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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作社

时间:2023-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世纪20年代,英国掀起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各种合作社思想流派随之出现并相继形成,合作社运动也蓬勃兴起。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成员数量不限,以增进成员的收益和经营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经营的企业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团体”。这是中国对合作社的概念在法律高度上予以确立。

自1777年以来,合作社作为一种现象已经存在了230多年,至今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且日益发挥着重要组织作用。本节主要回答合作社的概念、宗旨、原则、功能、类型和发展历程等基础性问题,意在使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合作社的全貌。

第一节 合作社的概念

合作社产生于欧洲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最早有记录的是英格兰的沃尔维奇和查特姆造船厂工人,于1760年创办的合作磨坊和合作面包坊。19世纪20年代,英国掀起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各种合作社思想流派随之出现并相继形成,合作社运动也蓬勃兴起。从1844年世界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诞生以来,合作社经历了160多年的发展,概念几经演绎,世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界定不一致。

荷兰《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的组织。”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成员数量不限,以增进成员的收益和经营为目的,并通过共同经营的企业来实现这一目的的团体”。中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作社,谓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之团体。”美国农业部农村商业和合作社发展中心的定义:合作社是一种“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公司型企业”。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UWCC):“合作社是其成员雇主自愿拥有和控制,在保本或者非盈利基础上由他们自己为自己经营的企业。”

一般来说,对合作社概念的界定主要来自制度学派和企业学派的观点。

(一)合作社的社会制度观点

德国经济学家李弗曼认为,合作社是共同经营业务的方法,并以促进或改善社员家计或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经济制度。德国经济学家戈龙费尔德认为,合作社是中小经营者基于自己意志的结合。他把合作社看成是一种在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经济制度。马克思、列宁认为,合作社就是生产者联合劳动的制度,要以这种制度代替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他们把合作社看成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二)合作社的企业观点

美国合作经济学家巴克尔认为合作社是社员自有自享的团体,全体社员有平等的分配权,并以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额为依据分配其盈余,合作社是与私人企业、公司制企业不相同的一种事业。在第九届亚太合作社部长会议上,将合作社定义为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企业形式。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规定: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

中国于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五十七号令,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将合作社定义为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是中国对合作社的概念在法律高度上予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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