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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和争论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3-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面仅就这些年来讨论和争论的主要问题作一简要述评。当代中国价值哲学的研究,首要的贡献就是突破这个禁区或盲区,由之开辟了一个新的哲学领域,提供了一种观察世界、观察问题的新的视角。如前所述,与当年兴起存在主义热等不同,中国价值论研究的兴起,主要是内源性因素引起的,译介国外的价值论思想还是比较后来的事情。关于价值真理概念是否合法或有无必要性的争论,成为我国价值哲学研究的第一次全国范围的争论。

(二)讨论和争论的主要问题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有赖于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和相互辩驳,正是这种争论,激发了新的思想,促进了研究的深入。价值哲学发展也不例外。下面仅就这些年来讨论和争论的主要问题作一简要述评。

1.关于一个哲学领域的发现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受前苏联哲学体系的影响,其内容基本上是由对各种规律的叙述或论述构成的。在这种哲学理论结构中,虽然并不一般地否认人的主体地位,但受近代以来认识论中心主义和科学主义思维方式的规约,人的主体地位是被隐藏或遮蔽起来的。其代表性的信念是:只要人把握了客观世界的规律,一切按照规律办事,就自然地能够实现自己的目的。这种理论忽视“意义世界”的存在,确切地说,只是直观地、单向地看待客观事物与人的认识论关系,而没有看到事物存在对于人的意义即价值关系,忘记了现实的人们正是根据这种意义来确立自己的目的。19世纪末现代价值论的兴起,即所谓“价值王国”的发现,表现出西方哲学科学主义的反思以及向生活世界回归的倾向。但由于长期未能理解学科与学说的合理关系,价值问题的研究在传到东方之后,却遭到了前苏联“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傲慢的“摈弃”,使之长期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禁区或“盲区”,极大地影响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当代中国价值哲学的研究,首要的贡献就是突破这个禁区或盲区,由之开辟了一个新的哲学领域,提供了一种观察世界、观察问题的新的视角。

(1)价值与实践和现实生活的关系问题

如前所述,与当年兴起存在主义热等不同,中国价值论研究的兴起,主要是内源性因素引起的,译介国外的价值论思想还是比较后来的事情。价值问题原本就是实践和现实生活过程中主体必然要接触、要处理的基本问题,由实践标准讨论引起的对现实实践活动的关注和深入思考,必然地引起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探索,这本身也就是对长期被遗忘的实践活动主体性的解蔽和澄明,是对马克思最强调的从现实的人出发的基本立场的回归。这是总的倾向,在具体观点方面当然也还存在一定分歧和争论。

比如,对于价值与实践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过去我们把人的活动分为两类,认识和实践,前者处理人与事物的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后者则涉及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价值的发现,意义王国的发现,表明还存在第三种关系,这就是价值关系。在一些文章甚至教科书中都有这样的观点,主客体关系体现为认识关系、实践关系和价值关系。反对的观点则认为,这种把价值关系当作是认识与实践之外并与之并列的观点是直观地理解价值问题的结果。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但这种特殊不是相对认识和实践来说的,而是就它作为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特殊内容方面而言的,是指主体需要与客体可能或现实地满足这种需要的关系。价值属于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普遍性内容,而不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价值是主体以自身的尺度、人的尺度对待和度量客体,“有价值”表明客体对主体尺度(需要、能力等)的趋近、一致和适应。认识活动中是如此,实践活动中更是必须如此,离开了主体的尺度和价值,就只能直观地、现成地理解主体和客体的存在,而无法历史地、具体地理解主客体关系的完整内容、演进机制和多样性形态。

再比如,对于人的活动的目的问题。在关于目的能否作为检验实践成功与否的标准的争论中,反对者认为,目的虽然是实践中的一个因素,但目的本质上属于主观形态的东西,是主观性、观念性的存在,而实践则是社会性的客观活动,只能以实践结果来检验目的是否合理、是否正确,而不能用目的来检验实践。如果以目的作为检验实践成败的标准,就会与唯心主义划不清界线。支持者则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说一个实践成功了或失败了,本来就是以是否实现了实践主体预期的目的为标志或标准,或者说,成功和失败原本就是以是否实现了预期目的来定义的。离开了目的性来讨论实践和实践的成败,实际上是脱离了实践的主体性来抽象地理解实践本身,是一种“伪实践”或对于实践的“伪概念”,这也正是长期以来在实践问题上陷入误区的根本原因。价值论研究兴起后,许多论者指认了主体需要和价值的客观性品格,分析了主观性和主体性的差别,认为目的作为行动结果的超前反映形式,其形成既取决于主体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程度,也取决于主体对自身需要和能力的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握。目的的形成本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既是主体对客体的要求,也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体需要和满足需要形成了目的,目的又转化为动机,才有现实的实践活动,在实践过程中主体根据需要满足的情况和目的实现程度对实践目标和实践手段等进行不断的调节修正,力图实现主体性与客体性的一致。这本身就是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是实践过程自身的各种因素和环节既相互差别又相互衔接、相互适应的过程。简单地划分主观客观,机械地坚持客观决定主观的模式势必无法合理理解这种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复杂过程。

