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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三论”

时间:2023-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化的过程中出现的宗教鸦片论和宗教消灭论,就是主观与客观之间不能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突出表现形式。宗教鸦片论作为宗教的一种消极的社会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言论中具有明确的表达。

欧阳镇

内容提要:本文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认识过程概括为“三论”,即宗教鸦片论、宗教消灭论、宗教适应论,着重分析了前二论的错误思想认识的实质所在,论证了后一论是中国宗教的唯一抉择。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揭示了三论之间的认识发展的内在关系,为创新和丰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认识内容,以及进行创造性转化探索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宗教观;鸦片论;消灭论;适应论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认识方法、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的重要哲学基础。它告诉我们认识的辩证运动就是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这里的具体的,是指主观认识要同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客观实践相符合。历史的,是指主观认识要同不断发展着的客观相适应。如果主观与客观之间不能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就会在工作中出现左或右的错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化的过程中出现的宗教鸦片论和宗教消灭论,就是主观与客观之间不能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突出表现形式。为了澄清宗教鸦片论和宗教消灭论的错误认识的危害,因此“我们的结论是主观与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1]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逐步使宗教朝着宗教适应论的轨道运行。我们不禁要问,宗教鸦片论和宗教消灭论这两种错误的思想认识实质在哪里?如果否定了宗教鸦片论和宗教消灭论,就必须在思想认识上转变为宗教适应论吗?下面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为进一步认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创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丰富思想内容。

