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讲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最大派别法兰克福学派最新发展态势如何?
无疑,法兰克福学派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历时最长、人数最多、组织最严密、影响最大的一个派别。人们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关注与研究往往集中于对法兰克福学派的关注与研究。在这一讲中,我们着重讲一讲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的最新发展态势。
在几十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经历了三期发展:第一期发展,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60年代末,以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等人为代表,侧重于批判理论构建与工业文明批判。第二期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这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以前期哈贝马斯为代表的规范性研究,侧重于批判理论重建与现代性批判;二是以弗里德堡为代表的经验性研究,侧重于批判理论个案研究与现实问题解决。第三期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以后期哈贝马斯、霍耐特、奥菲、维尔默为代表,实现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在这里,将讲述后期哈贝马斯、奥菲、维尔默,尤其是霍耐特对批判理论最新发展的贡献。
一
应该说,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始于哈贝马斯。20世纪60年代初,他就系统研究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die bürgerliche 9ffentlichkeit)的产生、结构、功能、转型等问题,并将公共领域范畴置于古典政治哲学比较开阔的视野中进行跨学科探讨(1);不仅如此,他还分析了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社会哲学的关系、自然法权与政治革命的关系,以及黑格尔政治哲学思想。后来,哈贝马斯又研究了道德发展与自我认同的关系,尤其是考察了后期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问题。但这些研究在前期哈贝马斯学术视阈中仅处于边缘地位,即政治伦理向度在前期哈贝马斯思想中不处于核心地位。不过,后期哈贝马斯的侧重点转向了政治伦理问题。可以说,话语伦理学、商谈政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
无疑,交往理论是话语伦理学的基础,话语伦理学是交往理论在伦理学领域里的拓展。尽管哈贝马斯对社会行为的划分不是从伦理学角度提出的,但却具有伦理意义。“就交往行为而言,在一定的意义上,哈贝马斯就把它看作是一种伦理行为,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就是以一定的交往主体的道德资质为前提的。因此,在伦理学意义上,哈贝马斯的行为类型实际上为我们提示了一种新的伦理行为研究类型。”(2)这样,理解交往行为就成为理解话语伦理学的前提。所谓交往行为,就是指至少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通过语言或其他媒介所达到的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行为,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或其他符号为媒介通过没有任何强制的诚实对话而达成共识、和谐的行为。他认为,交往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是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它们是交往合理性得以重建的前提条件。交往合理性以语言行为为基础,以交往过程中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协调为基本机制,以达到交往主体之间的共识为目标。因而交往合理性不仅注重交往行为的可能性与目的性,而且把道德诉求视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这样,交往合理性就是交往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从而也是话语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
