社会理想批判地进入到市民社会的科学中之前,它就不能成为真正科学的社会理想;正像市民社会的科学在未经这种批判之前,就不能成为当代真正的科学一样。这种情况说明,马克思的社会概念(特别是作为其社会理想之批判的一部)仍将在一个相当的范围内与费尔巴哈的原理协调相处。因为在马克思实际地深入到市民社会的科学(英法理论)中去并对这些理论做出批判的发挥之前,费尔巴哈就已经根据宗教人本学的原理批判地宣布了“政治的共和主义”,并特别地依据于他的社会概念(“社会的人”)直接宣布了“共产主义”的真理性。[33]

虽然如此,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的论文还是表现出并且强调了这样的理论取向——批判地深入于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从而也意味着在理论上批判地深入于市民社会的科学。《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一种哲学的方式概述了阶级斗争,特别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而《论犹太人问题》则明确地区分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并特别地发挥了人类解放(即共产主义革命)对于当代社会生活的意义。如果说,就像阶级斗争概念有着显而易见的法国理论的渊源一样,政治解放乃是市民社会之现实的完成及其最高表现,那么,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和人类解放就意味着对市民社会之现实的否定,意味着超出市民社会的眼界,从而意味着对市民社会科学之前提和原则的批判。因此,一旦市民社会的意义在法哲学的批判中得以确定,解剖市民社会的必要性就将作为科学的要求被提出来;而且,这种科学的要求本身是批判的,亦即是说,它并不仅仅局限于市民社会的科学,它同时还要求对市民社会的科学加以批判。

这种批判的立足点无疑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即共产主义)[34],但是这一立足点并不因此像仅依哲学直观所建立的社会概念那样,同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的科学分离疏隔到这种程度,以至于二者之间除了完全抽象的对立之外,再没有任何关碍了。因此,由费尔巴哈所倡导的“德法精神联盟”,对于马克思来说,还意味着通过法国的市民社会的科学,即所谓“政治学”——主要是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的社会理论、复辟时期历史家关于“第三等级”的历史文献以及浪漫主义或小资产阶级的社会批判学说(西斯蒙第、蒲鲁东)等——去理解和批判现存的社会形式,即“市民社会”。

另一方面,如果说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的论文主要显示出对于法国“政治学”的期待和要求,那么恩格斯发表在同一刊物上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无论如何给了马克思以巨大的推动和提示,因为它把一个已经在市民社会的范围内发展成熟的巨大的科学体系——关于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理论体系批判地放到了马克思的面前。15年以后,当马克思概述其基本理论并回顾他与恩格斯的重要交往时,欣然提到了这部“批判经济学范畴的天才大纲”[35],可见其意义的重大和影响的深远。在这里,正包含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思想理论上最关紧要的契合点:如果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并不包含批判地深入于市民社会之科学的迫切要求,那么恩格斯的“天才大纲”对于马克思的意义就会微乎其微,如同这部“大纲”对于费尔巴哈来说几乎毫无意义一样;反之,如果没有《德法年鉴》上的这部大纲,那么马克思之深入于市民社会科学的进程(特别是批判地进入关于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理论体系的进程)就会缓慢一些,甚至会缓慢得多。例如,《论犹太人问题》在接触到犹太教之特殊的社会因素时,关于市民社会的私有财产概念——“实际需要”、“自私自利”、“做生意”、“金钱”等——与其说是政治经济学的,毋宁说是哲学人本主义的。然而,由于恩格斯的推动,马克思在巴黎(1843年年底)便迫不及待地开始了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其初步的但也是确定方向的研究成果体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

这部著作所大致规模的德、英、法理论的相互关系,乃是《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概念(特别是解剖市民社会的必要性,以及这一解剖之基本的理论格局)的合乎逻辑的结果。对于这种关系,马克思在1844年7月为《前进报》所作的一篇文章中写道:“德国无产阶级是欧洲无产阶级的理论家,正如同英国无产阶级是它的经济学家,法国无产阶级是它的政治家一样。”[36]这个说法不仅一般地指证了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德、英、法理论)在处理当代重大题材上形成联盟的必要性,而且特别地表达了这一联盟之新的立脚点和基地——当这些理论的主体被设定为无产阶级时,它就意味着对立足于并且整个地局限于市民社会的哲学和科学进行批判,亦即对之进行“人类社会”的或共产主义的批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马克思《德法年鉴》时期的思想进程作如下的概括:

第一,就哲学而言,马克思一般地以费尔巴哈的立场为基地;这个基地总的说来就是“现实的存在”,并且作为黑格尔哲学之秘密或真理的发现,特别是“现实的人或现实的人类”——它是思维和存在之统一的现实的基础和主体。现实性被理解为、规定为“感性—对象性”,此种理解一方面是感觉论唯物主义的恢复,另一方面是对象性原则在唯物主义基础上之新的运用。但是,在关于对象性的反思形式方面,费尔巴哈和马克思之间存在着初始的、隐而不显的差别:前者的反思形式是直观——直观的对象性或对象性的直观,而后者则试图以一种“活动”的反思形式来掌握和运用对象性的原则理解,以便使感性—对象性以一种生动活跃的、充溢并且渗透矛盾的、具体的方式得到表现。

