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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开放竞争机制

时间:2023-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实现社会风险应急处置,首先必须了解社会风险的实际状况。当前,风险监测竞争机制的建构可走市场化的道路。这样的程序不仅可以避免某些群体或个人利益对风险确认造成不良影响,也可以适当听取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从而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风险的真实状况。其三,风险状况评估与决策的竞争机制改革。

对当代中国社会而言,尽管风险管理还存在诸多不足,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形成若干可行的管理机制。新时期社会风险管理机制的建构并不是将现有的机制推倒重来,而是以增强实效性为目标推进“机制改革”,最为主要的是推进风险管理的开放竞争机制改革,以提升管理效率。这一改革涉及三大机制:风险监测与决策的竞争机制、突发事件预警与防范的竞争机制、“二次风险”化解与补救的竞争机制(见表2)。

表2 风险管理开放竞争机制的三大领域

(一)风险监测与决策的竞争机制

在社会风险管理中,风险状况的监测与决策包括前后相连的三个环节,因而其竞争机制改革也应从这三个环节入手:

其一,风险信息搜集与汇总的竞争机制改革。要实现社会风险应急处置,首先必须了解社会风险的实际状况。于是,必须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对社会的实时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进行及时汇总,以便让风险决策者全面了解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决策。当前,风险监测竞争机制的建构可走市场化的道路。经济风险的监测已有市场化的倾向,但社会整体风险监测的市场化因素并不显著。实施风险监测市场化,并不是推卸政府的责任,而是要让社会风险的监测更有效率,走一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道路。在具体的监测工作中,“风险信息的搜集与汇总”是首要的实践环节。顾名思义,这个环节由“搜集”和“汇总”两部分组成。对于第一部分,以往的研究常常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及时报告上,认为政府部门在察觉风险诱因后应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从而实现风险信息的搜集。例如,信访办对上访事件的整理、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隐患的侦查等。其实,风险信息的搜集有多种渠道,主要的有四大组成部分,即经济监测、政治监测、文化监测和公共监测。政府可以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风险监测的各个团队,筛选出能力最强的工作人员。

就经济监测而言,主要是针对金融市场、物价水平、失业率等敏感领域的信息搜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领域最容易推进风险监测的市场化改革,实现政府管理与市场机制的统一。过去常把金融市场称作经济状况的晴雨表,事实上,在当代社会,失业率的状况不仅关系到经济领域的稳定,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会影响社会整体。正因为这样,江泽民认为失业率也是经济社会状况的晴雨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就业问题。许多国家都把失业率作为观察经济运行和社会动向的晴雨表,把增加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一起作为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92]所以,经济监测要坚持“成体系、抓重点”的原则,既要形成广覆盖、少漏洞的监测网,又要着重抓好像失业率这样的若干重点领域,达到监测实效。就政治监测而言,这并不是说像马克思笔下的普鲁士政府那样对各种政治自由进行控制,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这是不合理的。马克思曾针对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制度指出:“这样行使书报检查制度正成为令人难堪的监督,成为对社会舆论的真正的压制,最后导致官吏专制,这对人民和对国王都是极其有害和同样危险的。”[93]因此,政治风险监测的前提是保证人民的充分民主自由,在此基础上,及时发现危害人民根本政治权利的风险诱因,及时上报汇总。由于政治监测的特殊要求,这一领域只能由政府来接手,但是也要形成政府内部的竞争模式。对文化监测来说,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前提下,让监测人员及时捕捉文化动态,能够较为迅速地掌握文化风险的诱发根源。至于公共监测,主要是“中标”的相关组织机构所展开的公共灾难监测、公共疾病监测和群体性事件监测等。最后,在各个来自市场的监测部门拿到相应的数据之后,及时通过通讯网络汇总至政府的风险管理机构,等待分析和确认。

