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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的对象化与客观性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哲学反思的规定中,主观精神是尚未对象化、制度化、客观化的精神。但精神固有的辩证法使它必然超出自身、对象化自身为某种客观知识、客观制度和客观物质的形态,成为某种“可见”的客观精神。中国哲学对意识能动性的自觉,是道德理性和道德能力的自觉,它也必须使其对象化、客观化为可见的制度和规则,在儒家的思想中这大致是称为“礼”的体系。

(二)精神的对象化与客观性

主观精神的实质是超越个体欲望的普遍的社会心理动态和趋向,就是我们常说的“人心所向”,它表现为一定时期、一定人群的普遍的实践意志。在哲学反思的规定中,主观精神是尚未对象化、制度化、客观化的精神。但精神固有的辩证法使它必然超出自身、对象化自身为某种客观知识、客观制度和客观物质的形态,成为某种“可见”的客观精神。

西方哲学在对意识能动性、主观能动性的反思中至少做出了两个最重要的历史贡献:一是发展了有关人性、意识能动性原理的客观知识的形而上学;二是发展了有关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制度建设的政治哲学。在中国、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比较研究和吸取、借鉴中,这是我们最需要留意和吸取的哲学资源。首先是对意识能动性的客观知识化。从近代西方哲学以来,西方哲学自觉到人性即意识性,人性原理即意识原理,意识和思维的规律是认识和理解世界规律的前提,至黑格尔建立了包含思想内容即世界和存在的思辨逻辑,完成了逻辑学与形而上学、思维规律与存在规律的统一。上述学说自觉地采取了概念、范畴、命题和原理的客观知识形态,把内在的、主观的意识活动表达为外在的客观知识,把似乎是有关心理学对象的知识转变为形式的和内容的逻辑学,把经验科学提升为哲学。有关意识能动性的原理和知识,作为先验的、超验的知识,虽然不能像经验科学知识那样具有经验的效准和经验的检验、证明方式,但它毕竟有系统的范畴形式,可在思辨的思想中传承、批判、改进和发展,从而有类似经验科学知识的客观进展。如,黑格尔对康德的先验逻辑的批判和变革,可以清晰地看到思辨逻辑的根据、理由、论证。这些反驳和论证不能用经验判定,但可以依据经验的类推和联想获得一定程度的理性理解。把主观能动性、意识能动性在内涵逻辑、先验逻辑、思辨逻辑中表达出来,在不同的逻辑视野、逻辑原则中批判、构建出一种知识系统,是最根本的主观精神的客观化、对象化,它以超越历史时代的形式表达了自己时代最紧迫的精神要求,是近代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留给我们的宝贵的哲学遗产。其次是近代哲学对主观精神的制度化。在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中,哲学自觉到宗教、法律、伦理和习俗等作为客观思想规范的体系原本是主观精神的对象化,它必须在主观精神的内在要求中重新理解和建构。康德认为自己的时代是批判的时代,宗教不能因为其神圣,法律不能因为其权威而免受理性法庭的批判和审查。[6]启蒙的理性法庭和理性信念具有至上的权威,它以“天赋人权”、“契约论”、“自由、平等、博爱”等理论原则,以“普选制”、“代议制”、“权力制衡”等制度设计,奠定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主导精神和制度框架,开辟了一个新的历史时代。一个国家和民族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形成,是多种社会力量斗争、博弈的结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看法,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在东西方的多数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却被披上了神秘的外衣,政治权利和制度体系被幻化成神的意志和安排。启蒙哲学的理性批判终结了神权政治的历史,完成了政治的祛魅。世俗化的政治思想把基本政治、经济和制度看做主观精神的客观化,亦即普遍社会实践意志的对象化,看做公共理性选择或阶级意志的体现。不管怎样,它不再是神秘的天意,而是需要理性思考、批判、规划和设计的对象。从此,政治生活虽然仍然有许多谋略、狡诈、欺骗和秘密,但却日益公开、理性和规范。我们所说的“政治文明”确实是人类历史上了不起的进步和成就。

