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物质储备充足”,“根本利益一致”也是马克思主义应对社会风险的基本设想之一。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谈到,共产主义社会可以有效防范各种社会风险,其原因在于,由于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资本主义制度的主要缺陷消除了:“要消除这种悲惨的后果,就必须消灭这种错误。而共产主义就抱着这样的目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和人的利益并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因而竞争就消失了。”[116]于是,在生产和分配各种各样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时,就不会再发生私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时的情形,“每一个人都不必再单枪匹马地冒着风险企求发财致富,同样也就自然而然地不会再有商业危机了”。[117]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生活拥有充分的信息透明性,剔除了生产和流通的盲目性。“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无论生产和消费都很容易估计。既然知道每一个人平均需要多少物品,那就容易算出一定数量的人需要多少物品;既然那时生产已经不掌握在个别私人企业主的手里,而是掌握在公社及其管理机构的手里,那也就不难按照需求来调节生产了。”[118]因此,只要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现代社会制度的主要缺陷就会消除”。[119]
对于“根本利益一致”,马克思是从“公共财产”的视角切入的。当时,尽管公共领域的独立性尚未凸显出来,但是,他对“公共”范畴已有相当论述。这些论述是在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语境下展开的。就前者而言,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论述了前资本主义时期原始公有财产向私有制基础上的公共财产转变的过程。在他看来,在原始公有制条件下,一切个人的财产都是公共财产,但是,在私有制形成以后,这些财产就被分解为两个部分,即个人的私有财产和这些私有财产之外的公共财产:“个人看待其他个人也是这样,并且,根据这个前提是从共同体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个人当做财产共有者即公共财产的体现者,或是把其他个人当做同自己并存的独立的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而在这些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与这些为数众多的土地私有者并存。”[120]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中,马克思阐释了俄国公社“公共财产”演变为“私有财产”的可能趋势。他认为,如果撇开敌对环境的一切其他有害因素不谈,但是就个别家庭中的动产而言,比如个别家庭拥有的牲畜、奴隶或是农奴等等财富的逐渐增多,“这种私人积累,从长远来看足以破坏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并且在公社内部产生利益冲突,这种冲突首先触及作为公共财产的耕地,最后扩展到森林、牧场和荒地等等这样一些已经变成私有财产的公社附属物的公共财产”。[121]在马克思那里,公共财产的性质是影响俄国公社发展趋势的重要因素,就当时的状况而言,公社意义上的“公共财产”的确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从而为俄国跨越“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打上了一个问号。
就资本主义语境中的“公共”范畴而言,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里论述了“生产工具的公共使用”问题。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劳动过程中生产工具的公共使用是通过资本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大资本吞并小资本来实现的。大资本运用消灭小资本的方式来进行积累,这一过程的实质在于,将劳动条件转化成为资本以后,又将这些资本以更大的规模进行再生产,最终,社会上众多地方形成的小资本与其所有者被彼此分离开来,进而被集中到大资本家的手中。个体生产在这种充满对立与矛盾的极端形式中转变成为社会生产。“这就是社会劳动以及在实际劳动过程中生产工具的公共使用。”[122]资本家作为“大鱼吃小鱼”的执行者,加速了社会生产的过程,并日益成为对社会生产来说“多余的人”。马克思由此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理论根据:“他们的情况也和封建主一样,封建主的要求连同他们的服务,就曾经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生而成为多余的东西,变成了纯粹是过时的和不适当的特权,从而迅速趋于消灭。”[123]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理论探讨的基础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进一步提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在这里,社会治安的改善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在立法和司法机构积极工作的前提下,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主张调动各种积极力量有效打击包括敌对势力、黑社会组织和普通刑事案件在内的各种犯罪活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保证。”[124]在西藏拉萨发生威胁社会稳定的暴力事件时,及时而有效的戒严措施也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正如万里所说:“国务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规定,在拉萨市实行戒严,这是完全必要的,得到全国各族人民,包括西藏人民的拥护。”[125]因为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参与维稳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重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任何维稳的工作和行为都要有法可依,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执行,以推进社会的长治久安。李鹏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充分肯定立法工作对于社会公共领域稳定的重要意义:“通过对刑法有关规定的修改和法律解释,为严厉打击邪教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126]立法机构不仅要为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司法机构也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自身建设。因此,必须不断强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公安、安全等部门的队伍建设,尤其是增强他们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能力。
在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还主张协调人们之间的具体利益冲突,因为这些具体的利益冲突常常是导致突发事件的重要诱因。在当代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利益格局,而使得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因而利益冲突的发生频率愈发频繁,这就给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政府部门的工作不扎实,往往无法阻止利益冲突的激化,从而催生突发事件的各种诱因。不仅如此,各种外部势力也常常利用国内的局部利益冲突大做文章、煽风点火,同样容易诱发突发性的群体事件。中国的周边外交事业具有若干自身特点,由于亚洲地区存在着相当长的殖民历史,这段历史不可避免地要遗留下某些风险因素,例如民族矛盾与宗教争端、贫富差异、领土主权争议,等等,因而如果遭遇“外部势力从中操纵利用的图谋,突发事件时有发生”。[127]处理突发事件,一定要争取防患于未然,重视事件萌芽状态的消解,正如江泽民所提出的:“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要坚决、果断、及时,把可能发生的动乱消灭在萌芽状态。”[128]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在积极监测社会状况的前提下,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诱因,并采取协调利益冲突等有力措施。总的原则是立足于疏导,防止事态过度激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为中国社会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并且,作为发展中的思想资源,它还将在风险管理中继续吸收实践养分,丰富自身的观点和主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就是“协调利益冲突”思想的一种集中反映,社会安定和谐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对外部挑战的基本条件,维护国内安全稳定的政治局面可以提升国家凝聚力与抵抗风险的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与人民利益。化解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必须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在协调利益冲突中的作用,让人民群众认识到社会稳定对于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意义。正如胡锦涛所说:“要大力宣传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性,大力宣传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维护社会稳定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关系国家的安全,关系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129]2006年,罗干在《政法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中主张明确各级领导化解社会纠纷、协调利益冲突的责任:“发挥政治优势,要求党委和政府搞好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落实各级领导的责任,形成党委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130]由此可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比西方学界,其探讨社会风险的化解问题时更加贴近实际问题的治理需要,主张用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风险问题。
不仅如此,还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打击犯罪活动与协调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消解公共安全中的消极因素,而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可以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加可靠、更加持久的安全保障。正如罗干所说:“在打击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问题、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从我们的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131]他要求政法机关务必更好地把握“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132]以便更加有效地提升执法活动的质量、降低的执法活动的成本、形成更为便捷的执法方式方法,从而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多安全屏障,营造和谐氛围。与“专政”不同,“民主”强调协调利益冲突和改善民生。胡锦涛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中列举了“民生”方面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冲突:“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收费、收入分配、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危害群众利益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很艰巨。”[133]这样,以上列举的各个问题就需要在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采取积极措施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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