其二,风险信息分析与确认的竞争机制改革。这一环节是在风险信息被搜集到以后,对它们进行分析、判断和确认的流程和模式。一般认为,这一环节是政府依靠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对现有信息进行会商、研讨,从而较为准确地确认当前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但是,实际的状况却没有这么简单,一些公共风险的剧烈程度往往超过人们的估计,从而导致风险级别的“确认失误”。以2011年3月11日由地震引发的日本核泄漏风险为例,“确认核泄漏对未来造成的风险”几经波折,难以得出结论,甚至成为长期的争议性问题。从事件发生的始末来看,在地震发生的第一时间,由于福岛第一核电站已自动停止运行,所以东京电力公司对“未来风险”的预测是放射性物质没有发生泄漏,因而不会造成大的风险。这从菅直人首相的表态中就可以看到:“在经历了这场罕见的大地震之后,福岛核电站的设施虽然在地震之后出现了自动停止运作的状况。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什么危险的情况,放射性物质也没有出现泄漏,我直接领导的紧急救援小组将倾尽全力保障民众的安全,尽量将损失减少到最小。”[94]这样,由于对风险严重程度的估计不足,致使事故抢险行动相当缓慢,贻误了化解风险的最佳时机。此后,随着核泄漏的各种传闻不断涌现,东京电力公司才不得不承认:“由于地震之后冷却核反应堆的装置因为电力不足而停止运转,导致现在核反应堆的冷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如果因为无法冷却而使得核反应堆中的水位下降导致核燃料棒露出,那么核燃料棒可能已经被损坏,这有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出现外泄。”[95]这一表态开始引起民众恐慌。随着后来接连发生的几次爆炸和放射性污水的外泄,核事故的等级又由一度的五级调整为七级,这样,由“风险确认失误”导致“风险化解失败”的结果已经不可避免了。

由此可见,在风险信息的分析与确认中,仍然需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从而培养分析人员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制定相应的竞争规则,从而保障改革的正确方向。例如,为保证确认结论的真实可靠,参与风险分析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利益相关者回避制度,让那些与确认结论没有直接利益联系的专家开展风险会商,之后可以允许利益相关者提出不同意见,最后由政府机构负责人确认风险的性质和程度。这样的程序不仅可以避免某些群体或个人利益对风险确认造成不良影响,也可以适当听取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从而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风险的真实状况。

其三,风险状况评估与决策的竞争机制改革。这是在社会风险得到确认之后,继续评估风险的发展趋势,并在可以采取的诸项措施中评估可能获得的效果,从而为防范社会风险作出科学决策的流程和模式。以往的研究认为,风险评估工作的效果如何,最重要的标准是“准确”。事实的确如此,但是,光有“准确”还不够。由于社会风险的发展速度往往较快,如果不及时加以防范和化解,就会演变为“危机”,从而失去防范的时机,所以,风险评估工作的有效展开还需要“快速”。那么,如何才能“快速”而“准确”地评估社会风险呢?主要应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对相关风险状况评估机构进行“能力评级”。根据各个风险评估机构评估社会风险的准确程度和快速程度,分别赋予其甲级、乙级、丙级等能力等级。对于能力等级较高的评估机构,在遇到重大风险问题的评估任务时给予优先考虑。“能力评级”的目的不在于将评估机构分成“三六九等”,而在于在各个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关系,促使等级较低的机构向等级较高的机构学习。只有在评级的压力下,一些高等级机构中的评估技术才能得到较快推广。例如,风险评估的“信息化”就是这样的技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当代信息技术的实用价值。江泽民曾说:“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能源、基因工程、航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运用,使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96]对于风险评估工作来说,信息技术也是其实现“快速”与“准确”的有力武器。例如,可以从各种渠道汇总而来的风险信息中筛选出有效信息,剔除无效信息,并用这些有效信息绘制“风险电子地图”。所谓“风险电子地图”,也就是将各种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明确地标示在三维地理电子地图上。这样,通过观察地图,就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哪些区域的风险状况堪忧,哪些区域的风险状况较轻。并且,在那些风险状况聚集的区域,风险具体由哪几类构成,主要的风险形态是什么。通过对这些情况的明晰了解,有助于风险决策中对主要矛盾的把握和处理。

在对风险状况有了一定的评估之后,可以进入风险决策环节。为加快风险决策的效率,用市场手段推进信息化建设也是关键要素。例如,要科学决策,必须有专家咨询系统,如果不使用网络远程咨询,不但成本会增大,效率也会降低。而通过引入互联网或网络专线合作商,决策者可以高效地联络相关领域的专家,实时交流、实时互动。在远程咨询之外,以现场研讨为最终的协商形式。这样,在最大限度地发挥相关智库能力的基础上,可以较为果断地作出风险决策,从而实现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的及时出台。