如果说交往理论是话语伦理学的基础,那么,普遍化原则与话语伦理原则就是话语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哈贝马斯指出,道德规范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不在于缔约双方的非理性意志,而在于由理性所产生的、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接受质疑的规范认同。这些规范有效性要求具有假定意义上的认知性,即:规范有效性要求可以用参与者通过商谈达成的共识来加以论证。通过论证,就产生了一种关于接受某个规范建议,并体现一种理性意志的共识。由于所有参与者原则上都有机会参与实际商谈,所以这种话语的合理性就在于:被提高到规范地位的行为期待在没有相互欺骗的情况下使共同利益具有正当性。所谓普遍化原则,就是:“每个有效性规范必须满足这个条件,即该规范的普遍遵守对于每个具体的人的利益满足所可能产生的预期结果与附带效果,能够为所有参与者非强制的接受。”(3)在哈贝马斯看来,从普遍化原则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每个论证的参与者原则上都能够在行为规范的可接受性上达成共识,因为把普遍化原则作为论证原则引入伦理学中。作为话语伦理学的第二个基本原则,话语伦理原则是指,对作为实践话语者的所有参与者来说,每个有效性规范都会或将会得到他们的赞同。总之,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就是通过这两个基本原则,即普遍化原则与话语伦理原则的论证而臻于完备的。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是一种建立在交往合理性基础之上的、具有认知主义特征的道德普遍主义,是一种以普遍化原则与话语伦理原则为核心的规范伦理学,是一种具有康德先验主义色彩的形式主义义务论。应当肯定,哈贝马斯强调交往合理性、话语伦理普遍性、道德规范有效性,这是自《正义论》以来,在当代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回归过程中,道德普遍主义的又一次强力张扬,可以说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开辟了当代伦理学研究的新视野,甚至可以说实现了规范伦理学的范型转换。不过,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贡献与缺陷是并存的。但无论如何,话语伦理学是后期哈贝马斯政治哲学,即商谈政治理论的一个基准点。商谈政治理论是哈贝马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思考的重点,这体现在《事实与价值:关于法权的和民主法治国家的话语理论》(1992,以下简称《事实与价值》(4))、《包容他者:政治理论研究》(1997,以下简称《包容他者》)等文本中。
简单地说,《事实与价值》对批判理论第三期发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1)将交往理论视为法权话语理论基础,并试图澄清交往理论的多元主义特征。哈贝马斯强调,现代性的自我理解不仅存在于普遍主义道德意识的种种证明中,而且存在于民主法治国家的自由建制中。因此,法权话语理论就是要对这种自我理解进行重构,以便保护自己的规范内核既能抵制科学主义还原,又能抵制审美主义同化。尽管自20世纪以来,人们对理性的本质主义信念已经荡然无存,但已经意识到自身有种种不确定性的现代性更加依赖一种程序合理性概念。这样,哈贝马斯首先在基础层面上阐发事实与价值关系,或者说,在交往理论基础上阐发法权话语理论,并试图澄清交往理论经常被人低估的多元主义特征——对于哈贝马斯来说,这的确是一个新提法。(2)运用话语伦理学阐发法权话语理论内容,并重新阐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多元主义社会中,法律规范的合法性根据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在这里,宗教、形而上学世界观、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瓦解了,所以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显然是由民主的立法程序提供的。因为民主的立法程序确保政治意志形成过程具有商谈性质,从而论证了这个假设:从正当程序产生的结果,多多少少是合理的。哈贝马斯指出,道德与法律都是用来调节人际关系冲突的,而且它们都应该平等地保护所有参与者和相关者的自主性。然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有不同的指称对象,调节不同的事情:道德保护个体的人格完整,法律保护法权共同体成员的人格完整,并且它们调节问题的外延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后形而上学论证基础上,法律与道德应该协调一致,两者具有互补性。(3)阐发话语民主理论的商谈原则,提出程序主义法权模型。在多元主义社会中,要在素不相识的人们之间建立起具有道德律令性质的相互尊重关系,法律仍然是唯一的媒介。所以说,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存在一种内在联系而非历史的偶然联系。通过获得法权形式,商谈原则就转化为民主原则。所谓商谈原则就是,“只有那些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之参与者——都可能同意的行为规范才是有效的”(5)。在程序主义法权模型中,一个富有生机的公民社会与一种健全的政治公共领域必须承担相当一部分的规范期待。这样,哈贝马斯就在澄清“商谈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k)概念的基础上,从合法性角度讨论了话语民主理论,将话语伦理学普遍化原则发展成为话语民主理论商谈原则,并提出了超越现代资产阶级形式法与当代福利国家实质法的、程序主义的法权模型。
