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在社会领域中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在政治中获得一定的自由、平等权力,然而不同的政治对自由的作用却截然相反。马克思主义自由观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找到了自由存在的政治基础及其局限性。这些理论研究对我国政治文明和市民社会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自由的政治背景
自由在政治领域中的集中表现就是要确定人的公民身份,以此来为每个人提供一个平等选择的机会,但公民身份的确立在不同的政治领域截然不同,由此而导致自由与政治的关系也错综复杂。
一、专制制度下的自由扼杀
专制制度的出现和存在是人类的不幸,这种制度是自由在政治领域的实践中,在不平等的条件下,包括人格的不平等,财产的不平等,地位的不平等,以“私人领域”代替“公共领域”,以“个人权力”代替“公共权力”,以个人意志代替公共意志的结果。专制制度认为自由完全是建立在他人之上的幸福,而不承认自由“也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在这些客观存在和主观意识的支配下,个人或少数人建立了为自己或少数人的自由服务的政治体制——专制制度。它的存在扼杀了人性、人的尊严和人的自由,所以无论是哪一种专制制度都应该从人类社会中消失。
从单个的人来讲,不同的人有各自不同的自由观念,并非每个人都要支持或承认同一种自由观,每个人都有权质疑或排斥他人的自由,也有权不断修正自己的自由,这是符合自由的本义的。但从整体范围来讲,自由的建立和存在又要有一定的客观前提条件,这就是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以及有关公民身份的拥有。只有在这时候,“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离开自由的前提条件,公正、合理的政治制度也就无法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要彻底地摆脱专制制度,需要建立民主政治和实现财产的合理分配。
二、民主政治的自由培养
17至18世纪以洛克、卢梭和潘恩(Thomas Paine)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民主政治理论,如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社会契约论、代议民主论、三权分立论、法治论等。他们虽提出了较为完善的民主政治理论,但却不把民主视为目的,而只是将其视为保障公民自由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此外,他们还主张民主政治在实行多数原则的同时,必须实现保护少数的原则。要为民主设防,给民主以适当的限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民主的方式来限制、剥夺个人的自由权利,这样也可以防止民主偏离轨道而走上专制之路。民主政治的优点在于:“它即使得有益于其公民的高效和强大的现代国家的建立得以可能,又能够约束国家的权力并避免滥用这种权力而对公民形成伤害。”那么民主政治怎样实现?又怎样来培养公民的自由观念呢?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以平等为基础,且只有在平等条件下发展起每个人的偏好和能力之后,社会才能正当地要求人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要判断人是否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必须首先判断他是否同其他人面临平等的境况。
按照平等主义理论,首先,平等包括人格的平等。人格也就是人的尊严,人性的一种神圣化。就每个人来讲,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贫富和能力大小,“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是不可否认的。所以人性是共有的、相同的,人格也应是平等的。人又构成了社会,“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任何人都离不开社会,都是社会的一员。更重要的是,人可以凭借人的意识相互交流,形成社会。所以任何人都是自然、社会和精神(意识)的统一,决无不平等之理。其次,平等包括法律平等、道德平等和正义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平等与正义紧密相连,而正义正是民主社会的首要品质,是我们建立自由的重要依据,也是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法律平等就是要求赋予人平等权利。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同一社会中的每个人(除弱势群体)都应以同一个标准(如劳动)来衡量。法律平等明确地表达了每个人追求自由的基本要求。如果否认了人的某一权利,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道德平等就是人活动的主体性的平等。这种平等的实现需要法律平等来加以保证和促进。这是因为在人的活动中,虽然有各种各样的伦理规范和尺度制约着,但是这些规范和尺度的实现在人没有完全达到自由社会所要求的公民品质(资格、意识)之前,不可能仅靠人的自觉性完全得以实现。总之,法律平等和道德平等保证了正义的实现,并进而促进了自由的确立。第三,平等还包括财产平等。罗尔斯主张“持有财产的民主”(property owning democracy)。这一平等旨在“大大地缩小作为前提的财产与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大大地提高投资与人力资本的机会平等”(依靠他人带动,来获得财富)。所以这种平等注重物质平等和资源占有平等。关于这一点,自由主义者同马克思主义者虽有共同之处,但所采取的办法各不相同。自由主义者青睐用混合经济和福利国家的办法来最大限度地实现财产平等,而马克思主义者则主张用更激进的办法,即消灭私有制来实现。
通过对平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主政治就是要普遍的实现人的身份的平等化,公民权利的平等化,行为标准的平等化和财产占有的平等化。通过这一系列的平等化来培养、建立和实现自由。当然这些平等化的实现还有赖于国家或政府,它通过民主改革和建设,将不平等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但如果希望“通过贬低个人平等的重要性去捍卫社会平等的重要性,这种做法似乎是古怪的。这种做法在策略上也是不明智的。”
三、政治自由主义批判
自由主义在政治领域中主要研究个人与政府、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对这些相互关系的研究就形成了政治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本着个人自由优先及社会自主的政治原则和价值取向,力图阐明政治自由的合理性,确定个人、社会与政府的权利界限,划定各自活动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将自由与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并信奉自由和差异两条基本原则。就政治自由主义的主张而言,有积极的可取之处,也有消极的错误之处,必须要一分为二的加以分析与研究。
政治自由主义积极的可取之处主要有这样两方面:首先,政治自由主义十分关注,并积极促进自由社会的公民资格。由于政治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优先,因此,要尽可能地通过确立公民资格,去保护公民权利。这样做可以最大化地促进个人全面发展,并发展和确立拥有充分实现自由的社会条件。其次,政治自由主义为保证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积极主张建立相应配套的教育条件和法律制度。教育旨在使自由观念深入,并使人们拥有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个人自由的正义观念和自主能力以及其它相应的道德要求,这也使得个人拥有了从事和脱离某种活动以及质疑和修正自己和他人思想的自由观念。法律的强调和实施则是对这些观念、能力、要求的一种有效保障,即对公民资格的最有效、最有力的保障和体现。政治自由主义的这两方面主张,虽是以过度强调和追求个人自由为中心的,但在客观实践中也不可否认其积极性,它们对我们的自由实践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政治自由主义的消极之处在于它缺少宽容的道德品质,这样就容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自由的瓦解。政治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中心,并以此为其价值理念之核心来审视、判断一切,包括与他人、群体和社会(政府)关系。