(2)价值与真理以及“价值真理”问题

实践、主体、客体、真理等范畴,在传统教科书中都被看作是认识论范畴,由于这种历史原因,最初讨论价值问题也多是从认识论角度着眼的。既然承认存在价值现象,也就存在着对价值现象的认识,自然也就引出关于价值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问题的讨论,价值真理的概念大致就是沿着这个思路提出的。关于价值真理概念是否合法或有无必要性的争论,成为我国价值哲学研究的第一次全国范围的争论。这场争论之所以必要,还有一点背景需要交代,就是在“文革”中盛行的不同阶级有不同的真理、真理具有阶级性的理论,关于价值与真理关系的讨论也包含着对阶级真理论的批判性反思。

对价值真理持支持意见者认为,价值认识既然是对价值现象的反映,就有一个反映得对不对的问题,真正符合价值的真实情况和运动规律的价值认识,就是价值真理,反之就是谬误。以往的真理概念,只涉及对事实的认识,是不全面的,还应该用价值真理概念来进行补充。提出价值真理概念的意义,就是要提醒人们,在价值认识中,同事实认识、科学认识中一样,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也要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科学态度。否则,就会导致价值认识问题上的相对主义和多元论,造成理论研究和观念上的混乱。而反对意见则有两种,一种认为,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价值认识本身就是不一致的甚至是冲突的,不同主体各自都认为自己的价值认识是正确的,并据此来进行选择和实践,如果承认价值真理,就必然否定真理的客观性,导致真理多元论和阶级真理论,滑入实用主义的泥潭。这是坚决反对价值真理概念的学者的意见。第二种则认为,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这本身就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关系,所以对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关系的认识相互冲突,但实际上可以同真,因为他们说的不是一回事,指陈的不是一个对象。只有针对同一个价值事实,如果出现了不同的且冲突的认识,那才只能有一个是真理,这仍然是真理一元论。由此可见上述的反对意见其实不能成立。但真理作为一个认识论的最高范畴,对一切现象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的认识都适合,对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也都适合,因此就没有必要再提出什么价值真理的概念,正如没必要区分社会科学真理和自然科学真理一样。“文革”中流行的阶级真理论,认为社会科学领域真理有阶级性,实际是不懂得同一个真理对不同阶级有不同价值这个道理,把真理的价值的主体性(阶级性不过是主体性的一种具体表现)和真理的客观性这两种不同的性质简单并列起来并相互否定。

在如何理解真理与价值的关系上也出现过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价值是客观的社会现象,属于主客体关系或人与对象矛盾的存在论范畴,主体与客体统一是其基本原则,真理则属于认识论范畴,主观与客观的矛盾是主要矛盾,主观符合客观是其基本原则;对价值现象的认识存在着真理与谬误的问题,真理也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不同的价值观和立场对认识达到真理有重大影响,不同的真理观也会影响真理价值的实现,但不能将不同层次的问题放在一起来讨论,否则必然会造成理论的混乱。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的是真理观和价值观的统一,但不能简单地说真理与价值是统一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以往我们都把真理看作一个认识论范畴,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但不能只把真理当作是认识论范畴,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更是如此,还应同时从实践论的角度理解真理范畴,马克思把思维的真理性看作是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就是这个意思。真理标志着通过实践—认识而实现的主观向客观的不断“接近”。就主客体关系来说,真理是客体在主体中实现自己、映现自己的一个结果。价值则标志着在实践—认识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运动变化结果向主体接近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主客体关系中,价值是主体对客体发挥能动作用,并在客体中映现自己、实现自己的一种表现。人的活动的根本特点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是主体尺度即人的尺度与客体尺度即物的尺度的统一,也就是说,在实践—认识活动中,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必须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坚持真理原则意味着必须按照对象自身的规律办事,坚持价值原则则意味着改造对象以适合人的需要,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会导致活动的失败。马克思主义者一贯坚持真理与人民利益一致,为人民的利益探索真理和坚持真理,为人民的利益修正错误,所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不仅要大力宣传真理观和价值观的统一,更需要深入地揭示其统一的基础,即真理和价值的统一。真理与价值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3)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合法性问题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不包括价值论,或者马克思主义哲学应该不应该有自己的价值论,人们的意见其实是不一致的。这不仅因为长期以来包括苏联哲学在内,一直把价值论看作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哲学,还在于在马克思那里,价值概念主要是在政治经济学意义上使用的,而且,是否承认价值概念的科学性成为区分科学的政治经济学与庸俗经济学的一个标志。所以,尽管当时没有人公开质疑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合法性,但持观望或怀疑态度的也不在少数。这方面的讨论或争论主要集中在如下问题上:一个是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价值概念的一段话,怎样看待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与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的关系,再一个是如何看待价值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地位。