《包容他者》对批判理论第三期发展的贡献主要在于:(1)进一步阐发对差异十分敏感的道德普遍主义。在哈贝马斯看来,“对差异十分敏感的普遍主义要求每个人相互之间都平等尊重,这种尊重就是对他者的包容,而且是对他者的他性的包容,在包容过程中既不同化他者,也不利用他者”(6)。就是说,包容他者意味着消除歧视,平等尊重每一个人,包括陌生人、边缘群体。(2)强调话语理论更适合把握道德直觉观念。哈贝马斯在肯定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上,对其政治自由主义进行了批评,并力图将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与自己的康德式共和主义区分开来,强调话语理论更适合把握他们共同关注的道德直觉观念。(3)进一步拓展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观念,并探讨在全球范围内及一国范围内的人权承认问题。他指出,在多元主义社会中,文化生活方式、民族共同体、宗教信仰与世界观越来越多元化,多元文化矛盾日益尖锐,政治文化统一性与亚文化多样性矛盾越来越突出;民族国家中潜藏着共和主义与民族主义冲突,它将无力应对多元文化背景下社会分化与全球化问题,最后民族国家丧失了国际国内主权,成为一个跨国共同体;世界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风险共同体”(Risikogemeinschaft)。在这种背景下,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问题越来越迫切;国际人权承认问题日益凸显;主流政治文化压制少数民族文化倾向遭到抵制。针对泰勒的社群主义观点,他认为,承认政治应当能够保障不同亚文化、生活方式在一个法治国家内平等共存;没有共同体的权利与生存保障,承认政治也应该能够贯彻下来。(4)在阐发三种规范的民主模式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关联,完善商谈政治理论。他认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民主进程作用的不同理解,从而导致了三个不同,这就是:关于公民地位的理解不同;关于法权概念的理解不同;关于政治意志形成过程本质的理解不同。商谈政治理论吸收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的优点,将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融合起来。这种程序主义民主理论在协商、自我理解话语与正义话语之间建立起了内在关联。因此,商谈政治理论作为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观念,有助于揭示人民主权与人权同源同宗这一事实。可见,哈贝马斯的商谈政治理论试图超越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对立,并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争表征为人权与人民主权之争,进而将关涉正义问题的商谈规则与论证形式视为民主政治的核心。但是,商谈政治理论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协调这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它承认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事实;另一方面,它强调公民之间通过非强制的自由商谈达成政治共识的可能性。
二
如果说,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与商谈政治理论开启了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那么,奥菲的福利国家危机理论、维尔默的民主伦理学就对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奥菲对批判理论第三期发展的贡献,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经验研究层面,侧重于现实问题的个案研究;二是规范研究层面,侧重于福利国家的系统分析。这两个层面都涉及政治社会学与社会政策,这就是奥菲的研究重心。不过,奥菲对这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其福利国家危机理论。奥菲最初的思想与法兰克福学派极权主义分析有着密切的联系,目的是为了分析后期资本主义政治权威与危机控制问题。在分析民主国家保障资本整体利益时,他提出了危机控制与结构选择概念。前者是为了说明国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角色,后者是为了说明民主国家的阶级实质。正是这种经济分析与政治社会学分析的结合,促使他致力于福利国家的系统分析与批判,并提出了福利国家危机理论。
奥菲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有四个结构性特征:一是国家被排斥在生产组织与私人资本配置之外,因而国家对资本积累的影响只能是间接的;二是国家与生产分离使得国家的继续存在与活动,建立在直接控制领域之外形成的税收基础之上;三是由于资本主义既不能自我调节又不能自给自足,这样国家就必须创造与维持资本积累的必要条件;四是鉴于排斥与依赖的不稳定结合,因而国家能够代表资本发挥作用的合法性前提就在于:国家能够使资本需要与民族利益等同起来,并且既能维持、促进资本积累过程又能尊重私人资本。这实际上是福利国家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排斥原则、维持原则、依赖原则、合法性原则”。在奥菲看来,福利国家必须在维持、促进资本积累过程的同时,保障民主的合法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资本主义系统,即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文化系统的正常运转。但是,福利国家的矛盾使得经济危机倾向可能在财政危机中达到顶峰,资本主义的根本危机在于国家中。“福利国家令人尴尬的秘密在于:尽管它对资本积累的影响很可能是破坏性的(如保守主义分析所着重强调的那样),然而废除福利国家所带来的影响将简直是毁灭性的(这一事实则为保守主义分析所系统地忽视)。由此产生的矛盾就是:尽管资本主义不能与福利国家共存,然而资本主义又不能没有福利国家。”(7)
总体说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奥菲对劳动市场与合理化、福利国家与失业、现代性与资本主义等问题进行了出色的研究,尤其是提出了关于国家批判的系统分析理论。尽管存在某些缺陷,譬如不能揭示国家、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能说明国家是否有相对自主性,并由此不断地退向了还原主义;但是,他把资本主义国家视为资本积累与民主合法性所需的政治权力制度形式,可以被看作是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贡献(8)。