(二)突发事件预警与防范的竞争机制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与防范的竞争机制是推进风险管理竞争机制改革的第二个方面,它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预警信息传播与应急防范动员的竞争机制。在对社会风险进行了相应的决策之后,就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内容发布和传播风险信息,向民众进行风险预警,动员民众参与到突发事件的防范中来。以往的研究表明,传播风险信息要做到两点:真实和及时。具体而言,就是政府发布的风险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对民众没有隐瞒。关于这一点的重要性已有前车之鉴。中国社会在2002年抗击“非典”斗争的初期,就存在信息真实度上的不足,因而影响了各种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宋瑞霖说:“在控制‘非典’这一疾病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也暴露出了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来源不准,渠道不畅,不能及时、准确把握事态发展,延误预测、预警,影响决策。”[97]政府搜集的信息不真实,直接导致了向民众发布信息的不真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降低,影响危机管理。正是由于吸取了抗击“非典”的经验与教训,在后来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才对信息发布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98]此外,“及时”也是预警信息传播与应急防范动员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这是由于,如果对民众的“动员”过慢,致使风险过快转化为危机,很可能减弱政府的动员能力。

“真实”和“及时”的确必要,但是,仅做到这些还不够,还需要运用竞争机制做到“有序”。原因在于,各界民众只有进行明确的分工和合理的协调,才能在化解风险和避免危机升级中发挥最大的合力,而这些都要求动员的领导者具有高度的组织能力,必须实行竞聘上岗的机制,才能确保动员领导者的素质过硬。具体来说,应当明确各级动员岗位的权力和职责,然后竞聘上岗的方式做到“一人一岗”。主要的岗位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国家和地方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中设立相应的动员指挥部,提高政府在风险动员中的协调指挥能力;其二,“动员预案”的编制、解释和实施岗位,后面还会着重论述;其三,组织应急动员培训与演练的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组织能力与经验;其四,“传播”和“动员”的专业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传播和民众动员的媒介建设;其五,对于风险信息发布中的“辟谣”问题要有专人负责,及时搜集各种“谣言”和“谬论”,及时出面澄清,在必要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总之,在权责明确、分工有序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传播与应急防范动员的竞争机制,以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

其次,突发事件预案制定与执行的竞争机制。有人认为,预案从编制到执行只是按部就班的简单工作,犯不着建立一套机制来确保实施。但是实际上,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2011年3月11日,当9.0级的地震降临日本时,各种应急预案立即启动了,但是日本政府遇到的问题是,这次灾难的影响在诸多方面已经大大超过了预案的设想,从而在预案启动后仍然无法组织起有序的抢险救援措施。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方面,日本政府抗击地震很有经验,但这次却与以往不同,它是由地震、海啸与核泄漏组成的复合型灾难,因此,这种复合型灾难的模式是其预案难以预知的;另一方面,此次核泄漏的原因主要是海水浸泡了核电站的电源装置,从而造成反应堆冷却装置失效,最终由温度过高导致氢气爆炸而泄露出各种放射性物质。这样的事故原因是较为少见的,东京电力公司并没有成熟的预案。从日本的经验和教训中,我们至少应当作两点思考:预案是否可以完全给未来的风险应急做出成熟安排?当预案失灵时,应如何应对?

突发事件预案制定与执行必须实行竞争机制,政府机构可以首先确定若干个具备编制能力的研究机构参与竞争,先给每一个研究机构预支一些前期经费,等他们拿出各自的初步方案后,随即展开专业鉴定。质优者胜出,可以获得余下的经费,设计出完整方案。实际上,多家研究机构竞争同一应急预案的编制权,可以激发研究人员的创新活力。一种新的预案编制方式是:根据级别逐步提升的风险程度,分别制定严重程度由低到高的各级预案,在风险发生时,将实际的风险与预案的级别相对照,选择相应的预案实施。在预案制定时,既要考虑最轻微的风险状况,也要考虑最极端的风险状况。对于这一点,美国政府已经开始尝试了。由纽约市出台的被称为《末日指南》的《公共健康法律手册》考虑到了最极端的灾难形式,成为风险程度最严重的应对策略。此外,胜出的预案编制单位要参与风险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应变能力。不管预案做得多么详细,风险事实超出预想在所难免。因此,用教育培训的方法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应变能力,是应对极端情况的措施之一。具体而言,可以通过风险专家讲授应变技巧、救灾人员传授应变经验等形式来进行。并且,研究机构要根据每次突发事件处理的经验不断更新风险防范预案。这些用于更新的经验可以来自于国内突发事件的处理,也可以来自国外相关事件的管理。例如,北京奥运会的安保预案就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历届奥运会的安保经验,同时,这一预案也给今后的安保工作提供了参考。

