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合作社理论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通过1918年1月起草的《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1918年3月《为建立全民计算和监督而斗争的意见》、1919年3月《各种合作社联合起来》、1919年12月4日《在农业公社和农业劳动组合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等光辉文献中,形成了列宁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合作社理论体系。由于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苏维埃政权被迫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虽然,这个时期合作社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但经历这次洗礼,列宁的合作社理论愈加清晰和成熟。
一、历史背景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至1918年春天,苏维埃政权曾有过一个短暂的喘息和平时期,这时俄国经济命脉已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今后的问题是怎样引导小农经济的俄国走向社会主义。但是不久,1918年春天,国内外反对派对苏维埃政权发动武装进攻,企图把苏维埃政权扼杀在摇篮里,俄国进入战时状态。苏维埃面临国内外十分严峻和困难的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形势。这迫使列宁和苏维埃政权不得不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激烈的措施迅速过渡到社会主义,在经济方面采取“共产主义原则”。即在城市放弃发展国际资本主义的设想,以国家所有制经济全面取代私人企业,彻底改造消费合作社为“消费公社”,建立共产主义公社;在农村,通过法令使小农经济过渡到共耕制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农业公社,解决农村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发展问题。这一时期列宁的合作经济思想的发展过程可大致划分为两个小时期,一是1917年底至1918年夏时期的利用和改造消费合作社为“消费公社”的思想;二是1918年夏至1912年春天为止的战时共产主义公社制的合作经济思想。
按照列宁的设想,只有当全体人民都参加了消费合作社,合作社代表着全民的整体利益而不是部分居民的利益时,合作社才是完全意义的社会主义组织形式,合作社不仅在分配上,而且在生产方面也要实现全面利益。列宁为此提出了使合作社走上“大集体”的社会主义计划,即共产主义公社制的计划,以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合作社。
二、战时共产主义公社制的组织形式——消费公社
“消费公社”是对沙俄时代的“消费合作社”的改造而建立起的全面分配的组织形式。其改造过程为资产阶级的消费合作社转变为社会主义的消费合作社,再转变为共产主义消费合作社。
沙俄时代遗留的消费合作社有四万多个。消费公社是在改造沙俄时代的消费合作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民分配的组织方式。沙俄是个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消费合作社的发展仅限于缴得起股金的少数人,且品类繁杂,在经营形式上分为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农村或郊区消费合作社、铁路消费合作社、工厂消费合作社、工人消费合作社、官吏消费合作社、手工业者消费合作社等,但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联合组织,各自反映了某一阶层、集团的部分入股者的利益。其性质是“资本主义社会里就已存在的合作社,浸透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精神”。在国内战争中,许多合作社站在资产阶级一边与无产阶级对抗。因此列宁对合作社的策略为利用、扶持和发展合作社。列宁指出:“全世界合作社运动的伟大创始人无不指出这个运动应转变为社会主义,现在这个时候到了。”到十月革命胜利时,全俄共有合作社2.35万个,社员681万人,对此,列宁认为这是旧社会留下来的一笔宝贵文化遗产,必须珍视和利用。为利用和改造旧合作社,列宁在农业改造上提出利用城市工人与贫苦农民的联盟逐步地向共耕制和社会主义大农业过渡。这一时期,沙俄时代留下的消费合作社多数都没有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当前任务》中提出:“资本主义留给我们一种群众组织——消费合作社,这种组织便于我们过渡到对产品分配实行广泛的计算和监督。”在《俄共(布)党纲草案》中,列宁又指出:“在分配方面苏维埃政权现时的任务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用有计划有组织的产品分配来代替贸易。目的是把全体居民组织到消费公社中,这种公社能把整个分配机构严格地集中起来,最迅速、最有计划、最节省、用最少的劳动来分配一切必需品。