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对立统一规律又叫矛盾规律。辩证法讲的“矛盾”与逻辑矛盾不是相同的概念。逻辑矛盾是指思维中前后不一致,自相冲突。它是主观的,是人的思维违反逻辑规则造成的,是应当从思维中加以排除的。而辩证矛盾是对立统一关系,它是客观的、普遍的,是不能否认和排除的。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是不同的,如果把二者混淆起来,就会导致否认辩证矛盾。如杜林曾说过,在事物中没有任何矛盾,或者换句话说,真实地产生矛盾甚至是背理的顶点。在杜林看来,只有在主观上发生错误即“背理”时才有矛盾,客观事物本身没有矛盾。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两方面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也就是事物内部两方面之间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联系的关系。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对立面之间两种基本关系或两种基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或统一性),这个哲学范畴的含义并不是“相等”或“相同”,而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的性质,即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矛盾的双方互相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相互依存就是矛盾双方互为存在和变化发展的前提和条件。矛盾着的每一方都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没有自己的对立一方自身就失去了存在和变化发展的条件。例如,正和负、化合与分解、同化和异化,正确和错误等等,所有这些相互对立的方面,都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依存着。任何事物、现象的存在和变化,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和变化发展的。
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矛盾的双方不仅互相依存,而且是由此达彼、互相贯通的。矛盾双方的贯通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矛盾双方相互渗透,互相包含着对方的因素和属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例如,感性认识中包含着理性认识,理性认识中包含着感性认识。其二是矛盾双方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的趋势。正由于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相互渗透,就存在着一条由此达彼的“桥梁”,包含着相互转化的特性和趋势。例如,战争与和平、胜利和失败、先进和落后、真理和谬误等等,无不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离异、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又可以用相互反对、相互限制、相互对立、相互分化等同义的术语来表述。比如,上和下、前和后、正数和负数、生产和消费、先进和落后等,它们之间本来就是相反的东西,在矛盾统一体中必然是相互斗争的。
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哲学范畴,它具有无限多样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矛盾双方的相互冲突,也包括矛盾双方的区别和差异。例如,生物界中的生存竞争,机械运动中的吸引与排斥,物理运动中的阴电与阳电,生物运动中的遗传与变异,敌对阶级的阶级斗争,人民内部的不同意见的争论等等,都是矛盾斗争性的表现。不能把矛盾的斗争性只理解为激烈的冲突和对抗。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双方同时具有的性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又是互相联结、不可分离的。只有斗争性而没有同一性的矛盾,或者只有同一性而没有斗争性的矛盾,都是不存在的。恩格斯说:“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联系之中,反过来说,它们的相互联系,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对立之中。”[6]这就是说,一方面,斗争性离不开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同一性是斗争性的前提;另一方面,同一性也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是同一性的基础。唯物辩证法理解的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而不是绝对的自身等同。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要求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在分析矛盾和处理矛盾时,必须在斗争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斗争,反对形而上学把同一绝对化,或者把斗争绝对化的观点。
2.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根源于事物自身的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矛盾双方互相依存,使事物保持相对稳定性,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只有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事物才有相对稳定性,才能存在,在此基础上事物才能发展。如果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事物就不能存在,也就根本不可能发展。
第二,矛盾双方互相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矛盾双方是相互渗透的,矛盾双方都从对方吸取和利用有利于自身的因素,促进自身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事物的发展。
第三,矛盾的同一性规定了事物向着对立面转化的基本趋势。发展就是一物转化为他物,但这种转化不是任意的,而是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这一转化的基本趋势是由矛盾的同一性规定的。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事物量变过程中,斗争推动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发生变化,为质变做准备。矛盾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矛盾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由对立面的相互排斥和相互斗争来推动的,对立面的斗争使双方力量此消彼长而产生不平衡,使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发生变化,从而使事物发生量变,为质变创造条件。
第二,在事物质变过程中,斗争突破事物存在的限度,促成矛盾的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当矛盾双方力量的发展在斗争中沿着各自的方向达到极限时,只有通过矛盾的斗争才能突破这个极限,使旧的矛盾统一体分解,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使事物发生性质的变化,于是旧事物就转化为新事物。由此可见,事物的发展是通过对立面的斗争来实现的,通过矛盾斗争,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出来,又要通过矛盾斗争去解决,这样就不断地推动事物向前发展。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都有重要作用,但都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只有两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事物发展的动力。毛泽东指出:“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7]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运动发展。
