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遗产的定义
文化遗产,至今尚无权威性的、统一的定义。本书认为文化遗产在广义上包括有形遗产如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无形遗产如民族风俗、民间艺术等,它是前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历史遗存或传统文化载体。狭义的文化遗产主要是指文物古迹,在国际上专门指不可移动的文物。本文论述的是广义上的文化遗产,而非局限在狭义的理解上。广义的文化遗产与文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址。文物也是一种文化遗产,它侧重于表述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而文化遗产的外延比文物更宽泛,它不仅包括物质的文化遗产,也包括精神的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是文化遗产的杰出代表,目前分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文化景观四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缔约国所拥有的,世界各国公认对人类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化古迹和自然遗址,作为全人类共同财富,对其实施保护和管理,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些属于全人类所有,也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即使在战争中,也不能成为军事攻击的目标。要列入名录,必须经过严格审议才能通过。现每年尚有新的项目列入。世界遗产主要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大凡文化古迹真实可靠,对其所代表的某一文化或产生过重大的建筑上影响,或提供独一无二的见证,或与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思想或信仰有关,或是一种文化的传统生活方式的杰出典范,往往被视为文化遗产。
自然遗产指的是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文化遗产是祖先的杰作,自然遗产是大自然的杰作,而作为文化与自然遗产结合的双重遗产是人与自然协调的杰作。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是指人类天才创造性和文化多样性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遗产,或是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具有突出价值并广为流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昆曲就是其中的代表。文化景观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是指人化了的自然所显示出来的一种文化性,也指人类为某种实践的需要有意识地用自然所创造的景象。庐山是中国目前唯一列入世界遗产的文化景观。
二、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一)历史特征
文化遗产的历史特征指遗产不是现在的,它是过去的,是一种历史遗存,它是已经逝去的历史事件和过程的客观见证。“历史是指自然界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即自然界和社会已经发生而客观存在的事实。”[43]文化遗产是现时代人们必须面对而无法超越的客观实在,是人们直接碰到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历史条件。遗产不是人们可以虚妄杜撰的“时髦作品”,也不是那种能随意处置的“过时物品”。它存在着,向人们无声地诉说什么是历史真相,从而引发人们对历史的向往和认识。它或许是千疮百孔,或许是朴实无华,但它是真的!作为历史的真实遗存,遗产是不能重复,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作为本体论意义上的历史事实,表征着客观实在的历史过程和事件。”[44]处于历史认识过程中的历史事实,是认识之前的独立存在。而“历史事实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实在性,是历史认识赖以发生和实现的坚实基础。否认历史事实的客观实在性,历史研究也就失去了任何认识价值和社会价值。”[45]文化遗产虽然都打上了人类意志的烙印,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但是,这一切历史遗物、历史文献、资料和传说等不论其带有多少主体的因素,在其基本内容上必然是对客观实在的真实反映,即能够作为已过去的历史事件和过程的客观遗迹,具有相对真理性质。
文化遗产“作为认识论意义上的历史事实,乃是反映客观存在的历史事件及过程的文献、资料和传说,构成历史认识的直接对象。”[46]作为一种历史事实的文化遗产不仅积淀了以往历史认识主体的主体选择和评价,而且当其纳入历史认识主体视野的现实认识过程中时,又一次接受了主体的规定,是历史认识主体通过选择、关联、整合以及解释和评价而提出的构造。“没有这种构造,历史实在虽然也曾客观地存在过,但却不可能为人所知悉。”[47]文化遗产尽管接受了历史认识主体选择和评价,但从来不会丧失其自身固有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客观实在性始终是历史认识的基础,始终制约着历史认识主体主观能动性的伸张。历史认识主体对于历史事实的选择、取舍、评价、运用,仍然要以历史事实内蕴的客观实在性为尺度。”[48]文化遗产的历史性特征不仅包括有形文物与居住环境的历史性,而且包括无形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性。“历史文化遗存包括文物和居住环境的历史性;同时也涉及人的文化的非物质存在,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界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存在。”[49]
