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杰忠
内容提要:党的十七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正的价值观,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也顺应了世界现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和谐社会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价值目标
消灭城乡对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要达到这种境界,必须采取措施,“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2]。然而,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存在限制了社会成员平等自由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劳动的实现,消灭阶级和三大差别是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个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了这一点,并进一步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3]这些重要论述,从科学社会主义角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揭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一、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我们搞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4]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由于共同富裕是与社会和谐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说,社会走向和谐是共同富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展开的必然结果,也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客观要求。
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从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论述来看,“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则揭示了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追求目标。不难看出,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巧妙地把人类社会发展最基本矛盾的两个方面,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且兼顾了两个方面的内在客观需要,其实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全面、和谐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
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6]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
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增加社会物质供给,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才会逐步减少甚至消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靠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民主法制有待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消除人们头脑中的各种错误思想观念,解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各种体制性障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只有生产发展了,社会物质丰富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同样,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不是贫困的和谐社会,它应该是社会物质相对丰富的和谐社会,这一切要靠生产力的发展来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7]。我们党坚持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8],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追求。邓小平指出,我们为社会主义而奋斗,不但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邓小平同志说过:“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的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力,第二是共同富裕。”[9]理论界对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历来存在着两个方面的误读:其一是只看到任务而不看目标。有人认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观就是突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诚然邓小平有许多关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社会主义的任务很多,但根本的一条就是发展生产力”等论述,但不能忘记邓小平从来不是孤立地讲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总是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与共同富裕联系在一起。只看到一个方面,把邓小平后半段话全然抹去只突出邓小平的前半段话,这显然是对邓小平“本质论”的断章取义。其二,邓小平所讲的社会主义本质有两个要点,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共同富裕,但哪一个是手段,哪一个是目的?在这里,邓小平提出的“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共同富裕”三者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一个层层推进的立体结构。对“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来说,“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是手段和途径,而对“共同富裕”来说,“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又只是手段和途径。显然共同富裕是最终目标,它既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目标,更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目标。只有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同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如果只讲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那么富裕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而只能是资本主义的富裕。这里最要紧的是不能把手段、现阶段的任务与目标混淆在一起。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把实现社会公正、平等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最基本价值与现阶段的任务与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价值目标与目标实现过程的有机统一。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我们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作保障,有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会允许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长期存在,共同富裕必将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10]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成果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社会达不到共同富裕,那么这样的社会也就不可能和谐。
二、和谐社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一切社会的显著特征和根本标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家园,数千年来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孟子理想的社会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太平天国运动中提出过:“务使天下共享”,“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人不温饱。”康有为曾提出“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无论是开明的封建统治者,还是农民起义者都曾有建立和谐社会的追求,也曾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与当时社会发展状况相一致的集权制和谐社会,但所有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只是暂时地缓和了由社会制度决定的根深蒂固的矛盾,而不可能真正化解矛盾、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在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政治基础。现在,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共建和谐社会、共享和谐发展成果的要求,需要我们更关注公平问题、民生问题、协调问题、和谐问题与健康发展的重大课题。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从和谐社会的性质定位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到五大工作着力点,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六项基本原则到九大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28项具体政策举措,全面体现了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指向。
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正的价值观。社会公正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谈到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公平正义是其中的一个。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指出,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的两大任务:一是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要“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社会的公平正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规则:其一,基本权利的保证。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其二,机会平等。机会平等是指,凡是具有同样条件和相同意愿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机会实现过程本身应当是平等的,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其三,分配方案的公平。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以及与此有所关联的事情中,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所以,应当按照每个社会成员贡献的具体状况进行分配。分配公平,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其四,社会再分配,亦即社会调剂。这一规则的主要内容是,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有所提高。