事物的内部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同时事物的外部条件对事物的发展也发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内因、外因及其相互关系。
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一事物与他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即外部矛盾。内因和外因的关系是:
第一,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事物的内部。
第二,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都和周围的事物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不可缺少的条件,不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事物也不会发展变化。在一定的条件下,外因对事物的发展甚至起决定作用。
第三,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外部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但只有通过内因的选择,把外因内因化,才能起作用。形而上学外因论的根本错误,就在于片面夸大外因的作用,否认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否认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在同一范围和过程中,内因和外因的界限是绝对的、确定的、不容混淆的。但是,在不同的范围和过程中,内因和外因的界限是相对的,二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范围来看,在较大范围内是内因的东西在另一个较小范围内则可能变成外因的东西,反之亦然。从过程来看,对某一事物的发展过程是外因的东西,后来融合到过程的结果中去,就变成了下一过程的内因;对某一事物发展过程是内因的东西,后来从过程的结果中消失了,就变成了下一个过程的外因。所以,我们研究事物发展的原因时,不能抽象地去认识,而应该明确它的范围和过程,防止思想的片面性和僵化。
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原理,是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理论基础。我国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把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作为我们的立足点;但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和发挥外因的作用,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联系非常密切。闭关自守只能导致愚昧、落后,不可能实现现代化。邓小平指出:“现在任何国家要发达起来,闭关自守都不可能。我们吃过这个苦头。”“长期闭关自守,把中国搞得贫穷落后,愚昧无知。”[8]我国对外开放是以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为基础的,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地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一切文明成果为我所用,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矛盾运动。即处处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坚持辩证法的前提。我们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事物都要坚持矛盾观点和矛盾分析法。要敢于承认矛盾、揭露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决不能否认矛盾、掩盖矛盾、回避矛盾、害怕矛盾。坚持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去认识事物。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但任何一个事物的矛盾本身又有其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的矛盾及其每个侧面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规定着一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事物千差万别的内在根据。世界上的万事万物之所以各不相同,就是由于它们所包含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就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和活的灵魂。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共性和个性、绝对性和相对性、一般性和个别性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任何事物都是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这表现在: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矛盾的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第二,矛盾的特殊性包含和表现着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离开普遍性的特殊性就会丧失它原有的共同性质,而具有另一类事物的共性。第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由于事物的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范围、一定过程是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范围、过程变为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如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的范围内是普遍矛盾,但相对于整个人类历史范围来说则是特殊矛盾。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对于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原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这个道理就不能掌握唯物辩证法。因为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贯穿于一切事物的各个方面,是理解一切矛盾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割裂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如战国时期的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的观点,实际工作中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等。第二,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又是人们认识的辩证法。就人类的认识秩序来说,人们总是先认识个别的、特殊的事物,进而达到对事物普遍的、共同的本质的认识,然后又在共同的、本质的认识指导下,进一步去认识个别的特殊的事物,从而使人们的认识不断地深化。第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原则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哲学依据。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邓小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里“中国特色”是指中国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情,它属于矛盾的个性和特殊性;“社会主义”则是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必须遵循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它属于矛盾的共性和普遍性。