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生活因素与社会历史规律
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动态过程来考察,社会系统内在的隐结构关系就是作为社会生活内部的客观必然性或客观规律以“隐秘”的方式决定着社会生活现象各种可能的变化趋势。当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引起某一方面因素发生变化时,这个因素就会按照它与其他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关系,引起其他因素产生相应的变化,而不管这些相应的变化是否符合人们的目的。例如,欧洲16世纪以后,在手工业行会组织中逐渐产生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把资金、劳动力集中起来的工场手工业组织,并由此促进了机器工业的产生。当初这样做的工场主,只是考虑到这种生产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加速财富的增殖,并没有想到这种生产方式的改变竟然引起了他们与封建制度的矛盾,更不会想到,此举成为引起欧洲数个世纪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发生革命性变革和社会文化更新的深刻根源。由此可见,所谓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固然是内在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或生活实践的规律,但它作为社会系统中的各种社会生活基本因素之间的关系只能发生在人们的共同生活或共同活动的层面上,也就是发生在社会结构的层面上,而不可能还原为个人的生活或活动。正因为这一点,社会历史规律对于个人来说,才是一种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的实践论历史哲学就是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出发,也就是从人们的感性的物质生产活动出发揭示并论证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存在。马克思认为,“一切形式的人类生产都具有某些不变的规律或关系”,这种规律表现为一定生产方式的性质,从而也就是这种生产方式的自然规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生产方式本身是历史的,它的性质和这种性质的自然规律也是历史的。为此,马克思确信,“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并明确指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9]
1.物质生产活动及其内在要素
社会历史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的,而人的基本的历史活动就是人们每日每时都在进行着的物质生产活动。这种活动是全部社会生活及其历史发展的现实基础,历史规律就是内在于这种活动的一般规律,亦即蕴含在生产活动的内在结构和矛盾关系中的规律。当然,现实的社会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因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但是,从理论上考察社会的生产活动和经济结构及其内部的一般规律,就不能不对一切时代的社会生产的基本因素和共同特征进行抽象和概括。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生产的一切时代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10]为此,马克思首先从生产劳动的“一般形式”上剖析生产劳动的一般性质和内在要素。
从生产劳动的一般性质上看,生产劳动首先表现为人和自然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11]这就是说,劳动并不像黑格尔所理解的那样是理念现实化或自我意识运动的一个环节,而首先是一种表现为自然力之间相互作用的感性物质活动。这种劳动的一般内容是创造使用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在这个意义上,“实在劳动是自然和人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并且作为这种人类生活的自然条件,它不依赖于人类生活的所有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它是所有社会形式所共有的。这也适用于一般形式的劳动过程,这种劳动过程一般只是活劳动,并分解为自己特殊的要素,而这些要素的统一就是劳动过程本身,就是劳动通过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材料”。[12]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概括为“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3]因而劳动的一般过程就表现为劳动者运用一定的劳动资料(其中主要是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的过程。这个过程直接表现出来的是人和自然的关系,即所谓“生产力”或人按照自己的需要占有自然物质的能力。毫无疑问,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是生产活动的能动的主体,没有劳动者的使用和操纵,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不会自动地相互作用,没有人的发明和创造,劳动资料也不会自行改造和更新。但是,标志生产力现实水平和状况的则不是劳动者本身,而是劳动者所运用的劳动资料,特别是其中的劳动工具。“劳动资料使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劳动者直接掌握的东西,不是劳动对象,而是劳动资料。生产工具系统作为一种现实的手段,本身是对自然物质和能量的利用,亦被自然物质的属性和规律所限定。这种限定表明,对于物质性的界限只能用物质的力量来超越,人们在怎样的程度上超越了物质性的界限,不是取决于人们的想象,而是取决于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了超越界限的物质力量,而这又取决于人们把握自然物质的属性和规律的深度和广度。因此,人们运用生产工具改造自然的活动虽然是一种自主的自由的活动,但其现实形态必然表现为各种物质力量合乎规律的相互作用,即一种物质的活动。无论劳动主体在劳动中有什么样的目的、愿望,处在何种心理状态中,只要他使用某种劳动资料,他的活动方式就必须符合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质,而不是取决于他的主观状态。也就是说,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质决定了劳动主体的劳动方式,决定了劳动者“怎样生产”,因而也就决定了社会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和状况。劳动者只有在改进了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质,或者创造出新的劳动资料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推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此,马克思把劳动资料看成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14]在生产过程中,正是由于劳动资料对劳动主体具有这种客观制约性,生产力才不是人们能够任意选择的客观物质力量。
生产劳动又是以人们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社会性的活动,因此生产活动一般形式既包含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又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最一般的含义就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至于这种活动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则是无关紧要的”,[15]也就是说,无论在何种历史条件下,生产劳动都必然是一种社会性的共同活动,在一定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前提下,才会有人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交往关系就是所谓“生产关系”。
