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美岚 黎 康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社会理想,又是一种社会实践。因此,无论是从理想目标来说,还是从实践过程来讲,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联:一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已经蕴涵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的社会和谐思想的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另一方面,以人为本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与核心价值,两者最终是统一于具体的、历史的“共建共享”的实践过程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为此必须把坚持以人为本贯穿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个层面中去。
关键词:以人为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自党的十六大以来,相继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新的战略思想和执政理念,这是党中央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既立足现实、又着眼长远所作出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新的理论概括和创造,是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自觉认识和深刻把握,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成为党执政兴国理论的新概括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模式的新突破。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联:一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已经蕴涵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的社会和谐思想的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另一方面,以人为本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与核心价值,两者最终是统一于具体的、历史的“共建共享”的实践过程之中。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我们提出以人为本的根本含义,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应当说,要正确认识和有效把握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必然联系,就必须从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脉络上去加以系统考察,从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中去加以深入认识,从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中去加以全面把握。
一
作为一个比较抽象且容易产生歧义的命题,“以人为本”确曾被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家所使用过,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一命题被重新提出的现实背景、发展脉络以及基本内涵进行科学揭示和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以人为本,既体现了传统的智慧,又体现了对传统人本思想的超越。从我们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进程来看,“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基于对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所作出的反思,尤其是在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观所付出的代价的反思中而提出的,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更加深刻。早在2001年9月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就明确指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3]而党的十六大报告也同样始终贯穿着“以人为本”的思想精髓。如在阐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就提出了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最终明确要求要落实到人民、人的身上,即“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人民安居乐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而整个报告的结束语——“共同创造我们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也正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生动体现。到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内容而得以总结、概括和升华。
作为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的“以人为本”,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前提,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以人为本”的基本含义包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作为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诠释科学发展观的新的执政理念,不但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而且对马克思主义有重大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人为本”赋予了科学发展观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价值取向,也与时俱进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很显然,科学发展观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已经远远超越了西方人本主义思潮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是党的建设规律和执政规律乃至整个国家建设规律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展开和深化,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最早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具体目标之一而被提出的,但报告对“社会更加和谐”并没有展开具体的探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适应我们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4];“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5]这是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出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予以了强调。2005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学典礼上发表重要讲话,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阐释:“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6]这一讲话凸显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重要位置,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三位一体”(政治、经济与文化建设)发展为“四位一体”(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建设),进一步完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这一科学论断,清楚表明了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深刻揭示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实践主体和根本目的,为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实现社会和谐是古往今来人们不断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古今中外众多的思想及学说中,关于社会和谐的主张有很多,从英国人莫尔描绘的“乌托邦”,到意大利人康帕内拉笔下的“太阳城”,从中国古代的“天下为公”理想,到中国近代以洪秀全为代表的农民阶级先进分子勾画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太平一统”蓝图,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设想,但这些主张大多是朴素的,带有明显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所指称的是一种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即社会共同体内各种要素处于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胡锦涛同志从六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进行了归纳总结: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真正和谐的重要标尺,它不仅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也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可以说,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确实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有关和谐主张的合理因素,但决不是它们的简单拼凑或完全搬用,而是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时所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并基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所提供的新经验,而对社会和谐的含义重新进行了提炼、充实、提高、发展和改造,从而形成的一个崭新的科学概念,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执政理念和战略方针。
应当说,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到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再到2004年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一个自然连续和演进的过程,也是一个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并体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以人为本”的发展倾向。“以人为本”不仅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同样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意义下的“以人为本”,其所强调的是要统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人自身的和谐发展,而这也正是和谐社会的理论内涵、实践要求和精神实质之所在。“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紧密相连的概念。“以人为本”所着眼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构建和谐社会”所着眼的则是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尽管两者的着眼点不尽相同,但无论是人的全面发展还是社会的全面进步都是同一历史进程的两个不同侧面。毫无疑问,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实现不同民族之间、不同阶层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和谐,要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和谐,都需要靠人去推动、维护和协调。同样,只有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更好地保证人的发展本质和目的的有效实现。事实上,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包括发展目的、发展道路、发展手段的和谐,这些也正是以人为本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所以说,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两者是辩证的、统一的,两者都统一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中,统一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彻底解放的历史进程之中。