作为阿多尔诺、哈贝马斯的学生,维尔默与传统批判理论,尤其与第二代批判理论有着密切的学术关联。因而可以说,维尔默是法兰克福学派中一个承前启后的人物。这样,在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发展史上,维尔默就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维尔默主要有三方面思想:一是对传统批判理论继承和改造,以及对批判理论规范基础进行重建;二是阐发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辩证法,建构后形而上学现代性理论;三是对话语伦理学进行修正,阐发政治审美文化观、民主伦理学构想、“自由的社群主义”政治哲学,这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
就第一方面思想而言,维尔默与前期哈贝马斯至少有四个共同点:一是都认为早期批判理论陷入了悲观主义文化批判,因而缺乏规范基础;二是都认为早期批判理论仍然处在主体意识哲学框架中,沉溺于工具理性批判,从而不能正确对待现代性;三是都认为现代哲学话语需要引入新的思维范式,用语言交往哲学代替主体意识哲学;四是都强调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在重建现代性哲学话语中的重要作用。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哈贝马斯创立交往理论,重建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但维尔默只是利用交往理论改造阿多尔诺乌托邦救赎美学,认为对阿多尔诺美学改造的关键,是使美学视阈从主体意识哲学转向主体间性语言哲学;并认为对美学现代性来说,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重建艺术与生活关系。
就第二方面思想而言,维尔默与前期哈贝马斯也有两个共同点:一是都对现代性哲学话语进行反思,不过,维尔默一方面坚信现代性的哲学思维;另一方面又是彻底的理性批判思维。二是都看到了后现代主义的两面性,即维尔默一方面对后现代性寄予了同情;另一方面看到了其局限性:社会理论视角的缺乏,并陷入了怀疑主义的理性批判。维尔默认为,在西方思想史上,主体理性批判模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弗洛伊德为代表的主体意识的心理学批判;二是尼采、霍克海默、阿多尔诺、福柯为代表的工具理性、同一性思维的社会哲学批判;三是以后期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语言哲学批判。尽管前两种形式的批判功不可没,但总体上没有摆脱主体哲学的框架;只有第三种批判形式才真正突破了主体哲学限制,为重建后形而上学理性观和后形而上学主体概念提供了出路。在这里,尽管维尔默与哈贝马斯有些差异,但他与交往理论有着惊人的相似,这主要在于,维尔默重新获得了要求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联系在一起的批判理论的历史视阈。
如果说维尔默的前两方面思想,总体上还处于前期哈贝马斯的思维框架内;那么第三方面思想则是维尔默的创见。当然,与霍耐特借助杜威的民主伦理学不同,维尔默的民主伦理学则是从托克维尔那里寻找思想资源。
毫无疑问,自马基雅维里、霍布斯以来,政治合法性问题就成为政治哲学核心问题之一。关涉现代自由民主宪法秩序命运的政治现代性问题,在现代性话语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自由与民主(平等)之间的张力则构成政治现代性问题的核心。当代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政治合法性问题展开的,或者说,本质上涉及个人自由与公共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市场秩序与政治民主秩序关系问题。在《现代世界的自由模式》、《民主文化的条件:评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人权与民主》等文本中,维尔默分析了个人主义自由观与社群主义自由观的内在分歧,并站在“自由的社群主义”立场上,对黑格尔、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进行了批评,认为他们由于缺乏实际的民主体验,而没有看到作为个人自由与公共自由中介的民主伦理生活形式。在这里,维尔默把民主伦理生活形式构想追溯到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并将民主伦理生活形式如何可能的问题视为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在他看来,民主伦理生活形式概念,不仅是指个体自由平等与法权的制度化,而且是指民主规范与民主精神的伦理化。从民主形式层面看,它是指宪法原则、政党制度、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从民主实质层面看,它是指公民处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民主习惯、情感方式。如此说来,正是话语民主构成了民主伦理生活形式的前提。总之,维尔默的政治审美文化观、民主伦理学构想、“自由的社群主义”政治哲学,不仅是对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的修正,而且是对黑格尔、托克维尔,以及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包括社群主义)的整合,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代西方实践哲学的发展方向。
