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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范与规范的价值

时间:2023-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实,无论是直接的价值规范,如道德规范、法律规定、各种礼仪制度,还是间接性的规范,如技术标准、语法规则等,其出现的原因或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能够有一些统一的标准,也就是所谓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

(三)价值规范与规范的价值

在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规范。这些规范都是历史地、文化地形成的,是为了解决人们现实生活中的矛盾,提高活动的效率,维持一定的公共生活秩序,包括精神生活领域的秩序。所有的规范都与价值相联系,都可看作是关于一定价值的社会性规范,提供了各个方面的评价标准和价值标准,也是一些具有社会性或共同性的标准,借以教化、提升个人,整合不同层次的主体的力量。这些规范,有些是直接地与人们的价值评价、价值选择相联系,具有明确的社会形式,有些联系则比较间接、比较隐晦。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一些人便容易忽略后者作为规范的性质,或不承认它们是价值规范。比如说一些技术性规范,一般都认为是技术标准,似乎与价值无关,其实正是这些标准,不仅提供了合格品与废品的判断标准,也保证了同类产品(零件)的通用性或互换性,便于产品的维护修理,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工业化过程本身就是与这种标准化过程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语法规则似乎也不直接涉及价值问题,可正是由于这些语法规则,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语句是正确还是错误的标准,使得一定的词句组合具有了确定的意义,使得人们的相互理解和思想交流成为可能,实现了文化的积累和传播。人们习以为常,从不觉得这中间有什么问题。可如果我们要追问一下,这里的“合格”与“不合格”,“正确”与“错误”究竟是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呢?是属于价值的范畴还是事实的范畴呢?

其实,无论是直接的价值规范,如道德规范、法律规定、各种礼仪制度,还是间接性的规范,如技术标准、语法规则等,其出现的原因或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能够有一些统一的标准,也就是所谓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这里的是非和对错,都不是认知和真理意义上的,而是评价和价值意义上的。尽管它们涉及的是不同的价值领域,不同门类的价值,而且与价值关联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但毕竟都是与价值相关联并且是规定着一定的价值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属于价值规范。

由这些规范所规定、所赋予的价值,就是规范价值。无论在任何时候,规范价值的合理性总是由规范的合理性来保证,由规范的必要性来说明。而这些规范是历史地、文化地形成的,其中包含了许多人为的约定的成分,约定俗成之后,就成为一种具有确定性甚或说客观性品格的东西,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里我们特别注意要把规范价值和规范的价值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规范价值已如上说,是由一定的规范所规定、所赋予的价值,也总是具有着一定的普遍性和共同性的价值。它们构成了价值现象的一个特殊类别或领域,与非规范价值如功利价值有所不同。对于功利价值,总须结合着具体主体,有利或不利总意味着对某个主体有利,对某个主体不利,对主体的这个方面有利,对那个方面不利,等等。而在人们通常谈论和涉及规范价值的时候,价值主体往往是隐而不显的,价值作为主客体关系的那种性质也是藏而不露的,甚至规范的作用人们都是习焉而不察的,于是一些人就把这种价值尤其是那些具有目的性意义、终极性意义的价值当作是价值对象物的“内在价值”或是“固有的价值”。过去价值论研究中出现的一些争论,从根本上说就与对这种特殊情况缺乏分析有关。对此我在上一篇文章有所论及,在此不赘。

规范的价值则不同,是讲某个规范或某些规范有什么价值,比如对维护社会整体秩序有什么价值,对促进人的发展有什么价值,甚至可以讨论某个规范对某些人或某个人有什么价值。人们可以追问某个规范是否合理,是否真对形成某种社会秩序有持久的效用,等等。对一些具有竞争性的规范则必须进行价值比较,看哪种规范的价值更大一些,弊病更少一些。总之,规范的价值不属于规范价值这一价值类型,而是属于非规范价值。对于规范价值,一般只考虑评价对象合不合乎规范,合乎的就是有价值的,比如,对一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判定,就看它是否合乎或符合当时的道德规范,符合的就是道德的、高尚的,至少是不受非议的。而一定道德(规范)的价值则不是规范价值,对这些道德规范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和辩护,是伦理学家们的工作。这里就要涉及一定价值主体的需要问题,并以此作为尺度,看它们能否满足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满足了这些需要。一个人的某个行为是否违法要看他所在国家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判定其是否违法是法官做的事情,而一个法律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正当,是否有存在的价值,则属于法学家们讨论的问题,基本标准也是社会稳定和人的发展的需要。当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在论证一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条文的价值或合理性的时候,可能援引更高层次的规范,因为下位的具体的规范受着上位的比较抽象、一般的规范的规定和制约,但对上位规范的共识或争议同样得依赖于对其是否满足了主体需要的情况而得到支持或否定。

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当然是各种规范的总和,而每一种规范都有一个产生、完善、发展、变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到处都涉及价值的问题。一种规范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发挥作用,总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在于能够满足这种需要。这里所说的社会需要,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需要,但不是某个人的需要,而是一定共同体中人们的一种共同需要,是人们在交往活动中产生的一种维护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也是一种以社会作为中介和代表的共同需要。这是规范的公共性特征的基础,也是人们对规范能够形成共识的根源,而能否满足这种社会需要,就是一定规范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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