一、宗教鸦片论

宗教鸦片论作为宗教的一种消极的社会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言论中具有明确的表达。马克思在《导言》中对宗教的经典定义为:“宗教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状态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2]列宁在突出强调马克思这一论断时亦有更多的阐述。1905年12月,在《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一文中,列宁指出“宗教是一生为他人干活而又深受穷困和孤独之苦的人民群众所普遍的种种精神压迫之一。被剥削阶级由于没有力量同剥削者进行斗争,必然会产生对死亡的幸福生活的憧憬,正如野蛮人由于没有力量同大自然搏斗而产生对上帝、魔鬼、奇迹等的信仰一样。对于辛劳一生贫困一生的人,宗教教导他们在人间要顺从和忍耐,劝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天国的恩赐上。对于依靠他人劳动而过活的人,宗教教导他们要在人间行善,廉价地为他们的整个剥削生活辩护,向他们廉价出售进入天国享福的门票。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是一种精神上的劣质酒,资本的奴隶饮了这种酒就毁坏了自己做人的形象,不再要求多少过一点人样的生活。”[3]1909年5月,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中强调“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4]1913年11月,列宁在给高尔基的一封信中还指出,就是在那些最自由的国家,如呼吁民主、人民、舆论、科学的美国和瑞士这样的国家,人们也特别热心地用这种纯洁的精神上创造的神的观念来麻痹人民和工人。这种宗教鸦片论的表达,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处的时代及他们所批判的对象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处的时代乃是充满社会剥削、阶级压迫的时代,宗教在阶级社会中对苦难中的人们所起的是消极的精神抚慰甚至麻醉作用,已成为对人民群众的精神压迫。1915年,在《第二国际的破产》中,列宁说,“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功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动。牧师安慰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而不必担保这种远景能否实现,从而使他们忍受这种统治,使他们放弃革命行动,打消他们的革命热情,破坏他们的革命决心。”[5]当代西方宗教学者帕尔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宗教看作一种麻痹人和禁锢人的幻想,是因为宗教通过把愤怒的动机拖入幻想和消磨工人组织起来进行反抗的需要来麻痹他们。对于天国的渴望使得人们满足于尘世。与此同时,宗教还禁锢人,它通过提出一套信仰的系统来维护压迫制度,即宣扬贫穷和苦难是凡人必须接受的生活现实。但是从根本上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将宗教看作果而不是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以一种批判的眼光来审视当时的社会及其精神价值的,因而有其宗教批判,并将这种批判归入其社会批判之中。马克思曾充满激情地指出:“从实践上说,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6]因为“宗教批判摘去了装饰在锁链上的那些虚幻的花朵,但并不是要人带上这些没有任何乐趣任何危机的锁链,而是要人们扔掉它们,伸手摘取真实的花朵。宗教批判使人摆脱了幻想,使人能够作为摆脱了幻想、具有理性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使他们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旋转。宗教只是幻想的太阳,当人还没有开始围绕自身旋转以前,它总是围绕着人而旋转。”[7]这一段话充分表明了马克思宗教批判的目的,即是要使人能够作为摆脱了幻想、具有理性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马克思经典作家作出的宗教鸦片论这一论断,确实是为了适应当时革命斗争的策略需要这个现实目的。19世纪中叶的欧洲,尤其是德国,宗教是封建主义的帮凶。帝国主义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俄国,宗教是沙皇统治的工具。在那些年代,宗教的消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如果不经过宗教批判这一环节,不在意识领域首先推翻宗教精神或国家理想主义,那么现实苦难就始终会被各种虚幻视野所遮蔽。因此,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宗教的社会批判功能体现了强烈的革命性,也是其历史价值之所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宗教的消极社会作用之分析,尤其是对于作为妨碍人民追求并实现幸福的、作为人民鸦片的宗教,他们表达了激烈的否定态度,这是由明确的时空背景和具体的阶级利益所决定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原则。然而,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具有二重性。在阶级社会,宗教思想在本质上起着麻醉人们精神的消极作用。马克思说过,宗教不过是“幻想的太阳”,是装饰在被压迫阶级身上锁链上的“虚幻的花朵”,“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正因为如此,在阶级社会,统治者需要利用宗教维护自己的统治,同时宗教也需要依附统治者以求自身的生存。然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宗教在被压迫者反对压迫者的斗争中作为旗帜、纽带、外衣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历史上所发生的许多农民起义就是明证。宗教的二重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如果忽视它的存在,或者只从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只言片语出发,就会在思想认识上滋长宗教鸦片论的泛滥。这种情况在我国具有深刻的历史教训。从1957年开始,政治上的“左”的思想错误逐渐增长,导致了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曲解,孤立地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出现了宗教鸦片论的认识。到60年代中期,“左倾”错误思想盛极一时,认为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势不两立,宗教一直是历代反动统治阶级用来束缚劳动人民的精神枷锁。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相当长一段时期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内容几乎仅归结为宗教鸦片论,号召同宗教意识形态进行反复斗争。甚至对前苏联纠正左的错误的一些做法,如拨款修复教堂,建设生产宗教用品的工厂,创办神学院,印刷《圣经》,与国外宗教团体进行文化交流等,全部加以批判,指责这是推行修正主义路线,贩卖宗教毒品,利用宗教欺骗和麻醉人民群众。总之,这一时期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仅仅只简单的归结为宗教鸦片论,强调宗教在本质上是极为反动的。直到20世纪80年代的拨乱反正时期,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中,没有正面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宗教鸦片论的论断,但强调了在阶级社会,“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与此同时,学术界也逐步纠正了将宗教视为毒品的错误认识,改变了“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是宗教本质的观点,但对其内涵的认识学术界仍有分歧。即便如此,也可以说,宗教鸦片论的错误思想认识基本消除。

其实,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评价和论述,早就引起了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高度重视,并获得了创造性发展。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和中国革命的特点,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都对宗教在中国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具体分析和认真研究,在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和统一战线理论中强调了对宗教的尊重、引导,以及对其积极社会作用的支持和发挥,从而促成了中国宗教爱国爱教的良性发展,以及对进步社会的积极回应。江泽民结合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际而指出,“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二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8]因此,科学分析宗教社会作用的二重性就日益突现。我们必须充分调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我国宗教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我国文化的发展相互交融,吸取了我国的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当中的不少优秀成分,可以研究和挖掘其中的精华。宗教道德中弃恶扬善的内容有助于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要求。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的心里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也有积极的作用。尤为重要的是,我国各宗教,都有着追求和平、崇尚和谐的价值理念和内在诉求,应该鼓励其深入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的和谐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当然,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宗教消灭论

