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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

时间:2023-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既然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中国传统社会是以伦理为本位的,为什么这里还要提出“确立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这样的目标呢?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确立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对启蒙以来形成的普遍价值的自觉认同。由上可知,在启蒙尚未充分展开的当代中国社会中,只有逐步确立起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逐步建立起对普遍价值观念的自觉认同,公平正义的观念才能真正地扎下根来,并逐渐地成长起来。

第二节 确立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

既然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中国传统社会是以伦理为本位的,为什么这里还要提出“确立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这样的目标呢?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澄清以下两点:

其一,中国传统社会流行的伦理观念,主要是指儒家的伦理观念,而儒家的伦理观念又是以“君、臣、父、子”的等级关系为基础的,其核心观念是“忠孝节义”,而这一观念又是直接为传统社会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中国人并不缺乏这种以传统的宗法等级观念为背景的伦理意识,然而,却缺乏现代文明社会意义上的、以人格的独立性和权利的神圣性为基础的伦理观念。当然,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现代文明社会完全抛弃了诸如“孝顺”、“贞操”、“忠诚”和“大义”(即国家或集体的根本利益)这类传统的道德观念,而是对它们进行了创造性的转化:一是把现当代社会的公民身份和独立人格理解为这些伦理观念的前提;二是改变了这些传统伦理观念的含义,赋予它们以与现当代生活世界的价值取向相切合的新的内涵。也就是说,在可能遭遇到的社会伦理的各种冲突中,当代中国人首先是作为公民、作为独立人格而存在的,而不首先是作为父亲、妻子或儿子而存在的。总之,必须从当代中国社会正在追求的启蒙和现代性的主导性价值出发,对传统的伦理观念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使之适应于当今社会。

其二,和传统的中国人一样,很多当代中国人也是不区分“伦理”和“道德”这两个不同概念的,而在西方人看来,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别。一般说来,伦理源于社会习俗,是外在地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力量。与伦理类似的是法律,法律也是外在地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力量,但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伦理则是以社会舆论的约束和人的自愿服从为前提的。与伦理不同的是,道德是内在地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力量,而这种“内在地约束”主要源于每个人的良心。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道德高于伦理,因为道德是以内在的良心的自觉意识为前提的,而在传统的伦理意识中,主体意识还未真正的觉醒。当然,道德作为良心的自觉意识又是分层的:第一层,即基础性的层面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本身就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从不乱扔垃圾一直到见义勇为,甚至不惜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第二层是家庭道德,在这个领域里,也要求在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的公民权利(虽然非成年人受到成年人的监护,但成年人也应该充分尊重非成年人拥有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处理好各种关系,如祖孙、父女、母子、兄弟等等关系。第三层是职业道德。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承担着不同的角色,而每个角色都蕴含着相应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规范。比如,作为医生,救死扶伤是其基本的道德义务;作为教师,传道、授业、解惑则是其基本的道德义务等等。第四层,即最高层的道德应该是国家和社会治理者的道德,人们通常称之为“官德”。显然,官德对于全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也许可以说,理想中的官德最集中地体现在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留下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箴言中。我们之所以强调道德是分层的,就是不主张用同一种道德观念去要求所有的人,而是主张根据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的不同角色和其活动的不同情景,确立其相应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确立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对启蒙以来形成的普遍价值的自觉认同。如前所述,这些普遍价值主要表现为珍爱生命、尊重人格、维护人权、追求自由、倡导民主、提倡公平、坚持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比如,就这些普遍性价值的第一条“珍惜生命”来说,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就存在着许多值得反省的现象。我们这里说的“生命”有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植物的生命。比如,就植物中的树木来说,尽管人们已经有了保护树木的意识,但除了少量珍贵的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树木外,其他树木仍然面临着被毁坏,甚至随意地被砍伐的命运,而肇事者常常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事实上,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或制度对人们这方面的行为做出有效的约束。第二个层次是动物的生命。尽管有些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得到了保护,但仍然有人为了获得巨大的利润而采用种种手段偷猎珍稀动物,甚至把它们变成盘中餐。至于一般动物的生命就更得不到保护了。比如,有人把硫酸泼到黑熊的身上,也有人把活的小狗放在微波炉里烘烤,更有人用高跟鞋跟蹍死小猫,甚至让飞驰的卡车压死正在过路的鸭群,等等。在这些不良的,甚至违法的行为方式中,同样显露出人们对动物生命的漠视。第三个层次是人的生命。尽管人们在理论层面上十分重视人的生命,尤其是在哲学方面,有不少学位论文和其他研究性论文都在探讨“存在的意义”、“生命的价值”之类问题,然而,人们对现实生活中经常重复发生的矿难、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由人为的因素而造成的伤害事故或虐待亲人、溺死女婴、销售有毒奶粉等现象却熟视无睹,仿佛他们在理论上探索生命和存在的意义,只是为了在现实生活中彻底忘掉它们。毋庸讳言,在我们这个人口大国中,还需要进一步弘扬人文精神,建立并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以便与一切漠视生命价值和人的尊严的现象展开不懈的斗争。

由上可知,在启蒙尚未充分展开的当代中国社会中,只有逐步确立起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逐步建立起对普遍价值观念的自觉认同,公平正义的观念才能真正地扎下根来,并逐渐地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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