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描述理性自然倾向的自然辩证法
现在,我们来考察另一种不同的“自然辩证法”的概念。它是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来的。我们发现,这一概念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几乎从未引起过理论研究者的注意。
众所周知,在康德的理论话语体系中,当纯粹理性运用只适合于经验范围的知性范畴去认识和解释超经验的理念——灵魂、世界和上帝时,就会陷入种种困境之中。康德把纯粹理性的这种意向及其困境称作“先验辩证法”(die transzendentale Dialektik)。令人困惑不解的是,《纯粹理性批判》(1781)的中译本通常把die transzendentale Dialektik译为“先验辩证论”,然而,“论”在德语中的对应词是Theorie,但Dialektik并不含有“论”的意思在内,所以我在这里把这个德语表达式直译为“先验辩证法”。在康德看来,先验辩证法也就是纯粹理性的自然辩证法。这里的“自然”也就是发自理性本性的、不可避免的倾向。在日常语言中,我们常常用“自然而然”来表达这样的倾向。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先验辩证法”篇中,有一则附录的标题是:“人的理性的自然辩证法的最终目的”(Von der Endabsicht der Natuerlichen Dialektik der menschlichen Vernunft)[16]。在这里,康德直接使用了“自然辩证法”(der Natuerlichen Dialektik,此处为第二格)的概念。我们下面的论述将表明,康德绝不是以偶然的、心血来潮的方式使用这个概念的。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这样写道:“因而存在着一种纯粹理性的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辩证法(eine natuerliche und unvermeidliche Dialektik der reinen Vernunft),这种辩证法既不是一个缺乏知识的拙劣工匠陷入的自我困境,也不是一个诡辩家故意杜撰出来以扰乱理性的人们进行思考的东西,事实上它和人的理性是不可分离的。即使我们已经知觉到它的虚幻性,它依然会使理性不断地陷入迷乱之中,从而时时需要得到纠正。”[17]这段话明确地告诉我们,康德把人的理性在其本性的驱使下自然而然地、不可避免地陷入虚幻境地的倾向和过程称为“自然辩证法”。这种辩证法绝不是诡辩家故意布出来的疑阵或一个弱智的人在思索问题时陷入的困窘状态,而是理性的本性使然。即使人们已经自觉地意识到这种辩证法,也不等于他们在思考中就可以轻易地摆脱它。在康德看来,“自然辩证法”具有三种不同的形态:当纯粹理性试图运用知性范畴去认识超验的主观上的统一体——灵魂时,就会陷入“误谬推论”(Paralogismus)[18]之中;当纯粹理性试图运用知性范畴去认识超验的客观上的统一体——世界时,就会陷入“二律背反”(Antinomie)[19];最后,当纯粹理性试图运用知性范畴去认识超验的、主客观的统一体——上帝时,就会陷入“理想”(Ideal)。[20]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中,康德进一步把“自然辩证法”的含义具体化为人的自然“倾向”(Neigung)和道德“责任”(Pflicht)之间的冲突。在该书第一章中谈到人的自然倾向与理性所颁发的道德责任及道德规范之间的矛盾时,康德指出:“从这里产生出一种自然辩证法(eine natuerliche Dialektik),这是一种对责任的严格法则进行诡辩的嗜好,对其有效性,至少是对其纯洁性和严肃性进行怀疑,并且在可能的地方,使它们适应于我们的欲望和倾向,也就是说,从根本上败坏它们,使它们完全失去自己的尊严……”[21]
在《实践理性批判》(1788)中,康德强调,与思辨理性一样,实践理性也会陷入自然辩证法:“在纯粹理性的思辨应用中,那种自然辩证法(jene natuerliche Dialektik)如何得到解决,此外,那个源于自然假象的错误又应该如何进行防范,人们能够在对那个能力的批判中见到详尽的论述。但是,理性在其实践应用中的情况也不见得更好。”[22]那么,在实践理性的范围内,自然辩证法的表现形式又是什么呢?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的表述略有不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纯粹实践理性辩证法”(Dialektik der reinen praktischen Vernunft)[23],这一辩证法也就是康德所说的实践理性范围内的自然辩证法,因为它也是实践理性自然而然地、不可避免地会陷入进去的一种困境。其叙述方式是:康德把最高的善的概念称为“至善”(das hoechstes Gut),“至善”是由“德行”(Tugend)和“幸福”(Glueckligkeit)构成的,而这两者在人们的行为中常常处于二律背反的情况下。伊壁鸠鲁派和斯多葛派就是这一自然辩证法中的两个极端。如果说前者用幸福来取代德行的话,那么后者则用德行来取代幸福。从康德的先验论的立场出发,当然更重视德行,他甚至把道德和幸福尖锐地对立起来,但是正如叔本华所批评的,他既然把幸福作为至善的内容之一,这就表明,他的先验主义的道德理论仍然是不彻底的。
众所周知,康德的《判断力批判》(1790)与前两个《批判》有着类似的结构。在目的论判断力的讨论中,他专门辟出一个部分,把它称为“目的论判断力的辩证法”(Dialektik der Teleologischen Urteilskraft)[24],并指出:“在反思判断力的这些必要的准则之间能够发现一个冲突,即二律背反;它是以一种辩证法为基础的,如果两个相互冲突的准则中的每一个在认识能力的本性中都有其基础的话,那么,这种辩证法就可以称为一种自然辩证法(eine natuerliche Dialektik),它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假象,人们应该在批判中揭露它、解决它,以便不受它的迷惑。”[25]为了说明这种蕴含在目的论判断力中的自然辩证法,康德还举了这样的例子进行分析,如正题:所有质料性的事物及其形式的产生都必须按照单纯的机械规律才可能被判断。反题:质料性的自然的某些产品是不可能按照单纯的机械规律被判断的。[26]
综上所述,在康德看来,无论是在纯粹理性中,还是在实践理性和判断力中,都存在着自然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从外面加诸理性的,而是内在于理性的本性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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