“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体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一种合理的关系,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表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马克思、恩格斯正是从包括社会主义阶段在内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的角度来阐述和谐概念的。马克思在论述共产主义原理时,把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把共产主义称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和谐本来就是社会主义社会重要的本质特征和价值目标,它是被用来标志通过消灭阶级而实现的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高度协调统一的社会状态和社会境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共建共享的社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实现共建共享的前提条件和首要保证。只有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亿万中国人民的共同奋斗,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和执著追求才能变成辉煌的现实。
三、和谐社会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意愿,也顺应了世界现代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指在整个全人类范围起作用的规律,它决定着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与基本趋势,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基本路径。因此,是否能够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党的兴衰成败。而只有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我们才能深刻把握时代特征和人类历史发展的潮流,自觉地调整其发展路径与模式,才能始终站在时代前列,而不被历史所抛弃。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当代我国社会实际相结合,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规律的认识。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的。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既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系,又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原则要求,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都出现过“局部和谐”、“阶段和谐”的社会历史现象,但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几代空想社会主义者都在批判资本主义种种罪恶的基础上,关注劳动者的需要和全面发展,把人的自由、解放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问题,提出了和谐社会的价值理想,并描绘了未来社会的美好景象。在他们眼里,未来的社会由于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了劳动产品公有、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社会组织合理,因而没有了社会冲突,社会主义各方面得以和谐发展。如欧文就指出,由于未来社会“使劳动阶级各个人的脑力与体力广泛地结合起来”[11],因而人的能力得到全面发展并成为完善的人;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1803年)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1842年)一书中把资本主义称为“病态社会”,而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然而,由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理论是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上的,他们反对阶级斗争,主张通过阶级调和来实现理想社会,因此,他们描绘的和谐社会只能是空中楼阁。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给予了肯定,指出“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例如消灭城乡对立”,“提倡社会和谐”,“它们提供了启发工人觉悟的极为宝贵的材料”[12]。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论证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从而找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使人类的社会理想得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本主义片面发展的基础上,合乎逻辑地得出未来社会应该是“自由人联合体”的结论。他们同时强调,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建立在社会的高度发展和高度和谐的基础之上的,即只有在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3]。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社会被看作是个人相互联系的诸要素组成的整体系统,在这一系统中,“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4]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的少数人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下,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就难以实现。因此,实现社会和人的全面而和谐的发展的必要前提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后,在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还必须对旧社会实行彻底的改造,也就是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共产主义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以生产力高度发展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和人的全面和谐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恩格斯只对和谐社会进行了以上粗略的预测,主要强调了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一种社会发展的趋势。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则历史地落到了后继的社会主义者身上。
以往的一切阶级社会,都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社会,也是社会成员所劳与所得不对等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消灭了劳而不获和获而不劳的剥削制度,使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了需要和可能。作为后继者,中国共产党人在如何实现社会和谐上,不是强调古代社会或者革命年代所采用的消除对立面的方法,而是通过发展经济、健全法制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来实现统筹兼顾、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从而达到共生共融,共同进步和发展。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不仅对现阶段社会矛盾性质有着深刻的认识,而且对解决矛盾的方式及人类社会总的发展方向等问题的认识上积累了经验,形成了正确的观念。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对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和实践,明确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1962年,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建设,从我们全党来说,知识都非常不够。我们应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积累经验,努力学习,在实践中间逐步地加深对它的认识,弄清楚它的规律。”[16]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后来的探索中发生了一些失误甚至是严重挫折。但总的看,这个时期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正确思想,丰富了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断然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们党肩负的新任务,全面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十二大关系,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适时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科学理论,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在重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基础上,更加重视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把社会主义与和谐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们构建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这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毫无疑问,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依法治国,建立和健全社会管理和协调机制,正确处理和妥善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真正建立长久、富有保障的和谐社会,进而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把马克思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和谐社会模式逐步地变成现实。因此,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传统和谐社会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继承与发展。
(郭杰忠: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校长、教授、博士)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7]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8]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2页。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1页。
[11]《欧文选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16]《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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