再次,建构政府、专家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与“竞争”机制。在对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和防范的过程中,除了要重视预警信息的传播与应急防范的动员、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与执行以外,还要注意政府、专家与民众之间的顺畅沟通甚至是“竞争”。这是因为,这三个主体都有可能在瞬息万变的突发事件中出现差错,只有在话语上相互“竞争”,有理者占据上风,才能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在2009年中国社会防控“甲流”的过程中,政府有意识地加强了其与专家、民众之间的沟通,进而对防控措施进行了若干调整,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也为今后的风险实践提供了经验。当时的“沟通”有两种途径:一是“专家—媒体—政府”模式。钟南山在看到政府公布的甲流疫情以后,认为其并不准确,于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这个看法。之后,卫生部作出了回应,表示瞒报疫情者将被追究责任。这样,在专家、媒体与政府的沟通与互动中,使得当时的疫情搜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二是“民众—媒体—专家”模式。在政府通报甲流疫情的过程中,在民众中曾出现“香港的病例数量为什么比广东多”的质疑,于是,有媒体记者就拿着这个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专家指出,主要原因是香港的监测能力较强,送检的病例较多,而广东的监测能力较弱,所以才造成这样的现象。于是,监测能力问题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

实际上,要促进政府、专家与民众之间的沟通以及时调整应急措施,还需要借助第三种模式,即“民众—媒体—政府”模式。民众通过向媒体反映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突出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而政府在得到媒体的信息之后,除了及时回应以外,还应当着手调整现有应急措施,从而达到更好的应对效果。马克思主义向来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列宁曾高度评价人民群众在反对帝国主义军事侵略中的作用。他说,对于俄国东部的各族人民而言,“尽管这些民族非常弱小,尽管欧洲那些压迫民族在斗争中采用了种种奇迹般的技术装备和军事艺术……但是被压迫民族所进行的革命战争如能真正唤醒千百万被剥削劳动者,就会显示巨大的潜力,创造奇迹,使东部各族人民现在完全可以实现解放”。[99]列宁进一步认为,这已经被实践经验所证明:“无论从国际革命的远景来看,从苏维埃共和国遭受了所有帝国主义强国军事侵犯以后在亚洲即在西伯利亚直接作战的经验来看,都是如此。”[100]由此可见,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不但建构“民众—媒体—政府”,而且建构“竞争性”的“民众—政府”模式,可以有效健全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范机制,提升社会整体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二次风险”化解与补救的竞争机制

“二次风险”是指在风险转化成为危机之后,由于危机处理不当而引发的新风险。在过去的研究中,“风险”与“危机”是不同的概念,风险是潜在的危机,而危机是实现了的风险。但是,“二次风险”告诉我们,“危机”如果处理不当,也可以成为新风险的发源地。于是,风险防范就不仅存在于危机之前,而且也存在于危机之后。要有效防范“二次风险”,必须建构针对性的化解与补救机制。

第一,应急指挥与部门联动的竞争机制。在危机发生以后,要化解“二次风险”,不仅需要预警信息的传播与应急防范的动员,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也需要政府的应急指挥与部门联动,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主导作用。这一环节主要是在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实现联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应急指挥与部门联动,胡锦涛就明确指出要建构和健全这样的机制:“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101]在具体的建构过程中,应当重点抓应急机制中的薄弱环节。目前的研究认为,其薄弱环节在于应急反应的速度过慢。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原因是:要实现统一指挥和迅速联动,必须突破诸多制度障碍,而这些障碍可能会延缓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从长远来看,引入竞争机制,就是突破制度障碍的有效手段。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的各个部门要实现统一步调、加快步伐、联合行动,必须制定共同的行动准则,严格遵守准则者可获奖励,违背者要受罚。这些准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信息互通准则。“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信息不仅是战争胜利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应急指挥与部门联动取得实效的先决条件。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的各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让每一个参与人员都通晓当前的风险态势,从而增强自身完成任务的执行力。第二,统一指挥准则。应急指挥最忌讳“政出多门”,联合行动的成功必须依赖于“令行禁止”。因此,如果是国家层面的联动,必须由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而如果是地方层面的联动,就必须由地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来指挥。第三,问责准则。在指挥与联动的过程中,如果有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应尽责任,应由统一的部门对其进行调查,从而展开问责,这可以进一步提高联合行动的反应速度。