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只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要坚持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取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功。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事物的存在与发展,总是处于一个统一体内,矛盾双方对立和统一的运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这就是矛盾法则。发展是客观事物的必然趋势、必然规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任何人,任何力量也无法阻挡的。面对21世纪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告诉人们,谁抓住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趋势,谁就能把握世界发展的脉搏,摆脱贫穷与落后,摆脱愚昧与无知。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对抗消失了,社会矛盾依然存在,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能否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通过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的环节,不断改进和完善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环节,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表明了一个政党的进取性和生命力。“三个代表”的思想把先进性放在了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核心位置上,是解决我国主要矛盾的指南。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只有深刻分析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认清我国生产力落后的现状和发展的目标,抓住主要矛盾,才能把解放生产力真正落实到党的建设和党的全部工作中去,并带动其他问题的解决。
4.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
要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理,必须十分重视研究矛盾的特殊性。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
矛盾体系中各对矛盾以及每对矛盾的双方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同的。复杂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往往不止一个,而是由许多矛盾构成的复杂系统,其中各对矛盾在事物发展中占有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在每一对矛盾中矛盾双方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同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基本矛盾也叫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例如,同化和异化是生物体的根本矛盾,它规定生物体的基本性质,这个根本矛盾的运动一停止,生物体就会死亡。非基本矛盾也叫非根本矛盾,是指那些不一定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对事物的基本性质也不起规定作用的矛盾。例如,生物运动中包含着物理、化学等性质的矛盾,虽然贯穿于生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但它们并不规定生命过程的本质,因而是非根本的矛盾。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基本矛盾规定和制约着非基本矛盾;而非基本矛盾对基本矛盾又有一定的反作用,它的发展状况和解决程度可以加速或延缓基本矛盾的解决。在社会实践中,我们要善于抓住基本矛盾,把握事物的本质,同时也要重视非基本矛盾,认识它们对整个矛盾系统的影响。
第二,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指在事物多种矛盾所构成的体系中对事物发展起着领导、决定作用的矛盾,规定或影响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次要矛盾是指处于从属地位和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作为两种对立的矛盾力量,总是相互作用的。主要矛盾对次要矛盾的发展具有支配的作用,而次要矛盾反过来影响主要矛盾的发展与解决。同时,由于事物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力量及其相互关系是不断变化的,因而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分不是凝固的、僵死的,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互区别,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我们在观察和处理复杂问题的时候,要首先抓住和解决主要矛盾,同时又不忽略次要矛盾,做到统筹兼顾,并且还要注意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转化,不失时机地转移工作重点。
第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在矛盾的统一体中居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而矛盾的次要方面则是指在矛盾统一体中居于被支配地位、起着次要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但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对主要方面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随着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地位的转化,事物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我们在分析问题时,要分清主流和支流,抓住主流,正确认识事物的性质,同时也不能忽视支流,并且注意主流和支流的转化。
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原理,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反对形而上学的“一点论”和“均衡论”。辩证法的两点论,就是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时,既要研究主要矛盾,又要研究次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种矛盾时,既要研究主要的矛盾方面,又要研究非主要的矛盾方面。辩证法的重点论,就是在研究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时,要着重把握它的主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种矛盾时,要着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唯物辩证法要求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只看到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忽略了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就会陷入片面性而犯“一点论”的错误;如果不分主次轻重,不抓重点,就会犯“均衡论”的错误。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就是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全面,又要善于抓重点。
