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价值为本
我们现在关于以人为本的争论,主要点在于如何理解人这个概念,直观地确定以“什么人”为本的争论,那么,即使在对人的概念应该如何规定方面的问题解决了,是不是就合理地解决了以人为本的问题呢?我认为,还不能这么说。因为这仅仅解决了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以人为本,应该进一步理解为以人的解放为本,以实现人的价值为本。
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的现象,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只有人才能作为价值主体,一切价值归根结底都是对人的价值。由于近代以来工业和技术的不合理发展和应用导致了环境恶化和生态危机,近年来人们提出了环境价值、生态价值的概念,可在一些人那里,似乎构成环境和生态的存在物也成了价值主体,他们认为只有破除了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给其他生物、动物、存在物以主体的地位,真正地尊重它们(应该是“他们”),才能解决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可这些人忘记了,人当然是地球生态圈的一个环节,一种存在物,可也正是因为有了人,有了人的活动,才有了生态问题,才有了保护生态的“意义”问题;环境之为环境,恰恰是“环”绕人的“境”,这就预设了人的中心地位。人类中心本身是一个价值命题,也只能是一个价值命题,而不是一个事实命题。生态中的食物链,弱肉强食,优胜劣汰,本就不存在什么公正不公正、合理不合理的价值性问题,是自然形成的结果,是不能用价值标准来衡量和评价的。反过来说,如果强要把价值标准纳入生态世界,要尊重各种生物动物的生存权利,那人只有消亡之途。实际上,人类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无非是为了自己和子孙后代营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创造一个更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人们可以直接地以是否有利于生态平衡为尺度来谋划发展和规约自己的行为,可最终还是为人类自己,是为了给每个人(包括子孙后代)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切价值归根结底都是对人的价值,而人的价值就构成了所有价值的中心,成为各种价值尺度的最终尺度。人的价值,概括地讲,就是一种创造价值的价值,其他各种物的价值,包括精神产品的价值,只有作为有利于人创造价值的条件,实现自己价值的条件,才获得了规定和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的价值是一种目的性价值,人是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也只能在这种语境下得到合理的理解。离开了这个语境,我们就可以看到,不仅人们之间存在着互为手段的关系,就是一个人自身也经常实现着手段和目的的转化,比如以自己为手段而实现自己的目的,近期目的也会演变为远期目的的手段,如此等等。尽管如此,“人是目的”这个命题的革命性意义也是无论如何不能低估的,它张扬的是一种反对封建神学把人当作是上帝的产物和手段的价值观念,也反对那种把别人当作物当作工具来对待的不尊重人、不重视人权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具有很强的顽固性和隐蔽性,我们可以不信上帝,但却可能或可以用另外一个东西来代替上帝的地位,比如社会理想、整体利益、国家荣誉等,把个人、家庭都当作是一种手段性存在。我们过去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失误,都与这种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有着内在的联系。
个人是人的细胞形态和最基本的存在形式,是不能再细分的单元或单位,也是人的最典型的形态,比如说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人的主观能动性,等等,都是以现实的个人为原型的。人的其他存在形式,如家庭、群体、民族等,尽管都是由一定的个人构成的,但都是人的社会性存在的方式,相比之下,都不具有人的典型特征。正因为这个缘故,人们往往也就以个人作为人的代表。说人是目的,主要是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的,说尊重人权,也是指尊重每个个人的基本权利。个人主义的错误,不在于其重视个人,而在于它抽象地看待个人和个人的权利,还原主义地也简单化地理解个人与其社会存在形式如家庭、群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基于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现实而产生的意识形态。马克思曾批评直观的唯物主义,说它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而“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1]这就是说,不能仅仅只从个人来理解家庭、群体、社会,还必须从人们的社会存在、社会环境和社会发展过程去理解个人为什么会成为如此这般的个人,因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但这并没有否定个人作为主体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相反,它真正揭示了个人主体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形成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经济基础,并把市民社会条件下的个人主体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当作是一种需要进一步扬弃的暂时性存在,因为它是建立在人对物的依赖基础上的独立性,是一种片面的形式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而非实质或真正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只有在社会发展的更高的历史阶段上,在扬弃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后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实现个体存在与类本质的有机统一,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
从认为个人只是神的创造物和奴仆,是皇帝的子民,是国家的机械性构成要素,到承认每个人都是一种目的性存在,都有着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权利,有着按自己理解的好生活而选择生活方式和创造新生活的权利,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进步,也是价值观上的重大的革命性的转变。正是这种转变,构成了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观念基础,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观念基础。在这种观念下,国家管理的作用,国家存在的目的和合理性,就在于为公民实现自己的价值,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律的本质也就在于使得每个人在运用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正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功绩,它实现了人的“政治解放”,是把人从神的绝对统治下、从封建国家这个利维坦的绝对统治下解放了出来,国家及其各级官吏不再是人民的主人,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当然,这种解放的历史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因为它更多的只具有形式的意义而不是实质的意义。不仅如此,名义和形式上的东西与实质性的东西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法律名义上规定无差别地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但对于一无所有的穷人来说这种保护实际上只具有讽刺性意味,在法律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自由的公民,可实际上到处看到的是资本逻辑的肆虐,是资本流动逐利的自由,是资本面前的平等。如果说在封建时代盛行的原则是权力本位,是以权为本,那么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时代通行的就是以物为本,以资为本,这不过是“人对物的依赖”的具体表现,是人的异化的最深刻的根源。因此,必须从“政治解放”进一步走向“人类解放”或“人的解放”,扬弃这种异化现象,按照人的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将人类创造的共同生产力变成每个人实现自己价值的条件,使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个性自由发展或自由发展自己的个性。
如此说来,以人为本,让每个人或者说让所有人都能够合理地实现自己的价值,是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性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一种目标性指向。我们现在显然还无法完全实现这一点。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必须利用市场经济这种形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交往的发展,完成人的“政治解放”的任务,完成现代化的历史任务。也正是由于这种历史特殊性或特殊历史条件,在当前阶段,权力本位、以权为本和资本、以资为本必然都还有着很大的市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产生着很大的作用,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形成很复杂的关系。如何合理地处理这个关系,在充分利用资本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地限制资本对人本的挤压,特别是防止“权本”与资本勾结起来而形成经济学家所说的“坏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严峻的历史性任务。漠视或忽视这一点,以人为本就可能变成一种空洞的口号或抽象的思想原则,如同人道主义被变成了一种抽象的思想原则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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