第二,风险分担与补偿的竞争机制。“二次风险”的及时化解往往同合理的分担与补偿息息相关。就“分担”而言,通常的看法认为主要是完善灾害风险保险。这种保险以国家的财政支持为基础,广泛吸纳风险相关者的资金,做到统筹协调、形成体系。就险种来说,主要有地震保险、海啸保险、核泄漏保险、飓风保险、洪水保险、泥石流保险等。在具体运作时,可以引入竞争机制,确定信誉和服务皆佳的保险公司承保,并贯彻严格的准入与推出机制,及时清退服务质量低劣的保险公司。并且,承保者按照受灾者所交保金和受灾的严重程度进行赔付,始终坚持政府导向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马克思对“二次风险”的保险问题有一定程度的重视,在他看来,在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中,应对事故和灾害的保险基金应当优先扣除:“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102]但是,除了灾害风险保险以外,还应当以慈善的方式建立灾害风险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和民间的捐赠,在必要时补充灾害风险保险。此外,“二次风险”的分担不仅要针对重大灾害和生产事故,还应针对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和食品安全等社会风险,因而还要创新出更多的风险分担方式,以封堵风险管理工作的现有漏洞。例如,成立风险分担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分担“二次风险”的处理工作。

就“补偿”而言,应当遵循“风险补偿”与“危机补偿”并重的原则。后者是在社会危机爆发以后在处理善后事宜时所作的补偿,而前者是为预防风险转化为危机所作的补偿。在人们的思维定势中,往往把这种风险补偿看做是“破财消灾”,但是从理论上讲,风险补偿与破财消灾还是有本质不同的。二者的本质差别在于,破财消灾的主体处于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他妄图通过金钱手段麻醉、迷惑一部分利益受损者,从而达到掩盖风险真相的目的;而风险补偿的主体完全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补偿因风险或危机导致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止更大的风险产生。在风险实践中,很容易找出关于二者区别的实例。《经济参考报》曾报道:“瞒报事故的煤矿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故意帮助隐瞒事故。”[103]报道举出了具体的案例:“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杨梅山煤矿的法人代表吕尔朝供认事发后联系死者家属来商量,协议按68万元签,额外再拿出共100万元来补助,条件是不要把事情讲出去。”[104]像这类实例就属于“破财消灾”。而每次发生矿难事故以后,政府积极对遇险人员展开营救、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吸取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给遇难和受伤人员予以必要的补偿则是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由此可见,风险的分担与补偿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创新分担形式、制定合理补偿标准。

第三,化解风险过程中合作与补救措施的开放机制。“二次风险”要得到最终解决,不留隐患,还需要在化解风险的过程中以开放的姿态推动合作与补救。换句话说,也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主体共同参与,弥补突发事件的危害,并恢复社会原貌。在汶川地震的灾后重建中,各方力量的积极参与为这一机制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应该指出,汶川地震的灾后重建并不是单纯的危机重建,而且是防止更大风险出现的风险重建。以映秀镇的重建选址为例,这样的选址不是简单的“找个地方建房”的问题,而是防范更大灾害风险的问题。唐川等人在《地球科学(中国地质大学学报)》上撰文指出:“2010年8月14日强降雨过程导致汶川震区映秀镇红椿沟泥石流暴发,泥石流堰塞堆积体堵断岷江主河道,导致河水改道冲入映秀新镇,引发洪水泛滥;造成映秀镇13人死亡、59人失踪,受灾群众8000余人被迫避险转移。”[105]造成这一灾害的原因之一,是映秀镇选择了原址重建,而在这个重建地址上,地震已经使得周边地质结构发生了变化:“在地震影响下,陡峻的山坡和沟床为坡面和沟床松散堆积物能的释放和势能转化为动能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沟中洪水强烈冲刷坡面和沟床松散堆积物、形成高速泥石流汇流形成了巨大的动能条件。”[106]于是,泥石流风险成为了映秀镇在灾后重建中新形成的灾害风险。这样的实例表明,风险重建不是简单的恢复原貌,而是蕴含着防范更大风险的内在涵义。

具体而言,风险化解过程中的合作与补救主要包括三个内容,已经在已有的灾害中得到了初步运用:一是政府内部的合作机制。例如,国务院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的“总则第二条”指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107]并把“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108]作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主要原则之一。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重建所需资金,采取中央、对口支援的地区、受灾地区统筹合作的方式来筹集,这就是政府内部合作机制在汶川灾后重建中的运用。二是政府与民间团体的合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的“总则第三条”把“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作为重建的原则之一,并在第四十三条指出:“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109]事实上,中国民间团体的发展正是在参与灾害救援、重建的过程中快速发展起来的。政府与民间团体在重建中的合作机制,不但可以减轻重建的资金、人力、物力方面的负担,而且还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对重建过程的监督提高灾后重建的效率。正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出的:“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110]由此可见,在灾后重建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主要是两个方面:分担与监督。三是国内与国外的合作。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风险重建的国家合作也正在成为世界各国分担风险的一种形式。这一点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总则第五条中也有体现:“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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