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的管理和化解需要相应的机制保障。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就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通过建立“联合”机制来分担和化解风险的实践。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麦克库洛赫就是持这种观点,并且进一步提出,以“保险”作为资本的联合形式可以使经济风险完全“化为乌有”。但是马克思却认为,分担风险不等于风险不存在。他首先摘引了麦克库洛赫在《商业和商轮航运业的实用、理论和历史辞典》中的话:“利润的平均化(以及已经提到过的涉及平均水平的问题),在下述论点中说得很好……任何必要的商业都必须带来或确会带来利润,如果商业不再能做到这一点,它就不再是必要的了。”[49]简言之,任何一种营业形式不比其他营业更有利可图,或是一种营业形式不比另一种营业形式更担风险。麦克库洛赫在这里举了一个“造船业”的例子:“对一般商业来说,‘全部风险应由运费补偿或偿付,而对个人来说,风险通过保险而得到补偿或化为乌有,这是靠大家来分担亏损的一种方式’。”[50]马克思对此观点进行了批驳:“说亏损由于靠大家分担,就不再存在,这是愚蠢的。”[51]这有些类似于以下四种情况导致“利润减少了,可是这种减少却不会使资本总利润……减少”的现象。这四种情况分别是:第一,资本运动中可变资本对不变资本的比例发生相对性减少;第二,固定资本周转的期限相对地延长;第三,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某几种流动资本的回流变得相对缓慢;第四,“由于某些对不同生产领域的利润平均化起调节作用的情况——不测事故,不同领域中的大小亏损风险,都可算入这些起调节作用的情况”。[52]简言之,就算把“风险”分为100份,每人1份,但是风险仍然存在,并没有被消灭。只是由于平摊,每个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减少而已。这种防范风险的措施尽管有一定效果,但是因为从整体上说,100份的风险还是100份,那么,当资本主义的整体性风险转化为全面危机的时候,这种措施也就不管用了。
在资本主义的风险管理机制当中,还有一种是风险转嫁机制,也就是将风险防范费用转嫁到其他资本家头上。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应从什么来源来支付这笔费用呢?他的支付来源是他的产品或他在他人产品中占有的份额”。[53]只要资本家这样做,那么属于他的产品就显著地减少了,同时他的生产费用就显著地增加了。由于这两个原因,他完全丧失了补偿其他生产者所受同样亏损的能力。总之,防范风险的费用要在价格中体现出来,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各种商品流通费用的比率保持一致,防范风险的费用就不会改变各种商品价格的比例。二是这笔费用改变了商品价格的比例,乃至商品利润的比例,“那么,这只能构成特殊企业部门所遭受的巨大亏损的补偿,而这种企业的性质所固有的这种特殊亏损,通过利润的平均化被分摊在使用资本的整个领域”。[54]换句话说,防范风险的费用可以平摊到全部资本家身上。
此外,通过建构多次周转的风险管理机制,也可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马克思认为,应当把资本的一次周转与一系列周转相区分,也就是说,将资本在再生产经济周期中所进行的多次周转加以区分。如果我们单独分析一次周转,这时所得的利润就是剩余价值与预付资本之比。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资本家在商品价格仍然低于生产费用的前提下出售他的商品,这就意味着潜在的风险将化为现实,他将遭受亏损。此外,如果我们分析的不是一次生产周转,而是历时若干年的经济周期连续再生产进程,那么情况就会发生显著的差异。在这一进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每一次周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更具体些,就是周转开始时资本的原有价值与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周转中补偿资本的价值之间的不同差额。对此,马克思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例如,如果资本等于100,第一次周转结束时的利润为10,而第二次周转开始时被补偿的价值等于110,那么,利润就等于0。”[55]那么,在此之后,再生产就将是在更为不利的情况下开始的。因为预付资本尽管增加了,但其吸收的剩余劳动量仍然与先前一样;用于生产的费用将会增加,但利润率将会降低。可是,与一次周转不同的是,多次周转的特点在于这些波动会在一系列周转所构成的整个周期中得到平衡,即便是资本最终贬值了,亏损也会由于整个过程中获得的利润而得到补偿。由此可见,通过多次周转的利润抵御一次周转的风险,这也是资本抵御经济风险的一种方式。
机制建设不仅势在必行,而且要有前瞻性,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风险管理实践中对此进行了探索。江泽民提出,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对其进行前瞻性研究,早作准备:“要深入开展对重大国际问题的前瞻性、预测性研究,提高应对和处理国际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56]2005年,曾庆红《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认为前瞻性研究必须抓主要矛盾:“要更加注重对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思考和研究,抓紧研究解决六个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要总结和运用广大干部群众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增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本领。”[57]事实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风险的前瞻性研究以及相关机制建设,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的:
首先,立法工作的前瞻性规划。吴邦国主张:“立法规划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把修改法律与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认真研究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及时修改那些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并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工作,使法律体系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趋于完善。”[58]立法工作要进行前瞻性规划,是由这项工作的实践特点所决定的。中国社会进步的步伐在近三十年里迅速加快,于是社会状况日新月异,这就给与社会状况相配套的法律体系造成了不小的挑战。实践的情形往往是,一个法律制定出来不久,就已经难以应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了。所以,立法工作的前瞻性规划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规划要体现稳定性与变动性的辩证统一,既要对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作前瞻性思考,又要留下相关法律的修改空间。
其次,预防腐败的前瞻性体系建设。腐败问题是社会风险的一个表现形式,预防腐败关系到社会正常秩序的良性运行以及长治久安,因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历来重视腐败的预防和惩治问题。2006年,吴官正强调:“中央纪委常委会一定要根据党章的规定,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加强调研,更加注重反腐倡廉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思考,抓紧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党的纪律,坚决克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59]反腐倡廉工作不仅要做前瞻性的研究与思考,还要建构前瞻性的预防体系。从党的历年文献可以看出,其主张将改革手段、教育手段、制度手段、监督手段、惩治手段统一起来,既坚持惩治,又注重预防,既制定反腐的战略目标,又规定各个工作阶段的反腐任务,统筹各种资源与主体,提升惩治与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60]
再次,金融、意识形态与社会稳定领域的前瞻性工作。对于金融领域,社会风险的主要因素是国际金融危机的传入,因而应当对此进行前瞻性研究。贾庆林说:“要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态势,深入跟踪国家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实际效果,抓住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多做前瞻性、预见性研究。”[61]前瞻性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整个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趋势与相关国家的应对效果。对于意识形态领域,国际和国内的文化发展与冲突,对意识形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而它也是体现前瞻性意识形态工作的一个领域。于是,马克思主义者理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努力跟踪国际意识形态领域的最新动向,切实弄清全球文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62]对于社会稳定领域,敌对活动尽管在总体上得到有效遏制,但在社会的某一个局部位置还有可能爆发出来,因而增强社会稳定工作的前瞻性是相当必要的。这一工作要求安全部门必须认真分析与把握对敌斗争的新形势与新趋势,随时了解各种敌对势力的最新动
向,从而及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前瞻行动,确保社会秩序不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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