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18年中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诞生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合作社已经在中国存在30余年,此间,在抗日根据地和国民党统治区也大量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中国进行了社会主义合作社建设。主要经历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合作社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合作社建设和改革开放后合作社建设三个阶段。本章节主要介绍新中国成立后不同历史时期合作社的建设、发展情况。
第一节 农业合作化运动
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合作化道路,把小农经济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采取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和形式,从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进一步建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合作化运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0月至1953年):主要发展互助组,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由几户或几十户农民自愿组成,土地、农具、耕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于农民个人所有,但在生产方面组织起来,互助组实行劳力互助,畜力、劳力交换,是农业合作化的最初过渡形式,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
第二阶段(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主要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以土地入股和经营为特点,入社农户作价入股的土地、耕畜和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仍是私有,但归合作社统一经管,并按规定比例参与分红;社员参加社内劳动,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耕畜和大农具也付给一定的报酬,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
第三阶段(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发展高级合作社。从1955年下半年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步伐加快,我国进入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将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有些由互助组直接转为高级社。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具有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互助组
互助组,是指中国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组成的带有社会主义因素的集体劳动组织。包括农业生产互助组、农业劳动互助组织等。农业生产互助组是我国劳动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农业生产中的资金、技术、基础设施匮乏的困难,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它一般由几户甚或十几户组成。实行共同劳动、分散经营。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私人所有。但由于换工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1)临时互助组。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农忙过后,即行解散。(2)常年互助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的高级形式,其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一些,一般七八户或十几户,组员之间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换工互助外,还在副业和小型水利方面进行互助合作,组内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分业,有的还有少量的公共财产,比临时互助组有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由于互助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互助组织,它带有半社会主义的萌芽。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互助组进一步发展成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劳动互助组织在中国有较长的历史,本来是农民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的一种形式。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已经开始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积极领导和支持,农业劳动互助组织有了更快的发展。1950年有272万个互助组,到1954年最高达到993万个。互助组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7年,互助组全部转入农业生产合作社。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4条提出,土地改革完成以后,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根据毛泽东的提议,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提出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指导原则,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从此以互助组为形式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强调建立互助组的两个基本原则是“自愿”、“互利”,并对可能出现的两种错误倾向提出了警告:其一是运动初期可能出现的“强迫命令”,无视农民的意愿和私有产权;其二为放任自流,比较容易出现在运动后期,因为到时中农已经开始主导农业生产,并导致富农经济的成长。不久,一场全国范围的创办互助组的运动于1952年正式启动。政务院在1951年和1952年连续颁布了《关于农林生产的决定》和《关于农业生产的决定》,强调“自愿结合、等价交换和民主管理是组织起来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应普遍大量发展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互助运动有基础的地区,应推广常年定型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农业互助合作组织作为党和政府领导农业生产主要的组织形式”。当时,中共计划在两年内让“老解放区”80%至90%的农户加入互助组,“新解放区”则在三年内实现这一目标。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1953年2月,中共中央成立农村工作部,同时把《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作了修改,作为正式决议下发,要求在大量发展临时、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应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个别试办发展到在全国农村普遍试办的阶段。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同时,中共中央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人民日报社论《领导农业生产的关键所在》3个文件汇编成《当前农村工作指南》一书,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人员进行认真学习,提高思想,保证农村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当时粮食和副食品供应紧张以及农业合作社表现出的增产成绩,1953年10月,毛泽东指出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不相适应,提出各级党的一把手要亲自动手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这件大事,区县干部的工作重点要逐步转到农业合作化方面来。为指导和组织农业合作化工作,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中央局、分局和省委一律建立农村工作部,其任务是把四万万农民组织起来,在工业化帮助下,逐步走向集体化。1953年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953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公布执行,高度评价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决议要求到1954年秋,合作社应由1953年的1.4万个发展到3.58万个,即翻一番半。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亦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划分,农业社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土地作价入股归合作社集体所有,耕畜、农具作价入社,但仍然归农户自己所有,并按使用情况参与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以社为单位进行生产核算和承担生产经营风险;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作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报酬。社员劳动报酬一般高于土地报酬。劳动报酬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土地分红部分主要采取定产分益,部分按地四劳六的比例分配,副业收益全部按劳分配。社员除参加社内劳动外,还可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其他家庭副业,社员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归社员所有。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初级社同农业生产互助组相比,有很大不同。虽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并且积累了公共财产,因此具有相当多的社会主义因素,具有了半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合作农业经济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定性步骤。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中央于1953年12月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于1954年1月向全国公布。这一决议的公布,标志着全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进入了以全面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中心的阶段。该决议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逐步改造的具体道路,即个体农民经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至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化,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化。该决议公布后,全国农村出现了互助社大量转为农业合作社的热潮,参加合作社已开始成为一种群众性的行动。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字。1954年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中央的倡导下,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高涨,到1954年秋收前,又新建立12万个合作社,结果农业合作社的数量比1953年增加了15倍,大大突破了原定计划。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1955年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农业合作社,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为了贯彻这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根据毛泽东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6月中旬,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这一报告推动全国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到1955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190多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60%左右。
(一)入股土地折股办法
(1)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地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2)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3)按照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4)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生产设施(如水利设施)亦可通过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则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其他办法。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
(二)入社的耕畜采用的三种办法
(1)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2)私有、公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3)共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权,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非农业工具和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所有者合理报酬。
(三)分配方式
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消费部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分配次序为:(1)交纳农业税;(2)扣除生产费;(3)提取公积金、公益金;(4)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牧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5)扣除前四项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
(四)管理机制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2)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3)决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4)决定生产计划、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5)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6)通过新社员入社;(7)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8)决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其基本单位是生产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常是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有的还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度,还把包投资作为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形成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再加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制度,统称为“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设施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利益,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偿付本主所费工本。为了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称“自留地”)分给社员个人种植蔬菜,其数量根据合作社土地资源多少,按家庭人口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农具和非农业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其办法是按当时当地正常价格定价,分期偿还。社员私有的成群牲畜,一般也按当地当时的正常价格作价转为集体所有。
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并选出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由于高级社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因此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能够较大规模地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和采用新式农机具,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技术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渔和工副业生产,以满足社员、集体和国家的需要。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它的总收入的分配办法是:首先扣除下一生产周期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工分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消费基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集体消费基金,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第一个五年计划于1955年7月30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要求第一个五年计划要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完成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以取消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主要特征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在各地试办。到1954年,全国已有13个省、市、自治区试办了201个高级社。1955年10月4日至11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各省、市和各自治区党委在制订合作化规划时,应该注意在有条件的地方,有重点地试办高级的(即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从此,高级社开始由试办进入发展阶段,各地迅速发展高级社。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到1956年底,全国有农业合作社76.4万多个,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全国高级社由1950年的1个,1953年的15个,1954年的200个,到1956年发展到54万个,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已基本实现,比计划1958年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的时间要求提前了两年。1957年9月,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了《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等文件,指导调整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合作关系,改善高级社的经营管理。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的实现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实现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农业合作化的完成,使农业发展有条件对土地的利用进行合理规划,逐步进行大规模的水利灌溉、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逐步推广机械耕作、施肥、杀虫等农业科学技术。但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存在着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单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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