由于任何形式的社会生产,都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为前提,因而生产关系必然要通过人与物的关系表现出来。这些生产关系大致可以区分为两个基本层次:其一是由生产过程中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质和劳动对象的客观属性直接决定的生产者之间技术上的交往关系,即生产的技术关系;其二是以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的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即生产的经济关系。
生产的技术关系同制造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相联系,直接构成了生产过程中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结合方式,构成了生产劳动的组织方式和生产管理方式,从而决定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技术性质。由于这种技术关系所采取的具体形式直接取决于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质和劳动对象的客观属性,因而它不以任何个人或社会集团的经济利益、经济目的为转移,而是同社会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和状况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经济利益怎样,也不管生产的目的是什么,生产活动的社会结合方式、劳动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都只有在符合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质和劳动对象的客观属性的情况下,才能使既得的生产力充分发挥出来。例如,在自然经济中,以手工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就决定了农业劳动的个体方式,而在大机器工业中,生产活动则必须采取直接集体的组织形式。
生产的经济关系是以人们的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为核心的交往关系。经济利益的实现是生产活动的直接动机和目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16]这种经济关系存在于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基本环节所构成的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总体过程中。具体地说,包括人们对生产条件、劳动产品的占有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经济关系表现为人们在生产中创造出来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也就是对各种生产要素的获得,从而也就是生产者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成为生产者即成为生产主体的先决条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一般地决定了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的经济地位和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如在原始社会中,生产资料为全体氏族成员共同占有,这就决定了氏族成员在生产中具有平等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平等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在私有制社会中,生产资料归个人占有,使个体成为生产的直接主体,但私有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成员的两极分化,使财富日益聚敛在少数人手中,而使大多数社会成员丧失生产资料,其结果必然导致生产主体的分裂和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的分离,并在经济结构中产生出经济利益根本对立的两大社会集团,即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在这两大阶级之间出现不平等的奴役和被奴役、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总之,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人们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就根本不同。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一般形式的分析可以说就是对人类生产劳动的抽象理解。按照这个抽象理解,劳动过程的一般形式不是指人类在其社会生活的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历史的生产关系,而是劳动为了作为劳动起作用在一切社会生产方式中都必须分解成的一般形式和一般要素。这个理解在于说明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生产劳动本身的内在规定性,特别是说明生产劳动才真正是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所共有的最基本的因素,即历史的基本因素。它表明,历史的基本因素并不存在于人们纯粹的思想或观念中,而是存在于人们的感性的物质生产活动中,“每个个人和每一代所遇到的现成的东西: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他们神化了的并与之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这种基础尽管遭到以‘自我意识’和‘唯一者’的身分出现的哲学家们的反抗,但它对人们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却丝毫也不因此而受到干扰”。[17]它同时也表明,历史的基本因素也不存在于自在的自然中,自然条件或自然因素只有作为人的劳动的对象或成为人的劳动资料从而扬弃了自在性和外在性进入到人的生产劳动中,才能作为生产过程的基本要素而成为历史的因素。
2.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及其规律
生产劳动本身所包含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即生产方式。其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即生产力与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即生产关系构成了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由于生产活动作为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是为所有社会形式所共有的,因而生产方式所包含的这一矛盾也必然是贯彻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基本矛盾,对于人类历史来说具有最高的普遍性,“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18]正是这个矛盾决定了社会历史的合乎规律的发展过程。
从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上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根源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的本性。生产力始终是有用的具体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19]因此,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在一般意义上就是指劳动过程的一种变化,这种变化能够缩短生产某种产品的社会必需的劳动时间,从而使较小量的劳动获得生产较大量使用价值的能力。这样,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20]应当说,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为了满足自身的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总是谋求最大限度地占有自然,因而也总是谋求用较短的时间和较少的劳动量生产较大量的使用价值。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劳动管理的改善等诸多因素都是为这个目的。只要人类不终止生产,生产力就必然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如马克思所说:“不管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怎样,它必须是连续不断的,或者说,必须周而复始地经过同样一些阶段。一个社会不能停止消费,同样,它也不能停止生产。因此,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从经常的联系和它不断更新来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21]
