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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时间:2023-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体形式,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是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些要素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仍然是社会产品分配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具有客观必然性,这是由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第三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的基本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的基本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指在社会作了必要的扣除后,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科学的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提出来的。马克思指出:在未来社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5]。每个劳动者“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6]。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以参加劳动作为获取消费品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参加劳动的人(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才能参加劳动成果的分配,不参加劳动者不能参与分配。其次,按劳分配的物质对象是个人消费品,不是全部社会产品,不包括社会产品中的生产资料,即按劳分配的物质对象是在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用于社会和劳动者共同需要的部分之后的剩余。再次,社会用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即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分配所依据的劳动,在本质上应是符合社会需要的,被社会所承认的劳动。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体形式,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首先,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生活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本身都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原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劳动者不为那些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劳动,他们劳动的成果也不再被那些生产资料的私有者攫为己有。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消灭了社会上一小部分人凭借他们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广大劳动者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人剥削人的制度,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决定了劳动产品也归公共所有,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分配,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要求,也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其次,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还很低,这是必须实现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分配方式要取决于可供分配的产品和数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还未达到社会产品极大丰富,还不能充分满足劳动者的一切需要。因此,还不可能实现按需分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再次,社会分工的存在使劳动者的劳动还存在差别,现阶段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这是按劳分配存在的直接经济原因。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分工的存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仍然存在,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还存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同时由于现阶段劳动还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者不可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相互交换劳动时,只能实行等量交换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是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具有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明显特征,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也有很大不同。首先,按劳分配的实现要采取商品、货币的形式。马克思设想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直接以劳动时间为尺度。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是直接作为社会劳动存在,还要求把耗费在商品中的个别劳动时间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形成的价值量在市场上交换。只有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才能作为按劳分配的尺度。因此,按劳分配只能借助于商品货币的形式来实现。劳动者一般以货币工资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再用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个人消费品,往往会受市场上供求关系和物价水平的影响。其次,按劳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是在同一企业内,才按同一的标准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在商品经济已经消亡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提供给社会,社会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在全社会范围内以同一的标准实现按劳分配。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不能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而只能作为企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企业是分配的主体,有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决定分配的权利。企业可用于分配的收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挂钩,职工个人收入与其劳动贡献挂钩。因此,在不同公有制企业之间,等量劳动不一定取得等量报酬。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自己作出了多少劳动贡献,还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再次,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并存。马克思原来设想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实现单一的社会所有制。按劳分配不仅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而且是全社会惟一的分配标准和分配原则。但是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相应地出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非按劳分配形式不仅存在于非公有制企业中,而且存在于公有制企业内部,但不是公有制企业主要的分配形式。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按劳分配外,还有非按劳分配,主要包括按资分配,按经营权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等形式,统称按生产要素分配。

1.按资分配

资产包括资金(资本)、厂房、土地、劳动力等,是投入生产过程的非劳动要素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些要素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仍然是社会产品分配的重要依据。按资分配一般有按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分配等几种形式。

2.按经营权分配

按经营权分配是指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农户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一部分采用租赁制的国家所有、个体经营和集体所有、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中的分配。经营活动以经营者的劳动为基础,同时还包括对市场的预测,产品的选择和生产发展方向的决策等。经营成果既取决于生产者所支付的劳动,又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经营成果得到的收入,其中一部分是由于经营者付出了劳动而得到的劳动收入,一部分是由于经营者承担了市场风险而得到的风险收入。

3.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这主要指外国资本独资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中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收入。一般来说,这些企业中劳动者同企业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劳动者依靠出卖劳动力取得收入,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收入是按他们的劳动力价值大小决定的。他们所得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具有客观必然性,这是由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经营方式和市场经济等多种因素决定的:首先,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要以按劳分配形式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决定了其他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其次,是由现阶段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决定的。改革中出现了许多经营方式,如承包、租赁、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由于经营方式不同,收入分配方式也不一样。再次,是由市场经济及其发展的需要决定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出现,将会促进资金、生产资料、劳动力的流动,其结果必然会出现资金收益、风险收益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正确处理先富与共富、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政策。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的目标。但共同富裕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用平均主义的办法,只能一步一步地前进;只能承认差别,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条件,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这样才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强调要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他说:“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7]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带动其他人、其他地区,逐步走向共同富裕,这是一个能够影响和推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策。

