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作社的原则
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他们的价值付诸实施的指导方针。《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协会,只要是力图通过一个互助性企业实现改善其会员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并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的合作社原则声明的,都应被视为合作社组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合作社原则
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中的合作社原则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曼彻斯特大会上,经过修改后确定了合作社七项原则:
原则一: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组织,它的会员资格是对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务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人开放的,没有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和宗教的歧视。
原则二:成员的民主管理。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它的事务由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的成员管理。被选出的男女代表应对成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中,社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每成员一票),其他级别的合作社也按民主的方式进行组织。
原则三:成员经济参与。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进行民主管理。部分资本常常表现为合作社的共有资产。成员在贡献使其取得成员资格的资本后,可取得有限的补偿。成员按照以下所有或几项目的分配盈余:通过建立储备金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储备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的;根据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按比例奖励成员;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原则四:独立性与自主性。合作社是由它们的成员所控制的自主、自助的组织。在它们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签订协定,或从外部获取资本时,必须要保证它们的成员的民主管理及合作社的自主性。
原则五:教育、培训与信息。合作社为它们的成员、获选代表、管理者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有效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他们告知公众,特别是青年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合作的本质与益处。
原则六:合作社间的合作。合作社通过地方、国家、地区和国际上的合作才能最有效地服务于其成员并发展合作社运动。
原则七:关注社会。合作社通过采用其成员核准的政策,促进其所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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