如果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归结为宗教鸦片论,那么宗教在本质上来说就是极为反动的,伴随而出现对待宗教的态度必然是要消灭宗教,导致在理论上就是宗教消灭论的产生。宗教的消灭不同于宗教的消亡,表面上看消灭虽然也是消亡的意思,但是消灭所产生的这种结局往往伴随着人为地直接地对宗教进行打击和铲除。而消亡则是指随着宗教赖以生存的条件消除后,人们的宗教观念最终消失,从而对超自然的神灵或某种神秘境界的信仰的不复存在,宗教也就自然而然地、水到渠成地完成自己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为的努力主要是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根源,努力创造促使宗教消亡的各种条件,而不是对宗教直接宣战,这是完全符合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的。然而,实际上,宗教消灭论曾几乎被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所遵循,当作执政党制定宗教政策的依据,客观上曾造成过对宗教事务举措的重大失误。为此,着重对宗教消灭论重新进行更深入地研究思考诚属必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认识到宗教消灭论的危害,以及向宗教宣战的错误做法。1843年秋天,马克思完成了《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在文中批判了对其早期思想产生重要影响的鲍威尔。他把鲍威尔解决犹太人问题的办法归纳为两点:“一方面,鲍威尔要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一切人放弃宗教,因为这样才能作为公民得到解放。另一方面,鲍威尔坚决认为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9]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列宁认为,恩格斯多次谴责那些想比社会民主党人做得更左和更革命的人,谴责他们企图在工人政党的纲领里规定直接承认无神论,即向宗教宣战。恩格斯斥责布朗基派不了解只有工人群众的阶级斗争从各方面吸引了最广大的无产阶级群众参加自觉的革命的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把被压迫的群众从宗教的压迫下解放出来,斥责杜林提出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禁止宗教存在这一似乎是革命的主张,认为宣布工人政党的任务是同宗教作战,那不过是无政府主义的空谈而已。列宁还结合俄国当时的实际,发展了恩格斯的思想。他说,无政府主义者鼓吹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向宗教开战,这是一种十分愚蠢的举动,是提高人们对宗教兴趣的最好手段,不但于解决好宗教问题毫无益处,实际上是帮助了僧侣和资产阶级。1918年12月,苏俄司法人民委员部根据列宁的指示精神,结合当时处理宗教问题中的实际情况,发布了《关于教会同国家分离问题的通告》,专门纠正各级行政部门在执行宗教政策和处理宗教问题中出现的错误情况。比如,有些地方粗暴地拆毁宗教圣像;宣传上不加分析地斥责宗教反动、迷信落后;强制神职人员参加清扫大街、集市场院和其他粗活的义务劳动;把祈祷用的物品改做旗帜等。通过对宗教问题的慎重处理,尊重了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避免损伤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也就避免加剧宗教狂。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手段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江泽民也强调,共产党人相信无神论,决不意味着就可以用左的态度对待宗教信仰。把人们信仰上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企图用行政手段去限制正常宗教或消灭宗教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上述论述很明确地告诉我们人为的消灭宗教是行不通的。

然而,由于受到宗教的定性(“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或“宗教是劣质酒”等)的长期影响以及对宗教鸦片论的简单化理解,在思想上必然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既然宗教的社会作用大都是消极的,甚至是反动的,而劳动人民如今已从被奴役而一变为公认的“国家的主人”,他们通过其国家占有(即公有制)和有计划地使用社会生产资料为自己谋福利。显然,以往的支配力量已不复存在。那么作为虚幻反映的宗教当然是多余的赘瘤,促其早日消灭不就是真正“合天道、符人心”,自然而然的天大好事吗?何乐而不为呢!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的鼓舞下,人民当家做主,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巨大的变化,认为再也不需要用宗教来麻醉了,要用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思想来武装头脑,这样宗教也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应逐渐走向人为消灭的下场。但是事实并不如愿,宗教经过一段时期的消灭,不仅没有消灭,反而产生了巨大的反弹,这是始料未及的。