按理说宽容是自由观中的一个重要价值认识,基于这种价值认识,个人在追求、享有自由的同时也能够为他人、群体和社会(政府)的自由的合理性提供更安全、更宽泛的环境和基础,从而使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更加和谐与人性化。然而政治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个人自由却正好意味着对他人、群体和社会(政府)的不宽容,包涵着试图干涉、阻挠、排除、改造他人、群体和社会(政府)的愿望。在自由与不自由之间形成了一种潜在冲突。例如,在公共领域中,按照道德原则的要求,每个人都应该以公共成员的身份来看待、要求自我,个人自由以不危害他人自由和公共自由为基本前提。但是政治自由主义者却“以不同的方式看待自己的非公共身份”,并认为这才是他们自己的自由,人“不必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信奉通常与自由主义联系在一起的综合的道德理想”。这样就容易形成“我行我素”的思想意识,在自由实践中不惜以损害他人自由和公共利益来达到个人自由,这样做极容易导致自由体的瓦解。再如,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政治自由主义意识的国家往往以自己的利益为价值判断标准,并以自由的名义干涉别国内政(这本身就无自由可言),这样增加了世界的不安定因素,也为霸权主义找到了一个不是借口的借口。由此可见,政治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危害性和破坏性都是相当大的,作为一个具有公民资格的人在追求个人自由时应该对自由的内容与结果做出正义的判断,否则就会造成矛盾和冲突。“当这种矛盾和冲突不能通过彼此宽容、妥协来自己解决时,就需要诉诸公共权威,即政治权威。所以政府作为公共权威的载体,其主要的功能就是制定社会生活规则,并像一个公正的裁判那样严格地执行这些规则。”所以政治自由主义“那种会促使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同胞当作潜在欺骗者的‘正义方案’,不能够成为发展信任与团结的基石。”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市民社会理论与自由实践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称作“文明社会”、“公民社会”,它是近现代许多思想家包括马克思在内共同使用过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一种文明化、世俗化与独立的私人经济以及民主相联系的社会形态。1844年,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这是他研究市民社会的重要成果。
一、市民社会理论与个人自由确立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即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他说:“旧时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行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而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物提升为人民事物,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物,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须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于是,政治革命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通过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了解放。马克思认为:由于政治革命是有限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也是相对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联系才是绝对的。在马克思看来,正是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表现出了现代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这对自由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它使等级制变成了代表制。在市民社会失去政治性质而变成纯粹私人生活领域之后,国家事务也从少数人的特权变成普遍事务,即人民的事务。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地位,而代表制正是这种政治平等的直接表现。其次,它使权力的分工成为必要。在两者相分离的情况下,市民社会成员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来参与国家事务,并获得个人利益和自由。同样,国家通过执行机关的执行来干预市民社会,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自由。第三,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人权是指市民社会成员所拥有的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各项权利;而公民权则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参与政治共同体事务的权利。马克思说:“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人权体现着个人独立、自由,公民权又对此进行着法律保障,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具体的,实质上是特殊的;政治国家是抽象的,形式上是普遍的。正是在具体与抽象,特殊与普遍的有机结合中,个人的目的性被体现了出来,并得到了有效保证。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伟大进程。
二、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超越
上文提到政治革命是有限的,由此而产生的政治解放也是有限的。对此,马克思以当时已经完成了政治解放的北美仍然是一个宗教盛行的国家为例加以说明。他尖锐地指出:“就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了的国家,宗教不仅存在,而且表现了生命力和力量,这就说明,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备并不矛盾。”“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共和国”,这正是“政治解放的限度”。由此出发,马克思进一步展开了对政治解放的一般批评。马克思指出通过政治解放而确立起来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性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并具体表达了这样几个观点: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同样被看做孤独的单子”;安全是“利己主义的保障”等。由此可见,“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有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所以在马克思本人看来,“以确立所谓人权为标志的政治解放并没有克服市民社会,它不过是完成了市民社会从政治中的解放而已。”“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