第二,就社会政治批判而言,马克思也一般地采纳了费尔巴哈的立足点;这个立足点总起来说就是“共同体社会”或“人类社会”,并且作为“市民社会”之原则的反面,特别是“共产主义”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无论对于马克思来说还是对于费尔巴哈来说,都是批判的,亦即对于现存社会的否定。但是,由于(或者伴随着)哲学反思形式方面的差别,费尔巴哈依照哲学直观对于“共同体社会”的肯定乃是抽象的,从而依此直观而对“市民社会”的否定也是同样抽象的;而马克思赖以进行批判的“活动”的对象性形式则开拓了一个避开这种抽象性的可能的领域:“本质的矛盾”不仅要求反对现存的“市民社会”,而且要求理解这一社会(它的分裂、对立和矛盾);进而言之,对于这一社会之批判—否定的理解,同时就包含着对它的实证—肯定的理解。因此,在马克思那里,避开上述抽象对立的可能性就在于:正像“市民社会”要被理解为“人类社会”之否定性的基础一样,“人类社会”(或人的解放)应当被理解为“市民社会”(或政治解放)的积极扬弃并与之对立的表现。

最后,由于上述两个方面,马克思开展出了一个新的理论社会科学的前景。这一前景的前提是:(1)对于市民社会之科学的肯定的承诺;(2)对于市民社会之科学的否定的批判;(3)在新的立足点或基地上实现哲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科学联合。虽则这种联合在《德法年鉴》时期远未得到真正的实现和完成,但这个前景的可能性前提却已经真实地出现了。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形成的一个大致的理论格局(或理论结构)是:政治学、经济学对于哲学的必要性,正像哲学对于它们的必要性一样;或者,共产主义对于新哲学的必要性,正像哲学对于新共产主义的必要性一样;最后,哲学—共产主义在政治学和经济学中找到自己理论前提的必要性,正像政治学和经济学之受到哲学—共产主义的批判的必要性一样。

因此,列宁把完成了的马克思主义区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共产主义——乃是完全正确的,而他把马克思主义又称作不可分割的“一整块钢板”,这是同样正确的。在不同的思想材料之融合与重组的可能性出现的地方,对于马克思来说,也就是统摄理解之整体或总体的可能性出现的地方。如果说《德法年鉴》时期的作品表明这些组成部分尚待各个完成因而也意味着总体的未完成,那么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作品还表明,除非这个理论作为总体而完成,否则它的组成部分就不可能个别地得到完成(反之亦然)。因此,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的作品中隐约地透露出来的理论格局,预示着理论上的一次巨大综合和理论原则上将要发生的重大调整。

诚然,马克思这一时期的作品无论就总体还是就部分而言,都具有“不稳定的”性质,有些甚至还完全没有发育。在哲学方面,这种不稳定性特别地表现为:得到明确表现的哲学立场与它的反思形式之间存在着距离,它们还尚未得到协调一致的发展并在理论上取得明确的概念形式。就“共产主义”原则而言,虽然它已时时被当作批判的立足点来使用,但在它与“市民社会”之基础的联系尚未得到根本的阐明以前,仍不可能完全脱开费尔巴哈式的“最高直观”或空想主义者的“理性公设”的胎胞。最后,对于市民社会的科学加以批判,特别是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还只是作为一个任务刚刚被提示出来;除开在《德法年鉴》的论文中得到一些零星的表现外,基本上还是尚未发育的。但是,对于一个理论家的思想进程来说,有什么比一个新的问题结构或一种新的理论格局更有意义呢(尽管这种意义只是在新理论的完成和实现中才得到真正的和最高的表现)?

如果说我们上面的讨论至少在一定的程度上揭示了这一理论格局在思想史上的某种必然性,那么在下面的研究中,我们则力图表明这一格局或结构在理论逻辑上的某种必然性,并按这种必然性展开它在内容上的新的充实和在原则上的新的提高。

【注释】

[1]《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3页。

[2]《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5~9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2~23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6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6~23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6页。

[7]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这一点是马克思和费尔巴哈在某种意义上的共同之处:他们的社会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是批判的,亦即把分裂和对立的等级看作是具有否定意义的东西,看作是对于真正的社会(“人类社会”)的否定。但是,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仅仅具有否定意义的东西,在马克思那里还具有对于人的现实性的某种肯定的意义——当然只是在异化范围内的肯定意义。所以马克思说,在这种分裂和对立的前提下,“个人的生活方式、个人的活动性质等等,不但不使个人成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社会的一种机能,反而使他成为社会的例外,变成了他的特权”。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2、338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8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8、340~36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5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55页。

[13]《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4~55、66、82~83页。

[14]《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6~97、112~113、276~277、346页。

[15]《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3、185~186页。

[16][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2~125页。

[17][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5~127页。

[18][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7~13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0~251、253~255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62~264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3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04、267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68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3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8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8、334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页。

[30]《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35~534页。

[31]例如,关于家庭,马克思还只是一般地说,“家庭的灵魂只能体现为爱情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4~255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页。

[33]《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9页;下,第435页:“……他是人,或者,说得更确切一些——因为费尔巴哈把人的实体仅仅置放在社会性之中——他是社会的人,是共产主义者。”

[34]我们在这里姑且采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术语,以求简要地说明问题。(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83~4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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