生产关系是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因此,生产力的发展也必然在客观上要求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交往形式。由于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的发展,因而当生产活动采用新的劳动资料时,客观上首先必然要求按照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质形成新的劳动组织形式。显然,劳动组织形式是否适合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质直接决定了生产的效率能否达到劳动资料所应有的技术效率,从而也决定了人们业已获得的改造自然的物质力量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如果没有与新的劳动资料相适应的劳动组织形式,这种劳动资料所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就只可能处在潜在状态,而不能变成现实。然而人们能否按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起来则不仅取决于生产手段的技术性质,而且还取决于人们能否“合理地”占有劳动的条件和成果,取决于劳动条件的占有方式和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或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这意味着,新的生产力要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就必然要求一定的经济形式与其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所采取的形式有利于或至少不妨碍新的劳动组织形式或技术交往形式的形成时,那么新的劳动组织形式或技术交往形式就会比较顺利地产生,从而使既得的生产力充分发挥出来,有效地扩大人们的物质利益;如果经济关系所采取的形式不利于新的劳动组织形式的形成时,它就会妨碍新的生产工具的使用或者使之不能充分发挥其技术效率。总之,在人们的生产活动中,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中介系统——生产工具作为物化的生产力,它的技术性质客观上要求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劳动组织形式,而这种组织形式又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形式。
从历史上看,任何一种形式的生产关系都必然是适应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而产生的。但是,同不断发展着的生产力相比,一定形式的生产关系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主要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拾级而上逐步提高的过程,当一定形式的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建立起来以后,它也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不会随着生产力的任何一次微小的进步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便新的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改变了劳动者之间技术上的社会结合方式,但只要不从根本上冲击由经济关系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生产关系就能保持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状况相适应的状态。此外,任何形式的生产关系都具有的一定的自我调节的能力。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关系可以在根本性质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局部环节的调整或改革,从而保持生产关系总体上的稳定性。但生产关系的稳定性毕竟是相对的,它的自我调节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生产力的发展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发生了质的飞跃,生产关系就会从同生产力相适应转变为不适应。这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最终从根本上革新了劳动资料的技术性质,相应地也就要求改变生产者之间技术上的社会结合方式或劳动组织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既定的生产关系完全不利于新的社会结合方式的形成,它就不再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社会形式,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这样,生产力的发展在客观上就要求改变生产关系的形式和性质,建立起同自身发展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关系。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历史发展具有的一种规律性,这个规律体现为“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22]这个交往形式的历史发展序列表明,“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23]
在目前学界,这个规律被表述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这个表述没有大的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生产关系是否“一定要”适合生产力,不是单独由经济结构的客观性质来说明的,而必须同时由社会主体的生产动机和目的来说明。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主体具有追求生产力的扩大和发展的意志和目的时,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才能成为一种规律。当然,无论从生产活动的经济学意义而言,还是从其人本学意义而言,社会主体必然会不断追求生产力的扩大和发展,不会放弃已经获得的生产力。但从经济结构的客观关系上来看,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状况,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甚至破坏生产力的进步,同样是合乎规律的结果,虽然这种结果是消极的。
3.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及其规律
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活动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不仅合乎规律地决定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的历史交替,而且合乎规律地决定了社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历史发展。他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4]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是通过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来加以论证的。