那么人类社会如何超越政治解放,实现人类解放呢?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认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指出了超越政治解放,实现人类解放的前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依靠现实的人及其实践活动来完成。市民社会中的人是被政治国家夺去了人的本质的利己主义的人,因此,实现人的解放就表现为市民社会中人的自我异化的克服过程。第二个条件是通过不断革命才能完成。马克思在这段论述中提到的两个时间段是连续且并起的,在实现人类解放中不可割裂或缺少,得出了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革命必须是不停顿的结论。此外,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阐述了超越政治解放,实现人类解放的第三个条件,这就是无产阶级是完成人类解放的现实力量。马克思说: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就在于形成了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它不是同德国国家制度的后果处于片面的对立,而是同这个制度的前提处于全面的对立,最后,在于形成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并同时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总之,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它表面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本身。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也就是说“无产阶级是市民社会的辩证法的体现者,只有无产阶级而不是官僚机构或者等级(国会),才能对依靠市民社会自身的力量从根本上克服市民社会这一课题提供答案。”1844年以后,马克思主义者从经济角度,应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为无产阶级超越政治解放,实现人类解放指明了途径和方法。马克思说:“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的解放,从奴役制的解放,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这里不仅涉及工人解放,因为工人解放包含全人类的解放;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同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化和后果罢了。”所以从经济上讲,消灭私有制是实现人类解放的重要途径,是“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从政治上讲,民主制度是人类解放的工具,凭借此,最终达到阶级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从意识形态上讲,就是要建立起共产主义思想,因为“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这些思想在《共产党宣言》中都得到了进一步完整的表述。
第三节 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和市民社会探讨
我国改革开发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更好地追求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党和国家提出,并开始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界也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更加深入和切合实际的研究。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自治体制的确立。
一、政治文明建设与自由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所谓政治文明就是人类在政治领域中创造的财富,它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它的提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必然结论,是中国人民对民主自由社会的真切渴望。政治文明的提出在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自由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要建设政治文明,必须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一场在政治领域内确认公民的政治权利,肯定个人价值和自由的一场革命。政治体制改革要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直接关系到培养公民意识,保证公民自由。
明确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现在我国已确定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目标的确立意义深远,它最终关系到政治文明建设能否成功。这是因为:(一)民主本身是一种政治制度,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的目的与核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彻底消除专制给人带来的各种枷锁,使人真正有了人的尊严和平等,有完整的人格独立和人生自主。它使国家不再是与个人利益和自由相脱离、相对立的外在限制,而是更有效的追求和实现自由的可靠保障。不仅如此,人民民主还有助于人培养公民意识。培养公民意识就是使每个公民愿意,并且能够以积极的负责态度和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反过来,公民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中又会学到更多的自我约束、平等合作、社会正义和公民义务等观念。由此可见,民主建设事关重要。我国已充分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二)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加强法制建设,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保证人民依法享有民主权利和广泛自由。通过这些有力措施,要把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为实现政治文明,为自由奠定一个良好的政治基础。在这些方面,我国已进行了一些有效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如不断建立和健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等。
二、市民社会探讨与自由
我国知识界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特别是在1992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阶段以后,由于资本流动、社会分化、国家职能转换、社会有序整合等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涉及到了国家与社会、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关系的界定,以及独立的、真实的、自主的个人地位的确定、公民资格的确定等。这样市民社会的研究才真正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我国现时代对市民社会进行研究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它深化和拓宽了对唯物史观的研究。我国理论界通过研究市民社会认识到:历史唯物主义是以市民社会理论为重要理论来源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对市民社会理论本身也做了一定的继承和发展。如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内在联系,使马克思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角度,对社会纵向发展进行了研究。再如市民社会的不仅仅归结为社会经济关系,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这又使马克思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以及人的社会联系等角度对社会进行了横向的剖析。这些研究使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丰富的立体构架理论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其次,它为重构公民个人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在过去,我国关于社会的模式是“国家——个人”这样一种二元结构,其中没有“社会”。而在市场经济中“社会”这一维度逐渐突显出来,并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人们开始思考个人怎样同社会交往?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又如何实现?这些问题的回答都需要有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在这一理论的研究中人们普遍认识到市民社会处于国家和个人之间,一方面它为社会个体提供了保护性的条件和自由活动的环境,培养了具有公民意识,敢于追求自由的社会公民,另一方面它又弥补了国家调节和指导社会生活途径与手段的不足,认识到通过民主化和法制化推进来保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得以存在和正常运转。