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追问“哲学基本问题”的合法性[1]
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出路》一书中,恩格斯说过:“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2]这个问题包含着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本体论);二是思维与存在有否同一性的问题(认识论)。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曾对前苏联、东欧和中国哲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我们通过研究,曾在《哲学基本问题所蕴含的方法论问题》一文[3]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想法,即哲学基本问题实际上蕴含着第三个方面:如果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它们究竟是如何同一的。这里实际上涉及方法论问题。显然,增加这第三个方面将使哲学基本问题的内涵更加丰富。
但在近年来的研究中,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探索哲学基本问题时,仅仅把视野扩大到方法论上是远远不够的。其实,与哲学基本问题所蕴含的方法论问题比较起来,更根本的问题乃是哲学基本问题是否具有普适性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就其实质来说,也就是哲学基本问题的合法性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必须从根基上对哲学基本问题作出新的反思。促使我们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主要是就马克思以前的西方传统哲学,特别是就西方哲学史上占主导地位的知识论哲学而言的。然而,在恩格斯学说的某些阐释者那里,这种情形却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他们认为,马克思哲学与西方传统哲学一样,其基本问题也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这就磨平了马克思哲学与西方传统哲学,尤其是知识论哲学之间的本质差异;另一方面,他们认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也是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从而把凡是未论述到这一问题的现代西方哲学理论一概斥之为“回避哲学基本问题”或“抹煞哲学基本问题”。这样一来,恩格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哲学基本问题”的概念就被唯一化、简单化了,从而磨平了现代西方哲学与近代西方哲学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扩而言之,当这些阐释者以同样的方式去看待并研究中国哲学时,也把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之间的本质差异取消掉了。
完全可以说,人们在哲学和哲学史研究中很难获得真正富有创新意义的进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哲学基本问题的根深蒂固的误解。因此,在当前的研究中,对哲学基本问题作出新的反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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