中国哲学曾被说成是“早熟的智慧”,孔子、老子等伟大的哲人依据自己的阅历和经验,直觉地领悟到许多人生的真谛和高明的哲理,达到了很高的哲学境界。他们也留下了见诸文字的经典文本,这也可说是客观化的精神。但由于中国先哲对生命的领悟侧重人的道德意识的能动性,而“仁心”、“良知”“良能”的实现必得在具体道德情境中才有其正当性和客观性,而难以形成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的知识系统。这就使他们的道德格言必须在不同的情境中体会、领悟,亦即停留在主观精神的环节上,而没有发展出客观化的、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7]后学者要贴近圣人之心、“古仁人之心”,必须依据自己的阅历和经验,切己体察,努力践履,其天资纯厚、颖悟者或许接近圣人境界,从而使道统存续,不绝如缕,但终究难有哲学知识的系统性的积累和明显的历史进步。也许印度佛学传入之后,中国的形而上学语言和范畴有了极大的丰富和拓展,逻辑学、知识论、存在论等领域的分析性的概念在研究者中开始使用,但由于佛学的宗教旨趣和悟觉修炼的途径,仍然没有超出直觉体悟的主观性精神环节。

中国哲学对意识能动性的自觉,是道德理性和道德能力的自觉,它也必须使其对象化、客观化为可见的制度和规则,在儒家的思想中这大致是称为“礼”的体系。“礼”作为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总和,是人所具有的仁爱之心的对象化,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发展水平上对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合理性的普遍共识,是内在的、主观的普遍道德实践意识的对象化和制度化,是建立良好的和谐的社会秩序的精神基础。从理想性上说,因为“礼”是“仁”的客观化,具有仁心、良知的人在尊“礼”、行“礼”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规律和原理,亦即自己的道德实践意志,因而是自由的。但在孔子的时代,社会现实已是“礼崩乐坏”,“仁”与“礼”、内在的道德意识与外在的道德规范已经分裂和离异,即使是人们仍在沿袭某些“礼”的规范,也已缺少内在的敬重和真诚,所以孔子问道:“人而不仁,与礼何?”从今天的立场看,中国儒家“内仁外礼”的道德思想不仅因为历史的变化而难以实现,就其自身来说也有根本性的缺陷。首先是它缺少西方哲学对生命和精神的自由本质的意识,不仅缺少个体自由的原则,也缺少对精神生命普遍的自由本质的自觉,从而使礼法规范系统的内在的精神本体只能是人的社会性生活的自然倾向,即仁爱之心、恻隐之心等。所以,李泽厚先生说中国传统哲学是“情感本体论”。[8]没有自由本体的客观伦理规范体系,不仅不能把自由作为自己的原则和目标,也失去了正义的基础和前提。所以,从中国道家指控“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到五四时期人们说“以礼杀人”,几千年来,儒家的道德哲学一直不能得到充分的合理性论证。其次,儒家的客观伦理规范体系缺少系统的理性证明。由于缺少纯粹理论的态度和人性作为理论理性的自觉,中国传统哲学没有系统的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没有思辨的、理性的证明方法,儒家的道德推理只能直接诉诸情感体验和隐喻的论证。比如,儒家伦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由“家”及“国”、家国同构,以父子喻君臣,以家庭伦理关系构造国家法律关系。如果说父子之间确有基于血缘关系而具有的自然亲近倾向,而让人们对高居庙堂之上的君王也同样亲爱,则明显是牵强附会、生拉硬扯。外在的、客观化的制度规范和伦理规范缺少内在的、主观精神的根据,用马克思的说法是精神的异化,从后现代的权力分析看,则是暴力和恐惧。最后,由于缺少理性的根据和证明,儒家的客观伦理规范体系必定成为封建专制的意识形态。如果多少唤醒其内在的主观精神的依据,只能发展和实施一种教化统治者的教化哲学。孔子、孟子周游列国,苦心孤诣地规劝君主们施仁政、爱人民、保社稷,尽管有时也用功利主义的诱导,如说“仁者寿”、“仁者无敌”等,但鲜有成效。我们今天说孔子是“丧家狗”,他丧失的精神家园是由内在主观精神充实的客观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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