第三,它为三个文明建设提供了有意指导。在物质文明建设中,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坚持社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由社会占有和经营一部分生产资料,以便保护个人资料的合理占有;要大力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充分体验平等和自由。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应积极推进和发展有利于每个人发展的文化,也就是要不断“改造群体本位的文化模式,建立个体本位的文化体系”;应努力推进以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的人的全面发展,不断为社会培养和造就合格公民。在政治文明建设中,要充分认识到在社会结构发生分化的条件下,各阶层必须通过选派代表参与政治活动;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坚持、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社会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要协调发展,为解决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矛盾提供一种有效的合力作用。通过政治文明建设,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了保障。
三、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政治文明和市民社会都有着有机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就在于两者目标的一致性。同样,当今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文明建设与市民社会探讨也有着目标的一致性。从上文分析可以得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政治文明旨在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自由。它要求国家“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市民社会体现着社会个体自主发展与自由权利的意识,对它的探讨目的在于通过明确个人自主活动和自由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培养具有公民意识,勇于追求自由的社会公民。正是由于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具有目标的一致性,都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着稳定的价值基础,所以它们在实践中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局面。
如何实现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第一,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是正义原则下的良性互动。在我国,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是根本一致的,这种一致性来自于与生产方式的相适应,而“只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从政治文明来讲,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国家成为人民公正、有序地获得利益,实现自由的有力保障;从市民社会来讲,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社会成员能够在市场经济中自主创造、公平交换、合作发展,从而促进自由的实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中国,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各种体制和制度的建立都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并“表现出本来的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所以在正义的原则下才能实现自由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从而形成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第二,经济与政治结构分化是实现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基础。实现政企分开,培养市场主体——经济法人,完善市场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现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基础。这是因为:通过市场体系的完善,可以使更多的社会经济活动进入市场化轨道,使更多的经济要素和资源从政府的控制下解脱出来,为更多群体和个人进行物质生产和交往活动提供可能;通过市场秩序的规范,则可以使市场主体的交换活动有序进行,从而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合理。市场越规范,市民社会的发展就越健康,政治文明也就越能实现。第三,公民意识的培养是实现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要求。公民意识是人类自由的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也是个人进入市民社会和参与政治活动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民身份的确立,使人获得了在政治共同体和市民社会双重组织中生活的权利,人身得到了空前的解放,主体自由也得到了充分肯定和发展。虽如此,但离实现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从理论上讲,公民意识由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构成。其中“合理性意识是核心,它决定着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的形成,而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是合理性意识的不同层次现实化表现。”第四,社会权力结构优化是实现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保障。社会权力结构优化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又有利于民主与法制建设,而这两者的焦点就是人的解放。关于社会权力结构优化有这样四个方面的内容:1、以权力制约权力。要通过明确权力关系,强化法律意识,确立一种理性的权力观。2、以权利制约权力。以人民主权论为依据,将普遍的公民权利作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3、发挥权力的能动作用。通过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来不断完善市场环境,保持经济总量平衡,调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4、权力和权利的法制化。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实现良性互动,必须要将权力和权利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要依法行政,公民和社会组织也要依照法律来行施应有的权利。
总之,政治文明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能否实现,最终决定着我国“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政治体制和社会自治体制的确立。“小政府”是指政府的权力有限且受到社会主体的有效监督。“大社会”就是社会权利归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都是独立的社会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高度自由。这种模式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以及在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自主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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