(二)文化特征
文化遗产的文化特征指它是一种传统文化的载体,蕴涵着十分丰富的文化内涵。文化遗产必须是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实践活动有密切联系的物质和精神文明遗存。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类的遗存,都无不打上人类的印记。作为一种自然或社会的化石,它包含着过去自然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大量文化知识信息。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不仅为民族的传统文化的流传提供了载体,而且为传统文化的转型和构建现代文明提供了可资利用的多样性文化原型及其构筑材料。
什么是文化呢?梁启超说:“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积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文化是包含人类物质精神两面的业种业果而言”。[50]简言之,梁启超所理解的“文化”是指人类活动的成果,或者就叫文明的成果。梁启超的这种解释比较全面,大体上相当于我们今天的理解,但他忽视了一点,即文化又特指学说、思想等观念形态。文化的本质是观念的上层建筑,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毛泽东说:“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51]“文化”本身最基本的内涵是“人化”,即自然的人化。“人化”之“文化”,所反映的是人类能改造世界的创造性本质,及改造和被改造、创造与被创造之主客体关系:即在主体方面,“文化”是指人的创造能力和素质的教养生成,在客体方面,“文化”是指创造物所生成的属人性质。“传统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它指的是一定的民族由历史沉积起来的并运动着的精神生活方式和成果。民族的传统文化主要包含民族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价值观念、民俗、礼仪等内容。民族的传统文化要流传下去,需要一定的文化载体,因此就离不开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没有传统文化的民族绝不是一个真正的民族,因为,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文化上的“遗传基因”,没有或丧失了这种文化遗传基因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更不可能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
(三)生活特征
文化遗产的生活特征在于遗产是一种传统生活方式的延续。文化遗产作为历史客体的一部分,充分体现了人的生命活力。“历史客体作为渗透着人的生命活力的历史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是人的生命活力的凝结与物化,也是人的生命活力存在与实现的确证。”[52]遗产是活的。人和遗产可以直接交流,这种交流当然是一种沉默的交流,即思想的交流,这种交流往往比有声的语言交流要深刻。通过思想的交流,文化遗产向我们展示一种“意义”,这种意义并不局限在遗产本身,如遗产的名称或用途等,而主要是体现出遗产身上所包含的一种传统思想文化,体现出一种不朽的精神,这种精神正是人类生命活力在文化遗产上的延续,从而使古人与今人“息息相通”。叶秀山先生在《关于“文物”之哲思———参观台北故宫博物院有感》一文中指出:“希腊人尚有一种在科学思想指导下的‘人文精神’,即人固然是要死的,但‘人’之‘思想’,则是‘普遍的’、‘永久的’……‘精神不死’可以理解为作为‘精神’存在形式的‘文献’仍保持着‘生命力’,仍在‘时间’中运作,仍有着相当的‘发言权’,而且也可以经过‘对话’,‘讨论’‘改变’‘自己’的‘意义’。”[53]“文献”有这种功能,文化遗产何尝没有这种功能呢?叶秀山先生说得好:“从哲学的观点看,不仅不该把‘文献’‘还原’为‘文物’,而且只有把‘文物’当作‘文献’看,‘文物’才成其为‘文物’。”[54]
文化遗产已融入现代人的生活。遗产不是独立于人类生活之外的抽象存在物,有许多遗产它本身就是现实生活的组成部分,与现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如历史悠久的昆曲等民间艺术或其他民俗工艺品等不是一直在民间流传,被今天的人们继承和发展吗?尚在使用的语言和文字甚至每人都有的姓氏也是活着的文化遗产。又比如世代沿袭的民风、民俗难道不是一种活生生的文化遗产?它或许淳朴无华,或许豪爽直率,或许宁静恬淡,或许细腻委婉,等等,无不体现出各种各样的性格特色,这种体现民族性格的民风民俗不就是一种传统文化的积淀和历史的传承吗?有些文化遗产虽然从直接意义上讲已退出现实生活舞台,但还有间接的参与,有时候还会“死灰复燃”,重登生活殿堂,如古代服饰、古建筑等常常成为现代人竞相模仿的时尚之物。
“文物是‘活’的,不是‘死’的。物因人而活,文物即人文之物,所以它是活的。人也靠物来延续自己的‘生命’”。[55]本书认为文化遗产也是“活”的,人和遗产可以直接进行交流和“对话”。只有通过这种交流与“对话”,人们才能深入了解遗产所包含的多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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