在早期的价值论文章和著作中,许多论者都曾错误地引用马克思的一段话“‘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以之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价值定义的经典依据。1987年1月5日的《光明日报》发表郝晓光的文章《对所谓普遍价值定义的否证》,作者指出,马克思的这句话是讽刺瓦格纳的,而不是马克思本人的意思,恰恰是马克思所反对的。但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只有一个价值概念,这就是经济学价值概念,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也就是商品价值论,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许多人认为,马克思批评瓦格纳混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差别,是在澄清经济学意义的价值概念,并不意味着否认哲学意义上的价值问题。论者们举例说明,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都在非经济学的意义上使用过价值这个词这个概念,并指出即使马克思没有使用过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也不等于我们就不能研究哲学价值。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根据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就包括增加一些新的概念、新的命题。只要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路,这些新的概念和命题就仍然是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美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都是按照这个原则构建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同样有其合法性。

关于价值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地位,虽然没有出现大的争论,可理解上并不相同。主要是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将价值论隶属于认识论,或者说将价值当作是一个新的认识对象领域,主张按照认识论的思路研究价值问题。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这样的理解降低了价值论的地位。价值是人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人与世界关系的重要方面,也是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重要内容,放在认识论中根本就是不能容纳。在哲学理论中,应该按照存在论、认识论、价值论来安排才能如实表达其相应的理论地位。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该从当代哲学转向的角度来理解价值论的重要地位,把价值哲学看作是当代哲学的总体形态。在他们看来,西方哲学在实现了语言学转向之后,现在开始了向价值论的转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也需要认清这种趋势,主动地适应这种变化,以价值论为哲学的中心问题,积极探索人类解放的新路径。

2.厘清基本问题和概念

厘清基本问题和概念,对于任何一门新建立的学科分支或门类都是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这一方面,学者们讨论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1)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与经济学中价值概念的关系

如前所述,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之所以长期对价值问题采取一种摈弃或回避的态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已经确立了科学的价值概念,并得到了极大的普及和认同。因此,要建立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辨析清楚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与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的关系。但这个工作又非常烦难,国内学者主要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策略。

第一种是比较简便的合理限定的策略,就是将二者区分或隔离开来,只要人们不把它们混同就算达到了目标。论者们认为,经济学的价值概念有其特定的范围、角度和功能,就是为解释和理解商品及其交换提供一种统一的尺度,这里所谓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是商品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而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则立足于主客体关系这种人类实践生活中最普遍的关系,着重要说明人的自主选择的根据问题。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各有自己适用的范围。没有必要非把它们统一起来。强求统一,就会给自己设置很多麻烦,比如,马克思明确反对将(经济学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两个概念相混淆,认为不能从使用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概念,因为使用价值并不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并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不研究使用价值”;而在哲学上,使用价值(有用)与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一样,“利弊、善恶、美丑”等都是具体的价值类型,它们最终都需要从人的主体尺度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

第二种则是试图打通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种统一的界说。例如认为,不仅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哲学的价值是一种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就是商品的价值与哲学的价值也可能间接地解释为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商品的价值是对交换价值的抽象,是交换价值的根据,而交换价值说到底就是能够进行交换的价值,这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但到目前为止,这种统一两个价值概念的工作已经不再具有很大的必要。

(2)价值的本质特点与价值标准

现代价值论在西方兴起之后,对价值现象的本质到底如何规定,形成了明显的差别和对立。一种是价值的主观论,认为一种事物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根本没有像科学规律那样的普遍有效性;价值作为一种意义,只存在于把握它、懂得它的心灵之中,存在于评价之中,与事实是根本相反的,所以价值是主观的,甚至只是主体的情感和偏好的表现。另一种是价值客观论,认为价值是与人的意识和意志不相干的独立的客观存在现象。但在理解上也有不同,一些人认为价值是事物本身的一种超自然的属性,如善或恶、高尚还是卑鄙就是一定行为自身的属性,美是一定对象或艺术品的属性,与人们对它们的评价和认识无关;另一些人则认为,尽管价值存在于评价者的心灵之中,人们从各自立场和利益出发,对事物的价值评价不同,具体选择也相差很远,但存在着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只有当个人的选择与这种秩序相合时,才是正确和正当的。国内学界对价值本质问题的研究,既受着西方这些思想的影响,也力图解决他们久争不息的问题,将价值本质的认识推进一步。