由于矛盾性质的差别性和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矛盾解决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致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如生物进化中的自然选择、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社会领域中的敌对阶级之间的斗争等等。第二种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矛盾双方所代替。如奴隶社会中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之间矛盾的解决就是最后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即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所代替。第三种是有些矛盾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最后达到对立面“融合”而形成一个新的事物的形式。如社会主义社会里城市和乡村、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矛盾,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它们之间的差别就会不断地缩小,最后达到新的融合。当然达到融合以后,还会有新的矛盾产生。
在分析解决矛盾的形式时,还要注意区别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在社会领域中,对抗性矛盾是指对立双方在根本利益相互冲突基础上的矛盾,而非对抗性矛盾则是对立双方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对于对抗性矛盾一般采取外部冲突的形式去解决,如敌我性质的矛盾;对于非对抗性的矛盾一般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协商等非对抗性的形式去解决,如人民内部矛盾等。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二、质量互变规律
1.质、量、度
任何事物都有质和量两个规定性。质是指一事物能够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形态各异,就在于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质。
事物的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一方面,事物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丧失了自己质的事物,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而转化为另外的事物了;另一方面,质是一定事物的质,如果事物不存在了,质也就不存在了。
质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又是通过属性表现出来。事物的属性就是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关系时表现出来的质。一种材料的耐腐性,只有在它同酸、碱的关系中表现出来。同一种质可以表现为许多属性。金属在受压、受拉、受热、受电等关系中表现为坚实性、压延性、导热性、导电性等属性。质和属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属性是质的外在表现;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统一,属性不一定都和事物的存在直接统一。
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事物之间多方面的联系,规定了事物多方面的质。人们在科学研究中,通常要对某个对象从不同的侧面进行研究,就是为了研究这个对象的不同方面的质。社会学研究人的社会性质,心理学研究人的高级神经活动规律,生理学研究人的生理方面的机能和特征,医学研究人的生理和病理过程,它们各自所研究的就是人这个对象的多方面的质。
正确认识事物的质具有重要意义:认识事物的质是我们认识和区别各种事物的基础。人们认识事物,首先要把事物区别开来,只有划清不同事物质的界限,才能真正认识事物。
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一样也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的。
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而量和事物的存在不具有直接同一性。同质的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事物量的增减并不影响事物的质。尽管量与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但量与事物也是不能分开的。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量,没有任何量的规定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任何量都是一定事物的量,离开一定具体事物的所谓纯粹的量,在客观世界中是不存在的。
事物的量也是多方面的。任何事物的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一个物体有大小、轻重、高低、长短、多少、厚薄、压力等多种的量。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根据客观实践的需要,去着重研究事物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量。
认识事物的量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对事物的认识,不仅要有定性分析,而且要有定量的分析,只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人们对事物质的认识才会更深刻和更精确。
质和量是事物两种不同的规定性,二者是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一方面,质是量的基础,世界上没有无质之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还规定着量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质总是一定量的质,没有一定的量,也就没有质,量制约着质,这种质与量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充分体现在“度”中。
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限度(或范围、幅度),它体现着质与量的统一。事物度的两端的界限叫关节点或临界点。关节点是一定质的事物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事物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事物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事物就会发生质变。
认识事物的度有重要意义:第一,只有掌握事物的度,才能准确认识事物的质。因为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把握了事物的度,才能区别一事物和他事物的界限,真正认识事物的质。第二,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一切实践中要掌握“适度”的原则。“适度”原则不仅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中,而且在实践中都极为重要。只有准确把握事物的度,坚持适度原则,处理问题时才能做到恰到好处,防止“过”和“不及”。
2.量变和质变
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表现出来的。所谓量变是指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事物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相对于质变来说,量变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体现了事物发展的连续性,表现为事物的相对稳定、静止状态。量变的形式包括:数量的增减、速度的快慢、程度和水平的提高或降低、规模大小的改变、空间排列关系的变动等。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突变或飞跃,是事物超出度的范围的变化。质变是一种迅速的、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发展的渐进过程的中断。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
