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作社的功能
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是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样界定其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总体来说,合作社功能包括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两个大类,并衍生出其他多种小类功能。
(一)规模集成功能。中国特色的规模效益是把一个一个农户联合起来、形成统一农产品的群体规模。合作社能够达到小规模、大批量的效果,这是合作社最主要的功能。
(二)技术传递功能。合作社就像海绵吸水一样,把新的实用技术源源不断地吸纳起来,传播出去。
(三)教育培训功能。通过提高社员的综合素质,增强谋生能力,起到启智功能;通过培养民众的合作意识,增强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起到教化功能;通过传播合作社文化,光大合作社精神,起到传承功能。
(四)信息集合功能。对于农产品的客户来讲,产品、产地、产品的主人都是具体的,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都是确定的。对于农户来讲,生产资料的来源、产品的去向、数量、价格也是确切的。合作社是这些信息的集中点。
(五)作业同步功能。合作社对各户生产的品种、耕作技术、采用的农药、收获产品的时间及产品规格等提出统一要求,这样就在发挥家庭积极性的同时,实现了生产中的协调,为生产后的合作打下了基础。
(六)能力互补功能。在合作社内部,农户之间的能力各有长短。有的擅长于田间耕作生产技术,有的擅长于机械作业技术,有的擅长于社会交往,合作社在服务中可以发挥成员各自的专长,实现成员之间能力互补,收到分工协作的效果。
(七)产业开发功能。合作社有能力组织市场调查,搞新品种试验示范,开展技术辅导和组织产品整理,在较短的时间实现产业开发,形成生产能力。
(八)科技示范功能。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要把科技转化为真正的生产力,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克服科技与农民实际应用之间的“脱节”现象。
(九)市场开拓功能。解决农产品“卖难”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关键,而解决这一难题恰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强项”。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桥梁作用,社员之间互通信息,调剂余缺,更为有效地拓展农产品市场,扩大农产品销售。
(十)抵御风险功能。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还很不完善,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应对农业发展中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农资风险、技术风险,等等。
(十一)降低成本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模效益是最大的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了农民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有利于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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