合作社就是达到这一目的的过渡手段。”1917年3月,列宁起草了《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该草案规定:实现消费公社国有,成为国家的分配机关;全国公民都必须参加当地消费合作社,使合作社成为全面合作社。工人合作社是全民合作社的领导,一个地区只办一个合作社。排除资产阶级在合作社中的领导地位,合作社在国家机关监督下工作。列宁的这个改造方案在实践中得到了无产阶级的支持,但遭到了资产阶级的反对。1918年1月,资产阶级反对全苏粮食代表大会提出消费合作社国有化方案,苏维埃政权对此作了暂时的妥协。列宁强调,“我们需要这样的协议,以便找到切实可行的、方便的、对我们适合的形式,从部分的、零散的合作社过渡到统一的全民合作社”。1918年3月2日,列宁指出:“如果合作社普及到土地社会化和工厂国有化的整个社会,那它就是社会主义。”“正确地进行产品的供应和分配是无产阶级的基本任务之一,这个任务应当由合作社去执行。”在1918年《关于土地社会化的法令》中,实行对农业公社比合作社和个体农民优惠政策,列宁签发拨款1000万卢布组织农业公社。同年,将合作社划归国家的主要分配机构——粮食人民委员部管辖,在农村鼓励农民自愿联合成立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和农业公社。1918年4月10日,苏联国民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消费合作社的法令》。这个法令的内容为:保持社员的资格、股金、入社费,但是合作社应采取一切办法使全部居民迅速加入合作社;每地区合作社不得超过两个;合作社依据苏维埃政权法令对居民(不论是社员或非社员)以平等原则分配产品。社员可于年终得到按购货额的5%的红利。但是,对于这个妥协只是“同资产阶级合作社以及仍然坚持资产阶级观点的工人合作社达成的一种协议”,“如果苏维埃政权已经搞好了全国内的计算和监督,那就绝不会有作这种妥协的必要。那时我们就能通过各地苏维埃的粮食部,把居民联合成一个统一的受无产阶级领导的合作社”。因此,列宁的妥协只是一种临时的策略,其根本目标仍然是“消费公社”的共产主义分配制度。1918年夏,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对派开始了对苏维埃政权的武装干涉和颠覆,战争爆发。在非常时期,列宁和苏维埃采取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余量征集制,在分配方面加速合作社的改革,其中经历了共产主义“消费公社”向社会主义“消费合作社”的演变。列宁指出:“在分配方面,苏维埃政权现时的任务是坚定不移地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用有计划有组织的产品分配来代替贸易。目的是把全体居民组织到统一的消费公社网中,这种公社能把整个分配机构严格地集中起来,最迅速、最有计划、最节省、用最少的劳动来分配一切必需品。”俄共认为,按共产主义原则进一步发展这种机构而不是把它抛弃,在原则上是唯一正确的。因此,应当继续贯彻自己的政策,让全体党员在合作社内工作,在工会的帮助下,以共产党的精神发挥联合在合作社中的劳动居民的主动性和纪律性,做到使全体居民都加入合作社。1918年12月,列宁指出:“当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被剥夺以后,苏维埃政权的任务当然(主要)在于把合作社机构普及到整个社会,使本国的全体居民都成为全民的合作社社员。”所以,“一定要把合作社完成的巨大事业融合到苏维埃政权完成的巨大事业里去”。列宁的合作社策略之二是革命旧社会留下的合作社。把代表“一部分人”利益的合作社,改造成代表社会全民利益的“一个大合作社”,“一个总的合作社”。苏维埃政府于1919年3月16日颁布了由列宁签署的《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法令规定:在各城市和农业区,消费合作社将联合成一个统一的分配机构——消费公社;所有居民都要加入消费公社,成为公社的一员,所有原合作社的生产企业也转交给消费公社;所有合作社的资金都交给消费公社,公社把股金和入社费退还给原合作社社员;地方供应机构把分配产品和必需品的事务交给组织起来的消费公社。后来,消费公社又改为消费合作社。由于反动派攻击“消费公社”就是剥夺农民土地,并据此煽动农民反对苏维埃,苏维埃政府又于1919年6月30日将“消费公社”改为“消费合作社”。1920年还将信用社及其联社并入消费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联社也并入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独立的信用社和农业合作社被取消。
在这一系列思想和法规指引下,苏联开始了大规模的农业合作,实现土地国有化,保留村社和原有份地的占有和使用,在没收大地主庄园,重新分配共有地和开发荒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集体农庄规定了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农业公社。公社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一切财产归公,实行公共住宅、公共食堂、公共缝纫和洗衣等,社员社外报酬要交给公社,只有公社分配给个人的生活必需品留给个人。这种财产公共占有和平均主义分配的后果使公社缺乏效率,劳动生产率下降。二是共耕社。社员共同使用国有土地,共同劳动,耕畜、农具归个人所有,社员按劳动和生产资料多少进行分配。三是农业劳动组合。