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首先,它们是相互区别的。它们是事物变化的两种不同的状态。在一定限度内,量变不改变事物的性质,而质变则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事物发生质变以后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了。其次,量变和质变又是相互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的。一方面,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没有量变的充分展开和进行,为质变创造条件,质变就不可能出现;同样,质变也不是偶然的,而是以量变为前提和基础的,量变超出了一定的极限就必然引起质变,这是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另一方面,质变引起新的量变,质变体现和巩固原来量变的成果,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如社会主义制度战胜了资本主义制度、实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质变以后,解放了生产力,使生产力迅速发展,开始了新的量变。
事物的发展是从量变开始的,量变到一定程度,超出原有质的数量界限,就会引起质变,这是由量变到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又进行新的量变,这是由质变到量变。由此可见,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就是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转化为新的量变,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推动着事物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这就是量变质变规律或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的根源,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在事物内部矛盾所包含的诸方面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保持、肯定事物自身的力量,次要方面则是动摇乃至否定现存事物的力量,这两方面的斗争必然引起它们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但是只要矛盾双方的地位没有转化,力量对比的变化没有超出度的范围,事物的性质就不会发生变化,这时事物总体上处于量变状态。而一旦矛盾双方的对立和斗争引起了二者地位的根本改变,事物就会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新事物又包含着新的矛盾斗争,从而又必然开始新的量变过程。因此,质量互变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表现和补充。
形而上学割裂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它们采取的是两种极端的形式,一种是只承认量变而否认质变,并用量变代替质变,如生物学上的庸俗进化论就是典型的代表,认为生物进化只有量变而没有质变,否认了不同事物之间的质的差别。另一种是只承认质变而否认量变,如生物学上的“激变论”就是典型的代表,认为生物界的变化都是由于突然性的“灾变”而引起的,而没有量变的准备过程。在社会领域中,割裂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就会犯“左”的或“右”的错误。改良主义、右倾机会主义等只要量变,反对质变,用所谓一点一滴的进步和改良来代替对旧社会的革命改造,反对革命性的变革;无政府主义,“左”倾机会主义等只要质变,反对量变,采取冒险主义的行动而破坏革命。
3.质量互变的普遍性和复杂性
质量互变规律是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普遍规律,这已为人类实践和科学研究的事实所证明。例如,在物理现象中,金属的熔解与结晶,都是由量的变化所引起的;在化学现象中,化学的化合和分解就是由于物体内部两种对立的力量斗争的结果,而形成不同的化合物;在生物有机界中,生物从旧的物种到新的物种的进化也是通过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极限,而实现质的飞跃;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遵循着质量互变规律的,生产力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的发展,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引起生产方式的变革,这是量变,而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与现有的生产关系发生冲突,就会引起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这就是质变,新的生产方式产生以后,又开始生产力发展的新的量变过程。
质量互变是客观普遍的,但它的具体形式是极其复杂的,质量互变的复杂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量变和质变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第一,量变的形式是无限多样的。量变引起质变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减而引起质变,包括数目和数值的增加或减少,程度和水平的升降,规模大小的改变,速度变化的快慢等,这些变化达到一定的限度,即突破度的界限,就会引起事物的质变。另一种是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方式上的变化而引起的质变。事物在总体上数量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构成事物的成分在排列组合方式和次序上发生了变化,也会引起事物的质变。
第二,质变的形式也是无限多样的。一切事物的质变都是通过飞跃来实现的,都是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转变。质变是由事物内部矛盾运动所引起的,由于事物性质的复杂性,决定事物飞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地说来,飞跃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爆发式飞跃。这种飞跃通常是解决对抗性矛盾的质变形式,矛盾着的对立双方通过剧烈的外部冲突而使事物发生根本质变。如自然界中的火山爆发、地震、铀核的裂变等,社会生活中敌对阶级之间的暴力冲突,社会革命等。另一种是非爆发式飞跃。这种飞跃通常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质变形式,这种飞跃不采取剧烈的外部冲突的形式,而是通过新质要素的逐渐积累和旧质要素的逐渐消失,最后达到新质要素全部代替旧质要素而实现的。如岩石的风化,生物的进化,物种的变异,从猿到人的转化,工具的革新,科技的重大突破等。事物到底采取何种飞跃形式,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特殊性决定的,如果矛盾的性质改变了,飞跃的形式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同样,事物的飞跃形式也受到事物所处的外部条件的影响,这种影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事物的性质,使飞跃的形式也会改变。因此,在实践中不能把事物飞跃的形式简单化和固定化。而必须对具体事物作具体分析,正确地掌握事物的飞跃形式,促进事物的发展。
其次,量变和质变的相互渗透。
由于事物矛盾运动的复杂性和不平衡性,事物的量变和质变都不是以纯粹的形式出现的,而是相互包含和相互渗透的。一方面在量变中渗透着质变,即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另一方面,在质变中也渗透着量变,即在质变过程中存在着量的扩张。