所谓经济基础是指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的经济结构。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在一定社会中主要是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因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25]所谓“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政治结构和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或意识形态结构。上层建筑的基本功能就是维护和巩固自己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就是运用国家机器有组织地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制度、法律和法规,也通过意识形态的动员和论证,把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形成经济显结构或经济体制,把个人和经济组织的经济、社会行为置于体制的规范体系的制约之下,以确保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稳固性和这种生产关系对其他一切关系的支配地位。上层建筑的基本功能表现出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所指出的那样:“从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产生:第一,一定的社会结构;第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人们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精神方式由这两者决定,因而人们的精神生产的性质也由这两者决定。”[26]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关系主要体现在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中,也就是体现在历史冲突中。当一定形式的经济关系不利于形成新的劳动组织形式,或者说不利于产生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形式时,能否通过变革既定的经济关系来解决经济结构内部的这一矛盾?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不能从经济结构本身去寻找,而必须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特别是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去寻找。因为,如果新的劳动组织的形成不需要改变既定的经济形式或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这种劳动组织形式就可能比较顺利地产生,如欧洲社会早期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简单协作手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之所以能够在封建社会经济关系中发展起来,就是因为它们在一开始并不与封建的经济关系直接冲突。然而,当新的劳动组织形式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既定的经济关系时,问题就变得复杂得多。
社会生活是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中有组织的共同生活。然而人的存在和人的活动的社会性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必然性,而是一种社会的必然性,也就是必然存在着制约个体活动,协调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社会交往活动。这种交往活动的特征是在群体的共同生活中形成实际上或名义上代表群体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来统一地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共同生活的社会权力,并在共同生活中确立个体对社会权力的服从关系。这是为了交往而进行的交往,是人类生活的社会性的集中体现。一定形式的经济关系如果要避免被社会成员或社会集团的任意行为所破坏,就必须通过社会的权力机构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这就是说,要变革既定形式的经济关系,就必须相应地变革社会上层建筑的既定性质,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力废除旧的经济制度和维护旧经济关系的政治制度,并把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的经济形式规范化、制度化。
然而,一旦涉及上层建筑的变革,这个过程在历史上就往往会导致大规模的历史冲突。在私有制社会产生以后,社会成员就分裂为在经济利益上根本对立的社会集团,即社会阶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和丧失生产资料的被剥削阶级。一定形式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成为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和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相应地,社会权力也演变为政治权力,产生了国家这种政治暴力机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对社会物质资源的控制获得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国家的权力机构代表这个阶级的利益,把这个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形式法律化、制度化,并运用全部国家机器来维护这种经济关系。这就意味着,在阶级社会中,一定形式的经济关系是统治阶级全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之所在,改变这种经济关系就等于使这个阶级丧失全部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力的发展要从根本上变革既定的社会经济形式,就必然要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发生利益冲突,除非社会的政治权力转移到代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阶级手中,否则变革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这就是说,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彻底变革既定的社会经济形式时,也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维护既定经济形式的上层建筑,形成有利于新的经济形式得以产生的社会的政治体系和意识形态体系。这意味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的解决必然同时也是经济基础的变革要求与维护旧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解决。因此,“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7]
总之,社会系统内在的、客观的结构关系构成了社会系统演化的动态过程或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的客观规律。从社会有机系统的整体过程上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规律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基本的规律。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历史规律”。尽管世界上不同的民族或国家,或者同一民族或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其社会生活有着十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和历史形式,但只要不能否认人们的社会生活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那么就不能否认上述支配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规律。当然,对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包括基本规律的认识远没有完结,但是只要我们不是浮于社会生活的表皮上,而是持续不懈地透过社会生活现象去研究社会系统的隐结构关系,我们对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认识,就会日益深入,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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