耕畜、农具为集体所有,按劳动日分配,社员可经营少量个人副业。由于实行一切财产公共占有和平均主义分配原则严重脱离苏联当时的农业实际,很多农业公社缺乏效率,挫伤了社员的积极性;同时大规模集体化生产的要求远不能适应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组织经营不善,生产费用高,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挫伤他们的积极性。1919年以后农业公社发展受阻,1920年底,参加实行共耕制集体农庄的农民仅占总农户的0.5%。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合作社实践,违背了合作社宗旨和原则,使合作社发展遭到严重打击。在事实面前,列宁不得不承认:“集体农庄的问题并非当务之急。我知道,集体农庄还没有很好地组织起来,还处于名副其实的养老院的可怜状态,现在还不能设想向社会主义和集体化过渡。”由于连续发生粮食危机和政治危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无法进行下去了。1921年,俄国进入新经济政策时期。
这一时期,列宁强调建立工人合作社,设想把全国变成一个大的生产消费公社,并把合作社作为协助国家进行产品分配的供应组织,合作社实际上成了一个产品分配机关。
三、战时共产主义公社制的组织形式——共耕制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存在商品货币。从而依照“一小部分”人的局部利益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只能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而不能等同于社会主义。列宁继承了这一思想,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把这些思想付诸实践。列宁认为“如果我们依然依靠小农经济来生活,即使我们是自由土地上的自由公民,也不免灭亡”,因此,“必须过渡到模范大农场的共耕制,不这样就不能摆脱俄国现在遭到的经济破坏,就不能摆脱这种简直是绝境的处境”。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的希望是建立共产主义原则的共耕制。
共耕制思想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思想,是列宁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小农经济必须过渡到规模大农场的共耕制才有出路的理论建立的一种生产经营制度。列宁指出:“只有共耕制才是出路,公社、劳动组合的耕作、农民的协作社,这就是摆脱小农经济坏处的救星,这是振兴农业,改进农业,节省人力,同富农寄生虫和剥削者作斗争的手段。”
苏共九大认为共耕制是小农经济转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号召全体公民人人都加入合作社,并把这种分散的合作社过渡到统一的全民合作社,即实行共耕制。在这一制度下,土地国有化,社员无私产,土地、农具、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不同程度的公有。生活集体化,社员在公共食堂吃饭,生活在公社大集体中,有的公社还规定,所有的孩子是公社公有的,公社无父母。分配共产主义化,按需分配,产品平均有份。共耕制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不通。一是所有生产和生活资料全部公有化,社员没有任何私有财产;二是实行生活集体化,家庭被弄得四分五裂;三是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无法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列宁对此总结说,共耕制是在“大锅中盛饭吃”,“处于名副其实的养老院状态”。列宁不止一次地对这些进行严肃的自我批评。
四、评价
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到实行新经济政策这一时期,列宁开始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坚持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坚持土地国有化等理论原则应用于苏维埃的实践,在农业上实行共耕制和消费公社。共耕制不仅土地公有,而且农具公有,牲畜公有,实行共同耕作,集中经营,统一按需分配。消费公社主要是在流通、分配领域实行,这是社会主义全民分配的合作组织,每个公民都必须加入当地的消费公社。由于共耕制和消费公社建立在消灭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否定农民的个人利益,在实践中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而是出现了生产萎缩、粮食奇缺、农民暴动、工农联盟危机的后果。列宁也承认,实行共耕制是“做了许多蠢事”。这种错误是忽视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引导农民走合作制道路要通过经济道路,而采取了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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