国内绝大多数论者都坚持价值是客观的观点,反对价值主观论,但与西方的客观论不同,第一,我们说的客观性不是那种独立于人、与人无关的自然客观性,而是与人的实践生活紧密联系可又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性。第二,批评把价值当作客体自身的属性的观点,认为价值本质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是社会地、历史地决定的,也是可以通过感性经验来确认的。比如说,客体是客观存在,人的需要也是由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所客观规定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当然就是一种客观的关系。第三,价值因人而异、因时而异,表现的不是价值的主观性,而是价值的主体性。价值的主体性构成了价值区别于事实的本质特征,也是理解价值现象特殊性的深层根据,是理解价值客观性、社会历史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枢纽。第四,从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出发,区分了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认为价值标准是一定事物、现象对一定主体到底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客观标准,评价标准则是人们认为一定事物有没有价值的标准,是主观的标准。

上述几点可以说是国内学者基本都认同的,有争论的是如何规定价值和价值标准。李德顺论证了主体(包括需要和能力等在内)的存在和尺度是客观的价值标准。但多数观点将其简化为以人的需要为价值标准,认为凡是能够满足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就是有价值的。这种观点被概括为需要价值论。有的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能以需要作为价值标准,理由是需要有健康不健康、正当不正当之分,并非所有满足需要的都是有价值的,需要有主观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以需要作为价值标准,使得价值概念缺失了本质性的超越性维度,只有超越需要价值论所体现的那种世俗性和经验性色彩,才能真正彰显价值作为意义的那种提升人的精神境界的作用。坚持需要价值论的论者则认为,需要是人的本性,是人的本质力量生成和发展的动力机制,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水平的确证;需要不单是物质需要或肉体需要,更包括了精神需要,不单是个人需要,也包括了群体需要和社会需要,构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多层次、多维度的体系,其中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长远需要和眼前需要、整体需要和局部需要构成了把握需要体系的几个重要关节点,也是主体衡量一种需要是否合理、是否健康、是否正当的重要依据。上述的两种反对意见,都是没有真正理解需要的本质的表现。需要本身就具有超越性,是对当下状态和条件的超越性的表现,同时精神需要对物质需要、整体需要对个别需要、长远需要对眼前需要都具有超越性。效应论者不懂得,效应并非是自明的东西,更不是终极的东西,一种效应是正效应还是负效应,是积极效应还是消极效应,从其自身并不能得到说明,只有借助于是否真正满足了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得到解释。至于说需要有健康和非健康、正当与非正当的区分,当然不错,但健康和正当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概念,而作为这种区分的标准和根据,还是整个的需要体系,是一种需要及其满足的结果在整个需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总之,只要对需要体系达到了科学的理解和认识,这些问题都是不难解决的。

(3)价值分类,人的价值及其在价值体系中的地位

在价值分类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多元的,具体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类。从人的需要出发,需要可分为物质需要、精神需要、综合性需要,价值就可分为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综合价值;从价值主体的层次分别出发,有对个人的价值、对家庭的价值、对民族的价值、对国家的价值、对人类的价值等;从价值客体有人与物的区别出发,可以分为人的价值与物的价值;从人的活动领域着眼,可分为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环境价值等;从人的活动的性质方面,则可分为世俗价值和神圣价值;从价值的具体性质特点方面看,则可分为功利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学术价值等,并认为,多种分类都具有自己的意义,有自己的合理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类不单是要明确不同价值的差别,更还需要标明不同价值的高低秩序,中国传统认为义高于利、公利高于私利,甚至义的价值高于生命的价值,所以才有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之说,仁和义的具体含义可因时代而不同,但这个位置关系则是确定不变的。在持这种观点的论者看来,圣、美、善、真、利,大致可以看作是价值的基本秩序。

关于人的价值问题争论最多也最大。论者们大都认为人的价值是所有价值中最高的、核心的价值,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人的价值。一种观点认为,从价值的一般规定上看,人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人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关系。从人类的角度看,一切价值都是对人类的价值,人的价值也是人(类)活动及其产物对人类自身的价值,阶级的价值、民族的价值,除了对人类发展的价值之外,还有对自己发展的价值。对于个人来说,个人的存在、活动及其结果,满足了社会需要就具有社会价值,满足了自我发展的需要,则具有自我价值,人的价值就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也是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辩证统一。这种观点是多数人同意的观点。