回顾历史,我们来看,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的领导者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人民政权就应该制定出抑制和削弱宗教势力的政策和措施,促使其日渐缩小影响,加速其灭亡。为此,政府不仅颁布了有关宗教的法令和一系列管理措施,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的反宗教的无神论宣传,甚至采取行政手段、暴力措施,对待宗教和教会。宗教势力遭到沉重打击。可是,七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大地上物质性的教堂和其他宗教设施,确实毁坏不少,表面上信教人数也有大幅度地降低,但唯物论和无神论的灌输宣传远没有在人的心灵中扎根,消灭掉人心中的信仰情绪。“坚冰一旦解冻”(1956年二十大以后),还活在人们心中的宗教信仰则迅速复苏,宗教势力日益在苏联境内抬头,教堂内人山人海,拥挤不堪。待到1991年底苏联解体,苏联境内各加盟共和国(后纷纷独立建国)的宗教(东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都普遍恢复,出现了历史罕见的宗教的全面复兴,出现了上至总统、下至平民,一起拥进教堂和寺院的景观。其次,前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也和苏联宗教发生的演变相类似。其中尤以波兰最为典型。天主教的影响不但未减,反而有大幅度的扩大,特别是到了20世纪70、80年代,竟至弥漫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信教者竟达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超过任何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信教人数在全国人口所占的比重。再次,我国的宗教情况,从新中国成立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整整二十六年,我们在宗教问题上,也犯过不少左的错误。1954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指出,他们认为只要经过几次有力的反宗教宣传,宗教就可以大大削弱了,甚至有些同志认为土地改革是消灭宗教的好机会。这样做,不仅没有消灭或削弱宗教,反而使当地少数民族感到宗教情感受到压抑,因而更加巩固了宗教信仰。1958年5月,中共八届二次会议后,全国掀起了大跃进运动,宗教界也出现了一股宗教大跃进的思潮,这股思潮认为宗教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任何时候都是阻碍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最消极的因素,宗教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消灭宗教。1963年,全国信教群众座谈会认为,有计划地削弱宗教,促使宗教的最终消亡,是我们整个过渡时期宗教方面的根本任务。文革时期,宗教领域左的思潮已登峰造极,宗教工作完全就是消灭宗教。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以落实,宗教信教群众人数也迅速上升。从上述历史来看,工人阶级政党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无论是苏联、波兰,还是我国,在处理宗教问题上,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用取缔手段来对待宗教信仰,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中说:“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有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在我们时代能给神的唯一效劳,就是把无神论宣传为强制性的信仰象征,并以禁止一切宗教来胜过俾斯麦的关于文化斗争的反教会法令。”[10]宗教信仰问题,属于思想认识问题,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问题,用简单方法去处理,用行政命令去消灭,是不行的,不会有效,只会有害。可以说,用行政命令和警察手段禁止宗教的左的做法,是对神的唯一效劳。马克思主义认为,从世界观上认识到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对立性,决不意味着可以不顾一切地进行反宗教的斗争,可以用行政手段乃至暴力消灭宗教。如果这样做,只会刺激信教群众的感情,加强他们的信仰。列宁也一再强调,大声疾呼向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是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妨碍宗教真正消亡的最好手段。社会主义国家所发生的对宗教采取过削弱、打击甚至消灭的现象,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是对宗教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的背离,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严重践踏,是与时代趋势不相符的,给今后的宗教工作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宗教在宇宙发展的长河中作为一个具体事物,也必然要经历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我们就必须遵循这一规律。从上面的论述可见,不可强行消灭宗教,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极左年代单纯把促进宗教消亡,甚至消灭宗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错误观点。宗教也不会很快自行消亡(只有“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11])。2001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12]因此,“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13]“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我们绝不能操之过急,不能重复‘文化大革命’中‘左’的做法,必须有长远的考虑,必须扎扎实实地去做工作。”[14]社会主义社会宗教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宗教还将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下去。1990年12月7日,江泽民在《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提出:“我们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15]我们要与以往宗教消灭论或宗教消亡论的考虑角度不同,现在应更多地根据宗教长期论来指导、开展我们的宗教工作,从事我们的宗教研究,从而为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促进包括宗教关系在内的各方面关系的和谐,开发宗教中有关人类社会和谐共存、和平共处、和睦共融、和合共生的丰富资源,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宗教适应论