三
无疑,在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代表人物中,霍耐特对批判理论第三期发展的贡献是最大的。就是说,霍耐特承认理论及其多元正义构想标志着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最终完成。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霍耐特从梳理社会哲学的两条路径出发,对从霍克海默到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反思与重构,并论证批判理论的“承认理论转向”必要性。
首先,霍耐特对早期批判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反思:(1)自然支配批判的历史哲学模型在早期批判理论中一直未变,他们直接借助于青年马克思的异化劳动模型,从而陷入到历史哲学的概念还原主义之中;而社会研究所外围人员(9)的交往理论洞见始终处于历史哲学模型阴影之下。(2)早期批判理论陷入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功能主义还原论。因为早期批判理论可以被理解为“历史变化条件下马克思意图的继续”(10),更准确地说,“霍克海默、马尔库塞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未中断的变种”(11),即生产力历史哲学。所以,“在总体上,霍克海默及其他‘核心成员’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的功能主义,这就诱使他们假定:在社会现实中,资本主义结构与文化垄断如此不停地循环,以至于不能为道德实践批判领域留有空间”(12)。(3)社会性缺失乃早期批判理论最大的理论困境。尽管早期批判理论试图把哲学的时代诊断与经验的社会分析融合在一起,但从一开始就陷入了困境:在跨学科研究方案中,社会学只处于从属地位,以至于最终出现了“社会学的匮乏”(13)。《启蒙辩证法》将文明历史过程化约为人对自然支配维度,因而对文明发展其他维度的拒绝,就成为《启蒙辩证法》的必然结果。尽管后期阿多尔诺的理论关注点从国家组织的直接强制延伸到制度策略的间接强制,但在后期阿多尔诺社会理论中,批判理论形态一筹莫展地徘徊于哲学反思与美学体验之间,在批判理论内部只为经验取向的社会分析研究留下了狭小空间。最终,“社会性最终被排挤在批判理论的社会分析之外”(14)。
然后,霍耐特对早期批判理论进行了重构。他说,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批判理论两个最有影响的分支——福柯权力理论与哈贝马斯交往理论,分别摆脱了早期批判理论的历史哲学框架,告别了生产劳动范式,从而迈出了克服早期批判理论困境的关键一步;但他们通过告别劳动范式解决早期批判理论困境并不是成功的,即使交往理论也没有为批判理论奠定规范基础。因而霍耐特试图在与交往理论的仔细划界中,逐步勾画出能够满足批判理论方法论要求的基本假设,并从交往范式的语言理论走向承认理论。“社会承认的遗产被看作是所有交往行为的规范前提。……交往范式不能理解为语言理论……而只能理解为承认理论。”(15)
实际上,霍耐特既不同意早期批判理论的劳动范式,也不赞同哈贝马斯的合理化逻辑,而认为只能用社会冲突动力学来解释社会发展。他指出,只要交往范式不仅在合理化构想意义上,而且在承认条件构想意义上被理解,那批判性的时代诊断就不能被塞进合理化逻辑的狭义图式中。霍耐特认为在道德伤害与蔑视体验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而只有个体蔑视体验才能成为社会反抗的道德动机。因为社会阶级不像具体的主体那样拥有个体体验,甚至根本不可能拥有共同的客观利益。所以说,“在交往理论中出现的鸿沟,不是偶然产生的而是具有系统的特征”(16)。霍耐特由此断定,只有蔑视的社会动力学,即承认理论才代表批判理论的未来。
霍耐特与哈贝马斯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在批判理论的发展纲领中赋予劳动范畴比它在交往理论中更重要的意义”,不过需要“使劳动概念中立化,又不失去道德体验中心源泉的含义”(17)。一方面不可以把社会劳动过程抬高为解放意识的形成过程;另一方面,它必须在范畴上如此宽泛地嵌入到道德体验结构中,以至于它的作用不被社会承认而获得排除在视野之外。霍耐特认为,所有力求达到对某些劳动过程重新评价或更新形态的努力,对社会理论来说都是不可理解的;而在理论上,劳动概念包含着个体对自身活动社会承认的依赖。从历史观点与心理分析观点看,社会劳动组织与调节社会尊重体系的伦理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对社会承认结构来说,社会劳动组织与评价起核心作用。
霍耐特重构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目的,是为了阐发“承认理论转向”的必要性。在承认理论阐发过程中,他强调了以下三点:一是借助米德社会心理学重构青年黑格尔承认学说;二是认为社会承认期待属于交往行为结构;三是用能够解释社会交往规范前提的人类学构想代替普遍语用学。这样看来,批判理论的“承认理论转向”是必要的且是可能的;同时表明“承认理论是哈贝马斯理论方案的进一步发展”(18)。
第二,从一定意义上说,霍耐特承认理论就是承认关系结构论。在承认关系结构中,承认与蔑视关系、蔑视与反抗关系居于核心地位。在这里,霍耐特试图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相互承认关系三分法的经验依据在哪里?二是相互承认关系的不同形式是否是人类实践自我关系的不同阶段?三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为承认而斗争”动力的社会体验是什么?