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是指事物的根本性质没有变,事物在总体上仍然处于量变的过程中,但事物发生了部分质变。这种部分质变,大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阶段性部分质变。所谓阶段性部分质变是指事物在总的量变过程中,由于事物的根本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比较次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而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阶段性部分质变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发展的复杂性所造成的,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规定的,只要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没有发生变化,事物的根本性质就不会改变;但是事物的根本矛盾的发展,也影响着非根本矛盾的发展变化,有些解决了,有些暂时缓和了,有些则激化了,有些又产生了,从而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例如,人在死亡以前,是一个总的量变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进行部分质变的过程,从婴儿到童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都是部分质变的表现。另一种是局部性部分质变。它是指事物的全局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而只是其中的个别部分发生了性质的变化,这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发展的不平衡而引起的。事物的整体就是一个全局,其中各个部分就是它的局部。全局由局部构成,局部则隶属于全局。由于组成全局的各个局部的发展变化是不同的,有些发生了变化,有些暂时没有发生变化,但只要全局的根本性质未变,它仍然属于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
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虽然属于量变,但又不能等同于单纯的量变,毕竟是发生了部分性质的变化;同样,部分质变又不能等同于事物的根本质变,因为部分质变没有改变事物的根本性质。只是为事物的根本质变创造了条件。
质变过程中量的扩张,就是事物进入质变过程以后新质要素在数量上迅速增加,旧质要素在数量上迅速消亡,直到完成事物的质变过程。因为事物质变开始时,新质要素并不是同时在事物的全体上出现,而是在旧质的范围内首先突破一点或几点,然后在数量上迅速增长,直到占领全体,完成质变过程。
质变过程中的量的扩张与量变有本质区别,质变过程中量的扩张每一步都是产生新的质,是新质在量上的增加,而一般的量变过程,是事物原有性质的范围内数量上的变动,没有改变事物的性质。
正确地把握质量互变规律对于人们的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自觉地运用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原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树立远大的革命目标和埋头苦干的科学精神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勇于革新的革命精神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结合起来。那种“急于求成”、“立竿见影”或“陈旧保守”、满足现状、不思进取的思想和作风都是违背事物的发展规律的。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1.肯定和否定
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个相互矛盾着的方面(或因素)。肯定方面(或因素)是指保持事物存在、决定事物性质的方面;否定方面(或因素)是指同现存事物性质相反、促使现存事物灭亡的方面。正由于事物中包含着肯定方面,所以它才能存在;由于事物中包含着否定方面,所以它又不是永恒不变的,它会被新事物取代。当肯定方面处于主导地位时,事物保持原有的性质而继续存在;当否定方面处于主导地位时,事物丧失其原有的性质而发生质的变化。
肯定和否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它们的对立表现在:它们是事物的两种性质相反的因素。它们的统一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肯定中包含着否定,在一定意义上,肯定就是否定。肯定中包含着否定,就是说一切存在着的事物中都包含着否定自己的因素,因而都是要灭亡的。马克思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也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9]如果肯定中没有否定,一切事物就都是永恒不变的,就没有事物的前进和发展了。其次,否定中又包含着肯定,在一定意义上,否定也就是肯定。否定中包含着肯定,就是说一事物的被否定,并不是变成了绝对的无,即不是被彻底消灭了,如果否定中没有肯定,也就否认了事物的前进和发展。唯物辩证法的否定观就是建立在对肯定和否定辩证统一的理解基础之上。
理解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的关键,是要把握好辩证的否定观。辩证的否定观充分地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批判的、革命的精神,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斗争的结果。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因素,由于这两种因素的矛盾运动,使事物实现了对自身的否定,并通过自身否定,实现“自己运动”、自我发展的过程。外部否定对事物的发展也起着一定的作用,但辩证的否定强调的首先是内部否定,然后才是内部否定与外部否定的辩证统一。
第二,辩证的否定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随着事物内部两种因素的斗争和事物外部条件的变化,否定因素就会逐步战胜肯定因素,从而实现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实现旧质向新质的飞跃。这种否定既是旧事物发展的连续性的中断,又是新事物发展的连续性的开始。其二,否定是事物联系的环节。从根本上讲,新事物与旧事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新事物又是从旧事物内部孕育而产生出来的,因而它和旧事物之间又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新事物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腐朽的因素,吸取、保留和改造了旧事物中积极的、有利于新事物发展的因素,并把它作为新事物的构成成分,从而使新事物更加完善和强大。
第三,作为事物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统一,否定就是“扬弃”。所谓“扬弃”就是既克服又保留,保留就是事物发展的历史延续,是发展中的连续性;克服是发展中的连续性的中断,是事物发展中的非连续性。辩证的否定就是事物发展中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对立统一。看不到新旧事物之间的质的区别,不承认否定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或者看不到新旧事物之间的辩证联系,对否定作绝对化的理解,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正确理解和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否定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它要求人们正确处理革新和继承的关系,对一切事物都要采取科学分析的态度,既不能肯定一切,也不能否定一切。例如,在对待我国古代文化遗产和现代外国文化问题,既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批判地继承,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其次,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当用辩证的否定观处理好各种关系,我们搞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因此,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割断我国的历史和不顾我国的国情。同时,我们也要学习世界上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把一切真正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东西吸取过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10]但是也决不能认为,外国的东西一切都好,不加分析鉴别,全盘肯定,照搬照抄。我们既要吸收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又要批判和抵制外国资产阶级腐朽的、没落的东西,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狭隘的民族主义,又要反对崇洋媚外、全盘西化的错误倾向。