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立足消灭宗教的路子是走不通的。然而,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将长期存在,而且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关系,尤其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历史性的难题。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缺乏成功的实践经验,那么解决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只有结合中国宗教的实际情况,遵循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才能摆脱所遇到的两难处境。中国共产党认真系统的总结国内外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探讨宗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变迁都是随着社会不同形态的变化而不断地改变着自己的性质和形式,而且这种性质和形式的改变都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分析我国宗教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的实际情形正如江泽民指出的:“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社会为发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16]正是在以上各因素的基础上,20世纪90年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即宗教适应论)的新的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关系的理论。

宗教适应论,是符合中国客观实际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和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使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广大信教群众和绝大多数教职人员进一步焕发了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又有了新的发展。当前,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能更好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就能保持宗教这个领域的稳定,就能使宗教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对宗教界来说,同样应当在以往进步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宗教适应论,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创新的集中表现,是解决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唯一正确的方法,这在我国已基本得到了公认。这一理论的意义也是巨大的,江泽民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17]

2006年10月,胡锦涛进一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18]这就从根本上回答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肯定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存权,为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正确的方向,把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与建设和谐社会有机地结合起来,也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好与宗教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创新和发展如果简要地加以概括,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适应论的科学论断。宗教适应论具有广泛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宗教适应论当然也包含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双方面的互动关系,但绝不是对等的适应,而是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方面是指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种适应性,表现在宗教实体能较顺利地完成同社会的变革发生相适应的演变过程。具体表现在宗教教义、宗教制度以及宗教布道弘法的内容方式进行改革调整,宗教团体章程的修改、宗教戒律的增减等方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是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克服消极因素,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适应论还有高低层次之分。基本要求是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要爱国守法,宗教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中进行。高层次的要求则是要求宗教界能比较自觉地根据社会的发展调节宗教本身,将自身的发展进步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大目标一致起来,自觉地服从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宗教适应论是全面的。它不仅包括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相适应,也包括如何挖掘宗教教义,特别是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以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宗教适应论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必须存信仰之异求政治之同。这个“同”,就是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现实的根本利益同社会主义事业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振兴中华民族,同样是他们的愿望。这正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显然,宗教适应论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目前,我国人民群众在宗教信仰问题上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群众不信仰宗教,少部分群众信仰宗教,这少部分信教群众绝对数甚大。我们应面对现实,充分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样才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我们要按照宗教适应论的要求,正确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具体而言,就是要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激发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帮助他们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教育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我们要把宗教适应论建立在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上,要牢记在处理宗教问题上所出现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克服仅凭主观意志和个人好恶去对待宗教问题,按照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宗教鸦片论、宗教消灭论、宗教适应论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我国认识过程出现的必然现象,我们应该正视这“三论”在我国宗教认识领域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前二论反映了我们对宗教的认识曾经历过曲折的经过,后一论是在前二论的基础上的创造性转化的结果,也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创新和丰富的集中体现。通过对前二论实质的分析,克服了过去对宗教问题认识上的片面性,恢复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本来面目,实现了对宗教由事实认识到价值认识的历史性飞跃。因此,我们要客观地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和宗教的长期性,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体化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在坚持以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基础上,从“和为贵”、“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角度出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锦上添花。

(欧阳镇: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宗教所副研究员)

【注释】

[1]转引自《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修订本),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218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3页。

[3]《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132页。

[4]《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页。

[5]《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8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53页。

[8]《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9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9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43页。

[12]《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374页。

[13]《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14]《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200页。

[15]《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00页。

[16]《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79页。

[17]《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387页。

[18]《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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