1.霍耐特发现,米德与黑格尔一样都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相互承认形式。不过,在后者那里,是“爱、法权、伦理(团结)”的明确划分;在前者那里,则是“情感关怀、法律承认、团结认同”的模糊意识。在列举几个例子之后,霍耐特断定,将社会生活划分为三个互动领域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靠性,并认为社会整合形式的划分是根据情感纽带、法律授权、共同价值取向来实现的。为了避免独断之嫌,霍耐特试图通过对相互承认形式的阐述寻找经验依据。
2.在霍耐特那里,承认关系分为三个层面:承认领域(爱、法权、成就)、承认形式(情感关怀、法律承认、社会尊重)、承认原则(需要原则、平等原则、贡献原则)。他甚至谈到文化承认作为第四种承认形式的可能性。因此,相互承认关系可以表述为:以爱与关怀(需要原则)为主导观念的私密关系;以平等的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为规范的法权关系;以个人成就(贡献原则)为社会等级规范标准的社会尊重关系(19)。首先,作为第一种主体间性承认形式,爱(情感关怀)使人拥有自信。在黑格尔那里,爱不仅是指男女之间的性满足关系,也包括家庭内部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可见,黑格尔的“爱”主要是指性爱关系和亲情关系。在霍耐特那里,爱并非仅仅是狭隘的性亲密关系,而是根据两性之间的性关系、友谊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模式、由少数人之间的强烈情感纽带构成的原始关系,可见,霍耐特的“爱”除了性爱关系和亲情关系之外,还包括友谊关系,甚至同情关系。在“爱”的问题上,霍耐特的创造性在于:一是运用心理分析的对象关系理论对爱佐以经验论证;二是详细阐发了爱与道德关系。其次,作为第二种主体间性承认形式,法权(法律承认)使人拥有自尊。霍耐特试图解决现代法权关系条件下关涉法律承认结构特征的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承认这种类型的尊重是如何获得的?二是主体间相互承认的道德责任能力意味着什么?在这里,他主要借助马歇尔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理论、费恩贝格的思想实验(20)来论证法律承认与自尊的关系。他的结论是,自尊之于法权的关系,就像自信之于爱的关系。最后,作为第三种主体间性承认形式,团结(社会尊重)使人感到自豪。在这里,霍耐特区分了法律承认与社会尊重:法律承认关涉人之为人的一般特征,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人作为人的结构特征?社会尊重关涉人区别于他人的特征,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种评价体系衡量个体性格特征的价值?换言之,现代法律作为承认媒介,以差异方式表达人类主体的一般特征;社会尊重作为社会媒介,以一般方式表达人类主体的个性差异。因而个体的社会价值只能通过他为实现社会目标所作贡献的大小来衡量。
总之,爱(情感关怀)、法权(法律承认)、团结(社会尊重)三种主体性承认形式,分别对应自信、自尊、自豪三种实践自我关系,即自信可能存在于爱的体验中,自尊可能存在于法律承认体验中,自豪可能存在于团结体验中。这样,“我们能够把这种实践自我关系称为‘自豪’(通常表述为‘自我价值感’),与迄今使用的‘自信’、‘自尊’这两个概念相并列”(21)。
3.在霍耐特那里,所谓蔑视就是拒绝承认,即承认的否定与剥夺。霍耐特说,之所以将伤害或贬低这些否定性概念指称的行为描述为不公正,与其说是因为在行为中伤害或限制了主体自由,毋宁说通过这些行为伤害了个人以主体间性方式获得的肯定性自我理解。“如果不参照主体对他人的承认反应提出的诉求,那么‘蔑视’或‘伤害’这些概念就根本不能被富有意义地使用。所以,我们日常语言中包含着人的本质的不可侵犯性、完整性与通过他人认同之间存在不可消解关系的经验提示。这就是黑格尔和米德所解释的个体化与承认之间的内在交织,由此产生出用‘蔑视’概念指称的人的本质的不可忽视性。”(22)
在描述了社会蔑视现象之后,霍耐特区分了三种蔑视形式。首先,强暴作为第一种蔑视形式包括虐待和强奸,它使人的身体完整性受到侵害,并剥夺了人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一切可能性。或者说,对社会世界可靠性的信赖感和自身安全感的突然崩溃,总是与虐待和强奸的痛苦体验相关联。其次,剥夺权利作为第二种蔑视形式包括剥夺权利和社会排斥,它剥夺或限制了个体作为共同体完全成员的资格,即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艰难获得的对道德责任能力的尊重。最后,侮辱作为第三种蔑视形式包括人格侮辱和心灵伤害,它使个体的社会价值遭到否定性对待,即剥夺了社会对个体自我实现方式的认同。概括地说,强暴植根于虐待体验中,它摧毁了个体的基本自信;剥夺权利植根于贬低体验中,它伤害了个体的道德自尊;侮辱植根于羞辱体验中,它剥夺了个体的自豪感。
如果说主体间性承认形式是霍耐特对黑格尔、米德的批判性继承与发展,那么,社会蔑视形式则是霍耐特的创造性发挥。因为尽管黑格尔试图把犯罪动机追溯到蔑视体验,但黑格尔和米德既没有系统考虑蔑视形式,更没有触及蔑视与反抗关系。相反,霍耐特不仅分析了承认与蔑视关系,而且触及蔑视与反抗关系。为了进一步阐发这一问题,他还对马克思、索雷尔、萨特的社会哲学进行了分析。霍耐特认为,尽管他们为青年黑格尔提出的道德冲突模式增加了新的洞见,却没有对“为承认而斗争”构想的系统发展作出贡献,因为马克思始终徘徊于道德冲突模式与利益冲突模式之间,从来没有把阶级斗争理解为具有道德动机的社会冲突形式;索雷尔以法权概念为基础的阶级斗争道德理论模型,最终完全停留在政治权力斗争中;后期萨特哲学著作中一再出现规范的承认理论构想暗示,也不能为资产阶级法权形式的道德价值留有空间。这样,霍耐特就试图论证蔑视体验是社会反抗的道德动机,并力图在社会冲突中重建道德规范,将人际关系道德重建确定为承认理论的目标。
第三,如果说,承认理论是霍耐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思想的核心;那么,多元正义构想与“政治伦理学”就是霍耐特承认理论的进一步拓展。