首先,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反映了社会生产发展不平衡的规律。共同富裕不是也不可能是同步富裕,它是一个历史过程,只能逐步实现。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生产组织的多样性,全国各个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将会长期存在,实现共同富裕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能够产生极大的示范作用,鼓舞并带动其他人和地区富裕起来,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可以为先富起来的人和地区帮助其他人和其他地区富裕起来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了,才有能力和条件帮助其他人、其他地区发展。同时,先富起来的人和地区应该帮助其他人和其他地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没有共同富裕就没有社会主义,如果老是只有一部分人富裕,大多数人长期富裕不起来,经济的发展就会缺乏后劲,就不可能持续发展;如果搞两极分化,就会影响社会稳定,民族矛盾、区域矛盾、阶级矛盾等发展起来,将会影响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在国家支持、鼓励下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和地区,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其他人和地区富裕起来。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必须坚持的又一原则。效率即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率。等量投入提供的产出越多,或者等量产出耗费的投入越少,效率越高。反之,投入多,产出少,则效率低。产出是指能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出。收入分配中所指的公平,是指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布状态合理。如果少数人占有绝大部分国民收入就是不公平。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就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对两极分化的否定,也是对共同贫穷的否定。但共同富裕也不是财富和收入的均等,而是承认人的能力、才智、积极性的差别及因此而产生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并承认在此基础上存在的财产和收入的适度差异。因此,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就是公平。在遵守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基础上出现的收入差异,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公平的一种体现。

效率和公平存在互相制约的辩证关系。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效率创造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人们才有可能实现分配的公平;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只有收入分配公平合理,才能激发劳动者和生产要素的投入者尽可能全面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有助于效率的提高,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把效率和公平统一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个人收入分配必须坚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公平应当服从效率。只有尽可能提高经济效率,加快经济发展,把“蛋糕”做大,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人们的生活;效率优先应以兼顾公平为条件,这也是一项长期的政策,要对那些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进行调节和控制,防止两极分化。总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者不可偏废。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不同的分配层次中,效率与公平应有所不同、有所侧重。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应更多地强调效率;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应更多提倡公平。从总体上说,在当前国民收入的分配中,主要应该强调效率优先。因为我国曾经长期奉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传统文化中平均主义色彩对人们还有较大影响,这些使得人们往往以为绝对平均就是公平,往往忽略效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当前注意防范的倾向仍然是绝对平均主义。但是国民收入中差距过大的现象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为防止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必须创造一切必要条件,如完善税收调节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以保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正确贯彻实行。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国家为主体,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给予救助、补贴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总称。社会保障对于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保障了社会成员生活资料的基本需要。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存在事实上的差别,它鼓励竞争的优胜者而不能保护弱者。那些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往往十分艰难。这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实现。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失业、相对贫困以及由此产生的两极分化等问题,如果长时期内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就会危害社会的安定与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起到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安定的作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使生活中的弱者、有各种困难的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之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难有所帮,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是构建以下四大制度:

第一,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公务员和一般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采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基金相结合的形式;对一般企业和具有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的职工,采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三结合的方式,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就目前情况看,我们还不可能把全社会人员都纳入一个统一的养老保险体制之内。需要循序渐进,创造条件,逐步扩大覆盖面,争取实现全社会一体化的养老保险。

第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所有医疗费用由国家包下来,个人不承担义务,造成严重的浪费现象,国家也不堪重负。经过初步改革,从实行职工交纳部分医疗费,发展到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办法,使之覆盖城镇的所有职工。

第三,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起覆盖全部职工,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救济与再就业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新型失业保险制度。

第四,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国实施对城市居民中那些没有亲属可以依靠,或亲属无力供养,丧失劳动自救能力的老弱病残者,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救济。领取这种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都是城市中经济状况最差生活无着落的居民。及时给予他们必要的援助,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我国农村从总体上看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还需要继续发扬家庭赡养、邻里互助这一优良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建立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解决老、病、贫的问题。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所有城乡的社会成员都享受到社会保障,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

思考题:

1.简述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3.怎样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及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具有哪些特征?为什么我国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5.如何正确处理先富与共富、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注释】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6页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页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38,111页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38,111页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6页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1~13页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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