二
由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全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战略部署。在必须遵循的原则中,摆在首要位置的便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这不仅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思想精髓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而且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和主体保证。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一基本规定性正是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反映出来的,而“以人为本”则是贯穿于这些基本特征之中的核心价值。作为一条在总结我国长期发展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重要思想原则,“以人为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集中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其实现路径而言,就是希望通过加强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倡导诚信友爱、激发社会活力、促进安定有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来达成整个社会的和谐。应当说,贯穿于这六个基本方面的一条主线便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其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应当展现为一种和谐发展的过程,这也即是说,可以通过社会机体自身的改革与完善,来不断促进社会成员成为自由的、自主的和自觉的人,并将人的主体性的不断提升融化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和谐发展之中。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以人为本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与核心,它渗透和体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与整个过程的始终。“民主法治”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要求,是广泛调动全社会各阶层积极因素的制度保障;“公平正义”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伦理准则;“诚信友爱”倡导了全体人民之间相互信任、重视信誉、平等互助、融洽相处的和善人际关系,是提升人的素质修养、培养人的道德情感的基本要求;“充满活力”表明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掘,人的智慧才能禀赋得到尽情展现,是人这一最宝贵资源在促进社会进步的历史活动中各尽其才、各显其能的生动体现;“安定有序”提供了广大人民群众向往追求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是关心人、保护人、服务于人的社会组织机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的运行结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了人与社会(自然环境)的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得到改善、达到兼容、走向和谐的重要标尺。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也就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将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突出反映了我们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点放在以人为本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这与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性质和宗旨,与我们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7]的执政理念,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8]就目前而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和解决我国社会中所出现的诸多的现实矛盾与问题,如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仔细分析这些社会问题与矛盾的产生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其主要是源于我国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尚未完全到位的前提下市场经济对人的异化。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消灭社会关系的异化就成为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与重要保证。作为一个正在赶超的发展中国家,将发展的效益与发展的速度有机结合起来,这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显然,要做到这一点就迫切需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与传统的发展观相比,科学发展观将单纯的工业化和经济的增长与积极的社会转型和人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强调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生态的和谐与经济的发展协调统一,而这种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社会和谐,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和理想目标。建立在这一目标追求基础上的核心价值体系,其所要达成的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最大限度地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求同存异,团结友爱,引导人们超越民族、城乡、地域以及社会阶层等方面的差异,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促进整个社会的和睦团结。而贯穿此中的一根主线便是“以人为本”,即是用马克思主义教育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人,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熏陶人,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化人,由此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应当看到,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的和谐社会,其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和社会关爱的社会,它以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为原则。因此,以人为本作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其时代内涵就是要把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关心人、尊重人、爱护人、完善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作为评价和衡量我们国家在制度创新、方针制定及其政策实施等方面的准则,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和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尺。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就是要牢固地确立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主人翁地位,尊重人民的意愿,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创造才能,既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又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既要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还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进步的根本目的,使全体人民真正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总之,时代的要求、发展的主题催生了科学发展的崭新观念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人类社会在经历了“以神为本”(神本主义)和“以物为本”(物本主义)之后,正步入“以人为本”的新阶段。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科学发展观意义下的“以人为本”,是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方位而提出来的,是一个富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社会发展原则,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以人为本”突出的是人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和主体作用,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讲恰恰就是围绕着“人”这一核心和主体来处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关系,从而确保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个层次结构之中的各个要素之间能够协调发展。所以说,“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没有“以人为本”这一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无法取得最后的成功的。应当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和人与自身的和谐,而此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最终达成让人民群众心情舒畅、过上生活幸福的美好愿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基础工程,需要全体社会成员为此付出长期而艰辛的奋斗与努力。
三
