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自觉于两大功能的“反思”中
费孝通把“文化自觉”通俗地规定为“生活在既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28]。尽管,文化在本质上体现着“为我而存在的关系”;然而,文化一旦形成,对于构建文化的主体而言,仍然存在着对其是否有“自知之明”的问题。一旦失去了“自知之明”,文化就会以异己的方式发生作用。文化对人的作用是双重的,既能赋予人以自由,又能造成对人的压抑、破坏和毁灭。
黑格尔认为自由和必然相互包含。由此可以认为:必然会向自由转化;自由也会向必然转化。“把在本质上自由的实践活动作为其内在环节的人类社会及其历史的规律,表明着自由向必然的转化”;作为实践结果的为我之物,具有物质形态,因而“必然与他物之间相互作用,且发生着遵循物质运动规律的变化,成为必然世界的组成部分,也表明着自由向必然的转化”。这两种情况都“要求人们加以认识和掌握,否则就会作为异己的力量现实地发生作用”[29]。之所以需要对文化有“自知之明”,就在于作为为我之物在本质上体现着自由的文化,又同时体现着自由向必然的转化,需要对之进行再认识。
而对文化的“自知之明”,不仅在于费孝通所说的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30],更在于要对文化的两大功能进行黑格尔所谓的“以思想本身为内容”的“反思”[31],从而不使之异化。从马克思哲学的观点来看,“以思想本身为内容”的“反思”就不仅是思想的而且是物质的即实践的,唯有这样才能正确地理解“反思”是文化自觉的基本途径。
由于精神性文化尤能体现文化“改造自然”功能的能动性和尤能体现文化关照主体以达到“自我意识”功能的能动性,下面我们就集中对精神性文化两大功能的能动性进行反思。
其一,对精神性文化“改造自然”功能的能动性进行反思。
精神性文化“改造自然”功能的能动性与实践的“普遍性品格”和积淀为制度的社会交往方式的观念形态联系在一起。对文化改造自然功能的能动性进行反思就是对精神性文化中所凝聚的普遍性品格和制度的能动性进行反思。
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普遍性品格是无限的,这是精神性文化改造自然功能的能动性之源。然而,如何正确地对待这个无限性就成为文化能否自觉的根据。如何正确地对待这个无限性在哲学上就是“精神如何转化为物质的问题”。在“对于物质可以变成精神,精神可以变成物质这样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飞跃现象”[32],既不能低估精神的作用,也不能夸大精神的作用。
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更多的是有过夸大精神作用的思想。从“大跃进”的口号如“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只怕想不到,不怕做不到”等中就可以看到这种对于精神能动性的夸大。这种夸大精神能动性作用的倾向在“文革”期间则进一步发展为“拜观念教”。“拜观念教”这个术语是在“拜物教”术语的启示下提出来的。精神的能动性一旦被夸大,尤其是与以个人崇拜为表现形式的教条主义结合起来,观念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就表现为颠倒了的虚幻形式,“拜观念教”也就产生了。
制度文化以制约人们交往方式的形式影响着人们的实践活动,这种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超越或落后于生产力的时候,前者就会成为后者发展的桎梏。马克思把财产关系理解为“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33],即财产关系就是以法律制度形式体现出来的生产关系。推而广之,实践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以制度的形式体现出来。由此给我们的方法论启示是:制度超越或落后于实践活动,前者就会成为后者发展的桎梏。因此,如何正确地对待制度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文化能否自觉的根据。
在共和国历史上,我们曾长期地认为我国社会形态跨越了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从而处在社会发展第五个形态即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社会主义在社会制度层面上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然而,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发展“三阶段说”,尽管中国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从而避免“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灾难性的波折”[34],但不能超越“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35]的商品经济社会形态。这就是说,“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后的社会主义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之上的,即不是‘经过长期阵痛’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出来的社会形态,而是‘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积极成果’而建立的社会制度”[36]。不搞清楚跨越“卡夫丁峡谷”后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与“经过长期阵痛”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出来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重大区别,正是共和国建立后所犯错误的理论根源。
其二,对精神性文化达到“自我意识”功能的能动性进行反思。
精神性文化的“普遍性品格”,尤其与符号相联系,是关照主体以达到“自我意识”功能的能动性之源。精神性文化的“普遍性品格”一般与前面提到的以社会化形式存在的“第三世界”相联系,具有脱离个体意识的客观性,并具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如何正确地对待这个“第三世界”中所体现的“普遍性品格”在关照主体以达到自我意识功能的作用,就成为文化能否自觉的根据。
宗教的产生正是人们把精神性文化的“普遍性品格”关照主体以达到自我意识功能异化的典型体现。人们通过精神性文化的“普遍性品格”达到“自我意识”,例如通过体现为“普遍性品格”的禁忌即“某些行为必须避免——我们在这里发现的是各种禁令”,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从而达到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对此,卡西尔说:“禁忌体系尽管有其一切明显的缺点,但却是人迄今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取消这种复杂的禁止体系“就意味着完全的无政府状态”,因为“它是整个社会的基石”[37]。然而,这种禁忌体系完全是以一种宗教情感体现出来的。对于上帝也是如此,对此费尔巴哈说:“上帝之意识,就是人的自我意识”,“上帝是人的公开的内心,是人之坦白的自我;宗教是人的隐秘的宝藏……,是人最内在的思想自由,是对自己的爱情秘密的公开供认。”然而,这“并不是说信宗教的人会直接意识到他的关于上帝的意识乃是他自己的本质之自我意识,因为,宗教所固有的本质正是以缺乏这种意识为基础。”[38]这种普遍性品格在关照主体以达到自我意识方面的异化正是对文化自觉的否定。
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体现着精神性文化关照社会主体以达到“自我意识”功能的能动性。由此,如何正确地对待社会心理与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就成为文化能否自觉的根据。
社会心理是社会自我意识的“本真”体现,然而作为“处于混沌状态的自发社会意识”[39],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这就是社会心理的两重性。意识形态尽管是“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40],尽管体现了“真正是社会的头脑和社会的心脏”[41]的思想意识,然而毕竟“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像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42]。这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两重性。社会心理和意识形态的两重性就决定了社会自我意识的实现必然体现在曲折的螺旋式的过程中。片面地夸大社会心理或意识形态在社会自我意识的能动作用,把社会心理和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任一片段或阶段凝固化,都会产生拜观念教和制度崇拜。如果说,拜观念教在精神性文化改造自然功能的能动性方面,意味着夸大精神的作用;那么,在精神性文化达到自我意识功能的能动性方面,则意味着社会自我意识可以超越社会存在而发生作用。如果说,制度崇拜在精神性文化改造自然功能的能动性方面,意味着夸大交往方式对于实践活动的决定作用;那么,在精神性文化达到自我意识功能的能动性方面,则意味着社会自我意识可以任意地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这些都意味着对于社会自我映现所形成的异化,而异化正是对文化自觉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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