反对意见认为,上述观点是把人首先作了客体化的处理,似乎人作为主体就没有价值,这暴露了按照主客体模式处理人的价值的局限性。在如何规定人的价值方面,他们认为,人的价值就是人自身,最根本的就是人道价值,如生命、尊严、自由等,这是人自身固有的,是内在的、目的性的价值,不能用满足需要的模式来说明。但这种观点也遭到反驳,一是认为它把近代哲学对主客体关系的理解混同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主客体关系的理解,二是内在价值说否定了价值是关系范畴的前提,回到了价值属性说的轨道。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的价值是实在性价值和规范性价值的统一,因此既需要从主客体关系角度来进行规定和理解,还需要从主体间关系和文化的角度来理解。从实在性价值角度看,人的价值是创造价值的价值,无论是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有大小高低之分,是不平等不等值的,但在规范性价值的角度看,人的价值就应该是平等的,生命、尊严、自由等人道价值实际上都是规范性价值,不能从实在性价值的角度去获得合理的理解。但这些价值也不是人内在固有的,恰恰是在历史和文化发展的一定阶段才提出来并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价值规范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的。

(4)价值与评价的关系,评价与价值认识

价值与评价的关系是价值哲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价值客观论和主观论的分歧实际就是根据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而形成的。如承认评价是对价值的反映,价值不以评价为转移,就这样那样承认了价值的客观性,无论这些价值是物质价值还是精神价值,是道德价值还是功利价值。相反,如果认为价值是评价的结果,以如何评价为转移,就是价值主观论。国内学者在评价问题上大都坚持评价是对价值反映的观点。

存在争论的是:第一,价值能不能离开评价而存在?一些人认为,既然价值是客观的,那就能够离开评价而独立存在,即使无人评价,或者说主体对某些价值一无所知,这些价值也是存在的。比如,放射性对人的健康有负价值,即使人们没有意识到这种危险,这种危险也是存在的。另一些人则认为,价值作为一种意义,总是以一定的价值意识和评价为存在的条件,在评价中被把握、被显现出来,如无评价,就意味着人们与事物的价值之间建立不起对象性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这种价值。再好的音乐对于不懂的音乐的人来讲也没有意义,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评价标准与价值标准的关系。一种意见认为,评价标准是意识到了的需要,归根结底是主体的需要,评价标准与价值标准是内在统一的。另一种意见认为,需要是价值标准,而评价标准从其直接的意义上看则是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念是否反映了价值标准,即是否真正把握住了主体的需要,则是很复杂的事情。而且越是在远离实际感性物质生活的思想领域,价值观念背离实际需要的可能性就越大。在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社会意识形态中流行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和集团利益的价值观念,但由于其系统性的规训作用,被统治阶级的大众,往往也以这些价值观念作为自己的评价标准。

第三,评价与价值判断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评价就是价值判断,是对一定事物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评价的外延不仅比价值判断要大得多,而且性质也不相同,评价是一般,价值判断则是评价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理知层面的评价形式。在情感层面甚至下意识层面,都存在评价活动,这些评价形式就不能称为价值判断。

第四,评价是不是价值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评价就是对价值的认识,因此认识论中关于感性、知性、理性关系的规律在评价中也都是适用的,评价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要掌握价值真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传统的认识论本质上只是认知论或知识论,它以科学认知活动为原形,是对人类认知过程的一般规律的研究。但由于它僭越了合理的界限,把人类复杂多样的精神活动都当作认知活动,都压缩到一个平面来处理,因此就歪曲了精神活动的实际情况。如果说对价值的理论探索属于价值认识或认知,那么评价则与认知有着质的区别,把评价混同于认知,等同于价值认识,实际就取消了价值论的独立地位。

(5)价值观念及其结构

对价值观念的研究是价值论与现实生活直接相互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参与人数最多、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领域。这方面的主要争论有:

第一,关于价值观和价值观念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一回事,价值观就是价值观念的简称或通俗称谓,就是人们对价值的基本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将价值观与价值观念等同视之,价值观主要是指理论上对于价值问题的基本观点,如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价值与事实是什么关系,价值观念则是人们在实际评价过程中持有的关于好坏、利弊、善恶、美丑、应该不应该、正当不正当的标准或理由,简言之是价值评价的标准的总和。二者不是一个层次,性质也不相同。虽然在世俗的用法中,可以把价值观看作是价值观念的简称,但在理论研究中必须将二者区分开来,否则就会在理论研究中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正如把事实与价值混同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一样。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的一个最要区别,就是它存在着明显的主体自相关效应。因此,虽然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说应该将价值观与价值观念区分开来,但在实际研究中二者总是纠缠在一起,对价值的理论探讨、概念规定总与整个对价值的态度分不开,我们不能无视这个基本事实。他们认为,价值观可以看作是人们对价值的基本观点和对基本价值及其优先顺序或高低等级的看法。