2.否定之否定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辩证内容,是事物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事物内部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之间的斗争,必然推动事物由肯定阶段发展到否定阶段,使事物发生质变,由旧事物向新事物转化,而新事物中又必然包含着新的肯定方面和新的否定方面,原来在旧事物中的否定方面已经转化为新事物中的肯定方面,当新的否定方面战胜肯定方面取得支配地位时,事物又会再一次发生质变,即由否定阶段发展到第二次否定阶段,也就是否定之否定阶段。一般来说,在事物发展的总过程中,同一对矛盾的运动引起两次否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经过三个阶段(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表现为一个周期,使事物进入到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从而展示了事物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这样一个有规律的过程。
事物发展的全过程要经过两次否定,才能完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矛盾运动。一个具体事物的发展过程,不是在第一个否定阶段上完成的,而是要在第二个否定阶段,即否定之否定阶段上完成的,这时,事物的发展才能达到上个比较完善的程度。因为事物肯定阶段和否定阶段的矛盾双方,都包含一定的局限性,经过一次否定,克服了原先肯定阶段的片面性。而只有经过再一次的否定,才能克服否定方面的局限性,解决前两个阶段的矛盾。既克服了前两个阶段的消极因素,又保留了它们的积极因素,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使事物在自我矛盾运动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比如,科学史上,人们对光的本质的认识过程经历了微粒说到波动说再到波粒二象说的两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它克服了前两个阶段的各自局限性、片面性,保留了它们的积极成果,解决了它们之间的矛盾,使人们对光的本质认识更为全面、深入和完善。
否定之否定规律还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辩证形式,是事物的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方向是前进、上升的,具体道路是曲折、迂回的。
首先,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上升的。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一切事物的发展是从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前进上升过程。这是因为:第一,发展是通过否定来实现的,而否定就是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是新陈代谢的过程,它必然把事物推向更高的发展阶段,并为事物的进一步发展创造出新的条件和起点。第二,辩证的否定是“扬弃”,它意味着新事物克服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因素,保留和发展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合理的因素,而且还增添了对旧事物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新内容。因此,每经过一次否定,事物都在原有的基础上前进了一步。第三,否定之否定阶段是对否定的否定,是事物经过两次向对立面转化而达到的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它克服了前两个阶段的局限性,集中了其中的积极成果,显示着事物自我运动的前进、上升的总趋势。
其次,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是曲折的。第一,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过程本身就是周期性的曲折过程。否定之否定阶段和肯定阶段都是与否定阶段相对立的,因而,否定之否定阶段与肯定阶段必然有某些相似之处,重复肯定阶段的某些特征。这样事物的发展似乎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周期性。事物经过两次否定而达到否定之否定阶段的时候,标志着事物已经完成了一个发展周期,否定之否定阶段既是事物发展的前一个周期的终点,又是后一个周期的起点。事物的发展就是这样一个周期接着一个周期,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样,事物的发展呈现为周期性的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第二,事物的发展常常表现为以反复性为特点的曲折。由于事物内部矛盾斗争往往会出现复杂的情况,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往往是不平衡的,彼此力量有消有长,斗争有起有伏、有进有退,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暂时倒退的现象,从而使事物发展呈现其曲折性。新事物战胜旧事物是一个反复斗争的过程。新事物在最初出现的时候总是比较弱小的、不完善的,而旧事物则是比较强大的,为了维护自身的地位,总是要竭力扼杀和摧残新事物,阻止新事物的成长壮大。新事物只有经过反复曲折的斗争,才能使自己不断成长壮大,最终战胜旧事物。第三,事物发展的前进上升的总趋势中,有时出现暂时的倒退,这也是事物发展曲折性的一种表现。如动物发展中的返祖现象,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复辟现象,都属于这种情形。这种情况改变不了事物发展的前进上升运动的总趋势。
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相统一的原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既然事物发展的总的趋势是前进的,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就要坚持相信前途是光明的,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都要坚定信心和树立远大的理想,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一定能够取得胜利。既然前进的道路又是曲折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冷静的、清醒的头脑,在看到形势好的一面的时候,又要充分估计到可能会遇到的复杂情况和困难,从而树立信心,克服困难,取得成功。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中普遍起作用的规律,它的客观普遍性不断地为人类的社会实践和科学发展所证实。
否定之否定规律带有很大的总括性,它所起的作用要在一个较长的过程中,即在事物发展完成一个周期的时候,才能比较完整、充分地显示出来。我们不仅要看到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普遍性,还要看到它在表现形式上的特殊性,只有这样,否定之否定规律才能成为我们进行辩证思维的科学方法和从事实践活动的理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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