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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时间:2023-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剥削阶级统治制度的重要特征。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是大多数人的民主,全体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六大,又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激发亿万人民高昂的劳动热情和首创精神,从而才能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第二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民主是一个包括多层含义的概念。民主首先而且主要是指一种国家制度。因此,民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是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意义上都不能成为目的。民主是无产阶级在一定阶段上所要争取的目标,无产阶级革命就是争取无产阶级民主的过程。其目的是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的国家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民主、富强、文明一起,应当而且必须是我们追求的重要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又是目的。

关于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4]列宁进一步阐述:“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这包括两个意思:①无产阶级如果不在民主斗争中为社会主义革命做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②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现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5]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总结了我们党在民主建设上的经验教训,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的上述重要思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6]这一论断,是对民主在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最精辟、最准确的概括。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是因为:首先,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剥削阶级统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不管是奴隶制民主还是资本主义民主,不管它们表面上民主体制多完善,其实质仍然只能是统治阶级少数人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之上,为实现社会平等创造了条件。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是大多数人的民主,全体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邓小平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7]其次,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它反映在政治上,必然要求人民群众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正如邓小平指出:“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8]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要求。因此,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不是外在于社会主义的东西。再次,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目标。邓小平在总结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时指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9]根据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地位的认识,我们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党的十六大,又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先,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邓小平说:“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党今后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现代化”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单纯经济范畴,而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人自身的现代化在内的庞大系统工程,其中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是富强、民主和文明,包含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这三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是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的,以实现经济现代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现代化为目标。其次,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力量源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要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发展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落后,这是一项艰巨而伟大的事业,需要发挥全体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做好。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激发亿万人民高昂的劳动热情和首创精神,从而才能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再次,社会主义民主起着维护社会主义成果并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要保证。“文化大革命”说明,社会主义民主遭受挫折,社会主义成果就会遭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就会迷失正确方向。要保证社会主义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文化事业和一切社会生活,行使选举、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保证人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民主权利,包括言论、通信、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参加劳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发展创造、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减少并及时克服官僚主义;有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并使各项决策实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使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二、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紧迫性和长期性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世界上最先进最优越的民主政治。但是,由于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在比较落后的经济文化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建立的时间不长,发展过程中又经历了很大曲折,所以,它的发展还不充分,在具体形式、具体制度上也很不完备,需要大力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党和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恢复和发展了被“文化大革命”打断了的民主化进程,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把人民代表的选举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协制度,进一步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发挥人民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国家先后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发展了基层群众自治,中共十六大又提出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的新思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制已初步形成;不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废除实际上存在的干部职务终身制度。总之,无论是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以及在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的民主,都得到新的发展,民主建设的范围扩大了,内容丰富了,形式也比较多样。但是我们还必须清楚看到,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妨碍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的发挥。在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在处理民主和专政、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等方面,都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不是一件孤立的事情,它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样,要受到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制约,要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经济文化愈落后,发展民主政治所需要的客观条件愈不成熟,建设的时期也愈长。

我国社会主义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而来的,现在还处在它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样的条件下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其艰巨性和长期性决不能低估。

首先,我国还没有根本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的状态,不具备高度民主所需要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各方面得到发展,但仍没根本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的状态。当前我国生产力不发达,人民生活也不富裕,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还比较低,文盲、半文盲占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正如列宁所说: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众多的人缺乏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这又势必影响他们实际参政议政的能力。在我国,要创造使民主得以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条件,不经过长期的努力是办不到的。

其次,封建意识残余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长期存在。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影响多,民主法制少。建国后,我们对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残余影响的重要性又估计不足,以致时至今日仍在毒害人们的头脑,忽视民主政治的建设。此外,还有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如一些人划不清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盲目追求资产阶级民主那一套;有的人热衷于绝对的民主自由,把社会主义民主同无政府主义混为一谈;有的人为追求个人极端自私的目的而违反、破坏民主和法制,等等。这一切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严重阻碍,但要完全清除它们,却远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做到的。

再次,认清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规律,要有一个过程。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客观发展过程的认识,对于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形式、制度、措施、办法的选择,对于民主建设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观察和处理,都没有现成的答案,只有依靠反复实践、勇敢探索和长期经验的积累。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长远的奋斗目标,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也日益具有紧迫性。我们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民主建设,要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这是一个积极而稳妥的方针。

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1.政治文明的内涵

政治文明是人类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包括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传统、政治结构、政治活动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成果。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统一体。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进步的社会。十六大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明确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取向,丰富和发展了社会现代化建设的理论。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第一,从根本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本质在政治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致力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群众更好地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党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使国家政权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十六大根据我国国情,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规划和部署,特别强调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出了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这既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标志,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必然不断对政治建设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形成了与之相应的政治体制,中国实现了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政治的伟大跨越,劳动人民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空前提高,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历史不长,可以借鉴的成熟的政治制度和经验都很少,我们基本上是照搬了原苏联那一套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存在严重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权力过分集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对这种政治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随着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领域许多问题都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形成制约。一方面,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的合理分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经济体制的创新和经济基础的变化,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与之相适应;另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需要政治体制改革来巩固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民主是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新型民主。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不断变革的社会,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也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只有根据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当家做主的要求,不断发展社会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特别是通过政治体制创新,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我们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在政治领域,我们应该在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同时,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包括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党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和自治制度,创造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具体形式,扩大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适合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机制,使广大人民依法有序开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民主实践。

第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不仅是对我国企业的严峻挑战,更是对我国政府机关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体制的严峻挑战。我们对于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更大程度上是政府的承诺。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革和完善。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清理现行与国际贸易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总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归根到底是推进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伟大实践。这三大建设和改革以及三大文明之间,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首先领导全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0]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治理国家。1986年,邓小平又强调要把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1997年,中共十五大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更加突出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第一,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是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的。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法律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样就把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了。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方式的重大发展,也是党更加成熟的表现。

第二,实行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人民取得民主权利如果不上升为制度和法律,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人民的民主权利就没有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用系统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并确保其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破坏和损害,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实行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保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有秩序地进行。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引导、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所谓法制经济,就是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法制化的经济,它意味着法律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常规手段。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之所以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由法治自身的特性决定的。法治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规范性,它保证了国家治理活动的科学性;法治具有公开明确、公正平等的特点,便于群众了解和掌握,任何人都不得因地位高低、权力大小、贫富差别和种族及信仰不同而受到优惠或歧视;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一致遵守的权威和效力。

第五,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人民安定团结是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邓小平反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需要几代人艰苦奋斗才能实现的伟大事业,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前进的道路上也必然还有不少矛盾和困难。要保持一个稳定的局面,就必须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各种破坏、犯罪活动能受到有力打击和有效控制,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能得到正确有效的处理。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最靠得住的办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

基于此,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把这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是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

2.依法治国,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是指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原则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理论中,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了依据,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就变成了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了保障,就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民主既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又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和整个社会稳定。要做到这点,就要积极推进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和效率,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查权和审判权。要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人员的监督,坚决克服执法领域存在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

除此之外,依法治国还必须加强法制教育。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保证法律的严格遵守,必须使每一个公民都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社会主义法制更应当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执行和维护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法制教育是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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