第二,关于价值观(念)的本质和形成特点。国内学者都坚持能动反映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价值观(念)是在实践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生成的,是对现实的价值运动状况的反映,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价值观(念)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价值观(念)受社会生活的制约,同时又给予后者以积极的反作用。但具体看法又有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价值观念和价值意识的形成,以实践和生活阅历为基础,同样符合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发展的规律,同时文化传统和教育在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价值观(念)的产生与知识的产生过程具有不同的特点,个体的体验在其中具有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区分社会价值观(念)与个人价值观(念),区分社会的价值导向与实际的价值取向,价值导向更多地由文化教育、宣传等来执行,而价值取向直接与社会制度安排相关联并受其规定,对个人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念)有着更为根本的作用。

第三,关于价值观(念)的结构,大致有这么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价值观(念)由价值原则、价值理想、价值规范三个层次构成,价值原则规定了价值的起源、根据和最终尺度,价值理想是对最高价值的信念和信仰,价值规范则是由理想和最终尺度所规定的遍布于生活各个方面的评价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价值观(念)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可以划分为四个子系统,这就是目的系统、手段系统、规则系统和制约系统,它们共同起作用,形成人们判断、选择、追求价值的范型和定势,对个人成为什么样的人起决定性的作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价值观(念)不仅有必要区分社会的和个人的价值观(念),也不仅要区分社会主导性价值观(念)和非主导性价值观(念),还应进一步区分价值观(念)的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或者叫核心和外围。表层结构由各种评价标准构成,适应社会生活复杂性的需要,深层结构则由主体自我定位和自我意识、对社会秩序的理想、对规范的态度、价值本位意识和实践心理模式等内容构成,比较不同性质的价值观(念)不能仅仅限于具体规范层面,更需要深入到核心层面,从深层结构上进行分析。

(6)价值论研究方法

对价值论研究方法的讨论和争论是自觉反思和研究深化的一种表现。当代中国价值论研究,由于多种原因,是从主客体关系入手进行对价值现象的分析的,而且显示了强大的解释力,比如将价值理解为客体属性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因而主客体方法就成为主导性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角度。到了20世纪90年代,一些论者对主客体方法提出了质疑,主要理由有:①主客二分的方法是西方近代哲学以来的方法,也是知识论研究的主要方法,至现代哲学语言学转向之后,受到很多批评,已经变得过时;②运用主客体方法研究物的价值还可以应付,而对于人的价值则明显暴露出不足之处,比如无法解释人道价值问题;③价值现象是人文学科研究的重要内容,再沿用以主客体二分的科学认知主义方法,势必难以适合价值现象的特殊性,应该运用主体间方法、解释学方法,才能获得更好的效果。这种质疑当然有很积极的意义,但对于如何使用解释学方法等研究价值,并提出新的观点,这些论者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成果,因此也遭到了不少人的反驳。主要是认为主客体二分方法虽然是近代哲学兴起的,但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客体关系有着很大不同,不能将二者相提并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主客体是人类实践的基本结构因素,主客体关系作为是人与世界关系的哲学抽象,作为人类的对象性活动结构的哲学抽象,具有着非常普遍的意义和适用性,对于理解价值现象不仅需要坚持这种方法,更还需要予以创新。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我们不能把主客体方法和主体间性方法看作是一种彼此对立的关系,而应理解为相互发明、相互补充的关系。主体间关系理论的提出,确实丰富了对实践和现实生活过程的认识,解释学方法对于理解文化传承和传播的复杂性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都可以成为研究价值问题的重要方法。这种意见还认为,价值论不同于认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认识论以探索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律为基本任务,把主体设想为单一主体,以主客体关系为核心关系,而价值论则以承认多元主体的存在为基本前提,这就为主体间方法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之相联系,在价值观念的研究方法,解释学方法也大有用场。但这些方法的使用,并不以排斥主客体方法为前提,倒有各有长处,应该相互配合起来,才能对价值现象获得更好的理解和认识。