如同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样是一个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各种权利不断得到实现的过程。如何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3月7日在看望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的全国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对此作出了新的阐释,他强调指出:“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一重要阐释,集中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充分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过程都必须贯穿和坚持的思想原则,更加明确了我们为谁建设、靠谁建设和如何建设和谐社会的问题,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辩证法的深刻阐释,这不仅丰富了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科学内涵,而且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指明了具体方向。“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不仅是不断推进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进程所提出的客观要求,而且是“以人为本”核心价值和根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具体落实与生动体现。
充分尊重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这是唯物史观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完善生产关系,无论是发展物质文明还是发展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所有这些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9]可以说,“以人为本”不仅包含了发展“为了谁”的价值内涵,而且也包含了发展“依靠谁”的深刻内容。“以人为本”既强调了要为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去谋发展,也强调了要依靠最广大人民的力量来求发展;“以人为本”不仅要求经济社会的运行与发展必须以人为核心,始终围绕着人的发展来展开,而且要求把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来作为构想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制定发展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毫无疑问,在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中,必须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首创精神。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有效地激发其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也只有人人都来参与,人人争作贡献,和谐社会建设才能充满希望。在这里,“共同”代表着建设者的范围,只要你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一分子,就应当积极投身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来,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而“建设”则代表着行动、代表着创造,只有全体社会成员各尽其力,各显其能,才能共同创造财富,共同创建文明,共同实现社会和谐。
发展就是硬道理,这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共识。然而,发展为了什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究竟何在?这确实需要进行明确回答和清晰定位。如果定位不准确、不全面,就会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失去正确的前进方向。应当说,人们之所以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其目的无非是通过改造自然和社会来最大限度地获取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显然,发展本身并不构成目的,而满足作为发展主体的人的多层次需要,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才是终极目标。同样,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物质及精神文化生活,维护人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因此,如果一味地追求经济增长的高指标,而忽视人的现实需求,使得经济增长的成果不能为广大群众所共享,这样的发展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所以说,社会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这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原则。让人民群众持续不断地得到实惠,这既是调动全体人民积极性的现实需要,更是社会公正正义的集中表达。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如果发展成果不能为广大群众所共享,那么就不可能很好地实现共建,社会也就不可能得到持续的发展。当然,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切实注意防止和纠正超越历史阶段和现实条件而对共享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与期待,也要防止和纠正无视时机成熟和广泛诉求而对共享不进行必要的实施与安排。应当说,社会的发展得益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建设,因此,加快发展的成果理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真正做到共享的质量与共建的成果相匹配。
作为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动员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才能使这一宏伟目标变成现实;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造福全体人民的伟大事业,只有让广大群众不断从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实惠,才能使和谐社会建设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显然,没有共同建设,就不会有社会持久的繁荣与富足;没有共同享有,就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和相互促进的。其中,共建是基础,共建为共享创造前提;共享是目标,共享为共建孕育动力。共建旨在共享,共享激励共建。作为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共建与共享不可执其一端而有所偏废。如果离开了共建,则共享无法顺利实现;如果无法实现共享,则共建也就难以为继。只有实现建设与享有的互动发展和高度统一,才能形成人人促进和谐、人人共享成果的生动局面。“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充分彰显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真谛。之所以要“在共建中共享”,是因为我们所追求的事业就是为广大人民谋福利的,其最后的落脚点是人民;而之所以要“在共享中共建”,是因为只有调动全体人民的力量来共同努力,才能在同一目标指引下使社会更加和谐。“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是真正能够实现古往今来人们所寄望和期许的“天下为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10]之美好愿景的重要途径。实际上,只有让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从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实惠,才能使和谐社会建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社会理想,又是一种社会实践。然而,无论是从理想目标来说还是从实践过程来说,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都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发展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为了矫正我们过去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方向偏离和价值缺失,由此增加发展过程中的人学向度和道德关怀。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基本特征,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强调“共建共享”,这既是以人为本根本原则的具体落实,也是以人为本核心价值的生动体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究其实质就是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统一起来,把人民群众共同建设和谐社会和共同享有和谐社会的成果统一起来。这一充满智慧的实践的辩证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丰富与发展。现在,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要实现的两大历史任务是:一是要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一是要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显然,只有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才能有充裕的社会发展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同时,也只有不断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使发展成果真正为全体人民所共享。毫无疑问,只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力推进“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实践,就一定能让“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中、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得到真实而鲜活的体现。
(赵美岚: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黎康:江西省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
【注释】
[1]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2008)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实践基础与内在逻辑研究”(编号:08KS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胡锦涛《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2007年12月17日),见《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3]《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见http://news.sina.com.cn/c/2001-10-24/385297.html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页。
[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6]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 年2月19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06页。
[7]胡锦涛《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2002年12 月6日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的讲话),见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02/content_731349. htm。
[8]《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50页。
[9]胡锦涛《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2007年12月17日),见《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10]《礼记·礼运大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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