(1)霍耐特与弗雷泽之间有某些共同点,如他们总是通过公共话语功能表征社会不公正;不过,前者的政治伦理学与后者的“善的伦理学”前提的一致,并不能掩盖他们之间深层的本质差异。因为这两种规范构想建立在对——人们应该在何处谈论所有公民的平等?——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之上。由此出发,他们之间至少出现了两点不同:一是弗雷泽强调平等参与,认为它的实现依赖于文化承认,霍耐特强调人格认同形成,认为它的实现依赖于相互承认关系;二是尽管他们关于平等目标的规定非常接近,但在涉及平等的资源时是有区别的,“在与弗雷泽的对立中,现在我认为从多元的社会正义构想出发是正确的”(23)。(2)霍耐特以间接方式表明,他试图对下面这个观念进行规范论证:“社会承认关系质量应该构成为社会正义构想的立足点。”(24)他的出发点在于,为什么社会平等使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格认同形成成为可能?对现代社会来说,这个表述同时意味着,它使构成所有主体平等对待特殊社会目标的个体自我实现成为可能。这样,现在问题就在于,从一个自由的出发点如何达到这个规范的结论:社会承认关系质量应被描述为政治伦理学的核心领域。(3)为什么社会承认关系质量应该关涉社会道德?霍耐特认为决定性的论据在于,对具体的主体来说,个体自主实现的可能性依赖于这个前提,即通过社会承认体验能够阐发与下述伦理学预设联系在一起的完美的自我关系。这个伦理学预设就是,当作为前提的承认关系结构随着历史发展过程而发生变化时,时间要素就嵌入到社会道德构想中。在这里,霍耐特谈到道德进步构想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他断言,多元正义构想不仅能够在关涉道德进步的法律承认那里接受批判的任务,而且总是需要对不同承认领域之间的固定界限进行反思性检验。所以,在观察社会发展时人们至少应该谈到道德进步,还应该使政治伦理学以承认原则为取向。这样,由爱、法权、成就三个基本领域共同确定的东西,就应该被置于社会正义观念下理解。尽管霍耐特试图用道德心理学为社会现实批判进行准超验辩护,但对他来说,是“社会理论命题,而非道德心理学被描述为获得社会正义规定性的关键”(25)。
如果说,霍耐特试图将规范的承认理论构想发展为道德一元论,使之“处于康德传统的道德理论与社群主义之间”(26),那么,其多元正义构想与政治伦理学则试图在康德道德哲学、后现代伦理学与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之间进行调和。在这里,霍耐特提出了四个观点:后现代伦理学与话语伦理学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这是他反思后现代伦理学与话语伦理学的基本立足点;平等对待与道德关怀存在相互包容关系,这是他诠释道德体验现象学与话语伦理学得出的重要结论;承认道德介于在亚里士多德传统与康德传统之间,这是他对承认道德基本特征的定位;形式伦理乃人格完整的主体间性条件,这是他对形式伦理学的预期。总之,霍耐特不仅从政治哲学视角阐述了自由、民主、人权、共同体等问题,而且从道德哲学视角阐述了平等对待与道德关怀、承认道德与形式伦理等问题。这样,他就不仅进一步丰富了多元正义构想,而且进一步完善了承认道德理论。
如果说霍耐特承认理论已经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那么,其多元正义构想只能说还处于初创阶段,既不能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相比肩,甚至连沃尔泽的多元主义正义理论也不如。尽管霍耐特承认理论及其多元正义构想,意味着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最终完成,标志着批判理论最新发展阶段,体现着批判理论最新发展趋势。但它至少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批判理论与后批判理论关系?二是如何处理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关系?三是如何处理一元主义与多元主义关系?这三个问题解决不好,霍耐特承认理论及其多元正义构想就会陷入困境。如果处理好了这三个问题,霍耐特承认理论及其多元正义构想就能得到进一步完善。这里只谈第一个问题。霍耐特是在德国文化传统,尤其是批判理论传统浸淫中成长起来的批判理论家,但从承认理论与批判理论的关系看,他又不是一个正统的批判理论家,至少可以说,批判理论与后批判理论在他那里是纠缠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说,霍耐特已经成为一个后批判理论家。因为作为第三代批判理论家,霍耐特批判理论的批判情结并不浓厚,批判激情并不强烈。如果说批判理论第一期发展侧重于批判理论建构与工业文明批判,第二期发展侧重于批判理论重建与现代性批判;那么,第三期发展则是以话语理论、承认理论为核心重构批判理论,以此实现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如果说第一代批判理论家对技术理性主义文化和工业文明畸形发展的态度是:否定多于肯定,批判多于建设,批判的锋芒甚健;第二代批判理论家对现代性的态度是:批判与重建并重,既批判又重建,批判的锋芒已大大弱化;那么,第三代批判理论家对现代性的态度则是:揭示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悖谬,批判的锋芒聊胜于无。实际上,霍耐特对现代工业文明的态度已经是:肯定多于否定,认同多于批判,这种批判已经变成隔靴搔痒。因为霍耐特兴趣中心乃津津乐道于如何在现有体制内自我实现,这也是后期哈贝马斯的路数。因此,与其称霍耐特为批判理论家,倒不如称为后批判理论家;与其将霍耐特承认理论及其多元正义构想称为批判理论,倒不如称为后批判理论。
【注释】
(1)Jürgen Habermas,Strukturwandel derffentlichkeit,Untersuchungen zu einer Kategorie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Frankfurt/M.:Suhrkamp,1990,S.51.