(7)价值思想发展史

价值思想发展史的研究在不长的时间内,取得了斐然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伦理思想史、美学思想史、政治思想史方面的不算,仅明确以价值思想史为题的著作就出版了九部,国外价值论方面的翻译著作十几种,讨论价值思想史的文章也有几十篇。对于中国各家各派的价值思想,西方国家的著名哲学理论流派和哲学家的思想,基本都涉及到并作了梳理。这些研究成果的出版,为我国价值论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文献资料基础,增强了理论研究的历史厚重感。相对说来,这个领域的研究中争论不多,即使对于历史上同一思想家的评价有较大差别,也是各说各话,没有引起什么争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一些研究者贯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思想,将价值思想史的研究与当代中国价值观念的研究结合起来,江畅、戴茂堂的《西方价值观念与当代中国》、《传统价值观念与当代中国》就是这方面的代表。

3.关注时代的热点和焦点

关注现实问题和时代的热点、焦点,是我国价值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它能保持持久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方面讨论的问题有:

(1)价值理论研究与哲学体系改革

哲学体系改革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提出来的一项重大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受前苏联影响的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那种思路和哲学观都受到了质疑和挑战,明显地已经不能适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价值论研究的兴起实际就是反思这种哲学体系的一个结果,本身就直接具有促进哲学体系改革的意蕴和作用。

第一,对价值问题的研究促进了对实践概念的深入全面的理解,揭示了人们进行实践的内在动力、实践观念的基本根据和出现相互冲突的实践的根本原因,开辟了认识人与世界关系的一个新领域,提供了一种新视角。第二,提出了主体性概念、主体性原则、主体性现象等一系列新的范畴,澄清了主观性和主体性的区别,对于克服机械的、自然的和直观的唯物主义思维方式的缺陷,深刻把握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实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三,突出了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这一观念,对人的价值尤其是对自我价值的讨论,为恢复和重视人在哲学中的地位以及物质利益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起了重要作用。第四,对价值主体性及其多元性的揭示,对评价和价值观念的研究和争论,突破了知识论或认识论中心主义的局限,为哲学回归现实生活并积极作用于人们的价值观念转变和自主选择活动开辟了重要途径。

价值论研究的学者一般都是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研究的,自然地也力图将这些新成果、新观点融入新的哲学体系之中,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的新论断、新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就与价值论研究的影响分不开。但由此也刺激了一些人的僵化的观念,引起了很大反弹。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有人就曾指责价值论研究为个人主义泛滥提供了理论基础,是自由化思潮的思想根源等等,但并未影响价值论研究的发展。

(2)当代中国价值观念的变革

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邓小平南方讲话精神的推动下,掀起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改革开放的目标指向,各个方面的改革都大大提速,相应地也引起了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极大转变。价值观念研究持续地成为价值论研究的热点领域,相关的文章和著作大批涌现,也引起了很多激烈的争论。

第一,关于价值观念多元性与一元性的争论。相比于改革开放前国家意识形态层面强力推行一种价值观念、把各种非主流的价值观念都归结为“封、资、修”观念、都属于要批判和消灭的东西而言,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阶层分化和多元主体的出现,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就比较突出和明显,而且都在为自己争夺生存的权利和合法地位。面对这种现实,在哲学价值理论层面如何理解多样性与多元性的关系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多数论者都承认价值观念具有多样性,但对于这种多样性是否就是多元性或多元化,则有很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价值观念的多样性是一种现象形态,并不说明多样的价值观念都是合理的、正确的,正确的东西、真理性的东西只能有一种,而不能是多种,即不承认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合理性。在这种观点看来,承认价值观念的多元性,实质上就为各种错误观念的侵入和泛滥洞开了大门,是自由化和放弃思想战线斗争性的表现。多数论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价值观念不同于理论认识,真理是一元的,多元真理论实际上是主观真理论,必须坚决反对,但对于价值观念就不能这么简单理解。价值的主体性、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价值观念必然是多元的。多元与多样不同,在于不能相互归结或还原,多样性可以统一,多元性则意味着无法归于单一,只能通过对话协商而相互妥协、相互限制。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本质上是尊重主体权利的问题,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同主体,价值观念必然是多元的,不能统一,也无须统一,但对于同一主体,则具有统一性或一元性,同一主体不能自己与自己打架。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价值观念多元化是合理的,在国家主导价值观念方面,则不能多元化,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核心和方向。

第二,关于价值观念转变的历史定位,道德滑坡和爬坡的争论。这与前一点直接联系,也是不同理论观点在现实应用层面的争论。主张价值观念应该一元的论者,对于现实的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引起的各种纷争,就持严厉批评的态度。在他们看来,目前出现的人际关系冷漠、社会秩序混乱、贪污腐败盛行等,就是由于思想混乱和价值观念混乱引起的,是容忍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结果。他们怀念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思想状况和社会生活秩序,认为相比于那个时代,现在简直可以说是道德沦丧、荣耻颠倒,是一次民族道德状况的大滑坡。道德滑坡论提出后,获得了不少人的认同,“滑坡”一时成为一个使用率很高的词汇。与此同时,也有不少论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并奋力反驳。他们认为,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的现象,要进行严肃的理论分析。市场经济作为多主体化的分散决策、多元决策的经济形式,也为主体意识的普遍觉醒提供了坚实基础,在这种条件下,价值观念多元化是必然的,各种主体都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对“好生活”的理解来进行自己的选择。至于当前出现的社会秩序混乱等现象,是各个国家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的普遍现象,也是我国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针对人们的思想混乱,强调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毫无疑问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不能简单地以20世纪50年代的道德状况为标本,认为现在人们的道德水平出现了下降或滑坡。滑坡论是典型的今不如昔、厚古薄今的历史退化论的表现,也是不尊重广大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者的工作的表现,实质是用前现代的道德观念反对和否定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是用自己推崇的那种道德标准否定别人有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的权利的表现,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三,关于价值冲突和价值观念冲突的争论。一种意见是把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看作价值概念多元化的结果,是价值观念冲突的具体表现,因此,需要加强思想教育和管制,以防前苏联的教训在中国重演。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于具体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特别需要将价值观念冲突和价值冲突区分开来,更不能把价值冲突简单地看作是价值观念多元化及其冲突的结果,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都暴露了出来,有些矛盾直接或根本就是利益矛盾,是价值冲突而不是价值观念冲突。价值观念多元化是客观的普遍的现象,利益差别导致的立场差别也具有必然性,这是现代市场分工社会分化的必然结果,我们不能与这些东西较劲,而是应该着眼于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使各种合理的利益诉求和观念意见有一个顺畅表达的机会,以便于矛盾各方相互理解,通过协商和对话机制而达到矛盾的暂时解决。那种一遇见思想观念冲突就认为是正确思想与错误思想的斗争、一碰到矛盾就想通过消灭对方彻底解决矛盾的思路,明显已经过时并且是非常有害的,只能激化社会矛盾,妨碍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

(3)全球化浪潮与文化安全问题

冷战结束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成为一种潮流,带动了政治和文化的全球性对话和交流,在为中国提供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面对这种全球化浪潮,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笼统地理解和宣传全球化这个概念和这种理念,而要对之进行分析,不仅要看到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还要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不仅要看到国际市场可以使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还要看到“资本流向世界而利润流行西方”的本质,对于政治和文化,更不能简单地使用全球化这个概念。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正受到严重冲击,受到国际势力有组织有计划的侵蚀和破坏,我们不仅存在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问题,也存在严重的文化安全的问题,对此绝不能掉以轻心。另一种观点认为,全球化是全面的,而不仅仅是经济全球化,作为落后国家,全面积极地参与这种全球化进程,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在全球化时代要有民族文化安全的自觉意识,但真正的安全是自己的发展和强大,是积极进行文化体制改革和创新,解放思想鼓励创作,用足用好各种文化资源包括传统文化资源,提高文化生产力,生产出大量的优质的精神产品,占领文化市场,在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需要的同时提升人们的思想境界,而不在于消极防御,处处设禁区。我们的祖宗都懂得“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道理,今天的我们却还要处处设置界限和禁区,实在没有道理。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当然要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但这种坚持必须是通过积极创新和改革而实现的坚持,过去的一些僵化的、愚蠢的观念形成了捆住我们的枷锁,戴着枷锁参与国际竞争,结果只能祸国殃民,自取灭亡。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

进入21世纪以来,党中央因应时变、审时度势,先后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一系列的战略方针,理论界热烈拥护积极响应,从各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和著作。围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也存在着一些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这里所说的价值体系就是价值观念体系,核心价值就是核心价值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当前理论研究部门、宣传部门和教育部门的中心工作之一,也是维护文化安全的重要措施和行动纲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价值体系是由价值观念(理念、理想)、社会价值规范、实际的价值运动构成的整体,它们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相互作用,价值体系的现实运动和历史变迁都是由这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构成的。毋庸讳言,在当今中国,实际存在着多种价值体系,尽管它们的地位和作用范围有很大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本质上是以社会主义理念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是在全社会居于主导或主流地位的价值体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要充分考虑到它的时代性和先进性要求,还得顾及它的民族性和包容性问题,既要注重核心理念的开掘和升华,更要注重它在社会规范层面的具体体现,注重这些理念、规范与实际的价值创造、价值分配、价值享受活动相匹配相适应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绝不仅是理论宣传和教育部门的任务,而是全党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认真负责的事情,其中制度和机制创新最为关键,规范建设最为基础,价值观念层面也绝不是越理想越先进越好,更重要的是切合实际,管用,能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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