(2)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哈贝马斯交往伦理学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9页。
(3)Jürgen Habermas,Moralbewusstsein und kommunikativesHandeln,Frankfurt/M.:Suhrkamp,1983,S.131.
(4)关于哈贝马斯“Faktizit-tund Geltung”一书,目前国内翻译成《事实与规范》或《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我们主张译为《事实与价值》。“die Geltung”这个德文词有“适用”、“有效”、“效果”、“意义”、“价值”等多种含义。所以,将它译为“规范”或“价值”各有道理;实际上,“规范”的德文词是“die Norm”;“价值”的德文词是“der Wert”。这样看来,将“die Geltung”译为“规范”或“价值”都有点问题。但我们认为,就后期哈贝马斯思想,以及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第三期发展来看,也许译为“价值”更确切一些。
(5)Jürgen Habermas,Faktizit-t und Geltung.Beitr-g zur Diskurstheorie des Rechtsund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s,Frankfurt/M.:Suhrkamp,1992,S.459.
(6)〔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7)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8)尹树广:《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批判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2—93页。
(9)一般说来,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洛文塔尔、波洛克等人属于社会研究所早期核心成员,而诺伊曼、基希海默、W·本雅明、弗洛姆等人则属于早期社会研究所外围人员。
(10)Axel Honneth,Kritik der Macht.Reflexionsstufen einer kritischen Gesellschaftstheorie,Frankfurt/M.:Suhrkamp,1989,S.11.
(11)Axel Honneth,Die zerrissene Welt des Sozialen.Sozialphilosophische Aufs-tze,Frankfurt/M.:Suhrkamp,1999,S.30.
(12)Axel Honneth,Das Andere der Gerechtigkeit.Aufs-tze zu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Frankfurt/M.:Suhrkamp,2000,S.91.
(13)Axel Honneth,Kritik der Macht.Reflexionsstufen einer kritischen Gesellschaftstheorie,Frankfurt/M.:Suhrkamp,1989,S.26.
(14)Ebd.,S.86.
(15)Axel Honneth,Das Andere der Gerechtigkeit.Aufs-tze zu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Frankfurt/M.:Suhrkamp,2000,SS.99-100.
(16)Ebd.,S.96.
(17)Ebd.,S.105.
(18)Aexl Honneth,Kampf um Anerkennung.Zur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e,Frankfurt/M.:Suhrkamp,2003,S.341.
(19)Nancy Fraser/Axel Honneth,Umverteilung oder Anerkennung? Eine politisch-philosophische Kontroverse,Frankfurt/M.:Suhrkamp,2003,S.168.
(20)费恩贝格思想实验分为三步:一是虚构一个存在不同寻常的高水平慈善事业与相互关怀的社会状态,尽管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还是未知的;二是在“乌有之乡”(Nowheresville),即社团模式中附加道德责任意识与客观法权体系;三是用充足理由推论出,这个“结构共同体”至少应该保障其公民福利达到较高水平。在这里,法权概念成为他解决自己设定问题的钥匙。他强调,对具体的社会成员来说,没有个体法权而生活,就意味着他没有形成自尊的机会:“有了法权,我们才能‘像人一样站立’,才能注视他人,并能根本感受到人人平等。认为自己是拥有法权的人,并为此感到骄傲,这个想法是不过分的而是合适的;同时拥有为赢得他人的爱与尊重所不可或缺的最低限度的自尊。可是,尊重个体……可能仅仅是尊重他的法权。”(Joel Feinberg,Rights,Justice,and the Boundsof Liberty,PrincetonN.J.,1980,p.151.)
(21)Aexl Honneth,Kampf um Anerkennung.Zur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e,Frankfurt/M.: Suhrkamp,2003,S.209.
(22)Aexl Honneth,Kampf um Anerkennung.Zur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e,Frankfurt/M.: Suhrkamp,2003,S.212.
(23)Nancy Fraser/Axel Honneth,Umverteilung oder Anerkennung? Eine politisch-philosophische Kontroverse,Frankfurt/M.:Suhrkamp,2003,S.209.
(24)Ebd.,S.292.
(25)Nancy Fraser/Axel Honneth,Umverteilung oder Anerkennung? Eine politisch-philosophische Kontroverse,Frankfurt/M.:Suhrkamp,2003,S.297.
(26)Aexl Honneth,Kampf um Anerkennung.Zurmoralischen Grammatik sozialer Konflikte,Frankfurt/M.: Suhrkamp,2003,S.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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